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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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Ab ta l Wi u t e e eo me t fl e mare c n my a d r pd id sraia in i ia e vr - s r c t f h rd v lp n h h r O k te o o n a i n u lil t0 n Chn . n i z on
t n we e e por d Bas d ondic s in . h s a l hme lo ait ib ly is r n e s sem n t e i r x l e . o e s u so s t e e t b i s n fa du l i I _t n u a c y t sc a i o h e vr n n i mena or wa ur e e n tae o tI t t sf t rd mo s rt d. h
K ywo d :En i n n a o La it s r n e Stt t r e t n e rs v r me t I r o lt iblyi u a c i n a ei e v n i n o
他人财产 权 、 人格 权 以及 环境权 的损害, 依法应承 担
1 引言
保险制度 的构建 。
行为属于 特殊的 、 间接 的侵权行为 , 其危 害地域往往 相 当广 阔、 危害人 数往往 相当众多 、 赔偿数 额往往相 当巨大 , 这就使得传统 民法侵权 事后 救济制度成为 受
伪 如斜 2 6 第2卷 第3 眷 0年 0 5 期
S nh n ̄ mnlSee h ga Ewo ea cn s a i n t ic
中国 环境责任保险制 构建 度的
T E t b ih L a i t Is r n e y t m n E v n n a o s a l a ib y n u a c S s e o n i me t l s I i r o

法学毕业论文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

法学毕业论文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

目录中文摘要与关键词 (1)一、构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2)(一)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现实性要求 (2)(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当前社会的影响及意义 (3)(三)西方主要发达国家为我国构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提出了时代性的要求 (4)二、我国有关立法也为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法律基础 (5)三、构建我国环境资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框架性思考 (6)(一)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目的 (7)(二)环境责任保险的立法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7)(三)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归责原则 (9)(四)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 (10)(五)保险费率的厘定原则 (11)四、构建我国环境资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 (12)参考文献 (14)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构建之思考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把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框架体系的建立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我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

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文

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必要性论文

论我国引入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摘要: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本文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必要性构建思路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玷污或污染水、土地或空气,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被保险人以从事保险单约定的业务活动导致环境污染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保险的标的,投保人以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的形式,将突发、意外的恶性污染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在欧美等工业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已进入较为成熟的阶段,而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起步较晚,主要体现在各种商业保险的附加条款上,如地震保险、远洋污染保险、油污处理保险等,而环境责任保险在我国仅有少量尝试但不很成功。

①本文就结合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实践探索,探讨在我国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一、环境安全管理状况需要建立环境责任保险中国的经济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取得了卓越成果,但是生态环境方面却衍生出不少棘手的问题。

近年来,我国频繁发生各种环境污染事件,对生态环境、人民健康及社会安全产生了严重影响.根据相关统计,我国从1998年至2006年共发生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14742起,平均每年发生1600多起,这也就意味着平均每天有4起环境污染事故发生.这些环境污染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4亿,间接损失难以估量。

② 2007年由环境保护部直接调度处理的突发环境事故达110起,2008年升至135起。

2004年3月,四川省沱江发生一起水污染事故,造成数百万群众饮用水暂停供应,鱼类大量死亡,各种经济损失达3亿元,生态损失至少需要五年才能恢复。

③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由于善后处理没有机制保障,企业应该承担赔偿和恢复环境的责任往往得不到落实,污染受害人不能及时获得补偿,即使通过民事诉讼和行政调解,受害者不仅需要承担高昂的诉讼成本,而且索赔时困难重重,引发许多社会矛盾。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是一种新兴的保险制度,是缓解环境压力、增加受害人受偿可能性的有效手段。

我国法律缺乏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详细规定,并且市场规则不完善。

为构建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应该完善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给市场提供制度基础。

同时,规范相关内容,加强政策性支持,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发挥作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保险制度;公民环境权1.问题的提出根据环保部《2015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显示》,2015年我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之中,仅有73个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全国967个地表水国控断面(点位)开展的水质检测中,Ⅲ类水质以下的比例达到35.5%。

此外,水利部官员2012年宣布,中国20%河流污染“极其严重”,水体被判定“不宜接触人体”,另有40%河流污染严重。

1990年至2011年间,中国人均二氧化碳年排放量从2.2吨增长到6.6吨;2013年1-3月中东部130万平方公里的区域出现长时期雾霾。

长期以来,中国大部分地方为了促进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成本为代价,而一旦出现环境污染,由政府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

因此中国环境质量改善刻不容缓,减轻政府负担,降低环境污染的成本,急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出台。

2.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2.1公民环境权理论公民环境权理论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的基石。

该理论在1960年首次被提出,又在1972年《人类环境宣言》中提出。

在传统的侵权责任理论之中,保护的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但这是一种损害具体化的保护。

公民环境权理论对公民的传统权利的保护程度予以了扩大和提高,突破了传统权利的限制。

其能够为公民受损权利救济的实现提供理论保障。

2.2责任社会化理论责任社会化理论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具有基础性的作用。

所谓的责任社会化,是指将某一具体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由社会共同承担损失金额的赔偿。

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种环境侵权责任的社会化,其可以更好的解决对受害人的救济,将环境侵权所造成的损失转移给社会,可以更大程度上保障受害人的权益。

责任保险论文有关保险论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责任保险论文有关保险论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责任保险论文有关保险论文: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通过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现状的分析,指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中存在的问题,包括企业投保积极性不高、缺乏配套的环境污染法律体系、产品设计专业性强且设计难度大、保险企业经营成本高等。

针对出现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如完善配套的法律制度、借鉴先进经验提高企业投保积极性、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培养高科技人才、完善产品设计以及加强政府参与等。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保险产品0引言自20世纪60年代美国科学家雷切尔·卡逊在她的著作《寂静的春天》一书中明确提出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以来,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如何保护环境逐渐成为各个研究领域研究的热点问题。

伴随着环境污染引起的环境责任事故以及环境责任纠纷的频繁出现,针对如何解决环境污染造成的各种损失以及环境责任的界定及承担范围等问题,环境责任保险在世界各国络绎出现。

环境责任保险又称绿色保险,是以责任保险作为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法律技术手段,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结合的产物。

它是指保险人基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在发生环境污染或破坏事故时,由保险人代投保人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出现,为各国经济发展创立了良好的生态环境,有效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它既有利于企业的稳定经营,也有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

[1](P46-47)1国内外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比分析西方国家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由“公众责任保险”发展而来,并随着环境的不断恶化逐步确立,现已趋于较成熟阶段。

世界范围内的环境责任保险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以后,其中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业走在世界前列,于20世纪70年代末就推出了环境责任保险。

随后英国、瑞典、德国、意大利、芬兰等国也纷纷以不同模式迅速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而美国最具有代表性。

1.1美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美国采用专门承保机构承保环境责任保险,并以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主要应用于有毒物质和废弃物的处理、处置可能引发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论文摘要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论文摘要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摘要对于保护环境健康、促进可持续发展,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为了遵守国际社会环保标准,保护人民的居住环境及生命健康,在我国目前法律制度体系下,依靠政府治理已经难以满足社会需求,需要引入市场机制。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以解决环保问题与企业经济发展之间的矛盾,促进产业向环保的转型,为保障生态环境和人民生命健康提供法律保障。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作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在责任事故试图开发的政策工具,能够为企业、群众等提供经济补偿及监管,减轻其环境责任风险,同时提高其环境责任意识并促进环境改善。

对于保护人民的居住环境、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具有重要的作用。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主要由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群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两部分组成。

企业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企业按照一定比例缴纳保费,由保险公司在企业发生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时,通过现金或其他方式向受害方进行经济赔偿,并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从而减轻企业因责任事故引发的经济风险和不良影响。

群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则针对受害群众,为群众提供投诉平台并通过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对企业环境污染事故进行监管和赔付。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充分发挥了市场机制的作用,推进了政府、企业、社会三者合作共同治理环境问题。

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设现状目前,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仍处于初级阶段,尚有很多工作需要进行。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薄弱环境责任保险需要良好的技术保障和实物支撑,但我国的基础设施建设相对薄弱,对于环境监测、环境评估、安全防范等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还原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难度。

缺乏法律依据和政策支持由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制度衔接,使其无法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市场化测评及服务水平仍然不高。

同时,我国缺少与发达国家对接协调的相关政策支持,阻碍了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建设。

公众意识与信息缺失公众意识和全社会的环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高是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建设的基础。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1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1

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建构摘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可以风散风险,使企业的损害赔偿责任由社会来分担,避免企业因巨额赔偿而破产,同时又能给受害者迅速、有效的救济。

本文通过阐述该制度的现状,分析我国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提出了建构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责任保险;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随着工业化和社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不断加剧,由此所引发的环境侵权事件时有发生,如2005 年11 月13 日,吉林省吉林市的石化公司双苯厂胺苯车间发生爆炸,成百吨苯流入松花江,最高检测浓度超过安全标准108 倍。

随着下泻的减缓,污染带从80 公里蔓延到200 公里,导致下游松花江沿岸的大城市哈尔滨、佳木斯等面临严重的城市生态危机,甚至哈尔滨这座拥有上千万人口的大城市不得不发出停水4 天的紧急通知。

[1]2003年12月23日,重庆开县发生特大井喷事故,导致243人因硫化氢中毒死亡、2142人中毒住院治疗、65000人被紧急疏散安置,直接经济损失达6432.31万元的严重后果。

此次事故使得离气井较近的开县高桥镇、麻柳乡、正坝镇、天和乡4个乡镇 9.3万人受灾。

此外,还造成严重的房屋倒塌、牲畜死亡和环境污染。

[2]已成为当前环境法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环境侵权损害涉及的范围之广,人员之多,要求损害赔偿的数额巨大,传统的损害赔偿制度由于种种限制,已不能为众多环境侵权受害者提供法律依据。

据权威部门估算,我国每年由于环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1200亿元,而实际赔偿数额却非常之少,绝大部分损失只能由受害者、政府和社会承担。

因此理论和立法必须为环境侵权受害者提供有效地法律保障机制,而环境责任保险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应运而生。

本文主要从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我国实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具体建构三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环境责任保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CGL)发展而来,是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而出现的,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当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

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论文

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论文浅析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论文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粗放式的工业化推进模式虽创造了经济高速增长,但也付出资源和环境的高能耗和高污染。

环境污染不仅会损害自然、破坏人类生存环境,还会带来严重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

大多污染企业往往难以及时合理理赔,也难以完成环境的治理修复。

在环境风险管理中,建立保险制度是解决环境损害问题的有效选择,不仅能分散企业经营风险、为受害者提供及时的经济赔偿,还能通过市场机制的监督作用提升环境管理水平,控制环境损害风险。

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开展较快,但仍存在探讨完善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对策空间。

1991年开始,我国先后确定大连、沈阳、长春、吉林等地为试点执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该阶段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呈现市场规模小、保险费率高、承保范围过窄、赔付率极低的特点,加之采取企业自愿保险的方式,至90年代中期试点工作根本停滞。

xx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继续在江苏、湖北、湖南、河南、重庆、沈阳等省市推行。

承保对象初步确认为危险废物处置企业、垃圾填埋场、涉及危险化学品企业、石油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各类工业园区等。

xx年,环保部与保监会又文件指导各地在高环境风险行业实行强制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试点。

至xx年6月,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试点己达28个,投保企业累计达2. 4万家次,提供风险保障累计达568亿元。

虽然近年来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与实际环境污染相比可谓杯水车薪,并且我国目前大局部地区的试点工作根本处于停滞状态。

以江苏省首批4个试点城市为例,南京、苏州、南通三市的试点工作进展不畅,目前只有无锡市的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相关立法缺失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缺乏相关法律支持,尽管新修订的《中华人民环境保护法》中有所提及,局部行政规章、标准性文件、地方性法规等也对其做出规定,但这些文件的立法强制性缺乏,难以保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真正有效实施。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篇一一、引言环境责任保险,即通常所说的“绿色保险”,是针对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而设立的一种保险制度。

内蒙古地区作为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资源富集区,其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期为该地区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二、内蒙古地区环境问题的现状与挑战内蒙古地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但由于工业发展和人口增长带来的环境压力不断加大,加之不规范的资源开采和生产方式,使得环境问题愈发严重。

诸如水体污染、土地退化、生物多样性丧失等问题亟待解决。

为了保障地区可持续发展和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有必要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理论基础包括法律原理、政策基础及制度必要性等。

在法律上,相关法律规定了污染企业的环境责任和保险赔偿的相关条款。

政策上,政府推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

制度必要性则主要体现在解决企业环保赔偿难、推动绿色经济发展、完善环保风险转移机制等方面。

四、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思路(一)明确立法方向和政策导向内蒙古地区应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具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投保主体、保险内容等。

同时,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企业积极投保,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保事业。

(二)建立完善的保险体系在保险体系方面,应包括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生态保护责任保险等险种。

同时,要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监管机制,确保保险市场的稳定运行。

此外,还应加强与其他省份及国际间的交流合作,共同推动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发展。

(三)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企业应树立环保意识,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投保环境责任保险。

政府应通过宣传教育、政策引导等方式,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

试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试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试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论文摘要我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成为世界上受污染最严重的国家之一,建立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解决环境纠纷、风险分散、维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所以在我国建立起环境责任保险制度非常重要,而且不仅有试点的实践,还有国外发达国家成功的经验做参考,我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发展环境责任保险制度。

论文关键词环境污染分担风险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近年来,随着工业化的进步,科技的发展,环境污染事故不断层出不穷。

由于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传统的侵权法已经不能妥善解决问题已不能适用,在损害赔偿救济方面,传统的侵权行为的赔偿救济制度已无法完全解决这一新的侵权行为产生的问题,这样污染事故造成的巨额赔偿责任往往会出现无人承担的局面,甚至即便确定了致害人,又因其有限的赔付能力使得政府承担了最后责任人的角色,这对于社会公正和社会稳定是极为不利的,环境责任保险就在这样的背景下应运而生了。

一、责任保险与环境责任保险“保险乃是预防特定危险之发生,集合多数经济单位,根据合理计算,共筹资金,公平负担而将个人之损失,分散于社会大众,以确保神经之安定的制度。

”因而保险被称作是“精巧社会的稳定器”,具有分散风险于社会之功能。

我国的《保险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责任保险制度最初设立于法国,其在十九世纪前期就颁布了《拿破仑法典》,这一法典规定了赔偿责任,继而创办并开展了责任保险;德国也效仿法国开办起责任保险。

当前,在美、日、法、德、英、瑞士等发达国家的危险活动、意外灾害领域中责任保险已得到广泛运用,这些活动和领域主要有:工业事故、航空器事故、环境事故等。

环境责任保险常被称之为“绿色保险”,其标的为被保险人因污染环境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和治理责任。

其可以被表述为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或约定,以被保险人的环境侵权行为致使第三人受损而引起的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和环境治理责任而产生的费用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在约定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保险。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探讨-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探讨-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探讨-保险制度论文-保险论文——文章均为WORD文档,下载后可直接编辑使用亦可打印——摘要: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公民尤其是污染受害者的维权意识增强。

因此,我国急需全面建设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这将对于更好地解决环境问题起到极大的帮助作用。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能够弥补因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而衍生的不利影响,还可以调整生产者的私人边际成本使社会资源配置得到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控制污染事故的产生,并且这种保险机制,不仅能为受害者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提供保障,还能为加害者提供转移风险的机会。

本文从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概念、特征、必要性、现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对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作出阐述。

关键词:环境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完善1环境责任保险概述1.1环境责任保险的概念环境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指以被保险人因污染、破坏环境而应当承担的对他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或治理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合同,它遵循责任保险的一般原则。

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分散和防范侵权损害的法律技术,是“经济制度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特别高度结合的产物。

”它对于化解环境侵权人的风险,增加受害人受偿的可能性无疑是有效的。

1.2环境责任保险的特征(一)环境责任保险的合同内容具有特定性不同的行业、企业在对环境问题的重视程度、污染危险等级上有差别,并且不同企业在投人环境污染防范措施与力度上也有很大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公司不可能机械地、无差别地采用统一费率。

所以环境责任保险合同的内容具有特定性,任何一份环境责任保险合同一定是针对特定行业、特定企业订立的合同。

(二)承保范围有限性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具有有限性。

大多数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环境保护的特征制定了不同的环境保险制度。

由于环境损害事故的不确定性和广泛性的特点,赔偿和治理费用数额巨大,在保险公司有限的财力限制下,为了保证环境责任保险体系的有效运行,必须限定承保范围。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

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摘要:面对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应建立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并可以引进巨灾风险证券化等制度,以更有效地分散风险。

对于突发性环境侵权行为的责任保险应作为商业保险看待,对于持续性环境侵权的责任保险应作为政策性保险看待。

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

针对环境侵权的危险性、突发性、持续性等因素,应采取强制投保和自愿投保相结合的方式。

在给予受害人赔偿时,应实行责任限额制。

随着我国环境侵权行为的广泛化、严重化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普及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问题在我国日益突出。

我国目前对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实行的个别化解决方式之弊端已逐渐显现。

有的排污者在环境危害产生以后,因无力承担巨额的赔偿费用不得不走向破产或者生产经营困难的境地,而更多的则是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从而产生了许多厂群冲突以及对政府的不满情绪,严重地影响社会安定。

笔者认为,借鉴西方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来建立我国的社会化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从而有效地维护受害人的利益,并以此促进社会的长远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是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形式之一。

它在国外虽然已经有了几十年的历史,但各国的制度设计并不完全一样。

同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作为保险的一种,虽然自应遵循责任保险的基本制度,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性,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与其它责任保险有很大不同。

如何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环境侵权责任制度,是能否在我国建立环境侵权责任制度的关键。

一、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性质从保险的性质角度,保险可分为商业性保险和政策性保险。

决定某种风险是由商业性保险承保还是作为政策性保险承保,取决于产生该种风险的活动对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程度,以及在正常商业环境下承保该种风险的盈利程度。

目前,我国除商品出口风险是政策性保险外,其余都是商业性保险。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探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探究

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探究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我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体系建设探究【第一章】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优化分析引言【第二章】环境责任保险的概述【第三章】环境责任保险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第四章】加强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法律对策【结论/参考文献】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不足及完善结论与参考文献摘要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社会的发展高速腾飞,在经济迅速增长与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的同时,日益严重的各类环境问题也随之而来。

特别是在近些年来备受世人瞩目的雾霾问题,已经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

雾霾的范围不断扩大,席卷了我国20余个省,100多个城市,尤其是东北地区、京津冀地区、长江三角区、株洲三角区以及环长江河谷地区更是成为雾霾的重灾区。

随着雾霾问题持续升温,环境污染矛盾不断突显。

这使得环境责任保险重新回到人们视野中,给不堪重负的生态环境带来了希望。

利用其直接参与事故善后赔偿工作,可以有效提高侵权损害加害人的赔付能力,以保证受害人能够及时获得赔偿救济。

环境责任保险还能够保障在环境污染事故发生后各种资金及时到位,用以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积极探索、发展和推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保护环境污染受害者的财产利益和人身利益的重要途径,是保障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利手段,也是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预防和抑制环境损害的辅助工具。

正因为如此,环境保护工作者、保险从业人员和大量的专家学者,纷纷研究和探讨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为其发展和完善献计献策。

与中国相比,西方国家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时间较早,经验较为丰富,相关的制度也比较为成熟,使之成为这些国家处置环境损害赔偿问题的重要途径。

而各发展中国家,虽然开展环境责任保险的时间迟于发达国家,但是近些年来也在积极探索,并取得了较大进步。

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环境责任保险的各种实践情况,都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值得我国学习借鉴。

近些年来环境责任保险在中国的发展之路并不顺畅,令人欣慰的是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正式实施,在其中首次明确提出了发展环境责任保险。

论河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依法构建

论河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依法构建

论河北省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依法构建论文导读:从全球化的视角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各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剧增以及污染受害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中进一步发展而来的。

关键词:环境责任保险,责任社会化,环境侵权行为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立法现状从全球化的视角而言,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伴随着世界各国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剧增以及污染受害者维权意识的增强,从公众责任保险制度中进一步发展而来的。

由于环境侵权损害所独具的突发性、累积性、长期潜伏性以及损害结果的不确定性,使环境污染受害者依据传统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获得充分的救济变得越来越困难重重,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在全社会范围内转接和分散污染负担的方法,使环境污染受害者获得及时的经济救济,因此,世界各国(包括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竞相建立起本国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以期通过社会化的立法途径有效解决环境损害赔偿责任问题。

我国作为处于经济转型期的发展中国家,随着经济的高速增长,缘于企业的二氧化硫污染排放行为所导致的酸雨污染事故目前处于高发期阶段。

由于我国至今尚未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酸雨污染受害者只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第124条及《环境保护法》的第41条之规定,追究污染排放企业的民事侵权责任。

酸雨污染受害者通过向污染企业提起环境侵权之诉获得经济赔偿,由于诉讼案本身的旷日持久以及由于提起赔偿数额巨大导致排污单位无力承受等诸多原因,导致酸雨污染受害者依据传统的民事侵权法律规范难以获得充分、公正的救济。

被誉为“绿色保险”的环境责任保险,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保障机制和政府强有力的配套支持措施,导致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参与热情不高,环境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广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我国必须在充分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环境责任保险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从而使酸雨污染受害者的经济利益得到及时的补偿和分散企业的经营风险,同时也可以有效降低我国政府财政一直承担的高额环境事故应急费用风险。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篇一一、引言内蒙古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生态屏障,其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然而,随着工业化、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环境风险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事后治理模式已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的经济手段,对促进环境保护、分散企业风险、保障公众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构建内蒙古地区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本文将从制度构建的背景、意义、现状分析、构建原则、具体措施及展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背景与意义(一)背景随着内蒙古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日益严重。

为应对这一问题,国家及地方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加强环境监管、推动绿色发展等。

然而,传统的环境治理模式往往侧重于事后治理,难以从根本上解决环境问题。

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引入,可以有效地转移企业环境风险,提高企业环保意识,实现从源头控制环境污染。

(二)意义构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意义在于:一是促进企业环保意识的提高,引导企业积极投入环保事业;二是分散企业环境风险,减轻政府财政压力;三是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四是推动环保产业发展,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三、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现状分析(一)发展现状目前,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保险市场发展不够成熟,企业参与度较低。

主要问题包括:保险产品单一、保障范围有限、企业环保意识不强等。

(二)存在问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环境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导致制度执行缺乏依据。

2. 保险市场不完善:保险产品单一、保障范围有限,难以满足企业需求。

3. 企业环保意识不强:部分企业缺乏环保意识,对环境责任保险认识不足。

四、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构建原则(一)法治化原则:以法律法规为依据,确保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二)市场化原则: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保险产品的多样化和优质化。

(三)科学性原则:根据内蒙古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设定保险产品、保障范围和保费标准等。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全球的重要议题。

内蒙古地区作为我国的重要能源基地,其环境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构建一套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促进内蒙古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环境、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探讨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以期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内蒙古地区环境问题的现状与挑战内蒙古地区地理位置特殊,资源丰富,是我国重要的能源和原材料基地。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严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工业污染问题严重,部分企业环保意识淡薄,违规排放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生态环境破坏严重,草原退化、土地沙化等问题亟待解决;三是环境风险事故频发,给当地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威胁。

为了有效应对这些环境问题,构建一套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通过环境责任保险,可以转移企业的环境风险,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责任感,促进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良性循环。

三、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一)制度设计原则在构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坚持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监管和引导方面的作用,同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二是坚持风险共担与责任明确相结合的原则,确保环境风险得到合理分担,同时明确各方的责任;三是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二)保险制度内容1. 保险对象:包括从事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企业、事业单位及个人。

2. 保险责任:主要包括因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害、财产损失以及治理污染所需的费用等。

3. 保险费率:应根据企业的环境污染风险等级、历史记录等因素进行合理确定,实行差异化费率。

4. 保险赔付: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保险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赔付,确保受害人得到及时、充分的赔偿。

《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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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篇一一、引言在今日的中国,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进程不断加快,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在这一大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环保手段和风险防控措施,正在越来越多的地区得到应用。

特别是对于内蒙古地区这样的生态大省,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尤为关键。

本文将对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进行深入探讨。

二、内蒙古地区环境现状及挑战内蒙古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和独特的生态环境。

然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也日益突出,如草原退化、沙尘暴频发、水污染严重等。

这些环境问题不仅对当地居民的生活造成影响,也对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战略构成了挑战。

三、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重要性环境责任保险是一种以保险合同为基础,以应对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保险形式。

它不仅能够有效地转移和分散环境污染风险,还能够促进企业加强环境保护,提高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内蒙古地区构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促进环境保护、推动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四、内蒙古地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构建(一)立法保障首先,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为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通过立法明确环境责任保险的适用范围、保险责任、赔偿标准等,使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有法可依。

(二)政策引导政府应出台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企业参与环境责任保险。

例如,对参与环境责任保险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政策支持。

(三)建立完善的市场机制在市场机制方面,需要建立完善的环境责任保险市场,包括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评估机构等市场主体。

同时,要建立健全的保险产品体系,满足不同企业的需求。

(四)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为了确保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需要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保险公司和企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要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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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论文摘要: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不断发生和公众环境保护意识的日益增强,中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亟待完善。

从中国建立环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着手,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为基础,对我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围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设想,以期能对中国今后制定环境责任保险法及其相关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帮助。

关键词: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基于环境污染赔偿责任的一种商业保险行为,是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

在这种保险机制中,排污单位作为投保人,向保险公司预先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则根据约定收取保险费,并承担赔偿责任,即对于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直接向第三人赔偿或者支付保险金。

随着现代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科学技术存在的局限性,即使是正常的生产作业也可能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而环境污染责任的认定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就形成了污染企业对受害人的侵权之债。

但由于环境污染损害往往会造成近天文数字的赔偿金,侵权企业常常无力负担,为了适当转移和分散这种污染赔偿责任,从而既使污染受害人能够得到补偿,也确保生产单位的经营活动能够继续进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机制应运而生。

一、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构建的理论支持1.环境污染侵害由私法救济到社会化救济由于当代社会环境侵权行为的特殊性,不论是侵权行为法遇到的理论困境还是现实问题,都导致在解决纠纷、填补利益的过程中面临诸多问题,要摆脱上述困境,就必须超出“损害要么由加害者承担,要么由受害人自担”的狭隘眼界,构筑环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即环境侵权所产生的赔偿责任不再由加害人独自承担,而是还要由国家、社会、法人组织或者社会上不特定的多数人来分担赔偿责任,使“传统的自己责任、个人责任原则下的损失转移转化为现代的社会责任原则下的损失分配、损失分散”,将环境侵权行为所生损害与责任保险、社会安全体制等密切衔接,从而使环境侵权损害的填补不再是单纯的私法救济,既及时、充分地救助环境受害人,又避免环境加害人因赔偿负担过重而破产。

2.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可持续发展实际上需要有效地解决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之间的冲突。

国家通过环境法来为环境污染或环境破坏设定可以容忍的限度,其目的即是为了满足整个社会对经济效益的追求。

然而在追求经济、促进社会发展的过程中,环境污染的发生不仅频繁而且后果严重。

单个污染企业承担责任的能力有限,致使污染受害者和公共环境损害往往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为分散企业环境污染赔偿责任,最大限度地保护受害者。

尽量减少社会和国家的损失,有必要探索建立我国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从而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和实现更加抽象的社会正义。

3.和谐社会实现的保障发展保险业是完善社会保障体制,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和谐社会的构建着眼于方方面面,对于民生的基本保障和实现是其追求基本价值之一。

如前所述,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就是对复杂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一种合理机制。

这一制度的构建不仅可以分摊污染者的赔偿责任,避免他们因无力赔偿而即将面临的悲惨命运,而且可以使被害人在损害一发生时就及时向保险人提出请求,迅速获得理赔,以填补其遭受的损失。

这样既节省时间和金钱,又避免了求偿无门的情形,还能减轻司法诉讼量,及时解决法律纠纷,从而实现高效诉讼的价值目标,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范围需明确的问题(一)关于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能否纳入承保范围目前在各国理论和实务中,对于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属于承保范围已成定论。

难点在于对于渐进性或累积性污染事故是否应该承保的问题。

1.从理论上探讨对于持续性污染是否属于可保风险的问题。

依照我国保险法律和保险实务,“可保风险”以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偶然性和不确定性为其根本特征。

持续性污染,从无限制的长期来讲,污染积累到一定程度,污染事故必然爆发,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合同与一般的保险合同一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会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期间。

在该期间保险事故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危险的发生并非保险人和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完全可以确认的必然事情,因此,符合“危险的发生存在可能”的特征。

同时,累积性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也是不确定的、事故造成的后果严重性程度也是不确定的,这符合可保风险的偶然性特征。

2.实务中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中国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是否可行当然,将所有的环境侵权行为都纳入责任保险的范畴无疑是最理想的。

但一项法律制度的实际效果,既与其法律规范的完善程度有关,更与其满足社会生活的需要程度,以及在程序上的可执行程度有关。

考虑到中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所依托的相关法律规范并不完善,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也需要一定的进程,再加之中国保险业特别是责任保险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将累积性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范畴条件尚不具备。

(二)关于生态损失是否应纳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所涉及的损失赔付范围有以下几种:第一,因环境污染而造成的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灭失而产生的损失;第二,因环境污染事故而产生的救助费用和诉讼支出,以及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三,由于环境污染而导致被保险人的财物损失;第四,因环境污染而导致的生态破坏而引起的损失。

一般来说,对于第一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的范围是毫无疑义的。

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于第二种损失列入损失赔付范围也是有法律依据的。

我国《保险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该法第51条还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但是,对于第三、第四中损失是非应当乃如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范围呢,目前尚未有定论。

三、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范围的思考(一)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的思考环境污染的发生形态有突发性和持续型两种。

突发性的环境污染在发生前没有明显的征兆,一旦发生损害立刻显现,受害人的受损程度的认定也较为容易。

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侵权持续时间长,侵权原因复杂,往往是多种因素复合累积的结果。

受害人对侵权行为的存在往往缺乏深刻的认识,以至对侵权行为何时发生、侵权人为何人都不知晓。

因此,对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损害进行救济是较为困难的。

环境责任保险作为对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方式,将所有环境污染损害都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无疑是最为理想的。

但鉴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水平、环境污染的现状及相关民事法律的完善程度,目前仅将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环境责任保险的承保范围是较为适宜可行的。

待条件成熟后,再将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纳入承保范围。

这类似于法国“分步走”的做法。

当然,扩大承保范围是大势所趋。

但这势必会增加保险公司的风险,使它们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而有可能不愿承保。

所以为了避免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持续性的环境污染事故,就需要政府在政策上予以扶持,对此中国在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可以采取以下几种做法:(1)注入保险基金;(2)由政府主持成立由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环境责任保险集团以分担承保的风险;(3)效仿法国的做法,成立一个专门负责环境责任保险的机构;(4)建立一个法定的环保监测部门,专门从事对有关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内的环境侵权行为的监测,分担保险公司在辨别、确定理赔范围时所花费的时间、费用及人力等资源,减轻保险公司的业务负担,使其成为保险公司的一个隶属部门专为环境责任保险这项保险业务服务,发挥其良好的补充减负之功效。

(二)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赔付范围的思考对于前面所提到的“第三种损失”,笔者认为,根据责任保险的特征原则上应该属于除外责任,比如因污染而引起的被保险人自己所有或照管的财物损失,以及由于环境事故而导致工厂全部或部分停产而引起的损失,被保险人自己的损失不是我们这里所要讨论的问题,可以从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设计上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

但对于自有场地污染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实践及其环境责任保险的发展历程纳入到损失赔付范围之内。

美国的判例一般认为公众的健康与安全较保险单的任何明示约定更为重要,当被保险人污染了场地而又无力治理时,损害的又会是公众环境权益了,所以从环境法的公益性出发应该将自有场地污染纳入到环境责任的赔付范围当中。

至于生态损失,笔者认为目前尚不宜纳入损失赔付范畴。

当然,随着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在法律体系的渗透,以及人类对于生物多样性、环境权的日益关注,生态损失的赔付将会成为法律所无法回避的一个难题。

当然考虑到我国目前环境责任保险才刚刚起步,不顾及实际情况将所有损失不加区分都纳入赔付范围很容易引发保险人因资金缺乏而无力支付巨额赔款的支付机制恶化,这不仅使环境责任保险无以为序,而且也极容易引起保险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混乱。

所以对于生态损失的保险赔付要依托于相关理论的进展,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高度发达的保险业。

参考文献:[1]周珂,杨子蛟.论环境侵权损害填补综合协调机制[J].法学评论,2003,(6).[2]CodeofFederalRegulation,Title40,Chapter1-EnvironmentalProtectionAg ency,SubchapterI-SolidWaste,264.140.[3]汪劲.环境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4]柯泽东.环境法论(二)[M].台北:台湾大学丛书编委会,1988:107.[5]熊英,别涛,王彬.中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J].现代法学,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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