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人个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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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代理合同

被代理方: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公司

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个人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请选择身份:□寿险营销业务人员

□区域拓展业务人员

□保险顾问人员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和国家颁布的其它适用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有关事宜,一致达成本个人代理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

甲方的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保险顾问人员与甲方签订本合同起,即建立代理关系。本合同非劳动合同。

一、代理权限范围

第一条经甲方授权,乙方有权代理甲方办理以下事项:

(一)代理销售甲方指定的保险产品和甲方授权的其他金融产品;

(二)根据甲方规定,代理收取投保人支付的甲方保险产品的保险费;

(三)按照甲方规定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

(四)甲方书面授权的其他事宜。

二、代理地域范围

第二条乙方代理甲方保险业务的地域范围,以甲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中载明的区域为准。

三、代理期限

第三条本合同的期限为3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本合同在上述期限届满时终止。若双方愿意继续保持代理关系,可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内由任何一方提出续订本合同的书面或口头要求,经另一方同意后,书面延展本合同。

四、代理险种

第四条在国家或当地监管机构许可范围内,按照甲方的具体管理制度确定乙方可销售的产品种类。

五、保险费划缴方式和期限

第五条乙方应让客户通过银行转账或POS机刷卡等非现金形式支付甲方保险费。如因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或票据方式缴费的,乙方在以现金或票据方式收取投保人交付的保险费后,应自收到保险费时起,在甲方规定的时限(24小时,节假日顺延)内按照甲方规定的方式交付给甲方指定的收费部门或收费人员。

六、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

第六条乙方同意依照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为“甲方总公司”)制定的《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寿险营销业务人员管理规定》、《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

司区域拓展服务人员管理规定》或《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顾问管理规定》(分别适用于寿险营销业务人员、区域拓展服务人员和保险顾问人员,上述三个规定以下合称“《管理规定》”)以及甲方总公司和甲方有关职能部门所规定的保险代理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向乙方支付佣金。

甲方所支付的佣金分为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和其他佣金。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业务在收取第一保单年度保费,公司对此保单客户回访成功,并且保单犹豫期过后,乙方应领取的报酬。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是指乙方承揽代理权限内的寿险期缴业务,按公司要求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在续年度保费到账时(本合同有效)所应领取的报酬。甲方所支付的其他佣金,是指按甲方相关规定,以本合同有效且达到约定标准为前提,甲方支付给乙方除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和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以外的其他报酬项目。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自己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新保佣金(或初年度服务津贴)和续期佣金(或续年度服务津贴),但与该佣金对应的应缴保费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缴费成功且生效的除外;甲方有权自己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起停止向乙方支付其他佣金,而无论该等佣金的发生是否在乙方向甲方提交解约申请或甲方向乙方发出解约通知之日前。

第七条甲方基于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佣金支付标准和方式所做的修改,以提供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事先告知乙方后,该修改内容对本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

七、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保证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收回甲方向乙方核发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两个甲方认为具有保证人资格的自然人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与甲方签订《保证合同》;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甲方确定的时间缴存保证金元,大写:仟佰拾圆。保证金用于保障甲方和甲方客户的合法权益。乙方给甲方或者甲方客户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扣留保证金作为违约金补偿损失;

(四)甲方有权按照国家法律、行政规章以及甲方针对代理人的规章制度,对乙方在代理期限内的行为进行管理、培训、教育、考核、监督、检查;

(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参加必要的培训、教育、考核、检查等活动,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和规定,就乙方未参加或未按规定参加前述活动,视情节对乙方采取包括扣减佣金作为违约金、降级、解除本合同等在内的处理措施;

(六)甲方有权在本合同终止后或因任何原因解除时,收回乙方持有的属于甲方的单证、票据、业务资料、客户资料、展业用具和办

公用品等资料和物品,如乙方未能及时交回,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七)因乙方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名誉或经济的损失,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八)甲方有义务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培训;

(九)甲方有义务根据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佣金;

(十)甲方有义务按照《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监管办法》的要求,为乙方申请、核发《保险销售从业人员执业证书》;

(十一)甲方应通过文本资料、召开会议或职场公告栏公告等方式告知乙方本合同有关附件的内容;

(十二)甲方有义务告知乙方获取本合同有关附件内容的途径,并有义务将该等附件置于便于乙方查阅的场所或网络地址。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一)乙方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要求甲方按时支付佣金和提供必要的专业培训;

(二)乙方有权在本合同规定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

(三)乙方有权向甲方询问本合同所提及的附件的内容;

(四)乙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按照本合同、本合同附件以及甲方的有关规定,在甲方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辅导、培训其他业务人员;乙方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由乙方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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