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三项制度”,切实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9)39号),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依法受委托的机构和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由行政执法人员具体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和行政征收等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重大行政许可、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强制、重大行政检查,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者在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须提请厅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事项,由厅法规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组织实施法制审核。
第四条本制度遵循合理合法、公开公平、公正透明原则。
第二章审核主体第五条厅法规处负责全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由法规处牵头组建法制审核小组,以小组集体讨论的形式,具体负责全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第六条法制审核小组成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专业背景或法制工作经验,并与法制审核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
必要时,可配备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人士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对情况比较复杂、社会关注度高、涉及面广、风险相对较大,或涉及金额相对较大的审核事项,应当由至少一名法律顾问或公职律师参与审核,与小组其他成员共同出具审核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一)吊销执业许可证;(二)责令停产停业;(三)对公民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非法财物10万元以上;(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是指:(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封闭场所、封存物品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和行政强制措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局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六条按照程序办理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应当在做出具体决定前,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局机关法制机构提交进行法制审核。
送交审核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四)经过听证程序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五)经过评估、鉴定程序的,应当提交评估、鉴定报告;(六)法制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前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况说明,包括基本事实,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适用行政裁量权的情况,调查取证情况,听证、评估、鉴定的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承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
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模板】

XX县公安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承担本单位法制工作职责的机构(以下简称法制机构)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未经法制机构审核,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紧急情况除外。
第四条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人员调查情况,或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章审核范围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包括:(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 万元以上罚款的;(四)对公民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1000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没收、收缴或追缴价值2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五)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包括:(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听证且涉及公共利益的;(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三)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对本办法规定的审核范围和标准进行缩小的,县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报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初审后,由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上报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同意后执行。
本办法没有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行政执法机关可以自行确定审核范围,并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后方可执行。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

【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政务环境的意见》《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意见》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简称三项制度)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要点行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行为活动中,必须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权力在阳光下透明运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泽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X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具体办法,明确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审查机制、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运行机制。
2.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分别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3.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编制本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比例和频次等,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订和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4.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和“三定规定”,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投诉举报电话等。
江西省发改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江西省发改委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赣府厅字〔2019〕22号),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委在作出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委法制工作机构对决定内容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核实查对、分析研判的活动。
第三条下列行政处罚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三)对公民处以3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2万元以上的罚款或者没收相当于该数额违法所得的。
第四条下列行政许可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一)准予从事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二)准予从事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入的;(三)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的。
第五条主办处室(单位)在办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事项时,根据本办法第三、四条规定,结合该事项的具体情况,负责认定该事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六条主办处室(单位)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进行集体讨论后报委法制工作机构法制审核,集体讨论的程序参照《江西省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集体讨论办法》执行。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主办处室(单位)在送办公室核稿前,送委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
第八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时,主办处室(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律依据、事实依据以及有关程序资料;(三)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笔录。
第九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件基本事实;(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三)调查取证有关情况;(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天台县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浙政办发〔2016〕103号)和《台州市农业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台农〔2016〕108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单位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对拟作出的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县农业局及其所属单位,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拟作出吊销许可证或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三)拟作出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3万元以上、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达到上述金额的;(四)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应当依法组织听证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五)拟对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级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以农业局名义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审核;由局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由局直属事业单位法制员进行审核。
第五条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事项的承办机构应将拟作出的决定及相关证据、依据等材料送交法制机构(含法制员,下同)审核。
第六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5 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 个工作日。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一)是否属于本机关的职权范围;(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三)适用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五)内容是否适当。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19.12.13•【字号】冀自然资发〔2019〕44号•【施行日期】2019.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河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厅机关各处室局:现将《河北省自然资源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自然资源厅2019年12月13日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促进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河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决定:(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可能造成重大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三)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的;(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合法、及时的原则,坚持应审必审、有错必纠,保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适当。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全面推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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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部门)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委托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三条县政府法制机构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项,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他人重大权益的;
(四)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五)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六)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的;
(七)拟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10万元以上的;
(八)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
(九)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纠正的;
(十)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十一)拟从重、减轻或者免于行政处罚的;
(十二)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业、本部门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并报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五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配备专门的法制审核人员,确保人员配备适应工作需要。
机构编制、人社、财政、法制部门要加强对法制审核人员配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工作指导。
第六条县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法制审核人员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每年培训不少于两次。
培训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作出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作出。
第八条行政执法部门案件承办机构在调查终结后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前,对符合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条件的案件应当送本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第九条承办机构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调查终结报告;
(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或者意见及其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代拟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笔录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制机构认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承办机构补正材料,并规定期限提交。
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机构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裁量基准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四)调查取证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部门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执行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四)程序是否合法;
(五)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在审核过程中,有权调阅行政执法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第十三条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调查或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部门管辖范围或者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承办机构对法制机构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有异议的应当与法制机构协商沟通,经沟通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将双方意见一并报送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处理。
第十六条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作具体规定,细化审核范围,优化审核流程,提高审核质量。
第十八条县政府法制办和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建立和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县政府年度依法行政评议考核的主要内
容和行政执法部门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部门承办机构的承办人员、法制机构的审核人员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因不履行或者
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XX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