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知函(财税〔2016〕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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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函
尊敬的XX业主您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及近期成都市地方税务局的相关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向地税申报的住房(包含家庭改善性住房),契税征收审核为全国范围内,在契税审核时以家庭为单位征收,在优惠政策范围内的购房人需享受政策优惠的,须购房人及家庭成员带上身份证(未成年人带上户口簿)原件到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打印《个人房屋登记记录》,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须到我公司重新补签《诚信保证书》。

如果需要放弃享受优惠政策请填写《放弃优惠申明》,取得上述资料后交回到我公司用于办理契税优惠政策,以办理房屋权属证明。

否则,税务部门将一律按总房价的3%征收契税。

优惠政策范围: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含购房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及以下,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及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及以下,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及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因您购买的该套房屋正好符合财税〔2016〕23号,属于享受优惠政策范围。

因此,请您尽快到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打印《个人房
屋登记记录》。

请您于取得《个人房屋登记记录》后X日内资料交回我公司,
以继续办理契税审核及房屋权属证明。

并且产权证书领取时间从资料
归还之日起开始计算。

若您无法取得该优惠凭证,按照总房价的3%缴纳契税后,静候领
证通知,谢谢您的配合。

如您既无法提供该《个人房屋登记记录》又未足额缴纳总房价的
3%契税,我司将顺延您该套房屋的权属证明办理期限,敬请谅解。

我公司地址及电话:
X
打印《个人房屋登记记录》的地址:
1、西华门街32号
2、锦城大道999号
后附:财税〔2016〕23号
我公司已尽告知义务,若因您自身原因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或逾
期办理产权转移登记,则我司将不承担违约责任。

XX
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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