领导现场带班值班记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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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安全生产
轮流现场带班、值班记录本
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
盐城港滨海港区项目经理部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禁令》
一、严禁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隐患未排除、安全措施不到位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二、严禁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三、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四、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五、严禁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

六、严禁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七、严禁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八、严禁未经安全培训教育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九、严禁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轮流现场带班、值班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强化公司生产过程管理中的领导干部责任,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各施工现场。

第三条定义
领导干部:指公司所属各单位中层干部和与安全生产相关的二级科长(如工程科长、安全科长、机务科长、质量科长、调度等)。

轮流现场带班:指领导干部在生产时间内轮流对本单位所有作业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现场监督和管理。

轮流值班:指在非生产时间,或在特定时期(如节假日、台风期间或其它重要时段),领导干部轮流值守,统筹、协调和处理安全生产的有关问题。

第四条职责
(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对落实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全面负责。

领导干部应当自觉履行带班、值班责任。

(二)各单位办公室负责领导干部带班、值班编排表,安全科本规定具体开展情况的监督落实,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对违反本规定人员的考核和追究。

(三)带班、值班领导干部的主要职责:
(1)带班领导干部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第一位的责任,全面了解施工情况,
(2)掌握带班、值班期间现场的危险源及应急措施,掌控当班安全生产状况。

(3)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并指导现场人员安全作业;
(4)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及时制止违规作业,制止违章指挥,制止超能力组织生产;
(5)当现场出现重大安全隐患或遇到险情时,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并立即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组织涉险区域人员及时、有序撤离到安全地点。

(6)值班领导干部负责信息的收集和反馈。

第五条带班、值班具体规定
(一)每月26日前由办公室编制完成下月的现场带班、值班表,经项目负责人核准后,报安全科备案,并在显眼位置上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二)带班、值班表必须明确规定每个工作时段的领导干部,不得出现人员遗漏和空缺。

(三)特定时期(如节假日、台风期间或其它重要时段)需由各单位中层干部值班。

(四)正常情况下领导干部带班、值班时间原则上不超过8小时。

夜间带班、值班结束后应给予相同工时的换休。

(五)带班、值班人员必须按规定时间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

(六)带班、值班人员工作时间内需佩戴安全臂章,安全臂章按照中交一航局《关于印发<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2011年职业健康安全目标管理方案>的通知》(中交一航二安发[2011]48号)执行。

(七)安全科建立并保管领导干部带班、值班记录,由带班、值班人员填写在带班、值班过程中发现并处置的有关事项。

带班、值班记录保存至工程项目结束且不少于一年。

(八)带班、值班实行交接班制度,带班、值班领导干部应向下一时段的带班、值班领导干部详细说明生产安全状况、存在的问题及原因、需要注意的事项等,并认真填写带班、值班记录,签字确认。

(九)严禁领导干部带班、值班空岗。

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当班时,必须向项目负责人请假,并由办公室安排其他领导干部带班、值班,同时向安全科通报变动信息。

顶班领导还未到位前,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十)当班领导干部必须严格履行工作职责,认真做好当班中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监督、检查与考核
(一)安全科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的日常管理和督促检查。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至少对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和考核。

(二)对领导干部轮流带班、值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时,采取查阅带班和值班日志、带班和值班表等档案资料、听取从业人员反映等方式。

(三)未按时编排带班、值班表或有遗漏、空缺的;或未按时报送备案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单位主要负责人1000元罚款。

(四)现场带班、值班人员出现以下事项的,处责任人500元罚款。

(1)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的;
(2)无故不带班、值班或因故无法带班、值班但未请假导致空班的;
(3)未进行领导带班、值班工作交接的;
(4)不填写相应记录的;
(5)不认真履行带班、值班工作职责的;
第七条因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或因指挥实施现场应急处置措施不当导致事故扩大的按公司《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

第八条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值班的,对责任人给予2000元至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六年四月一日
十项习惯性违章行为
十项反复性隐患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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