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人大代表素质低下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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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人大代表素质低下的原因与对策研究

作者张森 09思政6班 2009644611

(湛江师范学院法政学院,湛江 524048)

摘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素质的高低不仅直接关系到人民当家作主能否实现,而且影响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运行和权威,更加关系到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进一步完善的政治发展进程。本文以当前我国人大代表的素质为出发点,从国家发展的高度着手,努力探讨人大代表素质低下的原因,并针对这些原因提出对策,希望对我国人大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人大代表;素质;研究

在每年的全国“两会”和地方各级的人大会议上,我们都很关注人大代表的一举一动。不可置疑,我国的人大代表的参政议政能力有了很大提高,但是还有不少代表的素质低下:1.参政意识淡薄,对人大代表工作不关心、不作为。2.知识文化素质参差不齐,法律素质不高,看不懂文件和议案等。3.代表意识和执行职务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缺乏工作热情。4.没有群众意识,与选民联系不够,不听取和反应人民的意见和建议等。

这些代表难于胜任本职工作,他们不能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这极大地严重影响和削弱了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作用,严重影响了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为什么这些人大代表的素质会如此低下?能否改正和提高呢?下面就对这两个问题进行研究。

一、当前部分人大代表素质不高的原因分析

(1)代表意识不强,工作热情、积极性不高。

代表本身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认识不足,角色意识不强,因而在参加代表活动、履行代表职责时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1]人大代表仅把代表资格当作一种荣誉,忘记了选民对其的信任和委托,履职积极性不高,联系选民少,对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关心不够。[2]

当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不强,工作中没有热情,缺乏积极性,他的参政议政实际效率会大打折扣,没有参与的欲望,就不会有正常的表现。

(2)知识、能力不够,不是专职化代表。

我国的人大是实行兼职制的,代表来自社会的各行各业。代表从当选到正式行使职能、发挥作用的过程,是一个逐渐认识和提高的过程,代表的能力也需要通过培训和学习逐步提高。然而,目前人大代表中兼职代表数量多,知情知政者少,议政能力较低。由各级政府官员兼任代表违背“职业不相容”的任职原则,这就使得当选代表的素质难以培养和提高。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代表知情知政提供服务工作还不够,大会为代表发言提供的机会不充分。由于多种原因的共同作用,代表对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不熟悉,对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情况不了解,碰到具体问题吃不准、拿不下,因而开会审议报告时,有的代表既无言可发,又提不出议案、建议和意见;有的想说都不知怎么说。另外,代表不发言,也有没有机会的原因。每次讨论都是党政领导代表发言的多,占用时间也长,一般代表很难争到发言的机会。[3]

(3)选举方式不完善,没有竞争机制。

选举方式上,一些代表候选人主要来自于组织的指定而不是选民或代表的提名,当选的代表不是靠自身的竞选纲领和能力素质赢得选票,势必对代表资格的珍视程度和履职热情不会太高,选民或代表也会逐渐失去对选举的兴趣和对作为人民代表责任的感知。[4]

为提高人大代表选举的民主性,真正选出能胜任人民代表重任的高素质代表,建立代表选举的竞争机制势在必行。[5]

(4)缺乏监督,无法制约他们。

目前,我国法律对监督、罢免代表的规定过于笼统、原则化。代表履职时也不存在具体的法律义务规定、工作标准和考核体系,一些不作为的人大代表只要不触犯法律,就不会被罢免。

由于选民和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履行职务的情况不明, 加之对代表进行监督缺少明确可行、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规定, 实际上很难进行监督。[6]

当我们对行使权力的人大代表没有监督权的时候,就是最可怕的时候,没有了监督,他们也就没有了压力。

二、提高人大代表素质的对策研究

(1)要有强烈的代表意识。

作为人大代表,他们要时刻意识到自己是人民选举的代表,是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此外,要有很强的法律意识。人大代表必须遵守法律并监督法律的实施,应当具备很强的法律意识。更要有一定的政治、文化和道德水平。政治水平集中体现在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场和观点上,文化水平集中体现在知识水平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上,道德水平集中体现在风格高尚、勤政廉洁等方面。

[7]

(2)逐步推行人大代表专职化。

科学调整代表结构,逐步推行代表职务专职化,有利于人大代表职务竞争机制的形成,从而提高代表的素质。必然促进人大代表从各方面充实自己,以充分发挥代表的职能。目前的代表兼职制约人大具体职责的履行。由于各级人大代表中同时有许多各级政府的行政领导,而行政隶属关系的存在,干部代表的独立性降低。由于身份的混同,造成自己监督自己,严重削弱了人大的监督功能。而在专职代表制下,代表没有其他身份,只是选民选举产生的代表,他们以选举单位利益为出发点行使权力,而不会出现兼职代表在不同利益群体间陷入两难的尴尬。

在专职代表制下,人大代表必然会对其代表身份形成较为稳定的角色预期,容易产生较强的角色认同感,从而在实践中保证代表身份的“实质化”,全心全意做好代表工作。[8]

(3)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

把竞争机制引入人大代表的选举之中,使人大代表“优生”、“优质”。这是保证提高代表素质的关键所在。选举指导机关应根据上级机关划分的代表名额和《代表法》规定的代表权利和义务,提出应选代表的名额和基本条件,让各方面广泛提名,并全面介绍被提名人的表规情况。在确定正式候选人以后,候选人要同选民见面,发表自己当选代表以后如何履行职责的打算,然后再由选民充分酝酿考虑,民主选举产生正式代表。选民可以依据他们在选民大会上发表的意见,进行工作监督。这样既可以提高群众对选举工作的政治热情,又可以增强人大代表的代表意识和政治责任感。[9]

因此,在选举中实行竞选机制是必须的。在选举的过程中,通过候选人之间、候选人与选民之间的竞争互动机制使选,公民可以获取候选人比较详尽的候选人信息,通过对比择优选取。这有利于确保选举结果的公开、公正,使选民的知情权得到充分的保证,激发选民积极参与选举。

(4)完善代表监督机制,依法加强对代表的监督。

为了保障国家权力掌握在人民手里,人民有权监督自己选出的代表,并付诸相关监督手段,是我国社会主义选举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宪法第七十七条、第一百零二条,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代表法、选举法都对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监督代表作了规定。为此,要加强对选民的宣传,唤起大众的民主意识,明确自己拥有监督代表特别是罢免代表的权利。[10]

对人大代表实行有效监督的基本形式应该是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地听取人大代表的情况汇报。所以,要加强人民群众的监督职权,需建立健全代表述职制度、代表辞职制度、罢免和补选制度,增强代表履行职责的外部约束力。[11]

此外,还要发挥新闻媒体的启迪和监督功能作用,激励合格代表努力工作、罢免不合格代表,人民监督代表的行为和代表在人民的监督下,认真履行职责的行为得以确立同样要受这三个因素的制约,新闻媒体以其天然的优势应该在“引发因素”和“氛围因素”中唱主角,以激励合格的人大代表勤奋努力工作,清理不合格代表。[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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