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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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转让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范本

甲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乙方:(采矿权人)

经依法审批,乙方取得了(开采项目)的采矿权(采矿许可证号)。根据《云南省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进一步加强矿产

资源开采管理,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健康发展,达成如下协议:

一、开采项目概述

乙方取得的开采项目为,开采面积为平方公里,开采矿种,开采期限年月日至

年月日,实际批准事项以采矿许可证登记为准。

二、甲方的职责

(一)对乙方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

有偿使用费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监督乙方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发;

(四)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五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的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六向乙方提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咨询,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开矿政政务;

七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提出的申请事项;

八不得批准他人进入乙方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维护矿山秩序,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九甲方按规定返还乙方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十对乙方的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十一组织乙方按批准的矿区范围埋设矿区界桩;

十二对乙方的违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十三其他法定职责。

三、乙方的权利

一按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期限、开采矿种进行开采;

二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建设生产,根据矿山建设生产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三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四依法申请相应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等登记;

五对甲方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四、乙方的义务

一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采矿,向甲方报告建设和采矿进展情况;

二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三按规定填报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不得漏报、瞒报、弄虚作假;

四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五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的标准;

六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

七妥善处理与矿区群众关系;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

三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四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六、合同的终止

一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二乙方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采矿许可变更登记的;

三合同解除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终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为开采项目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七、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按法律规定办理乙方的申请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二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资料未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应当

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三因甲方的处罚违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法律规定作出赔偿;

四乙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的,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

条的规定处罚;

五乙方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六乙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七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

定处罚;

八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九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

八、附款

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二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备一份,州市国土资源局、省国土资源厅各一份。

甲方: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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