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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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订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已于2020年8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为满足生产经营、生活需要,以金钱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约定的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发生的借贷关系。

第三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管辖。

第二章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与效力第六条民间借贷合同依法成立,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七条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能够证明合同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八条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订立民间借贷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合同成立,对方当事人予以否认的,由主张合同成立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第九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支持,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

第十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利息,但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视为不定期借贷。

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借款,出借人可以随时要求还款。

第十一条民间借贷合同中约定了还款期限,但未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贷。

第十二条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与变更第十三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四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部分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未履行部分的利息;(三)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全部履行的,出借人可以请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汇总一、概述民间借贷是指社会上个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自愿组成的借贷关系。

在中国,民间借贷在经济生活中承担着重要的角色,为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了一定程度的资金支持。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行为的不断增多,其违约和风险问题也日益凸显,因此,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法律规定,以保证民间借贷活动的稳定和有序。

二、相关法律规定1.《合同法》《合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重要法律法规。

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借款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合同,乙方应当将借款用途用于与之约定的目的。

同时,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借款合同义务,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2.《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是国务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部法律法规。

其中,第四条规定,民间借贷应当是自愿的、平等的、合法的、诚信的,不得利用银行、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第九条也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一项司法解释。

其中,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当依据《合同法》、《民间借贷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4.《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关于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防范金融风险的指导意见》是国务院于2016年发布的一项指导意见。

其中,第五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严格审核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息、资质等,对各方信息进行真实性核实并予以保存。

同时,第六条也规定,借款人和出借人应当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进行交易,不得直接向社会公众进行借款和出借。

三、,民间借贷活动需要遵守一定的法律规定,以保证其安全、稳定、有序进行。

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

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民间资金借贷2024法律界定全解析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借人1.2 借款人1.3 借款金额1.4 借款期限1.5 利息1.6 还款方式1.7 违约金第二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2.1 合同成立2.2 合同生效2.3 合同的变更2.4 合同的解除第三条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3.1 借款人的权利3.2 借款人的义务第四条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4.1 出借人的权利4.2 出借人的义务第五条借款的发放与回收5.1 借款的发放5.2 借款的回收第六条利息的计算与支付6.1 利息的计算方式6.2 利息的支付时间6.3 利息的支付方式第七条还款的履行7.1 还款的期限7.2 还款的方式7.3 还款的逾期处理第八条违约责任8.1 借款人的违约责任8.2 出借人的违约责任第九条争议解决9.1 争议的解决方式9.2 争议的管辖法院第十条合同的附件10.1 借款合同附件10.2 还款计划附件第十一条合同的签署与保管11.1 合同的签署11.2 合同的保管第十二条合同的公示与保密12.1 合同的公示12.2 合同的保密第十三条合同的继承与转让13.1 合同的继承13.2 合同的转让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14.1 合同的解除14.2 合同的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合同主体及定义1.1 出借人:出借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提供资金给借款人,并同意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利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2 借款人:借款人是指在本合同中接受出借人提供资金,并同意按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1.3 借款金额: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填写具体金额],出借人同意向借款人提供该笔资金。

1.4 借款期限:本合同的借款期限为 [填写具体期限],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1.5 利息:借款人应按约定的年利率 [填写具体利率] 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按日计息,计息基数为借款金额。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民法典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的问题,下⾯由店铺⼩编为您详细解答。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什么 1、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规定是:(1)⾃然⼈之间的借款合同,⾃贷款⼈提供借款时合同成⽴;(2)如果当事⼈逾期还款的,需要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付逾期的利息;(3)如果当事⼈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没有利息。

2、法律依据:《中华⼈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七⼗六条、第六百七⼗七条、第六百七⼗九条、第六百⼋⼗条 ⼆、民间借贷仅有借条没有付款凭证可否起诉 1、凭借条可以进⾏起诉,但如债务⼈对款项是否实际交付提出异议的,按现有司法实践,⼈民法院通常会要求出借⼈本⼈或有关经⼿⼈员到庭,陈述款项现⾦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当事⼈和法庭的询问。

⼈民法院会根据现⾦交付⾦额的⼤⼩、出借⼈的⽀付能⼒、当事⼈之间的交易⽅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之间的关系等,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

律师建议对于数额较⼤的借款应以银⾏转账的⽅式交付给借款⼈。

2、借贷合同当事⼈既约定借款利息、⼜约定违约⾦的,如利息、违约⾦之和超过年利率百分之⼆⼗四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超过部分⼈民法院不予⽀持,且在债务⼈未提出抗辩的情况下,⼈民法院亦会主动进⾏审查。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最⾼,不能超过规定的36%。

⼀般都规定是在24%左右,如果是超过了国家规定的部分法院是不会进⾏保护的,⼀般都会予以驳回。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它问题可以点击下⽅按钮咨询,或者到店铺咨询专业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一次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19•【文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借款合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

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民间借贷即指以非金融机构为中介,一方向另一方提供资金的行为。

作为经济生活中一种常见形式的小额社会信用,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很重要的作用。

但是,由于现实中的信息不对称、债权债务人之间信任度不高、法律的裂缝等原因,民间借贷也难免存在着乱象,逾期不还、借贷陷阱等问题屡见不鲜。

因此,如何加强对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规制,成为当前社会治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研究现状目前,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主要依靠《合同法》、《借款合同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民间借贷协议文本示范》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实现。

但是,《合同法》等现有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监管尚存在不足,缺乏系统性和协调性,导致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乱象不断。

三、研究内容及结构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1.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

2.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

3.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

4.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

5.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

具体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1.1 研究背景和意义1.2 研究内容与结构第二章民间借贷的定义与特征2.1 民间借贷的定义2.2 民间借贷的特征第三章民间借贷领域的法律现状3.1 我国现有民间借贷法律法规3.2 民间借贷领域的违法行为形式第四章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4.1 法律法规缺失4.2 法律规制不严格4.3 法律规制协调性不足第五章国外民间借贷行业的监管经验5.1 美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2 英国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5.3 日本民间借贷的监管经验第六章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路径探究6.1 加强法律法规制定与修订6.2 提高监管力度和监管手段6.3 建立信用体系第七章结论7.1 总结7.2 展望四、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法和统计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相关案例以及民间借贷领域的统计数据与相关分析,深入剖析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对策。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

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最新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在民事领域内依法自愿订立的借贷合同,并非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开展的金融业务活动。

第三条民间借贷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合法的原则。

当事人应当依法明确出借利率和还款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表述,依据合法利率水平确定借贷利率。

第四条凡是民间借贷合同中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的,应当认定为“超高利率”,不得超出“超高利率”的部分,视为无效;若借款利率低于年利率24%的,不属于“超高利率”范畴,但仍应遵循法定利率上限规定。

第五条对于民间借贷合同中出现的债权转让,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

债权转让方应当书面通知债务人,并告知债务人该次债权转让是否为最终债权转让。

第六条无论是出借人、借款人还是债权转让方,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如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逾期利息等费用,同时,出借人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七条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出借人和债务人应当按照约定互相尽善尽美地履行义务。

借款人应当在还款期限内按时足额还款,保证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出借人应当在借贷合同约定利率范围内,提供合法合规的借款服务。

第八条民间借贷行为中,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时,应当从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出发,同时注重保护民事行为的诚信、公允。

第十条本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与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通知》同时废止。

本文档所涉及附件:本司法解释未涉及任何附件。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合同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1999年5月22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泛存在的于民间的⼀种⾦融活动。

民间借贷是⾃然⼈、法⼈、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借贷⾏为,相较于银⾏贷款更加⾃由,同时也增加了风险。

那么,即将正式颁布的民法典中是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解答,希望能帮助到⼤家。

⼀、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的相关规定如下:《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条规定:禁⽌⾼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当事⼈的交易⽅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然⼈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民间借贷是否属于⾼利贷⾼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额利息的贷款。

根据《中国⼈民银⾏关于取缔地下钱庄以及打击⾼利贷⾏为的通知》中规定:民间个⼈借贷利率由借贷双⽅协商确定,但双⽅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民银⾏公布的⾦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利借贷⾏为。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所以在实务中,界定民间借贷和⾼利贷主要标准就在与利率的⾼低,⾼利贷的利息⽐民间借贷的利率要⾼,并且过⾼的利息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以上就是店铺⼩编关于“民法典中如何规定民间借贷”的相关解答,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禁⽌放⾼利贷,且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可以到店铺进⾏咨询,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修正,该修正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等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一、民间借贷法律新法规是怎么规定的?(一)《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四百六十四条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民法通则意见》1、公民之间的借贷款,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其分期返还。

2、公民之间的生产经营性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生活性借贷利率。

如因利率发生纠纷,应本着保护合法借贷关系,考虑当地实际情况,有利于生产和稳定经济秩序的原则处理。

3、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借款双方因利率发生争议,如果约定不明,又不能证明的,可以比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5、公民之间的借贷,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在借款时将利息扣除的,应当按实际:出借款数计息。

二、民间借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如若出借人起诉借款人,可以在出借人所在地起诉管辖,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但若出借人答应借款给借款人后来又不借了,借款人起诉出借人继续履行,也可以到借款人所在地起诉,可以在借款人所在地管辖,又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

立法者为什么强调要达到被告就原告的效果,原因在于被告就原告一方面有利于保障原告的实体利益,另一方面有利于诉讼程序的进行。

此外,经过大量案例的分析,我们发现原告相对被告是诚信的一方。

其实我国并没有对民间借贷的这种行为专门的制定具体的法律法规,因为民间借贷也是同样受到我国民法总则的约束,双方因为借贷行为而签订的合同一般都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只要说正规的借贷,不存在着非法集资或者是超出高于银行利息的债务债权关系都是成立的。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范文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范文

《民间借贷主体的法律规制》篇一一、引言在当今经济社会,民间金融借贷已然成为重要的资金来源。

虽然国家及金融系统提供大量金融信贷支持,但在不少领域、尤其在偏远或中小型企业、城乡社区等领域,由于融资成本或监管政策的制约,民间借贷往往成为了解决资金问题的首选途径。

然而,伴随着其迅速发展的同时,法律规范问题亦不容忽视。

民间借贷的合规性和法律风险需要受到法律制度的约束和监管。

因此,对民间借贷主体进行法律规制,是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手段。

二、民间借贷主体概述民间借贷主体主要包括出借人和借款人两大类。

出借人是指将资金借给借款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借款人则是指因生产经营或生活需要而向出借人借款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此外,还包括一些中介机构如借贷平台等,它们在借贷过程中起到信息传递、撮合交易等作用。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一)立法规范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国家立法机构在制定法律时明确其重要性,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以保障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与公正。

这些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典》中的借款规定,以及一些地方政府针对当地民间借贷的规范政策等。

这些规定对于民间借款活动的流程、资金安全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

(二)风险控制与监管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规制的目的不仅是规范借贷活动,更在于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

首先,应当建立健全借款审查机制,要求借贷双方充分披露信息、审慎审查对方的资质与信誉;其次,完善利率限制与贷款额度的控制机制,以避免出现过高利息导致的“高利贷”问题;再者,加强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力度,确保民间借贷活动在合法合规的范围内进行。

(三)法律责任与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的民间借贷行为,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

例如,对于非法集资、高利贷等违法行为,应予以严厉打击和处罚;对于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借贷双方和中介机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同时,应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失信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提高失信成本。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

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与规制建议民间借贷是指由个人或小组之间直接进行的、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借贷行为。

与传统金融机构的借贷相比,民间借贷更加灵活、便捷,能够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

然而,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高利率、暴力催收等,因此需要进行法理分析并对其进行规制。

首先,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合同法角度进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遵循平等互利、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原则。

因此,借款人和出借人在进行民间借贷时应当依法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其次,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金融消费者保护的角度进行。

鉴于民间借贷往往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易,弱势方(借款人)往往处于较为不利的地位。

因此,应加强对借款人的权益保护,防止出现高利率借贷、强制签订借款合同等不合理行为。

进一步分析,民间借贷的法理分析可以从审慎经营的角度进行。

出借人应当审慎经营,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确保自己的资金安全,并合理确定借款利率。

借款人则应当审慎选择借款对象,了解借款用途,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偿还借款。

根据以上法理分析,对民间借贷的规制建议如下:1.加强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责任。

明确民间借贷的行为准则,建立合理的利率上限和透明度要求,规范借贷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

2.加强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

对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和排查,并要求出借人披露借贷活动的信息,提高借款人的选择和判断能力。

3.建立借贷纠纷解决机制。

设立专门的借贷纠纷仲裁机构或法院,便于借款人和出借人解决借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4.加强金融教育,提高借款人的金融素养。

通过宣传教育和培训,让借款人了解金融知识,提高风险意识和判断能力,避免陷入高风险借贷环境。

5.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促进行业自律。

通过建立行业协会或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和行为准则,加强行业自律,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在满足特定群体和个人的融资需求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制要:民间借贷在我国历史已久,但是限于我国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民间借贷一直处于灰色边缘,不被法律所认可与保护,但民间借贷的先天优势的存在让其发展势不可挡,关于民间借贷的合法化阳光化的呼吁声也越来越高,本文就民间借贷的合法发展前景予以展开讨论,并提出一些列对民间借贷合法化的法律规制的建议。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制一、民间借贷的概述1、民间借贷的定义民间借贷在我国最早期的表现形式主要为私人之间的借贷,伴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的形式逐渐多样化,开始形成了有固定组织形式的机构,我国目前民间借贷的形式主要包括:个人借贷、小额信贷公司、合会、标会、私募基金、地下钱庄、典当等。

从法律意义上讲,民间借贷是指区别于正规的金融贷款,存在于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企业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的统称。

在民间借贷的过程中,借方将一定数量的金钱转移给贷款方,双方约定贷款方到期返还借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或者免除利息。

我国目前法律规定,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的四倍方为有效的民间借贷,对于高出约定的利息,法律不予以保护。

2、民间借贷的特征:(1)参与主体与资金来源的广泛性,民间借贷的参与主体较为广泛,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如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其势头十分迅速,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受我国现行垄断金融体制的影响,银行基于其逐利性,一般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很难从银行获得贷款;另一方面,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不健全,担保制度未完全建立,财产的流动性较为灵活,故银行要承担较大的贷款风险,所以一般银行不愿意贷款给中小企业,这也给民间借贷的存在与发展提供了较大滋生的土壤与空间。

民间借贷日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的服务对象不同于银行等正规金融机构,其民间主体也十分广泛,其主体主要有个人、企业、私营业主、个体户等,与此同时,其资金来源也十分广泛,主要有城乡居民积蓄,生产经营资金,甚至包括向银行借入的资金以及向亲戚朋友等的借入资金。

(2)隐蔽性和融资范围的地域性。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近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也日益增多。

然而,民间借贷市场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亟待加强法律规制,以保护参与者的权益并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首先,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不完善。

当前,我国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等,面对新兴模式和新技术手段的应用,法律规范显得滞后。

比如,一些新型金融科技企业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借贷服务,却没有明确的监管标准和制度。

因此,加强法律规范建设,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类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助于维护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其次,相关监管机构缺乏有效的执法力度。

当前,监管机构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角色尚不明确,执法力度不够。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监管缺失,进行高利贷、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给社会带来一定风险。

因此,应当明确相关监管机构的职责,加强执法力度,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切实保护民众的利益。

再次,民间借贷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

在民间借贷市场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经常存在信息不对称的现象。

出借人难以获取借款人真实的信用信息,而借款人则面临高利贷和欺诈风险。

因此,建立并完善借款人和出借人的信用评估体系,提升市场透明度,有助于减少信息不对称,降低风险。

此外,民间借贷市场还面临合同纠纷难处理等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滞后性和执行难度,一些合同纠纷得不到有效解决,陷入僵局。

为此,应加强对借贷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机构的建设,提高借贷合同纠纷的解决效率,减少社会资源的浪费。

针对以上问题,可以采取一系列对策来加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规制。

首先,应着力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特别是针对新兴金融科技企业的监管。

其次,相关监管机构应加强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高整个市场的规范化程度。

同时,还应加强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宣传和教育,提高市民的金融素养,增强风险意识。

此外,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估机制,提供透明的信用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最后,加强合同纠纷的解决机构的建设,提高解决效率。

明间借贷法律规定(3篇)

明间借贷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在我国,民间借贷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长期以来在促进经济发展、满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活动的日益增多,相关的法律纠纷也逐渐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明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有价证券为标的物,进行借贷的行为。

民间借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1.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2. 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3. 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借贷;4. 其他具有借贷性质的合同关系。

二、民间借贷的法律特征1. 主体多样性:民间借贷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受行业和地域限制。

2. 标的物特定性:民间借贷的标的物通常为货币或有价证券,具有一定的流动性。

3. 借贷关系的平等性:民间借贷双方在借贷过程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4. 借贷关系的期限性:民间借贷通常具有一定的期限,借贷双方应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

三、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1. 借贷合同的订立《合同法》第196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一定金额的货币,贷款人到期返还本金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2. 借款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百分之三十六,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3. 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支付《合同法》第205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民间借贷需法律规制
但 是 . 民 间 借 贷 完 全 是 按 照 自我
自愿 地设 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 权利 义务 关 系。 当事人 可 以 自由选择
相 对 人 、自由 约 定 契 约 内容 、自由 选 择 契 约 方 式 . 任 何 一 方 不 得 把
自 己的 意 志 强 加 于 另 一 方 民 间
责任 编辑/ 卫科 邵
囡 RS0l D2o J 16 0
讨 的 问题
民 间借 贷 是 不通 过 已经存 在 的金 融机 构 ,而在 个人 与 个人 之
间 、 人 与 企 业 之 间进 行 的 一 种 借 个
需法律规制
问 题 的 批 复 》 指 出 :公 民 与 非 金 “ 融 企 业 ( 下 简称 企 业 ) 间 的 借 以 之
贷活动 。简单地讲 , 间借 贷应该 民
经 济 组 织 不 能 以 任 何 方 式 向 社 会
用 ,还要 有 效 地 对其 风 险进 行 监
控 和 预 防 。 我 们 呼 吁 对 民 间 借 贷 须 进 行 规 范 .将 其 纳 入 现 行 法
治轨 道之 内
机 构 确 定 下来 。 虽 然双方 当事人
可 以对 合 同的 内容 进 行 协 商 , 借 但
贷人能否成功 进 行融 资 , 主动权 与 决定权主要 掌握 在金 融机 构一方
最 高人 民 法 院 《 于如 何 确 关
认 公 民 与 企 业 之 间 借 贷 行 为 效 力
( 者 单位 : 南省 孟 州 市人 作 河
民法 院)
公 众集 资。 第二 , 资方 式是否 合 法。企 集
法 向社 会 集 资 :企业 以借 贷 名 义
向 社 会 公 众 发 放 贷 款 :其 他 违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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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资金 的市场供求 ,也使 民间借贷 透明
化, 更有利于监管。
权利义务上 , 严重失衡 。民间借
贷 的利率普遍高于银行贷款 , 尤其是 以周
转性的 民间借贷利率最高 , 月利率可 以达 到千分之三十 , 甚至更高 。贷款人可 以从 民间借 贷 中获 取巨额 利益 ,而无 刑责之 虞。 然而 , 借款人在支付高额利息的 同时 , 可能还要面临刑法的制裁。 导致 了借贷双
完善借 贷信息备 案 、查 询和 风险预警 系
统。
首先 ,应 明确 政府相关 职能 管理 机
构, 建立起 自下而上 的民间借贷 登记备案
制度 。该机构可以是人 民银行 , 也可以是
各 地 金 融 管 理 办 公 室 , 超 过 一 定 数 额 的 对
是 因为 自身原 因不能支 付本息 而出现 违
Z HE l NG E JA C0N OMY. 2 1 2 Ol .2
以加 强规范管 理 ; 确立 民间借 费用 , 就属于合法 的借贷形式 。 这样 , 体现 刑罚标准 , 导致 民间借贷 在合 法与犯罪之 为的概念 ,
间往复徘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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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行为 主体间 的权利 、 义务关 系 , 并对其 借贷 方式 、 限 、 期 利率 、 用途 作 出 明确规 定; 设立 民间金融行为 管理机 构 , 在法律 上明确其地位 和作用 。
服务机构 ,可 以对借款人 的借款用途 、 经
身 份 合 法 化 。 相 比正 规 金 融 , 民
操作程序 、 风险控制体系 、 债权债 其 次 ,用 民间 自律 的方式 来约 束行 营 隋况 、
间借贷具有 正规金融 无法 比拟 的优势 , 应
为, 对小额借贷 实行登记 管理 , 并放 宽对 务处 置办法 等细节 问题进行 专业分 析检
时 , 客 观 条 件 允 许 的 情 况 下 , 展 中介 在 发
体办理借贷登记 , 可以明确 规定豁免相关 间借 贷强制备 案机制逐 步培养 借贷 资金 努 力充实完备 民间借贷 信息 监测 的基本
数据, 为双方 当事人作 出决策提供真实可 靠 的信息 , 降低借 贷风险 , 步培养 民问 逐 借 贷双方 的金融风险意识 。
家除 实现 由刑 事打击 向行政监 管的转 向 外, 还必须将 民间借贷执行 所依靠 的信用
机制 和借贷双 方 的 自律机制纳 入正规 金
法律规范的路径选择
最好 的法 律是 自律 。规范 民间借贷 行为, 要真正从利率控制为 主转 向规模控 制 为主 , 从事后刑事打击为 主转 向过 程风 险预警 揭示 为主 , 出借人赚钱 归己亏损 从 找政府转 向市场选择 风险 自负 , 着重 培养 借贷双方的市场 精神与风险意识 , 唯有 也 如此才能真 正杜 绝集 资诈骗 、 非法集 资等 犯罪行为的发生。
借 贷利率 的限制 。世 界扶贫 协商小 组对 4 0多个发展 中国家的研究表 明 ,利率上 限的设定 ,容易导致市场竞争 的不 充分 , 最终伤 害到贫 困人 口。 竞争是降低 民间借 贷成本 和利率 的唯一有效方式 , 低利率 的 借贷不但没有降低收入 的不平 等 , 相反却
加 剧 了这 种 不 平 等 ,还 容 易 导 致 权 力 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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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的制度范畴 , 建立多层次的信 用担保 并
金融市场 的监测 中来。 为鼓励 民间借贷主
税 费 ,并提供相关法律及信息查询 服务 ,
机制 , 民间借贷的风险社会化 。通过民 将
供需双方 的风险意识 , 增加 贷款人对 借款 人的实时监控与制约 ,确保社会稳定 , 防 止社 会闲散 资金对社 会稳定 的冲击 。同
约时 , 贷款人应 当通过 民事诉讼 的途径救 济 自身权利 , 而非 向公 安机关报 案对 借款 人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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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精 神盈 亏 自负 、 风险 自担 、 自由平等 的
核 心价值严重偏离 。 国家通过刑事途 径解 决 民间借贷这一 民事 纠纷 , 无疑会导致贷 款 人对异化 的公权 力 的膜 拜和 市场经 济 精 神的萎缩 。
再 次 , 民间借贷监管必须建立风险 对
预警 系统 。Βιβλιοθήκη 宏 观上 , 可设立 由专家组成 的风险评 估机构 , 与监 管部 门配合 , 监测 区域内各种 风险 , 并进行追踪分析 、 预测 ,
建 立 警 报 发 布 机 制 , 各 类 较 大 的金 融 风 对
信息阳光化 。 对于 民间借贷的监
民间借贷 , 强制规定办理登 记备案。对其
他情 形的 民间借贷则依 据借 贷双方 当事
风险社会化。在管理方式上 , 国
人 的 申请 , 民间借 贷的借 贷主体 、 对 借贷 金额 、 借贷期 限 、 交付时间 、 借贷 目的和用
途 、借贷利率和其他特别事项进行 登记 , 逐 步将 民间融 资的发 展变化 纳入到 整个
以立法的形式 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地位 ,
创造一个公平 的市场环境 , 民间资本放 将
测, 进而为借贷双方提供风险评测服务。
管 , 完成 从 “ 父型 ” 慈母 型 ” 应 严 向“ 的转 变, 具有 自下而上 的现实关爱 , 帮助投 资
者降低风险 , 拓宽投资渠道 。在监 管方式
险的危害 程度进行 评估 ,并提 出应 对措
由事后 处罚 向事前 监管转 变 , 由对 利 施 。 方权利义务 的严重失衡 , 违背 了法律公平 上 , 正义 的价值追求 。另一方 面 , 民间借贷 率监管为主 向规模监管为主转变 , 立并 在 建 纠纷 中 , 贷人在无法收 回本金之时则通 放
过非 民事诉讼 的途径予 以解决 , 请求 国家 追诉刑事犯罪 , 以弥补个人 因民事行为决 策失误而带来 的损失 。 这种 思想与市场经
最 后 ,民间借贷出现违约情形时 , 宜
首先作 为民事纠纷处理 , 不宜动辄启动刑 事程序。如上文所述 , 民间借贷是一种典 型的 民事 法律行 为 , 无诈骗 情节 , 若 仅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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