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顶账协议书(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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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

(抵工程款用)

甲方: 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物业信息

乙方自愿购买甲方开发的项目楼单元室住宅及其附属储藏室。其中:

(1)住宅建筑面积为平方米,购买单价为元/平方米,购房金额为人民币(小写)元,(大写)元整(最终面积以房管局实测面积为准,多退少补);

(2)附属储藏室编号,面积平方米,金额元;

以上两项合计房款总金额元,(大写)元整。

第二条、合同签订及抵账方式

因乙方在甲方开发的“”项目负责工程施工/提供施工材料,故就该以该房总价款抵顶乙方工程款/材料款事宜,双方同意按以下约定处理:

1、甲、乙双方以本协议确定相关抵账事宜,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工程款/材料款达到该抵账房相关价值(或乙方补足至该抵账房总金额)时签订。甲方确保在此期间该房源不出售、不做任何抵押。

2、工程款未出具最终决算值前,甲方以按工程相关合同的约定应付给乙方的工程款,抵顶乙方相应的购房款,具体金额以双方互开收据确认金额为准。

3、乙方工程款决算完毕后,甲、乙双方按最终决算金额进行结算。

(1)若乙方剩余工程款不足以支付剩余应付购房款,不足部分乙方在收到甲方决算结果通知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向甲方补足(与此房子的产权无关)

。逾期乙方按日向甲方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扣除相应违约金后,有权将房屋另行销售。甲方将房屋另行销售的,甲方扣除乙方相应违约金后的剩余款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到乙方指定账户。

(2)扣除若乙方工程款超出应付购房款,超出部分甲方按施工合同相关约定支付给乙方,具体金额以双方互开收据确认金额为准。

4、在工程款/材料款未达到抵账房相关价值前,乙方要求提前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乙方应将剩余房款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方按工程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剩余工程款/材料款。

(2)向甲方出具《还款承诺函》,承诺“如工程款/材料款最终决算值低于该抵账房价值,在收到甲方决算结果之日起7日内付清房款差额,逾期按日承担千分之三的违约责任,直至付清为止”)。不愿出具承诺函的,甲方不办理签正式合同手续。

5、乙方指定(身份证号:)作为购房人,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并按甲方要求办理产权登记、按揭贷款等手续,同时承担维修资金、担保费、备案登记费、产权交易费、契税等与购房者有关的税费。甲方负责协助乙方指定人员办理相关购房、产权登记等相关手续。

第三条、更名转让

1、甲方允许乙方将所购房产转让给第三方,承诺每套抵账房均免费办理更名一次并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购房手续。

2、乙方将上述房产销售给第三方的,所售全部房款(含按揭款)须首先划到甲方账户,再由乙方按工程相关合同的约定支付给乙方相应款项。乙方实售价值与抵押值存在差异的,按以下第种方式处理:

(1)实售价值高于本协议约定抵押值的,其超额部分归乙方所有。甲方在收到第三方全部房款之日起3日内,将超额部分打到乙方账户。

(2)实售价值低于本协议约定抵押值的,其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房屋出售之日向甲方出具差额部分的(工程款/材料款的)收款收据。

3、如第三方以按揭方式购房,甲方配合乙方及第三方办理按揭贷款相关手续。按揭款到甲方帐户后,甲方按工程相关协议的约定与乙方进行结算。

4、乙方将抵账房转让给第三方时,须明确告知第三方应按第二条第5款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和税费,经第三方同意后方可办理房产转让手续。乙方在转让事宜上如与第三方产生纠纷,与甲方无关,乙方须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第五条、最终房管局认定的实测面积与本协议面积有差异的,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单价多退少补(与此房子的产权无关)。乙方已将该抵账房转让给第三方的,因面积变动产生的差价,由乙方负责与购房者协调处理,甲方给予相应配合。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提交潍坊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七条、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财务、工程部门各一份),乙方一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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