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合集下载

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6
【案件字号】(2021)皖16民终9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30 12:17:00
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皖16民终982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赵某1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赵某1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赵某1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9【案件字号】(2021)鲁01民终52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蔺双祝【审理法官】蔺双祝【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赵姌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山东喜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赵姌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山东喜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赵姌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许某某【当事人-公司】山东喜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被告】山东喜跃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被监护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监控录像记录显示,刘某甲在山东喜跃公司经营的游乐场所内,在蹦床时做空翻动作,因落地时没有站稳导致其冲出了蹦床,并与在过道内奔跑通过的赵姌赵某某相撞,致赵姌赵某某受伤。

故刘某甲作为赵姌赵某某的直接侵权人,应对其损失承担责任。

事发时,刘某甲12岁,赵姌赵某某10岁,二人均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山东喜跃公司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对游乐场内负有安全保障的义务,鉴于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较弱,对于未成年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采用更高的标准。

章公(刑)查财字【2019】176

章公(刑)查财字【2019】176

章公(刑)查财字【2019】176发布机关:章x法院文件号:章公(刑)查财字【2019】176(一)被告人xxxxx与佟亚英为朋友关系。

2009年4月,xxxxx 以为其子刘某甲找工作急需钱款为由,与佟亚英协商将佟亚英其位于三河市泃河湾小区8号楼4单元302号的房产暂时过户至刘某甲的名下,用于xxxxx贷款使用,同年5月25日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贷款期间xxxxx不得处置该房产,待xxxxx还清贷款本息后将房产过户回佟亚英名下,产权归佟亚英所有。

2012年1月11日,被告人xxxxx 隐瞒上述事实,以泃河湾小区8号楼4单元302室房产作抵押,向徐某借款人民币30万元(扣除利息实际给付xxxxx28.8万元)用于归还之前的债务,并将该房产由刘某甲过户至徐某名下。

至同年8月,xxxxx向徐某提议将该房产过户至xxxxx名下,由其用该房产贷款偿还欠徐某的债务。

同年8月14日徐某配合xxxxx将该房产过户至xxxxx名下,同年8月16日,xxxxx将该房产向“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抵押,贷款人民币20万元。

至今xxxxx除支付徐某2万元左右的利息外,未归还徐某的上述本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1)证人佟亚英证实,2009年5月份,xxxxx找到她,说介绍刘某甲到北京电厂上班共需要30万元,现还差14万,要借用她在三河市泃河镇小区8号楼4单元302室的房产证进行贷款。

后她将该房产过户到刘某甲名下。

为此她和xxxxx签订了一份协议,注明在贷款期间刘某甲不得动用、变更、出租、转让、变卖、出售此房。

两月后,她找到xxxxx和刘某甲,让他们将房给她过户回来,xxxxx和刘某甲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托,2013年春节前,友联公司的人给她送来一份法院的民事判决书,说xxxxx用这所房到他公司做了贷款抵押,因xxxxx到期未还钱,现他们公司准备将这房收走。

她到房管局查询得知,该房已过户到xxxxx名下,xxxxx 将该房进行抵押。

黄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黄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黄某诉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
民事调解书
(2021)郴北民一初字第593号
原告黄某,女,汉族,初中文化。

被告曹某,男,初中文化。

本院于2021年月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黄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所,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强迫原告黄某与被告曹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曹航毅归黄某原告黄某抚养,婚生原告孩子曹石兵
归被告曹某抚养,在被告曹某服刑期间由被告曹某行使权力的父母全
权负责行使监护权。

三、双方无共同财产、共同债务、债权。

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五、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黄某自愿参加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
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人民陪审员杨小宁
二○一○年十二月八日代理书记员阳倩。

曹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王某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25【案件字号】(2020)鄂11民终1841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武军易俊张严【审理法官】陈武军易俊张严【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王某【当事人】曹某王某【当事人-个人】曹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张常兵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常兵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常兵【代理律所】湖北亨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上诉人曹某提交的转账记录在一审已经举证且已质证,不是二审新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评析。

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

【权责关键词】证据交换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属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是婚约财产纠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对于“彩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界定,从传统习俗理解,“彩礼"是男方按照当地的民情风俗,以达到与女方结婚为目的,并在结婚之前为确立婚约关系,而送给女方的财物。

本案中,曹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双方至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王某据此请求返还彩礼,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和农村习俗,未将被上诉人王某与上诉人曹某共同生活期间支付的钱认定为彩礼,而将被上诉人王某订亲时所送给上诉人曹某家28000元认定为彩礼,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法院根据当地风俗习惯,综合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及日常生活消费等情况,考虑到上诉人曹某与被上诉人王某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因而酌情判令上诉人曹某返还被上诉人王某18000元并无不当,符合公平原则,应予维持。

曹某、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毛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2【案件字号】(2020)豫01民终394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耿胜利徐卫岭赵自伟【审理法官】耿胜利徐卫岭赵自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毛某1;毛某2【当事人】曹某毛某1毛某2【当事人-个人】曹某毛某1毛某2【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陈新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李明路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陈新李明路【代理律所】河南建魁律师事务所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权责关键词】撤销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除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外,另查明:涉案房屋为毛某2的婚房,曹某于2015年曾以毛某2家长的身份参加毛某2的婚礼。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就本案而言,毛某1、曹某于××××年结婚,双方于2016年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中原区秦岭路与建设路六合幸福门5号楼23层2306的房产归女方所有。

男方于离婚后一个月内支付女方二十五万元,婚后其余共同财产分割完毕",现曹某主张毛某1存在恶意隐瞒、转移、霸占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涉案房屋缴纳房款时间为2007年至2008年,该期间正处于二人婚姻初期,夫妻关系尚好。

武某、曹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曹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武某、曹某离婚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9.27【案件字号】(2021)辽13民终268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崇文李凯沈春义【审理法官】张崇文李凯沈春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武某;曹某【当事人】武某曹某【当事人-个人】武某曹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武某与被上诉人曹某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三名子女,且均已成年。

【权责关键词】撤销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本、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武某与被上诉人曹某于××××年××月××日结婚,共生育三名子女,且均已成年。

上诉人虽强烈要求离婚,但被上诉人不同意离婚。

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已长达55年之久,家庭经济情况良好,均有独立住房,婚姻生活即使存在纠纷,但实属正常,并未达到感情破裂的程度。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年纪渐长,在日常生活中需互相陪伴、扶持。

一审判决不予离婚亦是出于双方相互照顾的实际生活需要。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武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7:38:47【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原告武某与被告曹某于××××年××月××日结婚。

安某,王某与曹某,曹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王某与曹某,曹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安某,王某与曹某,曹某1婚约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7【案件字号】(2020)陕06民终103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审理法官】牛菲霍雨枫高喜霞【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安生荣;王雨歌;曹应斌;曹建伟【当事人】安生荣王雨歌曹应斌曹建伟【当事人-个人】安生荣王雨歌曹应斌曹建伟【代理律师/律所】姬建军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姬建军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姬建军【代理律所】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安生荣;王雨歌【被告】曹应斌;曹建伟【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要返还被上诉人彩礼钱、零花钱等。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诉人是否要返还被上诉人彩礼钱、零花钱等。

法律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上诉人安某、王某借婚约向被上诉人索取财物,一审法院判决酌情予以返还符合法律规定。

因此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上诉人安某、王某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安某、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3 04:56:55【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原、被告在志丹县打工期间相识,2015年6月18日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未生育。

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订婚时,原告曹某1给付被告安某彩礼钱92000元,给付被告王某零花钱(三金、衣服钱)共计88000元(当时只给现金28000元),原告曹某和被告王某同居后,被告王某因生活琐事离家出走,至今未回。

曹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曹某、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06【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861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洪淳孙硕赵楠楠【审理法官】洪淳孙硕赵楠楠【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曹某;李某【当事人】曹某李某【当事人-个人】曹某李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经查,曹某本诉所提的诉请系主张李某应给付其涉案房产使用权的赔偿款以及应给付其涉案房产的钥匙,但其前诉所提诉请的主张为确认其对涉案房产具有居住使用权,故两次诉讼非相同诉请,一审法院以曹某本诉与前诉系重复诉讼而裁定驳回曹某的本诉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经查,曹某本诉所提的诉请系主张李某应给付其涉案房产使用权的赔偿款以及应给付其涉案房产的钥匙,但其前诉所提诉请的主张为确认其对涉案房产具有居住使用权,故两次诉讼非相同诉请,一审法院以曹某本诉与前诉系重复诉讼而裁定驳回曹某的本诉诉请,属适用法律错误,故本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同时指令一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

另查,根据曹某的诉请,一审法院确定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之案由,亦显不当。

综上,案回一审法院后,应根据曹某的具体诉请,确定恰当案由,并在审理时,查明事实,据实下判。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6民初324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7:43:31【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曹某本次起诉的诉请均为房屋的居住权或收益权,是双方离婚后因涉案房产产生纠纷引起,该权利曹某在前次起诉时均已主张,并经法院判决处理完毕。

曹某、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王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6.02【案件字号】(2021)鲁03民终19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灵福徐连宏杨继生【审理法官】李灵福徐连宏杨继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王某【当事人】曹某王某【当事人-个人】曹某王某【代理律师/律所】王猛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姚金营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猛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姚金营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猛姚金营【代理律所】山东大地人(临淄)律师事务所山东华宇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上诉人曹某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撤销附条件附期限代理实际履行过错无过错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折价【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王某是否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上诉人曹某支付精神赔偿金50万元。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8年4月2日签订离婚协议协议离婚,该离婚协议明确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并约定“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伍拾万元整,精神损害费5年之内给清”。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诉人并未提出被上诉人存在需赔偿其精神损害法定情形的有效证据,双方当事人的该约定不符合有关离婚精神赔偿的法律规定;而离婚协议中“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又不是离婚纠纷中无过错方取得精神赔偿的法定情形,而是双方当事人协议达成的情形,在无明确法律规定、而协议一方当事人由不认可、不主动履行的情形下,鉴于离婚协议与普通合同存在显著的不同性质,人民法院应当对于相应约定条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进行审查,而不能径行依据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条款直接予以支持;同时,协议的约定应当明示,上诉人诉讼中主张该精神赔偿的约定实质为被上诉人对其因财产分配而给予的一种折价补偿,但显然该约定中并没有财产折价补偿的意思表示,对于上诉人该项主张,没有证据证实,依法不予支持;故对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杨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2.21
【案件字号】(2019)鲁08民终64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0-24 21:45:09
杨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8民终6417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任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任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任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0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2920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8:21:01
任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甘01民终2920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刘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4.08【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411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审理法官】王洋刘晶吴永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刘某;曹某【当事人】刘某曹某【当事人-个人】刘某曹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曹某系精神残疾二级。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法定代理法定代理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系精神残疾二级。

上诉人曹某作为离婚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效婚姻,一审法院应做进一步审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刘某、曹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0-23 14:57:55刘某、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辽01民终4112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2。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

法定代理人:沈阳市皇姑区辽大社区居民委员会。

审理经过上诉人刘某与上诉人曹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2020)辽0105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系精神残疾二级。

上诉人曹某作为离婚纠纷案件一方当事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以及双方婚姻是否属于可撤销的无效婚姻,一审法院应做进一步审查,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判。

曹某、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曹某、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曹某、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一案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甘01民终10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2 18:03:53
曹某、江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案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甘01民终1029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
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任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07
【案件字号】(2020)川13民终20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文书类型】判决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01 02:40:37
任某1与曹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13民终2017号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张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某、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甘肃省定西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15【案件字号】(2020)甘11民终56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蓝俊虎焦茂荣马建勋【审理法官】蓝俊虎焦茂荣马建勋【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某;曹某【当事人】张某曹某【当事人-个人】张某曹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申请再审诉讼标的【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张某与曹某离婚时未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进行分割,但2018年9月7日,通渭县人民法院对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作出(2018)甘1121民初327号民事判决,对原告张某与被告曹某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张某服判曹某提出的再审申请被通渭县人民法院以(2019)甘1121民申1号民事裁定书驳回。

曹某1、曹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1、曹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曹某1、曹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西省抚州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0.13【案件字号】(2021)赣10民终108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邹志伟彭珺范宣【审理法官】邹志伟彭珺范宣【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曹某1;曹某2;廖某;游某1;游某2;谢某【当事人】曹某1曹某2廖某游某1游某2谢某【当事人-个人】曹某1曹某2廖某游某1游某2谢某【代理律师/律所】付博纬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李畅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游高宗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付博纬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李畅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游高宗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付博纬李畅游高宗【代理律所】江西汇一律师事务所江西国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双方当事人对给付彩礼款260000元、见面礼22000元并无异议,故彩礼款为282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2021.1.1)》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系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曹某1、曹某2、廖某主张一审法院没有全程录音录像,缺乏事实依据,且该事由并不构成严重程序违法。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书证视听资料反证证明力新证据关联性合法性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与曹某1的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与本案不存在关联性。

首先,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统计的数据表明,全球有83%的女性患有不同程度的XXX,中国已婚妇女的患病率高达93.6%。

专家指出,妇科病的种类繁多,发病原因也有千百种,饮食不健康、作息不规律、不洁性生活、生活节奏过快、工作压力过大等等情况都是妇科病的发病原因。

一审法院认定游某1患有妇科病的原因在于曹某1具有嫖娼行为,是明显存在事实和因果关系的认定错误。

吴某1与曹某、吴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与曹某、吴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吴某1与曹某、吴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7【案件字号】(2020)苏06民终260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曹璐陆海滨高雁【审理法官】曹璐陆海滨高雁【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吴某1;曹某;吴某2【当事人】吴某1曹某吴某2【当事人-个人】吴某1曹某吴某2【代理律师/律所】喻显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邱淋新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喻显梅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邱淋新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喻显梅邱淋新【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2.一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定代理人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为:1.双方在离婚时是否对案涉房产进行分割;2.一审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1,曹某提交的2009年5月21日签订的《离婚协议》虽系复印件,但吴某1在一审庭审就该份协议陈述“我说签字的,但我不认可这个协议,要以民政局的协议和庭审意见为准”,可见吴某1亦认可该份协议的真实性,仅对其效力存有异议。

双方就离婚进行协商,并于5月21日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次日至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从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形成的《离婚协议书》中对于财产分割的表述看,均表明了房屋具体坐落、房号及产权证号,而双方在5月21日达成的《离婚协议》中仅表示为房屋坐落,未列明具体房号及产权证号。

此外,5月22日形成的《协议》中约定的房产当时均未取得产权证书,故而曹某对于三份协议形成过程的陈述可信度较高。

房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房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房某、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婚姻家庭、继承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离婚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22【案件字号】(2020)辽01民辖终430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于利军曹喆张小姣【审理法官】于利军曹喆张小姣【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房某;刘某【当事人】房某刘某【当事人-个人】房某刘某【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本院观点】本案系离婚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证明力【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上诉人提供的沈阳桃仙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安检中心出具的,并由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公安分局航站楼派出所确认的员工居住证明中载明,上诉人自2019年3月至今居住在沈阳市浑南区沈阳桃仙国际机场员工公寓,可以认定沈阳市浑南区为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故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纠纷具有管辖权。

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曾在此前2019年12月的离婚诉讼时应诉并未提出管辖异议,且员工居住证明系其工作单位出具,存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证明力,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欠妥,应予纠正。

因民事诉讼法是采取“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被告就原告是例外",离婚诉讼一般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提出的夫妻双方均已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本案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确定管辖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20)辽0113民初592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管辖。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曹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新民一初字第1155号原告曹某。

委托代理人李宏达,石家庄市新乐古城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

被告刘某甲。

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建强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曹某及其代理人、被告刘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曹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婚后于
××××年××月××日生育男孩刘某乙,一直随原告生活。

因婚前原、被告来往较少,在互不了解情况下草率结婚。

婚后发现原、被告脾气性格不同,在一起生活没有共同语言。

被告脾气暴躁,经常因家务琐事对原告非打即骂,实施家庭暴力。

2014年农历4月12日中午因家务琐事被告将原告打的遍体鳞伤后轰出家门至今。

为此原告曾于2014年7月份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后法院以(2014)新民一初字11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予离婚。

判决后原、被告至今仍未和好。

现原、被告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为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原告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刘某甲辨称,一、虽然原告是第二次起诉,但是答辩人为了家庭、为了孩子幸福依然不同意离婚。

原告所述离婚原因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与原告婚前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两人均是同村人,相互了解,婚后感情很好,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答辩人及家人都给予了原告无微不至的关怀。

平时答辩人在外打工挣钱,挣的钱均交给了原告,原告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

二、原告所诉“非打即骂,家庭暴力”与事实不符。

恰恰相反,原告脾气古怪,精神异于常人,经常无故发火,自言自语,答辩人从来没有嫌弃过原告。

三、虽然原告又提起诉讼,答辩人相信原告的起诉是草率的,是受人蛊惑的不理智行为,只有答辩人才是
原告可以相信的人。

四、如原告不念及多年夫妻感情,不考虑孩子感受,执意离婚,并且符合离婚条件的话,答辩人恳请依法审查、认定相关事实,同时审查财产并就子女抚养问题作出公正判决。

1、孩子做“九日”的礼款17000元由原告保管,该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应当返还一半给答辩人。

2、原告收答辩人彩礼款30000多元,该款大部分为答辩人四处借债而来,现在答辩人负债累累,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根据司法解释,婚前给付彩礼导致婚后家庭困难的,依法应予返还彩礼。

3、关于子女抚养,因原告精神状态不是很好,这么多年连自己都无法照顾,无经济收入,孩子随原告生活,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而且答辩人几代单传,又是男孩,孩子随答辩人生活更有利于对孩子的关心照顾。

综上,答辩人恳请多做调解和好工作。

如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并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离婚条件时,恳请在分割财产及子女抚养上支持答辩人观点。

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

××××年××月××日生一男孩刘某乙,现随原告生活。

结婚时,原告陪送了小刀电动车一辆(在原告处)、天宇手机一部(在被告处)、10000元存折一张(已消费);被告给付原告彩礼款28000元。

婚后无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及存款。

孩子出生后收取了锁钱30000元左右,原、被告均称在对方手中,均未提供证据。

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

原告户口及责任田在其娘家,小孩的户口在被告处,没有责任田。

2014年4月12日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

原告曾于2014年7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以(2014)新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

判决后,原、被告关系没有改善,分居至今。

原告表示离婚后可自行抚养小孩。

以上事实,有审理笔录、(2014)新民一初字第1198号民事判决书等在案为据。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婚后育有一子,双方应当有一定的夫妻感情。

但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分居,在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没有改善、没有和好,现在原告再次起诉,经调解不能和好,应当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

婚生男孩一直随原告生活,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其成长不利,以随原告生活为宜,原告表示自行抚育小孩,应予准许。

如原告办理小孩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告应予协助。

离婚后,被告可定期对小孩进行探望,原告应予协助。

被告要求退还彩礼,没有提交因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生活困难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被告所述财产均没有证据证实,本
院不予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曹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

二、婚生男孩刘某乙随原告曹某生活,由原告自行抚育。

原告办理小孩户口迁移手续时,被告应予协助。

三、被告可在每月的第一周的周日探望小孩,原告应予协助。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被告均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建强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骆彦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