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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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1、工伤职业病劳动能力鉴定

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适用范围:工伤职业病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鉴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适用范围: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程度评定。

3、医疗事故伤残等级鉴定

鉴定标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

适用范围:医疗事故中常见的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伤残程度评定。

4、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

鉴定标准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2005)

适用范围: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人体损伤残疾程度的鉴定。

5、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鉴定标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适用范围: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

二、交通事故车辆鉴定:

(一)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和物品,由公安机关统一保管,经检验、鉴定后,委托价格事物所进行损失价格鉴定。进行车物价格损失鉴定时,各方当事人应到场,涉及保险的车辆和物品,当事人还应通知保险公司派员到场(无故不到场的,按缺席论处)。

(二)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原则上在事故发生后7日内作出鉴定结论。如情况特殊,经批准可延长7日。

(三)当事人对经确认后的鉴定结论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后5日内,向交警支队交宣处事故科申请重新鉴定;并在10日内作出重新鉴定结论。

(四)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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