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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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云南省水利厅公告第28号
【发布部门】云南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12.24
【实施日期】2015.0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28号)
《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云南省水利厅第11次党组(扩大)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24日
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高效节水减排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云南省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效节水减排工程,是指以水资源高效利用为核心,以保护高原湖泊为重点,以支撑高原特色农业为基础,以有效减少入河、湖(库)面源污染为目标而发展的高效节水灌溉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利用省级以上政府资金新建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的规划、建设、运行、管理工作。
第四条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先建机制、后建工程的原则。
第五条省、州、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效节水减排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高效节水减排工程规划、建设、运行、管理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规划
第七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州级、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围绕高原湖泊、地下水开采严重的高原盆地、城市重要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径流区,根据水资源分布、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灌区建设规划,编制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规划。
第八条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分为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工程和示范性高效节水减排工程。
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工程是指按照高原特色农业产业发展布局,灌溉集中连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通过高效节水灌溉设施配套,建设设施先进、技术集成、管理科学、服务健全、推广有力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
示范性高效节水减排工程是指按照现代特色农业精品庄园建设和区域性节水灌溉示范要求,灌溉集中连片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高效节水减排工程。
第九条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工程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规划组织编制水资源闭合区域内的高效节水减排规划;水资源闭合区域跨县的,由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单项的高效节水减排规划。
第三章项目申报
第十条申报高效节水减排工程项目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已经纳入云南省高效节水减排规划,其中水资源闭合区域内的规模化高效节水减排规划已经编制;
(二)现代特色农业精品庄园、龙头企业或者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下称经营主体)
已经经营项目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