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意见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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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意见书

XX市XX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首先感谢贵公司对我们律师事务所的信任,为了对贵公司所咨询的法律问题提供一个书面的详细解答,我所特向贵公司出具此法律咨询意见书,仅供参考。

【特别申明】考虑到法律诉讼实务的复杂多变性,以及案件相对方向法庭提供证据的不确定性,本意见书仅供咨询人参考,本所对此法律咨询意见书给咨询人所带来的法律风险及法律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贵公司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份(按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一、XX广场A座六至十五层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4月29日签订);

二、补充协议(2007年7月13日签订);

三、开放广场B座六至十二层、十四层公共走道即电梯前室内装饰工程施工合同(2007年7月21日签订);

四、终止施工协议书(2008年9月6日签订);

结合贵公司所陈述的案情、咨询的重点、提供的材料及相关法律规定,我所特就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提供解答和咨询:

第一、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的问题;

第二、关于案件采取诉讼方式处理方面的问题;

一、关于工程价款的确定及结算的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

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设部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价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一)固定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二)可调价,即合同总价或者单价在合同实施期内,根据合同约定的办法调整;(三)成本加酬金。

第十六条规定,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包方与承包方确认即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

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

2、案件初步分析:

上述规定明确了工程价款的确定原则和方法。结合本案,XX广场A座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可以根据审价结果,确定最终结算价款金额,B座的施工合同根据约定,实行一次性包干价结算。所谓审价,是指工程项目通过竣工质量验收之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依据合同、国家定额及工程有关资料在办理工程价款结算以前所做的审查、核对工作,是对建筑产品价格的认定。具体做法可以由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定价,也可以委托有审价资质的机构审定最终造价。按照共享公司与贵公司签订的《终止施工协议书》的约定,截止2008年9月3日前已完成工程量就是按照审价部门的审价结果确认工程价款的。但是,共享公司委托的审计事务所做出的审计报告如果未加盖审计事务所公章,则该报告是不能直接作为工程量确认和价款结算的直接依据的,因为未加盖公章的审计报告是不具有证据效力的,仅能作为参考,根据《计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所以,如果共享公司在诉讼中对该报告的结论坚持不认可,则法官不能直接采用。

根据《终止施工协议书》第三条的约定,贵公司应在2008年9月25日前提交完整的已完成工程量的工程结算书、竣工图、设计变更等有效资料提交甲方。因此,如果贵公司已经

XXXX律师事务所法律咨询意见书

在该约定时间提交了上述资料,则共享公司有义务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予以及时答复,否则视为认可该竣工结算文件。《计价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另外,共享公司可能会以提出工程质量不合格来对支付工程款进行合同抗辩。所谓“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首先是指不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约定不明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低于国家的强制性标准,则以强制性标准为准。在司法实践中,施工合同纠纷很多都涉及到工程质量。当承发包双方围绕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质量责任如何划分发生激烈对抗时,最终的裁决只能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作出。但是由于工程质量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通常的作法是委托鉴定机构对有关专门性问题作出鉴定结论,然后据此作出裁决。

3、初步结论:

3.1如果共享公司拒绝按照已经审价出来的报告进行结算,且未对贵公司所提供的结算书予以回复,则贵公司可直接根据所提交的工程结算书主张支付剩余工程款。对于应付工程款利息,则可以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计算。

3.2如遇对方提出工程质量问题,应由对方提出证据,经法院审查证据确实,则应承担修理、返工及改建的义务。

二、关于案件如何采取诉讼方式处理的问题

应贵公司的要求,对如何通过诉讼方式索要装修工程款解答以下几个问题:

1、起诉时间:

建议委托律师后,先由律师向对方发出催款的律师函,若对方未予回复则可以提起诉讼。

2、诉讼周期: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前者的审理期限是3个月,由一名法官独任审理,后者是6个月,由至少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工程欠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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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若不涉及工程量争议或质量争议,法院一般会使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否则采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涉及司法鉴定,则鉴定所花费的时间要从审理期限中扣除。如果案件涉及二审,则二审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

3、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财产标的的案件,应根据当事人主张的请求额收取案件受理费。具体费用可以根据最终起诉前所确定的金额具体计算。根据贵公司所估算的标的额来看,诉讼费应在2.5万至3.5万之间。

4、律师代理费:

2006年颁布的《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暂行)》对律师代理民事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了规定。根据贵公司所估算的标的额来看,律师代理费应在7至9万之间。具体取费标准可根据上述规定协商确定。律师代理费是采取按照审级分别收费的,如果一审代理后继续代理二审和执行,那么二审代理费和执行代理费均按一审代理费的50%收取。具体委托细节,可协商确定最终的委托代理合同。

5、案件风险:

案件本身的风险主要是来自事实和证据。详细的风险预估还需要在综合案件全部证据材料之后才能最终确定。另外一个风险主要是来自于相对方干扰司法审判的风险,鉴于对方在襄樊本地所具有的人脉资源优势,需要做好充足的诉前准备工作,以将这一风险降至最低。

上述咨询意见仅供参考,请斟酌。

XXXX律师事务所

XXX 律师

二O一二年四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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