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管理办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建造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不断提高工程项目施工管理专业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满足企业跨越式经营发展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关于建造师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造师,是指经全国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或通过考核认定取得专业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注册建造师》证书者(包括临时建造师执业者,下同)。建造师经公司聘请担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职务,也可以从事公司其他施工管理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从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公司对建造师实行统一管理,聘用使用,具体管理工作由综合管理部负责。

第二章培训

第五条为提高公司建造师考试通过率,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对建造师的需要,适应企业快速发展的要求,综合管理部应积极做好建造师考前培训的组织工作,并为报考人员创造好的学习条件。

第六条综合管理部、技术研发部共同负责建造师的培训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考前培训和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的组织实施。技术研

发部负责培训期间的人员组织实施。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人员,按有关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第三章考试注册

第七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公司各项管理规定,符合国家规定建造师报考条件,均可申请报考建造师执业资格。

第八条各有关单位负责取得执(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日常管理,并及时反馈其工作动态。资格考试首次报名前个人须填写《各类执(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查表》(见附表),经单位领导初审、综合管理部审批后方可参加报名,由综合管理部具体办理。

第九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首先经过注册登记,公司聘用,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条建造师注册申请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重新注册。

第十一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工作。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由综合管理部按照建设部《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向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网上和书面资料,待初审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审核注册。二级建造师的注册根据市、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规定,报送相关资料后注册。

第四章建造师证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建造师资格证书及印章由公司综合管理部统一保管使用,严禁个人长期持有。若个人需用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

到综合管理部办理借用手续,用完后及时交回。

第十三条综合管理部应严格按照公司证照管理规定办理建造师证书的借用手续,严禁私自将建造师证书外借其他单位使用。

第五章执业和聘用

第十四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在公司注册后,经公司安排可以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 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管理。

(二) 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 法律、行政法规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大、中、小型规模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在项目中担任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一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中、小型规模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或在项目中担任其他关键工作岗位,并以二级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公司建造师的聘用和聘用待遇另签订《建造师聘用协议》。

第六章考核管理

第十八条为充分调动广大技术人员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积极性,对通过考试的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标准:

1、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在公司注册并与公司签订5年期

注册协议书的人员,公司给予一次性奖励4000元,在协议期内每月享受500元津贴。

2、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在公司注册并与公司签订5年期注册协议书的人员,公司给予每人一次性奖励2000元,在协议期内每月享受300元津贴。

3、同时取得一、二级建造师的不得兼奖。

4、取得建造师资格的人员的考试费用由公司报销,报销的范围为报名费、考试费、资料费、住宿费和车旅费。

5、注册人员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由公司统一组织,其费用也由公司统一开支。

6、凡持有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的,公司将优先推荐项目经理岗位和项目部主要岗位工作。

7、公司使用建造师资质投标、施工的,按次数计算,一旦项目中标给予奖励500元/次。

8、对于在学历、资历上符合工程师晋升条件的规定人员,公司可以免予评审,破格聘任为工程师技术职务。

对于在学历、资历上不符合工程师晋升条件的规定人员,从事专业工作满六年,可以破格参加工程师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

对于技术职称为助理工程师(不含)以下的规定人员,公司可以破格聘任其为助理工程师职务。

第十九条公司在册员工凡取得建造师证书者将证书挂靠到公司以外其他单位或因其他各种原因未将证书交由公司统一管理者,不

得被聘为公司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专家及公司中层管理者,不得在公司关键岗位或核心部门工作。对已聘任或已在关键核心岗位工作者,如有上述行为,公司将对其岗位进行调整,免去相应职务,取消相关待遇,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条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

1、出租、出借或准许他人(除公司外)以本人名义执业给公司造

成不良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

2、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的;

3、涂改、变造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

4、泄漏执业过程中应当保守的秘密的;

5、利用执业之便,索贿、受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提供虚假执业活动成果的;

7、超出执业范围或者公司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取得建造师资格证书5年内主动辞职者,需退回公司报销的各项费用和一次性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无损检测III级、注册造价工程师、试验检测工程师、一级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质量工程师、注册会计师等执(职)业资格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综合管理部负责解释。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