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等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全文-国家规范性文件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1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征求《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环办便函〔2020〕422号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我部研究起草了《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文档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
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4日。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丁鹤、何足道电话:(010)65645770、(010)65645786传真:(010)65645745邮箱:************.cn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邮编:100006附件:1.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2.《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0日附件1关于推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有关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进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信息系统)应用工作,加快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全面应用国家信息系统(包括地方自建信息系统,下同)开展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备案和产生情况申报、危险废物转移电子联单运行和跨省转移商请、持危险废物许可证单位年报报送、危险废物出口核准等工作,有序推进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全过程监控和信息化追溯。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1.09.27•【字号】鄂环办[2011]251号•【施行日期】2011.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开展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鄂环办[2011]25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今年以来,我国连续发生多起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严重威胁环境安全,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特别是云南曲靖发生的铬渣非法转移倾倒事件,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国家环保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要求,省厅决定在全省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
现将《湖北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次检查时间紧,任务重,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地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20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厅。
联系人:倪银成(158****7188)联系电话:(027)87167396传真:(027)87652665电子邮箱:****************附件: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以排查和消除危险废物和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为目标,以铬盐、多晶硅、有色金属冶炼、磷化工和农药、电子废物、污水处理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等行业企业和化工园区、化工企业集中区、所有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为重点对象,全面展开环境安全检查,彻底摸清危险废物产生源和化学品许可单位管理情况,排查和消除危险废物与危险化学品环境安全隐患,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环境权益。
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
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一、背景和目标2024年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制整顿实施方案是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打击制毒犯罪,保障社会安全和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项方案。
通过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使用等环节进行规范和整顿,促进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提高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效能和水平。
二、工作任务1.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
通过整合地方各级相关管理部门的资源,建设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数据联网,强化对易制毒化学品流动的监控和追踪。
2.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销售许可管理。
严格落实企业生产、销售易制毒化学品的许可管理,加强对企业的生产、销售台账的检查和监督,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来源可控。
3.加强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管理,严格落实进出口许可制度,加强对相关企业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符合法律规定。
4.加强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监管。
通过建立易制毒化学品流通环节的监管机制,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流动和交易的监控和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毒行为。
5.加强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
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管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和使用的登记和核查,严禁非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制毒活动。
6.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和教育。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和管理政策的宣传,增强公众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意识和参与度。
7.加强跨地区协作与合作。
加强地方各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与合作,共同制定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形成合力,提升管理能力和水平。
三、组织实施1.成立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该工作领导小组由地方相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整顿工作,落实各项任务。
2.建立地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机制。
通过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工作协同机制,确保工作的有序进行。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号)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115[2011]115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1]115号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65次、171次常务会议精神和温家宝总理、李克强副总理近期关于加强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我部将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并于2011年9月1日、9月15日两次召开视频会议,动员部署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按照“出重拳、用重典”的总体要求,对涉重金属、危险废物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实行最严格的环境监管,有效遏止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高发态势。
现将《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贯彻落实两次视频会议精神,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合理配置资源、注重质量控制、强化审查监督,统筹安排好两项执法检查,按时保质完成任务。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1年9月30日前将检查方案及联系人(电话、传真、移动电话),12月31日前将检查结果分别报送我部。
联系人:环境监察局张辉钊赵志勇联系电话:(010)6655644566556473传真:(010)66556444电子邮箱:jcjc@附件:1.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2.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二○一一年九月十六日主题词:环保化学品危险废物检查通知附件一: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检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情况,督促企业整治环境污染隐患、建立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台账和信息档案、制定危险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措施,严肃查处环境违法行为,遏制重特大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多发态势,确保环境安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环办[2007]118号【发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发布日期】2007.09.19【实施日期】2007.09.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危险废物焚烧单位及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环办〔2007〕1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为妥善处置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推进《全国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实施,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危险废物和《规划》项目建设进展专项检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检查工作”)。
现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
重点检查现有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单位及其设施(含水泥窑共处置危险废物设施,以下简称“现有危废焚烧单位”),包括各地自行建设的未列入《规划》、未使用国债资金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
(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
重点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
(三)列入《规划》内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规划内项目”)。
重点检查获得2005年、2006年以及2007年第一批国债资金支持建设的危险废物及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二、检查目的通过专项检查工作,掌握本辖区现有危废焚烧单位现状,淘汰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焚烧设施,促进危废焚烧单位及全行业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从源头遏制危险废物无序流动的现象。
掌握列入规划内项目的建设进度,督促有关地方政府落实项目建设各项配套条件,加强项目建设管理,督促项目业主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证设施建设质量和国债资金使用效益。
三、检查时间(一)危险废物焚烧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检查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2008年1-6月:检查非经营性现有危废焚烧单位(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检查2007年9-12月:检查废氯化汞触媒产生单位(三)规划内项目建设进展检查2007年9-10月四、有关要求(一)各地要高度重视专项检查工作,将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要按照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方案,落实人员,明确职责,加强技术培训。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二篇)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目的: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证公司生产顺利进行,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保护环境。
适用范围;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各级人员。
内容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领导小组职责1. 1.负责公司各种安全制度的制订和实施、检查考核;1.2. 负责公司各种安全设施的验收、检查及整改方案的制订和实施;1.3. 负责公司易制毒化学品用量的确定;1.4. 负责对供货方或供货厂家资质的考核,确定定点供货单位;1.5. 负责公司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
2.采购部门职责2.1.按公司生产计划定点采购;2.2.采购部门应向生产厂家索取经营许可证;2.3.负责对运输部门或个人资质的考核,加强对运输部门的监督,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安全;2.4.负责运输车辆及专用容器的安全检查,应符合危化品安全运输要求。
3.仓库部门职责3.1.仓库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入库(罐)管理,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保管负责,仓储主要领导为安全第一责任人;3.2.严禁混装、混放等失误;3.3.严禁私人领用,防止出现其他意外事故;3.4.危险品库区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以免发生人身伤害;3.5.库区应设醒目的安全警示牌。
4.使用单位职责4.1.使用易制毒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对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负责;4.2.使用单位负责人应教育操作人员按安全规程操作,杜绝违章作业;4.3.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巡查)各种管道及输送泵运行情况,消除跑、冒、滴、漏,确保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4.4.做好操作人员劳保防护工作,防止易制毒化学品对人身造成伤害;4.5.负责公司各种易制毒化学品采购计划的编报。
4.6.负责对各种安全隐患的及时整改。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二)在2023年,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全球反恐斗争的持续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防范化学品滥用风险,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承担起相应的职责,制定并执行相关管理措施,以确保社会的安全和公共利益。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大鹏新区政府在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创造毒品或者贩运至境外用于制毒活动,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易制毒化学品,是指能够通过简单的合成、提纯等方法制得的化学品以及作为其原料、中间体和溶剂的化学品,但不包括列入国家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
第三条国家实行易制毒化学品分类管理制度。
分类依据包括化学性质、结构形式、生产和使用情况等因素。
第四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国家统一监管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易制毒化学品,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安全、环保的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和公共安全。
第六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研究、开辟、生产和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环保技术,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的绿色化水平,降低对环境和人体的危害。
第七条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建立易制毒化学品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发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运输和销毁情况。
第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当以现代信息化手段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力度,防范化学物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第二章生产第九条生产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等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环保工作。
第十条企业生产易制毒化学品,应当确定专职管理人员,并设置专用生产区域。
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和密封存放,建立领料、配料和消耗台账,保障易制毒化学品的全程监管。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强设备管理,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和演练,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2024年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非法使用和滥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毒品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储存和使用等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易制成或可滥用制毒目的的化学物质,包括但不限于有机合成原料、有机溶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第四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性、易制毒性以及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分为特定易制毒化学品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
第五条制造、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或取得许可,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六条对于涉嫌非法生产、流通、储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有权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其相关资产。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卫生健康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共同打击非法制毒活动。
第二章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管理第八条易制毒化学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易制毒性分为以下四类:(一)特定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高,被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二)一般易制毒化学品:指危险性和易制毒性较低,但仍可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一般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一定程度的管制。
(三)易制毒前体化学品:指易制毒化学品的前体物质,包括预体药品、毒品前体药品等。
易制毒前体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受到严格管制。
(四)其他易制毒化学品:指无易制毒性但可能被滥用用于制毒的化学品。
对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进行监管。
第九条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生产特定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且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和技术能力。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的报告-黑环呈〔2019〕323号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
的报告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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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关于呈报黑龙江省2019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的报告
黑环呈〔2019〕323号
生态环境部:
按照生态环境部、公安部《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88号)文件要求,我厅对全省2019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
经调查,我省易制毒化学品多为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品种目录中的第三类,全部由公安机关指导进行回收,2019年度哈尔滨市、伊春市、大兴安岭地区、鸡西市分别销毁21类、7类、2类、1类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具体情况见附件1、2、3、4),其它各(市)地未进行易制毒化学品销毁工作。
专此报告。
附件:(略)
1.哈尔滨市2019年度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的报告
2.关于2019年度伊春市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的报告
3.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关于2019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违反无害化销毁情况的报告
4.关于鸡西市2019年易制毒化学品销毁情况的报告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12月27日
——结束——。
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1
**县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局属各单位、各股室: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环办[2011]***号)和《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豫环文[2011]***号)要求,结合我市执法监管年活动及环境风险源专项执法行动,市局决定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现将《南阳市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和《南阳市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总体目标通过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监管,进一步摸清我市环境风险源底数,建立我市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市、县两级信息档案及动态管理台账,完善长效监管机制。
严厉打击涉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环境违法行为,排除一批社会关注、影响群众身体健康的环境污染隐患,切实落实企业防范环境风险和治理污染主体责任,坚决遏制涉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突发环境事件高发态势。
二、检查范围全市范围内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重点检查江河湖泊沼岸地区、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区域内的,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集中区内的,持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排污强度大的,以及群众反映强烈和历次排查中发现问题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全市范围内所有产生、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重点检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以及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污水处理厂及污泥处置单位。
三、组织机构市环保局将本次专项执法检查作为全市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的重要内容,市环境执法监管年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同时作为本次专项执法检查活动的领导和组织实施机构。
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环境影响评价科、污染防治科、环境应急中心为办公室组成单位。
具体成员名单及职责分工附后(详见附件1)。
四、检查时间、形式及任务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同时进行,时间为2011年10月至11月,具体分三个阶段。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情况总结
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情况总结1. 引言1.1 概述本文旨在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涉及到公众安全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因此必须加强相关监管措施,确保其合规生产、安全使用和无害销毁。
本文将从国家政策法规、监测手段与技术以及监督执法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并对生产使用环境监管情况和无害化销毁工作做出总结。
1.2 文章结构该文章共分为五个部分进行叙述。
首先,在引言部分,我们会概括介绍文章的主要内容,并说明研究目的和意义。
其次,我们将详细介绍国家政策法规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的管理要求,以及目前的监测手段与技术。
然后,我们会深入探讨相关监督与执法措施,并分别总结生产环节和使用环节中的监管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
紧接着,我们将讨论无害化销毁工作的方法与技术选择,重点评估实施过程和效果,并提出推进无害化销毁的建议和措施。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对本文的主要发现和结果进行总结,并提出未来工作的展望和建议。
1.3 目的通过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情况的总结,旨在分析当前环境监管措施的有效性和问题所在,为今后改进监管机制和加强无害化销毁工作提供参考。
同时,本文还将为相关决策者、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提供有关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与无害化销毁方面的重要信息和见解。
2. 环境监管措施:2.1 国家政策法规:环境监管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国家政策法规。
我国《环境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从源头上对易制毒化学品进行严格管理,要求企业必须持有相应资质才能开展相关生产,并要求企业必须遵守严格的安全操作规程以确保生产过程中不发生事故。
2.2 监测手段与技术:为了及时掌握易制毒化学品在环境中的分布情况,采取有效的监测手段和技术非常重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易制毒化学品是指具有制毒潜力的化学物质,其合成、销售和使用存在较大的风险。
为了保护社会安全和公众健康,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都应承担起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责任。
以下是各级、各部门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中的职责。
一、国家层面职责1. 制定法律法规:国家层面应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管,并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 建立监管机构:国家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如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等,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包括审批、登记、核查等。
3. 宣传教育:国家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普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危害性,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防能力。
4. 国际合作:国家应加强与国际组织和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制毒活动,分享情报和技术,提高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水平。
5. 统计监测:国家应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统计和监测制度,及时获取相关数据,为制定政策和策略提供科学依据。
二、地方政府职责1. 设立监管机构:地方政府应设立专门的机构,如省级、市级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负责本地区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管工作,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2. 加强协作:地方政府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如公安、卫生健康、工商等,共同维护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秩序。
3. 审批和核查:地方政府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的审批和核查工作,确保相关单位和个人符合管理要求。
4. 加强监督检查:地方政府应组织定期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市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
5. 宣传教育: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学校等途径,向公众普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知识,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
三、相关部门职责1. 公安部门: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制毒犯罪和打击非法制毒实验室,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检查和监管,打击制毒原料的非法销售和使用行为。
2. 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流通、销售等进行审批管理,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登记、备案和核查工作。
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加强化学危险物品管理的通知发文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号:环发[1999]296号发布日期:1999-12-3执行日期:1999-12-3化学危险物品由于具有危害和有用双重属性,涉及面广,接触人员多,专业要求相对较高。
为加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国务院于1987年颁发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经贸委、公安、交通、环保、化工等部门也制定了相应的部门管理规章、规程和标准。
但是,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储存、经营、运输、进出口直至处置过程中,不按章办事,违规操作,致使化学品引发的事故时有发生,严重危害人民生活,污染环境,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为了加强对化学品,特别是化学危险物品的管理,避免或减少化学品引发的事故,保证对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进出口及处置的整个过程进行全面的监督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处置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
2.实行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制度。
生产化学品的企业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许可证的法规规定,对生产化学品的企业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3.实行化学危险物品登记注册制度。
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按照《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等有关规定,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登记注册。
4.实施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登记制度。
生产、使用重点环境管理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所生产、使用的化学危险物品的名称、产量(用量)、去向、应急措施及相关资料。
5.化工生产企业要认真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9)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分类及标志》(GB13690-1992)、《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等国家标准。
6.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特别是剧毒物品的储存,要配有固定的符合安全环保要求,具有防盗功能的储存场所;要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登记和销售登记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各级、各部门职责一、国家级职责1. 立法管理: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的目标、原则、要求和措施,为后续的管理工作提供法律依据。
2. 组织管理: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制定管理制度和标准,并指导各级地方政府的实施。
3. 监管执法:国家相关部门负责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管,并进行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二、省级职责1. 负责制定本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明确管理目标、措施和落实责任。
2. 组织实施:根据国家的要求,组织本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建立管理制度和标准,加强协调和指导作用。
3. 监督检查:对本省内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督促整改。
4. 协调合作:与国家相关部门、其他省级政府进行沟通和协调,共同推进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开展。
三、市级职责1. 负责本市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按照省级的要求和指示进行具体实施。
2. 组织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机构,督促本市内的生产、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实施管理措施和制度。
3. 监督检查: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者、使用者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和报告工作。
4. 宣传教育:开展易制毒化学品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社会公众和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
四、县(区)级职责1. 负责本县(区)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落实省级和市级的管理要求和指示。
2. 组织管理: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的企业名录,对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和日常管理,确保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 监督检查:对本县(区)内易制毒化学品的销售、储存和使用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4. 安全防范: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防范措施,提高企业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生产、销售、使用等过程的安全性。
五、企事业单位职责1. 加强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和管理人员,加强安全教育培训,确保员工安全作业。
关于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规定_0
关于易制毒化学物品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
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由本条例附表列示。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要调整的,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在本行政区域内调整分类或者增加本条例规定以外的品种的,应当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条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当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第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除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外,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遵守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对药品和危险化学品的有关规定。
禁止走私或者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转让、运输易制毒化学品。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环办固体〔2023〕17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固体〔2023〕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要求,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全过程信息化环境管理,严密防控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持续深化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地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规范化评估作为推动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落实危险废物监管职责、压实危险废物相关单位污染防治主体责任、防范危险废物环境风险的重要抓手,严格对照《“十四五”全国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工作方案》开展工作。
(一)突出评估重点,严格指标要求建立常态化评估机制,通过规范化评估强化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按照“突出重点、覆盖全面”原则,重点评估危险废物环境重点监管单位、重点行业相关单位,兼顾其他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确保评估范围覆盖全面。
结合实际细化评估指标,强化评估危险废物相关单位落实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要求,贮存和利用处置设施(特别是自行利用处置设施)污染防治要求,以及新发布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等情况。
2024年1月1日起,应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国家固废系统)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子系统(以下简称规范化评估子系统)开展评估工作。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1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于2005年8月17日经国务院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后,经过多次修改和修订,最新版本于2018年9月18日公布并施行。
第一章总则规定了本条例的制定目的和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防止易制毒化学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本条例应运而生。
根据本条例,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分别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的第二类和第三类。
具体的易制毒化学品分类和品种详见附表。
如需调整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需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地方政府认为有必要调整或增加品种的,也需向国务院公安部门提出,并由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公安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地方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并应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应标明产品的名称(含学名和通用名)、化学分子式和成分。
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行为需遵守本条例的规定,同时,如属于药品和危险化学品,还需遵守相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规定,申请经营第一类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而申请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则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
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给经营许可证,不符合规定的则需书面说明理由。
在审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材料时,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核查。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公安局•【公布日期】2015.01.09•【字号】沪环保防〔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关于做好本市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6号各区(县)环保局、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中国(上海)自贸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市固废管理中心;市公安局缉毒处、市公安局机场分局、市公安局水上公安局、市公安局化工区分局、市公安局农场分局、市公安局自贸区分局、各公安分局、县公安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有关精神,加强部门协作,根据环保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88号)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及其违法排污活动,确保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及时得到无害化销毁。
现将本市有关贯彻意见通知如下:一、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管辖范围内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监管,重点关注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转及污染物达标排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危废规范化处置等方面;发现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可疑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地环保部门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附件1),结合前期生产化学品企业环境情况调查排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信息,各地公安机关也应将掌握的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重点关注第一类、第二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企业。
二、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时,对属于位置偏僻、隐蔽且非法大量排放有毒废水、废气的小作坊等疑似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窝点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和非法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30•【文号】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已于2005年8月18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十四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五年八月三十日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治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未经使用而被所有人抛弃或者放弃的危险化学品,淘汰、伪劣、过期、失效的危险化学品,由公安、海关、质检、工商、农业、安全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收缴的危险化学品以及接收的公众上交的危险化学品。
废弃危险化学品属于危险废物,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活动污染环境的防治。
实验室产生的废弃试剂、药品污染环境的防治,也适用本办法。
盛装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和受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
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产生量、安全合理利用废弃危险化学品和无害化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对废弃危险化学品实行充分回收和安全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集中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促进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
第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环境保护厅
•【公布日期】2014.12.03
•【字号】冀环办字函[2014]362号
•【施行日期】2014.12.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
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冀环办字函[2014]36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辛集市、定州市环保局:
现将环保部和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环办[2014]8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在日常监管中认真贯彻落实,并积极做好与相关部门的协调与沟通;请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前将本市的“收缴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销毁情况汇总
表”(见通知附件2)上报省厅。
附件: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
联系电话:*************
传真:*************
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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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法律门户网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监管及无害化销毁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公安局:禁毒工作事关人民幸福安康、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毒品问题呈现不断发展蔓延趋势,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
2014年6月25日,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中发〔2014〕6号),就做好禁毒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作出统一部署。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相关窝点多地处偏僻,且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过程中产生大量有毒有害物质,通过渗坑、暗管等方式排放到周边环境,成为环境污染重要来源之一并引起群众广泛关注和大量举报。
对群众举报环境污染案件的查处也由此成为发现和侦破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案件的重要线索。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有关精神,加强部门协作,及时发现和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及其违法排污活动,确保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及时得到无害化销毁,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环保部门要按照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使用企业环境监管,发现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可疑异常情况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各地公安机关应将掌握的本行政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信息通报同级环保部门。
二、各地环保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时,对属于位置偏僻、隐蔽且非法大量排放有毒废水、废气的小作坊等疑似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窝点的,要及时通报当地公安机关,严厉打击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犯罪活动和非法排污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
三、各地公安机关要将收缴、查获需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毒品依法移送具有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进行销毁,并及时通报同级环保部门,销毁单位不在本地的,要同时通报所在地环保部门;各地环保部门要向公安机关提供本行政区具备易制毒化学品(特别是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见附件1)和毒品无害化销毁能力的单位信息,加大对依法收缴、查获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工作的监督监控力度,防止销毁过程污染环境。
四、承担相关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无害化销毁任务的单位,要如实记录销毁的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的种类、来源、数量、销毁方式,在完成销毁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销毁情况上报所在地县级环保部门。
各省级环保部门按季度统计易制毒化学品和毒品销毁信息,于每个季度结束次月的5日前上报环境保护部(见附件2),并上报本季度环保部门根据本文件要求向公安机关通报的有关非法制造制毒物品、毒品等违法犯罪活动情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7日
来源: /fg/detail52990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