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陷警门”事件之黄山祁门民警刑讯逼供案二审之刑事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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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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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法官:
我是(你的姓名),我是被告(或原告)(案件名称)一案的当事人。

我在此向贵庭提出刑事二审上诉,希望法庭能够重新审理本案,并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

一、案情回顾。

(这里需要对案件的基本情况进行简要回顾,包括犯罪事实、证据和原审判决的内容等。

)。

二、上诉理由。

(这部分需要详细列举你认为原审判决存在的问题和不合理之处,包括但不限于对证据的认定、适用法律的错误、程序违规等方面。

)。

三、请求。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重新审理本案,并对原审判决进行改判。

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特此申请。

(你的签名)。

日期,(日期)。

以上是一般的刑事二审上诉状范文模板,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你可以根据自己的案情具体情况进行修改。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无罪辩护》连载之三十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无罪辩护》连载之三十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无罪辩护》连载之三十为“刑讯逼供者辩护”作者:朱明勇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31期千名警察上书被告一审获重刑两名刑警被审判的消息在黄山公安系统引起强烈反响。

开庭当天,赶来旁听的警察近千名,为了防止出现不可控制的事态,法院只好用一把铁锁将法庭大门锁上,这更激发人们的不满。

法庭外人声鼎沸,议论纷纷,法庭内激辩热烈,场面撼人。

该局多名旁听过该案的中高层干部和刑警称,这些年,公安机关对刑讯逼供和非正常死亡进行了多次专项治理,要求很严,刑警不会为破这种小的盗窃案去冒丢掉饭碗的风险,尤其在带有更多文化气息的皖南地区。

多年来,该市还没有发生刑警刑讯逼供的案件。

刑警被问罪的事情之前也有发生,但除了表示惋惜和遗憾之外,并没有人表示过支持。

而此案却不同,此案侦查工作均是在公安机关的工作场所和具有执法权的民警中进行的,案情容易了解。

特别是通过旁听,法庭上控辩双方的证据全部展示,案情昭然若揭。

虽然现在法院并未宣判,但事实已证明刑警是无罪的。

因为检方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两名刑警有故意加害死者的具体行为,所谓“冻”“饿”“固定体位”,不值一驳,死者熊军是因为潜在刑警无法预料的诱因致心源性猝死。

他们还对检方在死因正式鉴定尚未出来的时候即对民警刑拘、逮捕,以及多次违反诉讼程序,甚至不惜威胁、引诱在押嫌犯诬陷民警的做法,表示极大不满。

此前,黄山市各区县公安机关还曾以全体警察的名义致信安徽省高院,认为方卫、王晖不构成犯罪,并“强烈要求”对熊军死亡原因通过中立的权威机构进行重新鉴定。

对此,安徽省检察院表示:谁违法,谁犯罪,法院的判决最权威。

拖延一年多后,该案于2013年2月18日宣判。

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两名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当庭表示上诉。

局长出马海选二审律师一审两名警察各被判10年有期徒刑,对于黄山市的1000多名警察来讲是个巨大的打击,一时间消极办案的情绪在警察群体渲染开来。

因为他们知道这个案子与其他的刑讯逼供案不同,最简单的道理就是他们知道被害人没有任何外伤、内伤,而且自身还确实有心源性心脏病。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汪年平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5【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6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毕勇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个人】毕勇【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毕勇【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本院观点】毕勇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黄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毕勇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是否正确;二、黄山公安分局作出的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第三人证人证言勘验笔录质证合法性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经审查,一审法院对证据的认定符合规定,据此认定的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中,毕勇向本院提交《关于要求证人、相关调查人员出庭作证的申请》,申请赵某、汪某、吴某1、张某、吴某2、谷阳胜、周维国等人出庭作证。

本院经审查认为,毕勇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准许。

二审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12日,黄山公安分局制作《传唤证》,传唤毕勇于当日16时到甘棠派出所接受询问。

但因毕勇不在家中且手机关机,无法联系上,故黄山公安分局将上述《传唤证》交由当地黄山区甘棠镇龙北社区居民委员会代收。

后黄山公安分局民警多次电话联系毕勇,但其始终不接电话,不回短信,也未到黄山公安分局接受处理。

2020年6月23日,黄山公安分局民警了解到毕勇在家,随即向毕勇告知行政处罚事实,并作出了黄公(甘棠)行罚决字〔2020〕282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毕勇送达。

二审上诉状范本

二审上诉状范本

二审上诉状范本导语:二审是在一审的前提下进行的,那么尔什德上诉范文怎么写?以下小编为大家介绍二审上诉状范本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二审上诉状范本1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男,汉族,1970年1月17日生,户籍地:浙江省玉环县身份证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某某鞋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x地址:福建省南安,上诉人因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x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特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作(20x)泉民初字第535号民事判决中第一、第二项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如下:一、根据双方于20xx年10月15日签订的《年度经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约定,被上诉人诉请解除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解除的条件,其无权解除合同。

理由如下:根据该合同第七条:违约及终止条款中第1款“乙方违约,经劝阻无效,甲方将视情况,随时可以采取停止供货、终止经销合约、取消经销资格等措施;…”、第3款“双方中任一方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第6款“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在三个月之内付清所欠甲方货款”。

按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只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上述条款就是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协议解除合同的条件。

按照约定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言我方屡次拖欠货款存在违约行为的,被上诉人也应当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1款的约定首先必须“经劝阻”,如果无效的,甲方可视情况采取包括解除合同在内的相应措施。

按照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存在前置条件:①首先必须经过劝阻,劝阻无效的,才可以采取其他措施。

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诉状中、举证证据中并未有任何因拖欠货款违约后向我方主张或劝阻的书面凭证,庭审中被上诉人也未有补充证据举证。

②此外按照该合同第七条第3款约定任一方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结合合同法第93、96条规定,即使被上诉人一审诉请能支持的前提也必须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提前一个月通知我方,而目前证据中并无任何书面、口头通知证据,事实上被上诉人从来就未劝阻、通知过。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

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刑事上诉状(量刑过重)第1篇:盗窃罪上诉人:____,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________人,初中文化。

2004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被____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20xx年5月24日经____城区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____看守所。

上诉人因盗窃一案,不服____城区人民法院(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20xx)城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书;2、依法改判减轻对上诉人的量刑。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影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1、上诉人不慎参与的盗窃罪,属于共同犯罪。

共同盗窃的犯罪成员中作用明显有区别,应当分清主从、公正量刑。

在上诉人参与的盗窃犯罪中,犯意的产生者、成员的组织者、犯罪主要工具特别是车辆的准备者都是第一被告人YYY,每次销赃后的赃款保管者都是第二被告人WW.上诉人在盗窃过程中仅仅在开发区那一起他们三人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叫上诉人一起搬动赃物,其余多次上诉人只是为他们开开车门,仅仅起到较小作用,上诉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属于辅助和次要性质,应当依法认定上诉人为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由于一审判决在主从犯事实上的认定不清,直接导致上诉人这一法定从轻情节在量刑时被忽略,加重了对上诉人的量刑。

2、上诉人接到公安机关的传唤通知,就及时主动到公安机关,在第一次接受讯问时,就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全部盗窃犯罪事实,上诉人的这种情节应当在量刑时得到酌情考虑,一审判决对此没有认可。

3、为了体现上诉人的悔罪态度,上诉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能够按照司法机关要求随叫随到,并且说服家人积极交纳了罚金5000元,在上诉人参与盗窃金额4736.1元的情况下,交纳罚金的表现也应当在量刑时得到体现,一审判决对此体现不够。

二、一审判决对上诉人适用法律不公,量刑畸重,根据法律规定,结合上诉人犯罪情节,对上诉人可以宣告缓刑,以体现我国刑法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量刑原则。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

为“刑讯逼供者辩护”作者:朱明勇来源:《民主与法制》2016年第26期长久以来,在刑事辩护的第一线,我们接触到很多刑讯逼供的故事,迄今为止,在媒体上广为流传的影响最大的刑讯逼供行为,有相当一部分是我揭露出来的。

一个是关于重庆打黑的大面积刑讯逼供行为,一个是极端残忍的河南南阳杨金德涉黑案。

这两起案件的披露,使得人们震惊,他们所不曾想象过的这种古老而残酷的刑罚在中国依旧存活着,并具有相当的生命力。

可以说,知道我的人,知道我所办理的案子的人,几乎都知道我最痛恨刑讯逼供。

但是,那一天,一个特殊的人物走进了我的办公室,委托我办理一起特殊的案件。

一年之后,当这个案子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改判时,那些关注过我的人都在说,这才是一个真正的职业辩手。

“陷警门”背后的警检博弈2011年,一条题为“安徽黄山惊现‘陷警门’”的帖子在各大论坛火了起来。

这个帖子讲的是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的两名刑警因为办理一起盗窃案件,在讯问一名犯罪嫌疑人时,发生意外事件,这名嫌疑人死亡。

于是他们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刑讯逼供启动刑事追诉程序,并迅即被逮捕。

但是,两名警察的家人则认为这是检察机关的构陷,他们没有实施刑讯逼供。

故事的主角一个叫方卫、一个叫王晖,他们原来都是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刑警。

毫不避讳地说,如果把刑警和刑讯逼供联系起来,社会上极少有人会对此提出质疑。

翻开近几年来的冤案平反史,不难看到,在“余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张高平、张辉强奸案”等一系列的冤案报道中,几乎每一起冤案的发生都与刑警的刑讯逼供有关。

特别是这几年来,随着网络的迅猛发展,不时会有一些涉嫌刑讯逼供的案例曝光出来,刑警似乎成了刑讯逼供的代名词,警察职业也不可避免地面临着极大的负面评价。

尽管近几年公安机关内部加强了严禁刑讯逼供的教育力度,并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但是,刑讯逼供这种现象仍旧未能绝迹。

而司法实践中,检察院一般都会被认为是“护着”公安机关的,案件审理时,在众多的辩护律师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时候,检察院往往当作耳旁风,或者干脆让公安局的警察自己写一份“文明办案”的书面说明交到法庭了事。

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

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

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第一篇:尊敬的二审法院:我系被害人张某,起诉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一案,原审法院对被告人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未尽到审判职责,现予以上诉。

一、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于2019年11月9日,在张某家中实施盗窃,盗走了受害人张某的笔记本电脑一部。

案发后,警方立即介入调查,确认了被告人李某为犯罪嫌疑人,于2019年12月5日将其抓获归案。

二、原审判决不当:原审法院仅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未能全面审查证据,并未考虑案件的严重性和社会影响。

据调查,被告人李某犯罪动机明显,实施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仅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显然未能体现被告人的犯罪严重性,不能满足保护社会的需要。

三、请求事项:1、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进行撤销,改判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2、要求返还受害人张某的被盗电脑,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0万元。

特此上诉。

被害人:张某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第二篇:尊敬的二审法院:我是被告人张某,因故意伤害罪于原审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现在不服原审判决,提出上诉。

一、案情简介:本案中,我因情感纠纷而与被害人王某爆发口角冲突,发生了冲突,我产生激烈情绪,失控地拿起了刀子刺向了被害人王某,致使其重伤,但未死亡。

二、原审判决不当:在原审过程中,审判庭并未充分考虑到我的情感波动,也未全面审查证据,仅以被害人的人身损害作为量刑基础,判处三年零六个月的刑期。

但事实上,我在作案时正处于极度情绪激动的状态,情感纠纷是我犯罪的主要原因,因此应该对我的精神状态也进行一定的考虑。

三、请求事项:1、二审法院对原审判决予以撤销,并按照法定量刑上限判处我有期徒刑一年及以下;2、依据我被害人协商后所达成的和解意见,要求我向被害人支付小赔偿金2000元,以示认罪悔罪;3、我已意识到自己的错误,提出悔罪,请求法院对我从宽处理。

特此上诉。

被告人:张某二零二零年五月十四日第三篇:尊敬的二审法院:我系原告小李,在原审法院上诉机关对原审判决不予支持的情况下,现拟向贵院提起本案再审,原告请求重新审理本案。

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

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

二审刑事上诉状范文# 二审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上诉人姓名],男/女,[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姓名(如果有)],[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住[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如果有)。

因[一审案号]刑事判决书不服,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名称]作出的[一审案号]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罪或者减轻对上诉人的处罚。

2. 请求法院重新审查案件中的证据,排除非法证据(如果有这种情况)。

上诉理由。

尊敬的法官大人啊,您可得好好听听我的冤屈。

一、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

一审法院说我干了[被指控的事情],可这事儿真不是我干的啊。

就好比说他们看到一个黑影在案发现场,就一口咬定是我,可那黑影有可能是个树影或者别的啥东西晃悠的影子呢。

那天啊,我在[阐述自己当时所在的地方和正在做的合理事情],有[证人名字]可以给我作证。

可是一审法院就跟没听见似的,根本不重视这个证人的话。

这就好比在一个迷宫里,明明有一条正确的路(能证明我清白的证据和证人),一审法院却闭着眼睛选了一条错路,就认定我有罪了。

二、证据方面存在严重问题。

1. 证据不充分。

一审判决就靠那点儿模棱两可的证据就想定我的罪,这也太草率了吧。

那些所谓的证据,就像几张破拼图,根本拼不出一个完整的画面来证明我有罪。

比如说那个物证[物证名称],它能出现在那儿有很多种可能,也许是被人故意放在那儿陷害我呢。

这就好比在一个没有谜底的猜谜游戏里,一审法院就凭着自己的想象乱猜一通,然后就说我是那个谜底,这怎么能行呢?2. 证据来源存疑。

还有些证据的来源啊,那简直就是莫名其妙。

我严重怀疑有些证据是被人伪造或者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就像有个证人,我之前都没见过他,突然就冒出来指认我,我怀疑他是被人收买了。

这就像在一场比赛里,有人作弊弄来一些假的成绩(证据),然后裁判(一审法院)也不仔细检查就宣布我输了(有罪),这公平吗?三、一审法律适用错误。

行政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2024年专用版

行政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2024年专用版

行政刑事诉讼二审上诉状2024年专用版本合同目录一览1. 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信息1.1 上诉人信息1.2 被上诉人信息2. 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2.1 案件来源2.2 基本案情3. 上诉理由和请求3.1 上诉理由3.2 上诉请求4. 证据和证据来源4.1 证据列表4.2 证据来源说明5. 诉讼费用承担5.1 诉讼费用承担方式5.2 诉讼费用承担标准6. 诉讼期限6.1 诉讼期限规定6.2 诉讼期限计算方式7. 调解和和解7.1 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7.2 调解和和解的程序8. 法院审理和判决8.1 法院审理程序8.2 判决结果预期9. 上诉结果和执行9.1 上诉结果预期9.2 执行程序和期限10.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0.2 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11.2 保密期限和范围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12.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3. 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13.2 争议解决机构14.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14.1 合同生效条件14.2 合同变更程序14.3 合同终止条件和程序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的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信息1.1 上诉人信息1.1.1 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1.2 上诉人的联系方式1.1.3 上诉人的地址1.2 被上诉人信息1.2.1 被上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1.2.2 被上诉人的联系方式1.2.3 被上诉人的地址2. 案件来源和基本案情2.1 案件来源2.1.1 案件来源的描述2.1.2 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文件的编号和名称2.2 基本案情2.2.1 基本案情的描述2.2.2 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2.2.3 案件的诉讼请求3. 上诉理由和请求3.1 上诉理由3.1.1 上诉理由的具体描述3.1.2 上诉理由的法律依据3.2 上诉请求3.2.1 上诉请求的具体内容3.2.2 上诉请求的法律依据4. 证据和证据来源4.1 证据列表4.1.1 证据的名称或者编号4.1.2 证据的性质(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4.1.3 证据的来源(如原件、复制品等)4.2 证据来源说明4.2.1 证据来源的描述4.2.2 证据来源的法律依据5. 诉讼费用承担5.1 诉讼费用承担方式5.1.1 诉讼费用的承担方式(如各自承担、按比例承担等)5.1.2 诉讼费用的承担标准(如具体金额或者计算方法)5.2 诉讼费用承担的依据5.2.1 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的规定5.2.2 相关法院判例或者指导意见6. 诉讼期限6.1 诉讼期限规定6.1.1 诉讼期限的具体规定(如期限的长短、计算方法等)6.1.2 诉讼期限的起算点6.2 诉讼期限计算方式6.2.1 诉讼期限的计算方法6.2.2 诉讼期限的截止日期7. 调解和和解7.1 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7.1.1 调解和和解的可能性评估7.1.2 调解和和解的利弊分析7.2 调解和和解的程序7.2.1 调解和和解的具体程序7.2.2 调解和和解的期限和地点8. 法院审理和判决8.1 法院审理程序8.1.1 法院审理的程序和步骤8.1.2 法院审理的时间安排和期限8.2 判决结果预期8.2.1 预期判决结果的描述8.2.2 判决结果的法律依据和解释9. 上诉结果和执行9.1 上诉结果预期9.1.2 上诉结果的法律依据和解释9.2 执行程序和期限9.2.1 执行程序的具体步骤和流程9.2.2 执行期限的起算点和截止日期10.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10.1 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0.1.1 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0.1.2 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0.2 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10.2.1 被上诉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10.2.2 被上诉人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1. 保密条款11.1 保密内容的具体描述11.1.1 需要保密的信息类型和范围11.1.2 保密信息的处理和存储要求11.2 保密期限和范围11.2.1 保密期限的具体起算点和截止日期11.2.2 保密信息的范围和限制条件12. 违约责任12.1 违约行为的具体描述12.1.1 违约行为的类型和情形12.1.2 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和责任12.2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12.2.1 违约责任的具体承担方式12.2.2 违约责任的承担标准和计算方法13. 争议解决方式13.1 争议解决方式选择13.1.1 争议解决方式的具体类型13.1.2 争议解决方式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3.2 争议解决机构13.2.1 争议解决机构的名称和地址13.2.2 争议解决机构的职责和权力14. 合同的生效、变更和终止14.1 合同生效条件14.1.1 合同生效的具体条件14.1.2 合同生效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4.2 合同变更程序14.2.1 合同变更的具体程序和要求14.2.2 合同变更的法律依据和解释14.3 合同终止条件和程序14.3.1 合同终止的具体条件和情形14.3.2 合同终止的程序和后续处理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附件2:被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附件3:案件相关法律文书或者文件的复印件附件4: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附件5:诉讼费用支付凭证附件6:调解和和解协议书(如有)附件7: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附件8:上诉状副本附件9:其他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和材料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上诉人身份证明材料需提供上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如身份证、护照等。

从“陷警门”案件论“刑讯逼供”之认定与解释

从“陷警门”案件论“刑讯逼供”之认定与解释

从“陷警门”案件论“刑讯逼供”之认定与解释覃杰锴【摘要】“陷警门”这个词来源于网络,是媒体对安徽民警方卫、王晖刑讯逼供案的称谓.本案是我国少有的非法证据排除案件,笔者通过本案案情,分析被告人方卫、王晖的羁押行为是否构成刑讯逼供,讨论“变相肉刑”的认定与解释.并且以“陷警门”一案为视角,分析现行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建议相关法律在“变相肉刑”的认定与在押嫌疑人休息时间的保障等方面进行完善.【期刊名称】《产业与科技论坛》【年(卷),期】2011(010)023【总页数】2页(P43-44)【关键词】陷警门;刑讯逼供;变相肉刑【作者】覃杰锴【作者单位】广西大学法学院【正文语种】中文一、安徽“陷警门”的案情简介2010年12月21日,祁门县公安局民警方卫、王晖到看守所将犯罪嫌疑人熊某提解出所,欲带其到祁门县闪里镇指认作案现场。

由于熊某不愿配合,当晚,办案民警将其带至刑警大队办公室,羁押在审讯椅上。

次日凌晨6时许左右,民警方卫发现熊某神情异常且脉搏微弱,立即进行施救,同时拨打120。

医护人员到达现场后经检查,熊某已死亡。

因犯罪嫌疑人熊某在提审期间突然死亡,引起各方高度关注。

2010年12月28日,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对民警方卫、王晖以涉嫌刑讯逼供罪予以刑事拘留,随后决定逮捕他们。

由于方卫、王晖否认实施刑讯行为,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的尸体检查也未查出熊某有外伤内创,黄山市公安机关千余名民警联名上书为方卫、王晖伸冤,“陷警门”一词也通过网络迅速传开。

2011年7月13日,安徽省检察机关将本案指定由含山县人民检察院管辖。

为了进一步弄清楚熊某的死因,黄山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的死亡进行鉴定。

2011年8月2日,司法鉴定中心对熊某的死因作出如下结论:熊某因饥饿、较长时间固定体位、寒冷,机体处于高度应激状态,在心脏潜在病变的基础上突然死亡,外来因素和其心脏潜在病变共同参与了死亡过程,其中寒冷等外来因素起主要作用,心脏潜在病变起一定的辅助作用。

王起超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起超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

王起超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案由】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行政作为公安治安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4【案件字号】(2020)皖10行终1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有春秦峻方惠灵【审理法官】邹有春秦峻方惠灵【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起超;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王起超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当事人-个人】王起超【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王起超【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本院观点】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为:案涉黄公(仙源)行罚决字〔2019〕31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作出的程序是否合法。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合法违法罚款行政拘留拘留管辖勘验笔录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2-09-20 19:32:29王起超与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治安处罚纠纷上诉案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20)皖10行终18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起超,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甘芙大道。

法定代表人王曙辉,局长。

出庭负责人黄文海,该局党委委员。

委托代理人张文华,该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崔亮,该局仙源派出所副所长。

上诉人王起超因与被上诉人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分局(以下简称黄山公安分局)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3行初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起超,被上诉人黄山公安分局出庭负责人黄文海及委托代理人张文华、崔亮到庭参加诉讼。

公安政裁决书上诉状

公安政裁决书上诉状

公安政裁决书上诉状一、案情概述我是被告人小王的姐姐,于2020年7月17日因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处以15日拘留和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然而,在我出狱后,我收到了一份公安政府裁决书,裁决书上说,我没有上诉的权利,因为我已被处以行政处罚,不能再作出行政上诉。

我认为这是错误的,我应该有上诉的权利。

因此,我决定提出上诉状,申请撤销裁决书,并恢复我的上诉权。

二、事实和理由1. 事实我认为,公安政府裁决书错误地否认了我提起上诉的权利,这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事实:•首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治安管理处罚规定》,作为被行政处罚的人,我有权就处罚决定提起行政上诉,并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其次,虽然我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但行政处罚的决定书还没有被公安机关捅绝。

因此,我仍有权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处罚决定。

•最后,作为西安市公安局的姐妹单位,西安市公安政府应秉持公正和公平的原则,处理行政案件,并保障我们公民的合法权益。

2. 理由我认为,公安政府裁决书无法理解我提出上诉的真实情况和合法性,这是基于以下的理由:•首先,裁判人员没有正确理解我的提出上诉的权利。

公安政府说,只有在行政案件中被认定有犯罪行为的人才能提出上诉。

但法律规定,被行政处罚的人都有权提出行政上诉,不管他们是否有犯罪行为。

因此,法律依据明确,公安政府的裁定是不正确的。

•其次,裁判人员错误地解读了我的事实陈述。

公安政府的行政决定和裁决书,都没有对我的行为做出具体的事实证明,并且也没有做出任何事实分析。

公安政府的裁定是单纯以我被处罚的事实为主要依据,而忽略了我对处罚决定的合理反驳。

•最后,公安政府裁判人员的逻辑不能自圆其说。

公安政府在裁决书中说,我没有提出上诉的权利,因为我已经被处以行政处罚了。

这个理由是不合法的,因为行政处罚并不意味着行政决定的正式结束,也不意味着被处罚人失去提出行政上诉的权利。

三、请求意见据此,我特提出如下请求意见:•撤销公安政府行政裁决书;•恢复我的上诉权,并指令公安机关重新处理我的案件。

二审刑事上诉状样本

二审刑事上诉状样本

二审刑事上诉状样本二审刑事上诉状样本1上诉人张遥,男,汉族, xxxx年3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xxxxxxxxxxxxxxxx16,中共党员,江苏淮阴市人,大学本科文化,曾任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上诉人因涉嫌受贿一案,不服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长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根据事实和法律,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1、撤销长丰县人民法院(20xx)长刑初字第027号刑事判决;2、宣告上诉人张遥无罪。

上诉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张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合肥市骆岗公司 20万元人民币,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一)、一审判决认定该起犯罪事实存在如下事实不清:1、20万元的来源不清楚。

缺乏直接证据,比如银行取款凭证或借款人证明。

后期以土方等白条作账万元中包括这20万元现金,只是作账形式,不是当时20万元现金的来源,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回应或加以说明。

2、张遥在xxxx年下半年的任职职务不清楚。

尽管控方向法庭提交有关被告人张遥任职履历表,但不能证明张遥在97年下半年的真实任职情况。

对此,被告人张遥曾口头和书面申请法院对检察院党组人事会议纪要、文件等进行调查。

但一审法院既未调查取证,也没在判决书中说明不调查取证的理由。

3、《关于减免职工住宅楼建设项目费用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报告》)上时任合肥市常务副市长的厉德才签字内容是否属实?也就是说有无张平省长的批示,如有张平省长的批示,张平省长批示内容是什么?又是谁找张平省长批示的?谁找厉德才签字的?厉德才签字后,该《请示报告》交给谁了?等等事实不清。

一审判决对此并未回应或加以说明。

4、免收规划项目相关费用的签批权不清楚。

是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或分管规划的副市长,还是规划局长。

如果说规划局长本人无权免收规划费用,那么张遥对吴振鼎有无制约关系,对吴振鼎签字免交规费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免规费的权力在哪一级领导,是本案较为重要的事实,应当查明。

贾德胜,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德胜,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贾德胜,安徽省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处罚【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12【案件字号】(2021)皖10行终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审理法官】邹有春方惠灵蒋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贾德胜;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当事人】贾德胜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当事人-个人】贾德胜【当事人-公司】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贾德胜【被告】黄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合法违法罚款定案证据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听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2019)皖1002刑初17号生效判决“经审理查明”部分载明:2018年4月11日20时20分,被告人贾德胜饮酒后,驾驶牌号为皖J×××××的小型轿车从黄口桥南段行驶至中易路滨江路口至前园路段时,因涉嫌实施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经呼气式酒精含量测试,贾德胜呼气中乙醇含量为107mg/100mL。

……在案证据虽能认定贾德胜喝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事实,但不能认定贾德胜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故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交警一大队作出的黄公(交)行罚决字〔2020〕3410112900087815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是否合法。

首先,关于事实和法律依据方面。

本案中,关于贾德胜的行为是否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的问题。

请求追究包庇罪申请书模板

请求追究包庇罪申请书模板

尊敬的XXX部门:
我是XXX,我在此郑重地向贵部门提交一份追究包庇罪的申请书。

我要揭露和追究
的是在我所在的城市XXX区,一起严重的包庇罪案件,以及相关责任人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的行为。

这起包庇罪案件的核心人物是XXX,他是我的一位朋友,也是一位受害者。

在201X 年,XXX被一群不法分子侵害,他向警方报案,但是在案发后,警方并没有对凶手
进行及时的追捕和惩处,反而将矛头指向了XXX,试图将他定为犯罪分子。

在此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许多不寻常的迹象。

首先,案发现场的证据被人为地破坏和篡改,使得案件的调查变得异常困难。

其次,我们发现警方的调查重点并不是放在追捕凶手上,而是试图找到XXX的犯罪证据,这让我们深感疑惑和不安。

最后,我们得知,警方的这种行为是受到了某些高层官员的指使和操控,他们企图利用这起案件来打压XXX,掩盖他们的违法行为。

在这起事件中,XXX不仅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反而成为了被追捕的对象,他的名
誉和生命都受到了严重的威胁。

我们无法坐视不管,我们必须要站出来,为他说话,为他争取应有的权利和公正。

我们要求贵部门对这起包庇罪案件进行严肃的调查,找出真相,并将那些企图掩盖事实真相的责任人绳之以法。

我们相信,只有通过这样的方式,才能让受害者得到公正,才能让公众对法律和正义有信心。

最后,我们希望通过贵部门的调查,能够为我们提供一个公正和透明的答案,让我们能够看到正义的胜利,让我们的社会变得更加美好和公正。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联系电话:XXX
通讯地址:XXX
申请日期:201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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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李某,男,汉族,1976年某月某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 XXXXXXXXXXXX,大学文化,系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公安局法医兼刑警大队一中队民警,住安徽省祁门县祁山镇新兴路某号某幢某室。

现羁押于含山县看守所。

代书人:王思鲁,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撤销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含刑初字第00109号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被告人无罪。

上诉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刑讯逼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死)罪,缺乏事实依据
(一)上诉人主观上不具有刑讯逼供的故意
刑讯逼供,是指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具有以下犯罪故意:一是故意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二是以逼取口供为目的。

两个主观条件缺一不可
本案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明显”,缺乏事实根据。

具体如下:
1、2010年12月21日15时45分,上诉人李某与王晖配合刑警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奇将熊军提解出所辨认犯罪现场,手续齐全,程序合法。

这一点有《嫌疑人提出所外申请表》等为证,证明上诉人当天将熊军提出看守所的目的就是指认犯罪现场,而非讯问。

2、上诉人将熊军带至办公室做思想工作,起因是熊军不愿配合辨认现场。

这一点,有同行的副大队长王某奇可以证明。

同时,将熊军带回公安局做思想工作,也未违反相关规定。

3、在做通熊军的思想工作后,熊主动交代另外3起犯罪事实,上诉人作为侦查员,不可能不制作讯问笔录,否则即为渎职。

况且,上诉人是在向副大队长王某奇汇报后,按照王某奇指示制作笔录。

这一点,王某奇的证言可以证明。

4、当晚制作的讯问笔录,明确记载了做思想工作的过程。

5、讯问、指认现场、做思想工作,都是侦查工作的组成部分,不可能截然分开。

对此,一审判决书也予以认可。

在辨认现场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工作方式和内容,甚至进行必要的讯问,都是正常的执行职务行为,并无违法、违规。

6、上诉人当晚未将熊军送回看守所还押,原因有二:一是出于工作方便考虑,因为第二天还需继续去辨认现场;二是对提解出所的犯罪嫌疑人,当时并无必须回所过夜的强制性规定。

另外,由于上诉人带熊军到局办公室的目的是为了做思想工作,让其配合开展指认现场,而非审讯,且公安局的审讯室当时尚未实际投入使用,所以未将熊军放在专用审讯室。

这一系列过程中,上诉人的行为均系依法履行职务,并无违法和不当。

7、从逻辑上讲,即便在做思想工作或指认现场过程中有讯问行为,亦属正常履行职务,并不能由此得出上诉人具有“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的结论。

综上,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刑讯逼供的主观故意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缺乏事实依据。

(二)上诉人客观上也未实施肉刑或变相变相肉刑
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将犯罪嫌疑人熊军长时间约束在非制式的铁椅上,致其处于冻饿状况下,在非审讯室进行讯问,应属逼供行为”,亦与客观事实不服。

具体如下:
1、上诉人将熊军约束在审讯椅上,系依法使用警械。

根据公安相关规定,审讯椅属约束性警械。

另据相关规定,上诉人在看押、审讯熊军时使用审讯椅等警械,完全合法。

至于审讯椅系“非制式”,那是因为在2010年12月之前公安部并无审讯椅的统一标准,此前全国公安机关使用的审讯椅,均属“非制式”。

更何况,本案涉及的审讯椅,是祁门县公安局于十几年前统一制作、下发给各办案部门使用的,即使审讯椅存在问题,也不能要求上诉人个人为此承担责任。

作为办案民警,上诉人既不能以审讯椅系“非制式”为由而拒绝办案,也不可能自己去找一张“制式”的审讯椅来办案。

2、所谓“长时间”固定体位,并不存在。

一方面,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对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持续时间,并无明确限制;另一方面,在约束过程中,熊军有过2次休息(18时、24点左右小便、喝水),戒具全部打开,每次持续数分钟,并非“长时间”固定体位。

3、作为刑讯手段的“冻”、“饿”等行为,必须是行为人为逼取口供而主动实施。

而本案诱发熊军潜在性心脏病变、导致其死亡的“冻”、“饿”,均非上诉人故意实施。

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曾给熊军准备晚饭,中间也曾让其吃饼干,但熊军不吃;关押熊军的办公室,空调、电火桶均已开启,室内温度正常。

因此,上诉人不存在故意对熊军采取“冻”、“饿”等变相肉刑的行为。

综上,上诉人对熊军使用约束性警械的行为,完全系依法履行职务,且未对熊军实施不让进食、减少衣物等“冻”、“饿”行为。

一审判决书认为
上诉人对熊军的约束行为是故意使用刑具,且对熊军的“冷”“饿”状况采取放任态度,显然缺乏事实依据。

二、一审判决关于熊军死亡与上诉人行为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有误
一审判决将上诉人对熊军使用“非制式”审讯椅进行约束的行为认定为积极的加害行为,而如前所述,上诉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对熊军身体进行约束,属合法履行职务,不具有违法性。

在合法使用警械的前提下,无论该约束行为是否会带来伤害后果,均不能认定其为非法。

至于所谓“长时间”固定体位,前已指出,亦根本不存在。

另外,关于“饿”与“寒”,如前所述,上诉人并未故意对熊军采取“冻”、“饿”行为,室内温度亦正常。

一审判决为了说明熊军受冻,认为“从生活常识来看,室内开着空调、电火桶,热空气在上,冷空气在下,造成寒气袭人”,纯属牵强附会,有违经验法则。

至于熊军的衣着,其在看守所时即如此穿着,属正常穿着,谈不上“衣着单薄”。

如此穿着,在室内空调、电火桶均打开的情况下,怎么可能“寒气袭人”,并能够导致其死亡?这又是什么样的“生活常识”?
需要指出,关于熊军是否受冻,在本案中始终存疑。

对法医鉴定以“立毛肌收缩”、“胃粘膜出血点”等为依据认定熊军受冻,辩护人在一审时就提出了质疑,并要求重新鉴定。

根据法医学知识,上述症状完全有可能是其他因素所导致:
1、“立毛肌收缩”。

即皮肤立毛肌发生尸僵,使皮肤呈鹅皮状。

立毛肌尸僵,常见于腿部、前臂两侧、腰部和臀部。

最早在死后30分钟出现,多数在死亡后5-6小时发生。

溺死或是受寒是皮肤立毛肌尸僵的重要原因。

但非溺死或未受寒冷刺激的尸体,尤其是新鲜尸体,在遇到寒冷刺激时,也可有鹅皮状改变。

(参见黄光照、麻禾昌主编:《中国刑事科学技术大全——法医病理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2、“胃粘膜出血点”。

在猝死或者在其他应激情况下,会出现“胃粘膜出血点”(术语:“应激性胃出血”);消化道疾病也可导致胃粘膜出血点。

但这不是受冻的生理特征。

根据法医病理学,冻死或者生前受冻尸体的胃,会出现粘膜糜烂伴弥漫性点状出血,但熊军的尸检并未发现胃粘膜糜烂表象。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在对熊军死亡因果关系进行分析时,存在错误,并未排除其他可能性。

首先,熊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其潜在性心脏病;而诱发潜在性心脏病变的诱因,除了饥饿、寒冷外,还有众多不确定因素,比如恐惧、激动、疲倦等等。

本案法医鉴定,并不能排除其他因素诱发潜在性心脏病变,即并不能确证“饥”、“寒”一定是死亡诱因。

退一步说,即便能够排除其他因素,将“饥”、“寒”认定为死亡诱因,这也并非上诉人的行为所导致。

根据一审查明的情况,在看押过程中,上诉人已经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如给熊军准备晚饭、打开空调、电火桶取暖等,因此,不应对所谓“饥”、“寒”承担法律责任。

三、一审审理期限严重超期,程序违法
本案于2011年10月28日起诉到含山县人民法院,2011年12月8日开庭审理,直至一年多之后,才于2013年1月18日才作出一审判决,2013年2月17日才予宣判。

一审审理,严重超法定审限、超期羁押,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书认定上诉人实施了刑讯逼供罪行为,并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程序严重违法,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该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无罪。

此致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李某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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