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2019年作业答案解析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刑事诉讼法》期中作业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被追诉的地位
审判管辖: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分工权限,包括各级法院之间、普通法院与
专门法院之间、以及异地同级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案件上的分工权限。
取保候审:是指侦查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担保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 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
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不加刑是对被告人提出上诉的刑事案件,上诉审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的诉讼原则,旨在解除被告人的顾虑,保障其依法行使上诉权,以利于案件的正确处理
二、简答题(每小题7分,共21分)
1、简答刑事诉讼法的任务有哪些?
答:1、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2、正确应用法律。3、惩罚犯罪分子,4、维护社会主
义法制,5、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2、比较拘留与逮捕的异同?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的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查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刑事拘留和逮捕主要区别如下:答:(1)、法律性质和依据不同。刑事拘留是依据《刑事诉讼法》而采取的强制措施,不是一种处罚。治安拘留是依据《治安处罚条例》采取的一种处罚方法。司法拘留是强制措施,同时也兼有处罚性质,它的法律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适合对象不同。刑事拘留的对象是触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条例》,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司法拘留的对象是实施了妨害民事或者刑侦诉讼秩序行为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或者案外人。
(3)目的和结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的新的损失,刑事拘留的结果一般转为逮捕,刑事拘留的羁押期可以折抵刑期。治安拘留的目的,是为了对违反分子进行处罚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满,就是教育处罚的结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于惩戒妨害诉讼秩序的行为,以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司法拘留与判决结果不发生联系,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认并改正错误,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
(4)、羁押的期限不同。刑事拘留的羁押法定期限为3-7 日,最长不超过30日,治安拘留的羁押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5 日以下。
(5)适用的机关不同。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权,公安机关还行使治安拘留的决定权、执行权,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权,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机关代为关押。
3、简述法律对侦查羁押期限的规定。答:侦查羁押期限,是指犯罪嫌疑人在侦查中被逮捕以后到侦
查终结的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侦查中的羁押期限可以分为一般羁押期限、特殊羁押期限和重新计算的羁押期限三种
一般期限:《刑事诉讼法》第154 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
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
件。
特殊期限:特殊羁押期限,意指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但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手续和程序。主要情况有: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5条的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
理。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6条的规定,下列案件在《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的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1 )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5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根据六机关《规定》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对案件提请延长羁押期限时,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7日前提出,并书面呈报延长羁押期限案件的主要案情和延长羁押期限的具体理由,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羁押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的案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4条、156条和157条规定的条件,需要延长犯罪嫌疑
人侦查羁押期限的,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
另算期限:根据刑事诉讼法和六机关《规定》的规定,遇有下列情况不计入原有侦
查羁押期限,即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54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的,由公安机关决定,无需人民检察院批准,但须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2、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期限。
3、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4、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5、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自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6、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决定转为普通程序之日起计算
其他规定: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
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分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侦查羁押期限。其他鉴定时间则应当计入羁押期限
论述题(每小题12分,共24分)
1、试述未经法院依法判决任何人不得被确定有罪的原则及其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