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范文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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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
最近学校组织学习了《学校安全条例》,该条例共计六章六十三条,涵盖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

条例指出: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保障学校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幼儿、幼儿家长的共同责任。

全社会应当支持学校安全工作,依法维护学校安全。

学校应当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规划、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安全。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公办中小学校和公办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指导学校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定期组织对学校负责人、安全保卫人员等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学生家长应当提高安全保障和风险防控意识,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工作。

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的,其家长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

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管理制度,服从学校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鼓励学生家长为学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分担学生在学校期间因意外发生的风险;鼓励社会力量设立学校安全风险基金或者学生救助基金,健全学生意外伤害救助机制。

学校应当开设安全课程;针对学生群体和年龄特点,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开展禁毒和防范网络沉迷、诈骗、溺水、欺凌、暴力以及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自救与互救等专题教育;通过互联网安全教育平台、专题讲座、志愿服务等方式,对学生、学生家长进行安全教育。

鼓励中小学校、幼儿园与社区、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合作,建立学校安全志愿者队伍,在上下学时段维护学校以及校门口秩序。

学校应
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教师以及其他职工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不得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发现学生心理、行为异常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时,应当及时报告学校,并告知学生家长。

学校应当关注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的在校情况,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其家长,并安排适宜的教育教学、社会实践等活动,预防意外事故的发生。

学校发现学生有欺凌和暴力行为,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帮助受伤害者,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完成调查,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置;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

通过学习《学校安全条例》,我深刻的认识到,作为一名教厨师要时刻谨记“安全第一”的原则,充分发挥家长、社会的作用,形成教育合力,共同保证学生的安全。

学习《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二)
《条例》的颁布和实施,为我们提供了一个促进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有利契机《条例》在国家新《义务教育法》立法精神的指引下,进一步明确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为在新的起点上更好地实施九年义务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将素质教育上升为法律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将促进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教育公平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强教育问责,对各级政府履行义务教育责任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的这些规定,对于我市落实科学发展观,对于进一步明确政府职责,规范政府行为,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办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必将为进一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
提升我市义务教育的质量水平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所以,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是当前各级政府、政府各职能部门、学校以及社会相关方面共同责任。

就当前,我们贯彻落实《条例》,努力提升全省的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应重点做好的一下几项工作:
一、是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管理。

《条例》第三条规定“义务教育是全省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作为公益事业,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予以保障。

《条例》第六条对各级政府保障义务教育的职责进行了具体分工,规定“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二、义务教育的组织实施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在经费保障、学校规划建设、教师配置和工资福利保障、德育基地和校外场所建设等方面,都需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密切配合,共同完成。

《条例》在多个条目中,都对政府各职能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提出了明确要求。

《条例》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做好相关的义务教育实施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公安、工商、文化、交通、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中小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调整、配备教师,确保教师的学科、年龄和职务结构合理,重点保障生源分散、教学点较多的偏远农村地区教育教学基本需要”等。

市、区(市)教育行政部门与财政、
人事、编制、建设、物价、公安、文化、城管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推动义务教育发展。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

作为初始的学校教育和覆盖最广泛的教育,义务教育是提升国民素质的基础性工程,是社会公平的起点,是最能体现社会公平的领域。

近年来,我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和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加强薄弱学校改造,大力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很花课程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义务教育实施水平显著提高。

但是,还应该看到,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们义务教育发展还存在一些问题。

主要表现为:义务教育发展还不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校际之间差距还比较明显;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任重道远,教师的年龄结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还不能适应实施素质教育的需要;优质教育资源和教育教学质量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接受高质量教育的需求;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经费保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完善。

学习《学校安全条例》心得体会(三)
《条例》明确,学校安全工作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遵循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属地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体现了新时代学校安全工作的基本导向和定位。

学校安全工作涉及社会不同主体,关系各类安全的各个方面,为推动形成完善的学校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体系,《条例》明确了各方的职责义务。

强化政府的托底责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校安全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有关部门参与的安全保障与风险防控机制,纳入教育督导,保障学校安全工作经费,按照国家规定对学校进行规划、选址,保障选址安全,为公办中小学和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安员。

详细列明了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职责。

明确学校履行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学校主要负责人对校园安全全面负责。

规定学生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和有关部门做
好学校安全工作,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服从学校安全教育和管理。

学校直接面对学生,具体实施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是校园安全工作的主体。

《条例》系统、全面规定了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职责,细化了学校对学生、学生家长、教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和方式,规定学校应当确定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器材,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针对未成年学生、幼儿的特点,规定了中小学、幼儿园实行封闭式管理、加强幼儿保育监管、上下学时段维护校门口秩序、易拥挤场所时段专人疏导、对低年级学生和幼儿实行交接制度;将安全覆盖到学校每一个角落,规定了学校对校内建筑物、构筑物、悬挂物、校门口、特种设备、宿舍、教学实验室、道路、车辆等设施、设备、场所、区域的安全管理;对当前社会关注度较高的学校消防安全、网络安全、食品安全、卫生安全、集体活动安全、实习安全也做了具体规定。

此外,《条例》规定了学校制定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建立考勤制度以及关注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其他生理心理异常状况学生,体现学校在安全工作中的人性关怀。

《条例》完善了应急处置与事故处理,明确学校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预案启动、报告等程序;出现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突发事件,相关部门应当通知学校,学校应当采取防范避险措施;明确新闻媒体报道应当遵守的规范,规定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针对实践中多发的家校纠纷甚至“校闹”现象,规定学校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设立学校安全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学校安全事故民事赔偿纠纷;发生学校安全事故,学生家长、学生以及其他人员不得干扰事故处置和调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学校应当立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维护教育教学秩序。

面对学生欺凌、暴力和校园性侵犯事件,《条例》明确规定将防范欺凌、暴力等专题教育内容纳入安全教育范围,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制止欺凌、暴力行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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