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合同法考试名词解释-简答-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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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名词解释题

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2、主给付义务: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

3、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按过错责任原则,行为人仅在有过错的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过错,就不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意思:合同是双方行为,合同是双方的合意,合同是债的发生原因。

2、合同法:指调整合同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便告成立的合同。

4、实践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5、要式合同: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6、不要式合同:指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需要采取法律规定的某种形式,当事人可以任意约定合同的形式。

7、主合同:指不需其他合同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

8、从合同:就是不能独立存在,而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存在前提的合同。

9、单务合同:指仅有一方负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如借用合同、赠与合同。

10、双务合同:指当事人双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的合同。

11、有偿合同:指当事人

互为对价给付的合同。

12、互为对价:当事人双

方互相给予对方某种利益且两

种利益具有概括的等价性能。

13、无偿合同:指当事人

间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14、有名合同:指法律上

已经确定了一定名称和内容的

合同。

15、无名合同:指法律上

未确定名称与内容的合同。

16、本合同:指为了今后

履行预约合同而订立的合同。

17、预约合同:指当事人

约定将来设立一定合同的合

同。

18、格式合同:指合同必

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定

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19、非格式合同:指法律

未对合同内容作出直接规定的

合同。

20、确定合同:指合同的

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确

定的合同。

21、射幸合同:指合同的

法律效果在订立合同时尚未确

定的合同,如保险、赌博合同。

22、要约:是指希望和他

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3、要约邀请:是指希望

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

示。

24、承诺适格:是指受要

约人在要约生效期间内即可以

取得依其承诺而成立合同的一

种法律地位。

25、要约的撤回:是指在

要约发出去以后,尚未到达受

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

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

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26、要约的撤销:指要约

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发生

法律效力以后,将其取消,从

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的意

思表示。要约的撤销只能在要

约生效以后,合同成立之前进

行。

27、要约的失效:指要约

丧失了法律上的拘束力,因而

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具有

拘束作用。

28、拒绝要约:指受要约

人明确表示不接受要约所包含

的内容的这样一种意思表示。

29、承诺:指受要约人在

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

的,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

30、承诺迟延:指受要约

人在承诺期限届满后才发出的

承诺。除要约人承认外均无效。

31、承诺撤回:指受要约

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

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32、招标:指招标人通过

采取符合法定要求的招标通知

或公告,公开地向特定的数人

或不特定的公众发出的投标邀

请。

33、投标:是投标人按照

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的要

求,向招标人提出报价的行为。

34、开标:指招标人在其

召开的的邀请所有投标人出席

的会议上,当众启封标书,公

开所有投标的标书的内容。

35、评标:指招标人依法

定程序对有效标书进行评审,

认定自己满意的投标人。

36、拍卖:是以公开竞价

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

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

价者的买卖方式。

37、拍定:指拍卖人在竞

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

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

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38、强制缔约:指就某一

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

事人的个人或者企业负有应对

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

义务。

39、附合缔约:指合同条

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

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

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

式。

40、合同权利:指合同的

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的

约定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即请

求其为一定的行为或不为一定

行为的权利。

41、合同义务:指合同的

债务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

同的约定,必须向债权人为一

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

一种必要性。

42、先合同义务:指当事

人为缔结合同进行接触时,基

于诚实信用原则所发生的各种

说明、告知、注意及保护等义

务。违反了先合同义务即构成

所谓的缔约过失责任。

43、后合同义务:指合同

关系消灭后,当事人依诚实信

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为了

维护给付效果,或协助对处理

合同关系消灭时的各种善后事

宜,所应履行的通知、协助、

保密等义务,学说上称为后合

同义务。

44、提示性的合同条款:

是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

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

条款。

45、偶尔条款:指法律未

直接规定,亦非合同类型和性

质要求必须具备的,当事人无

意使之成为主要条款的,经双

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才使其成为

合同内容的那些合同条款。

46、通常条款:当事人未

写入合同中,甚至从未协商过,

但基于当事人的行为,或基于

合同的明示条款,或基于法律

的规定,不必经过当事人的协

商就理应存在的合同条款。

47、特意待定条款:指当

事人有意将其留待以后谈判商

定,或由第三人确定,或根据

具体情况加以确定的那些合同

条款。欠缺这些条款并不妨碍

合同的有效成立。

48、缔约过失责任:指在

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反

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

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

益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

事责任。

49、附条件的合同:指当

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

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

同生效的或者解除依据的合

同。

50、附期限的合同:指以

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

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

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合同。

5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

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因欠缺

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

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52、可撤消合同:指已经

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

有表现其真实意志,违反自愿

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

消的合同。

53、效力未定的合同:指

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

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

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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