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证考试综合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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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治理论知识
(一)马克思列宁主义理论
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
唯物辩证法的基本规律
以实践为基础的能动的反映论
真理和检验真理的标准
社会基本矛盾
人民群众和个人在历史上的作用
商品
货币
资本
价值规律
剩余价值
资本主义再生产与资本积累
资本主义基本矛盾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
两大发现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创立
社会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
经济文化较落后国家建设社会主义的历史必然性、特殊性、复杂性、艰巨性
(二)毛泽东思想
毛泽东思想的形成和主要内容
新民主主义革命总路线
新民主主义基本纲领
人民民主政权
统一战线
实事求是
群众路线
独立自主、自力更生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形成和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体布局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主要内容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
邓小平理论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科学发展观的四个方面内涵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建设创新型国家
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
推动建设和谐世界
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
二、法律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法规
(一)法律基础知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我国的文化制度
使用语言文字的原则
(二)相关法律法规
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法律规范的总称。现行《刑法》于1979
年五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1997八届人大五次会议修订。主要罪行如下: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本罪名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泄露国家秘密犯罪的补充规定》中所设立的罪名。刑法学界有的主张定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但倾向性的意见以及司法实践中则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此罪名为选择性罪名。可根据犯罪事实具体选择确定。
一、1、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中国公民均可构成,外国人、无国籍人不构成本罪主体。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的,故意的内容,一是明知是国家秘密或具有情报价值而故意窃取、刺探、收买。二是明知是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而故意向其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3.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安全。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是否为国家秘密或情报,须由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作出鉴定。4.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二、要注意区别本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别。泄露国家秘密罪的犯罪特征是将秘密泄露给不应当知道的人,主要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的主观方面可能是故意也可能是过失。而本罪的提供对象是境外的,性质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而非职务犯罪、行为主观上必须是故意的。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罪:指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一、本罪是刑法修改后,新增设的罪名,它是对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破坏通讯设备罪有关规定的扩大。
二、本罪的构成要件,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客体为通讯设施方面的公共安全。侵犯对象是与广播电视、公用电信相关的,正在运行、使用中的各种设施。客观方面表现为用各种手段破坏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盗窃通讯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如数额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后果严重的,参照两高关于破坏通讯设备罪的司法解释(详见本罪名法律依据部分),可定本罪。数额巨大,或情节特别严重的,应定盗窃罪。
另外,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本罪侵犯对象不包括国防用的通讯设备,因为刑法已增设了危害国防利益罪及相关分罪名,用于惩处相关的犯罪行为。因此,原破坏通讯设备罪中有关上述问题的司法解释,对本罪不再适用。
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既侵害国家有关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扰乱证券市场,同时还会侵害守法投资者的经济利益
四、本罪为结果犯,造成严重后果才构成犯罪。
五、要正确区分“故意编造”和“预测失误”的界限,不可客观归罪。主要看主观有无明知不实而故意进行编造。
侵犯著作权罪,即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邻接权的复制品而予以销售,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以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方式,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情节严重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自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如果仅是散布失实的情况,而无损害他人商誉的故意,则不构成本罪。
三、本罪是结果犯和情节犯,只有造成他人重大损失,或有其他严重情节,才构成本罪。此为区分一般商业诽谤行为和本罪的界限。重大损失的标准,尚未明确规定,可参照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
虚假广告罪: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才能构成,包括个人和单位。
二、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为之宣传。“情节严重”是构成本罪的条件。
三、本罪是新设立的罪名,1979年《刑法》和相关法律无此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