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章程
浙江省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浙税协[201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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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的通知浙税协〔2012〕19号各税务师事务所:为加强我省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和谐有序执业环境,保障事务所和股东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借鉴其他行业示范文本,结合我省事务所现状,制定了《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现印发给你们。
请你们结合本所管理实际,对现有章程存在不完善的内容作进一步修订。
尤其是较早时期设立的,当时套用工商部门通用的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至今未修订过的事务所,近期召开一次股东大会,参照示范文本,结合自身实际,重新修订完善现行公司章程,并尽快将修订完善过的公司章程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和省注册税务师协会报备。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二〇一二年九月六日附件: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示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及员工合法权益,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第四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大写)元。
第五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 年](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内),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期限。
第六条事务所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在省、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中税协发(2006)005号【发文日期】2006-02-09【实施时间】2006-0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事务所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制定《自律管理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是行业自身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取得健康稳定的更大发展,必须严格实施自律。
通过严格的自律管理,就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更能自觉坚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使整个注税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实施《自律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行为,促进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协会要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指示,中税协制定的《自律管理办法》是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集中全行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智慧形成的。
有关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自律管理范围,中税协、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责任务,以及奖惩办法等广泛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及事务所全体同仁认真学习《自律管理办法》,逐章逐条地领会精神实质,力求融会贯通,真正做到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具体落实。
《自律管理办法》是根据注税行业全国情况和较普遍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故有的较为原则,有的则很具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跟审批暂行办法新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八、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公共服务)

八、税务师事务所打点〔公共效劳〕25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设立依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方法、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方法25.2设立条件〔1〕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倡议人出资倡议设立,承办税务代办署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倡议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 有3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的倡议人;(a) 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b)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办署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c〕为事务所的出资人;〔d〕不在其他单元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答的工作;〔e〕春秋在65周岁以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此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注册本钱30万元以上;d .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必要的设施;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 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a.有两名以上符合以下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a〕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b〕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c〕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办署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d〕不在其他单元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答的工作;〔e〕春秋在65周岁以下;〔f〕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b .有必然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此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c .有固定的办公场合和必要的设施;d .经营资金为10万元以上;e .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打点程序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1〕倡议人向省级税务师打点机构报送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申请陈述及有关材料;〔2〕省级注册税务师打点机构收到申请陈述及有关材料后,应自收到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同意的材料〔申请陈述〕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打点中心;〔3〕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打点中心按照省级注册税务师打点机构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于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下发批复文件;〔4〕省级注册税务师打点机构自接到批复文件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倡议人。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加强对税务师从业人员的管理,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税务师事务所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税务师事务所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所有从业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法律法规、税务师行业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符合自身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机构包括董事会、事务合伙人会议、管理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财务审计委员会等部门。
第五条董事会是税务师事务所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批税务师事务所的重大事务,决定税务师事务所的发展方向和重大决策。
第六条事务合伙人会议由所有事务合伙人组成,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和事务合伙人会议选举产生,负责具体的管理工作,对事务合伙人会议负责。
第八条专业委员会由税务师事务所的税务师组成,负责对税法新规、税收政策进行研究和指导税务师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财务审计委员会负责税务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第三章从业人员管理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严格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人才选拔和晋升机制,为有能力的从业人员提供良好的职业发展机会。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奖惩制度,对从业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规范从业人员的业务行为,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客户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客户的义务,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合理保存客户的业务资料,保障客户的隐私。
税务师事务所公司章程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组织与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_________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为企业提供各类涉税服务,包括税务代理、税务咨询、涉税审查、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税务清算及资产损失鉴证等。
第二章股东及股权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_________万元。
第七条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
第八条股东出资比例: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享有公司利润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并承担公司债务。
第九条股东转让股权,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十条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第十一条股东会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监事;(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九)修改公司章程;(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为公司执行机构,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一人,董事若干人。
第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公司员工的聘任、解聘、晋升、降职、薪酬等事项;(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行业自律管理办法,税务师事务所,注册税务师【颁布单位】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文 号】中税协发(2006)005号【发文日期】2006-02-09【实施时间】2006-02-09【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协会,武汉、成都、西安市注册税务师协会: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现将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三届二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注册税务师行业自律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自律管理办法》)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制定《自律管理办法》是加强行业管理的一项重要法制建设,是行业自身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注册税务师行业要取得健康稳定的更大发展,必须严格实施自律。
通过严格的自律管理,就能认真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接受税务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更能自觉坚守诚实守信,客观公正,优质服务的原则,使整个注税行业充满生机和活力,确保在市场经济大潮中始终立于不败之地。
我们一定要从这个高度认识实施《自律管理办法》的重要意义,以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行为,促进注税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认真学习,深刻领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谢旭人局长关于“协会要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指示,中税协制定的《自律管理办法》是经过充分酝酿,反复研究,集中全行业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智慧形成的。
有关制定办法的指导思想,自律管理范围,中税协、地方税协和税务师事务所的职责任务,以及奖惩办法等广泛内容,都作了规定。
要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及事务所全体同仁认真学习《自律管理办法》,逐章逐条地领会精神实质,力求融会贯通,真正做到用《自律管理办法》规范自己的行为,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
三、采取实际措施,确保具体落实。
《自律管理办法》是根据注税行业全国情况和较普遍的实际问题制定的,故有的较为原则,有的则很具体。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篇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前言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充分体现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要求和成效,把建立健全事务所内部决策和管理机制,提高事务所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能力,切实维护公众利益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具体行动,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结合我省实际,省注协起草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示范文本(试行)》,分治理层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三个部分,共设37项制度,其中,治理层管理制度5项,质量控制制度11项,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21项。
以期为事务所制定并执行各项内部治理制度,构建完整、科学的内部治理机制提供参考。
由于时间仓促,加之水平有限,文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不吝指正,以便修订时改进。
—1—会计师事务所治理层管理制度一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组织和行为,保障事务所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设立本事务所的股东分别为:第三条事务所依法设立,其一切经营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本章程的约定。
第四条事务所注册名称为:中文名称:[地名][字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英文名称:[ ]c.p.a. ltd第五条事务所住所:[所在地全称,邮政编码]第六条事务所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为[年](注:建议事务所选择20年或永久存续),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经股东会同意,可在事务所经营期限届满前向审批机关申请延长经营1 范本中“[ ]”所列内容由事务所自行填写或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填写。
—2—期限。
第八条主任会计师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9﹞192号【发文日期】1999-10-11【实施时间】1999-10-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代理 (通知略)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规范管理,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事务所的出资人以其出资额对事务所承担有限责任。
第三条 设立事务所,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第四条 发起设立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10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 (三)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申请设立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 (三)为事务所的出资人; (四)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 (五)年龄在65周岁以下;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事务所的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二)在事务所执业,并且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工作; (三)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事务所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所长为事务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选程序和具体条件,由事务所章程规定。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是指税务师事务所为保证其提供的服务质量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需要制定并执行一套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
这些质量控制要求旨在确保税务师事务所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遵守职业操守、准则和标准,从而保障客户和公众的利益。
首先,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包括明确的组织结构、
职责分工、工作流程和内部审查机制。
这些制度应能够确保税务师事务所内部的各项工作都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从而保证服务质量的稳定和可靠性。
其次,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职业准则和规范,确保从业人员的行为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起有效的培训和监督机制,帮助从业人员提高专业水平和意识,从而提高服务质量和减少潜在风险。
此外,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服务和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客户的需求和
意见,确保客户满意度和服务质量。
税务师事务所应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需求和服务过程,定期进行客户满意度调查,及时处理客户投诉和意见,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最后,税务师事务所应定期进行质量审核和内部审计,评估质量控制制度的有
效性和执行情况,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质量控制体系的稳定和持续改进。
税务师事务所还应及时了解和应对行业和法律法规的变化,不断优化质量控制要求,适应市场和客户需求的变化。
总的来说,税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要求是保障服务质量和客户利益的重要制度,税务师事务所应严格执行相关要求,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体系,提高服务质量和风险管理能力,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税务和财务服务。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汇编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章程

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章程(仅供参考不具约束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英文名为:事务所法定地址:电话:邮政编码:第三条事务所由下列出资人共同发起组成: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身份证号码第四条事务所受国家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事务所的性质为具有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
所有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现任。
如果因业务质量问题涉及法律诉讼,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时,首先由事务所购买的职业保险和风险基金承担,不足部份以事务所的全部资产承担。
本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负。
第二章宗旨、目标和经营范围第六条事务所的宗旨是,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充分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专业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七条事务所的经营目标是,在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的领导下,将事务所发展为具有一定规模和较高执业水平的税务师事务所,为社会经济发展作贡献。
第八条事务所是依法设立并承办税务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本所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一)代理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和注销税务登记。
(二)代理办理除增值税专用发票外的发票领购手续。
(三)代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税款报告。
(四)代理缴纳税款和申请退税。
(五)制作涉税文书。
(六)审查纳税情况。
(七)建帐建制,办理帐务。
(八)税务咨询、受聘税务顾问。
(九)税务行政复议。
(十)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条事条所承办上述业务,严格遵循相关专业标准,遵守注册税务师事务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第三章注册资本第十一条事务所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大写)。
发起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普通出资人名单、出资额、出资比例如下:姓名身份证号码出资额出资比例(%) 出资人签字第十二条出资认缴的出资额均以现金方式(或者实物方式)投入,各方出资额应在前缴足,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验证。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

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加强对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保障税务师事务所执业权利,促进税务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是指依法取得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可以从事鉴证服务、申报准备、税收筹划和接受委托审查纳税情况等特定行为以及税务咨询和其他涉税代理等普通行为的专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是指税务机关依申请对经工商注册在名称中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字样的机构进行书面记载的行政行为。
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规定,遵循公开、便捷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行政登记,颁发《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
《登记证书》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除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授权的专业服务机构外,不得从事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特定行为。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是税务师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负责全国税务师事务所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省税务机关)负责本地区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遵循执业规范,对其税务师的执业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加入行业协会。
税务师行业协会(以下简称行业协会)负责税务师行业的自律管理。
税务机关对行业协会进行监管。
第二章税务师事务所的行政登记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的组织形式。
合伙制税务师事务所分为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
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除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2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3名以上的税务师;(二)特殊普通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有5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合伙人、10名以上的税务师;(三)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有3名以上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东、5名以上的税务师、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由股东担任。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行为,促进事务所的良性运营和发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界管理经验,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税务师事务所的全体人员。
第三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公平、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税务师行业的相关规定,不得违法乱纪。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确保客户信息的保密与安全。
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有序进行。
第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培养和选拔具有高素质的人才,提高税务服务的专业水平。
第二章组织架构和职责第八条:税务师事务所的组织架构由事务所合伙人决定,并报上级税务师协会备案。
第九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具有管理职责和权力,负责事务所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税务师事务所的全体责任人应当共同遵守业务规范,确保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一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设立专门的内部管理部门,负责协调、监督和评估事务所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部门应当按照业务领域划分,并设立负责人,负责业务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三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沟通机制,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和配合。
第十四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负责人和员工的考核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和绩效水平。
第三章日常管理第十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保证正常运营,严禁非法经营和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财务的安全和透明。
第十七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做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满意度。
第十八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和培训,提高业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第十九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关系管理制度,提高客户服务质量和满意度。
第二十条: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与技术支持体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税务师事务所管理制度章程

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一、学历教育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
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1、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1、学习时间。
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学习内容.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学3、学习方法。
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组织考试.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学习要求。
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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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制度为了不断提高税务代理从业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造就和培养一批适应税务代理事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如下学习制度:一、学历教育1、事务所鼓励员工参加学历教育。
2、凡参加学历教育的员工,原则上要求利用业余时间非脱产形式进行。
要求学习的员工应选择对口专业,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批准。
面授辅导、考前复习、考试时间与工作时间有冲突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先以假期冲抵,超过部分按事假处理。
学习费用平时由员工自付,毕业后凭毕业证书由事务所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报销相关费用,奖励标准由事务所根据自身经济状况确定。
3、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选送员工到高等院校进修深造,照发基本工资、报销相关学习费用。
员工个人要求脱产学习的,经所领导批准,作停薪留职处理,费用自负。
4、员工未经所领导同意自行报考或参加专业不对口的业余学历教育,占用工作时间作事假处理,学习费用自理。
二、执业资格和职称考试1、事务所鼓励符合报考条件的员工参加注册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执业资格和相关专业职称考试。
2、执业资格、职称考试和考前辅导培训时间作出勤处理,考前给一定的复习时间。
3、凡考试合格的员工,报名费、考务费、差旅费、住宿费等给予定额报销,事务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三、后续教育培训事务所应认真贯彻执行《注册税务师后续教育培训暂行办法》,分期分批安排注册税务师,相关费用应予以报销。
回所后注册税务师应向所领导汇报学习收获,并对全所员工辅导传达。
四、政治、业务学习1、学习时间。
每月应不少于1天进行政治、业务学习。
2、学习内容。
政治方面,主要学习中央、省、市有关会议、文件精神;业务方面,主要3、学习方法。
平时利用业余时间分散学习,学习日组织集中学习,采用传达文件、上课、联系实际讨论等方式。
4、组织考试。
采用闭卷或开卷两种方式,独立完成,考试成绩可作为员工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5、学习要求。
学习日一般不安排业务工作,全体员工积极参加,集中思想,集中精力,勤学勤思考,联系实际认真学习讨论。
所长办公会议制度为了提高议事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正确性,从本行业实际情况出发,特建立所长办公会议制度。
一、参加人员所领导及各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
二、会议内容1、研究贯彻执行股东大会(合伙人)、董事会的各种决定,决议;2、汇报交流日常行政管理和业务开展情况和进度,安排部署业务工作计划;3、研究提出工作人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方案;4、研究提出对工作人员实行奖惩的意见;5、研究解决执业过程中发生或遇到的各种情况、问题,协调解决内外部各种矛盾;6、研究决定业务拓展方案和实施方法;7、其他重要问题。
三、议事原则及其他2、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由所长(或所长授权指定的其他人)主持,特殊情况即时召开。
3、会议应有专人作记录,以供备查。
税务代理从业人员文明服务用语和服务禁语一、文明服务用语:1、请;2、您好,请坐;3、请稍等;4、请多提意见;5、对不起;6、麻烦你;7、谢谢;8、没关系;9、再见,欢迎下次光临;10、请问办理什么事;11、对不起,让你久等了;12、对不起,麻烦你跑了几趟;13、你的XX项目填写有误,请重填一下,谢谢;14、对不起,电脑出故障,请稍等;15、很报歉,由于XX原因,你要求办的事暂无法解决,请见谅;服务禁语:1、我不知道;2、我不清楚;3、不归我管;4、不是给你说了吗?怎么还问;5、没看见我正忙着吗?6、急什么,等着;7、电脑故障,不能办理;8、我解决不了;9、不是这里的,到那边去;10、谁叫你这么晚,明天再来;11、怎么这么迟,都下班了;12、有意见找领导去;13、我的态度就这样,你能怎么样;14、我没空;15、还没上班。
注册税务师奖惩制度第一条为规范税务代理行为,发挥注册税务师在税务代理活动中的作用,明确注册税务师的职责,提高其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根据《注册税务师资格制度暂行规第二条事务所可从本单位“事业发展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注册税务师奖励基金。
第三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嘉奖:1、对改革事务所经营管理,开拓业务渠道,提高执业质量有重大贡献者;2、在对外服务和具体执业中,创造优异成绩者。
第四条注册税务师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将酌情给予奖励:1、在对外接待和工作中,服务(工作)态度良好,为事务所在社会上创造极佳影响者;2、发现质量事故苗头,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重大质量事故发生者;3、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有显著成效者。
第五条注册税务师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书的规定进行代理或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代理活动受到县及县以上税务行政机关有关规定外罚的,事务所应即暂停执业并及时报告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作相应处理。
第六条注册税务师从事税务代理活动,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并由事务所给予开除处分。
税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务代理的档案管理,提高代理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防范执业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税务师事务所档案是指事务所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类税务代理工作底稿、各类涉税文书;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及其他档案,如事务所的帐册等会计资料各类出版社以及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资料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档案管理是对上述各类档案资料的分类编号、整理、归集、查阅使用所作出的具体规定。
第四条档案的所有权属税务师事务所。
对档案的调阅必须经过事务所有关人员批准,按规定办理调阅手续。
第五条税务师事务所应设立档案室,配备专人管理档案。
第二章档案资料的分类和立卷归档第六条凡在工作和业务活动中形成,办理完毕后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资料,均应按《会计法》、《税务代理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别不同保管期限收集齐全予以分类保管。
第七条代理业务资料和业务活动的录像、录音、照片等资料由各业务部整理;事务所的帐册、凭证、收据、报表等会计资料由财务部门负责整理;各类收发文资料和各类出版社、各级税务机关编印的税收政策法规汇编图书由经办人负责整理。
整理人员按档案要求分类,送交档案管理人员检验后登记装订,立卷归档。
第八条各职能部门对已办结应归档的资料,于次月底前整理好移交档案员分类立案归档,所形成的档案资料,档案员应在及时立卷归档完毕。
第九条档案资料移交接收时,对方要按交接档案的有关规定进行,移送方应列出清单,接收方根据清单进行清点无误后,对方在清单上签字确认。
第十条对电子档案资料由经办人员采用计算机管理,按要求建立计算机档案管理目录,并在盘片上编号并注明时间。
第三章档案资料的保管第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的接收、归档、保管和提供查阅等日常工作。
对保存的档案应编好必要的检索工具以便于及时提供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室要具备六防要求: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尘、防有害生物,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三条完成整理立卷后,要按时保管年限进行区别保管。
第十四条经鉴定销毁的档案,要编制销毁清册,经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有关人员负责监号其清册要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资料的查阅利用第十五条凡查阅档案,都要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
外单位按规定需查阅档案,应凭单位介绍信和相关证件,并经事务所领导批准。
内部查阅档案,应说明原因,并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范围提供资料。
第十六条查阅者应爱护档案,不得将档案任意拆卷撕页、污损、涂改或私藏。
查阅后,应及时归还。
第十七条查阅人查阅档案必须在事务所指定地点进行,未经所领导批准一般情况不得复印,档案管理人员应作出记录,查阅人签字。
电子档案资料一律不得外借,只允许在计算机上查阅,不得复制拷贝。
特殊情况需复制资料,须经事务所领导同意方可或拷贝。
第五章档案资料的保密第十八条档案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档案查阅和各项管理制度,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将资料带出档案室。
第十九条查阅档案时管理人员不得离开现场,归还档案时,要检查有无污损缺页等情况。
第二十条档案管理人员不得随身携带保密材料。
档案室有关文件和材料,未经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行复印、照相等。
第二十一条档案管理人员每年对库存的档案翻动一次,如发现破损霉变的档案,做到及时抢救。
对电子资料,每年应用计算机进行试读,查验资料是否保存完好。
发现档案遗失应立即向事务所领导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应及时输档案移交手续。
办理移交时,须有事务所相关领导在场监交,以明确责任。
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保证执业的质量,减少和避免执业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批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所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和规范工作程序。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政策,是指事务所为确保代理质量的要求采取的基础方针及策略。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的规范工作程序,是指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控制制度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第五条事务所对非代理业务的质量控制,除有特定要求外,应参照本制度办理。
第二章职业道德原则第六条税务师事务所全体执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七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执业中应当在形式上和实际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一)注册税务师对业务的承接、执业和报告的形成与提交均依法办事,独立自主,不依附其他机构和组织,也不受其干扰和影响。
(二)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与委托单位存在以下利害关系时,应向其上级声明并实行回避。
1、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未满两年;2、持有委托单位股票、债券或在委托单位有其他经济利益的;3、与委托单位的负责人、主管人员、董事或委托事项的当事人有近亲关系的;4、担任委托单位常年顾问或代办会计事项的;5、其他或保持独立性应回避的事项。
第八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中员对有关事项的调查、判断和意见的表述应当实事求是,不以主观好恶或成见行事,不允许因为成见或偏见而影响分析、处理问题的客观性。
第九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公平正直,不偏不倚地对待各方,不以牺牲一方利益为条件而使另一方受益。
第十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应清正廉洁,不得利用自己的身份、地位或执业中所掌握的委托单位的资料和情况为自己或关联单位、人员谋取利益,不得向委托单位索贿受贿,不得以任何方式暗示和收受委托单位馈赠的礼品和其他好处;也不得向委托单位提出超越工作正常需要之外的个人要求。
第十一条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包括已离所的原执业人员)对于执业过程中得到的资料和情况,应当严格保守秘密,除非得到委托单位的书面允许或法律要求公布,不得将任何资料和情况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二条事务所对执业人员的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实施检查和监督,注册税务师及其他执业人员在年度工作总结中就职业道德的遵守情况应作出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