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销中心管理规章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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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一、目的
为使公司的业务和生活秩序得以高效运转,使员工有章可循,有律可依,公司在法律允许范围内,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定此制度,本制度尚未提到者,按总经理决策执行,本公司会适时依法对制度做出修改与增减,其解释权归本公司总经理室。
二、适用范围
1、本公司员工之管理,悉依本规章之规定办理。
2、本规则所称员工系指编制内任用之人员,其他约聘人员之管理,除适用本规则规定外,另外相关之权利、义务,以约聘文件所载为准。
第二章招募与任用
一、招募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实际需要,必须外聘人员时,由单位主管提出申请,呈报部门最高主管核准后交人事单位办理招聘事宜。如为编制外之外聘人员,须经经理核准后,方可交由人事办理。人事单位得视情况经由张贴公告、登报、引荐、校园招聘等方式获得应征人员资料。
二、人员任用原则
本公司各级员工之任用以学识、思想、品德、能力、经验、体格、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工作为原则,有下情形之一者,不予雇用。
1、曾在本公司被辞退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2、通缉在案尚未撤消或判刑在案者。
3、患有精神病、传染病或其它重大疾病者。
4、体格检查不合格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6、未能缴验本人有效之正式身份证正本者。
7、吸食毒品或其他代用品尚未戒除者。
8、品性顽劣,经其他公私机构解雇者。
9、依国家政策不得雇用者。
10、其他原因致本公司不宜雇用者。
三、甄选程序
1、应征者向人事单位领取应征人员基本资料表并亲自填写。
2、人事单位对应征者各项资料(如:身份证、毕业证明等)作初审,并挑选全格者安排面试,并得视职务需求作必要之测验。
3、甄选时,用人单位得视需要会同人事单位共同进行甄选。
四、报到手续
核定录用者,应依人事单位之通知日期报到,报到时应办妥下列事项:
1、缴验有效之正式身份证正本
2、缴最近三个月内拍摄之一寸彩色照片五张(照片须于背面写上本人姓名)。
3、缴验有关学历证件。
4、至本公司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五、试用考核
核定录用者,业务员试用期为一个月,办公职员试用期为两个月。各单位参照试用人员之专长及工作上之需要,施以必要训练,以考核试用人员是否符合需求。如试用不合格提报人事单位予以辞退。
A、财务人员
1、财会专业中专以上学历。
2、具有本地担保人资格。
3、与公司签订正式合同。
4、试用期为三个月。
B、职员
1、有经验者:视其学、经历与本公司所需工作之相关程度,再比较公司内职位类似程度人员之职位后,核给适当的职位;主管职位若干工作经验为公司特殊需求,经批准者比照任用。
2、无经验者按下列标准核定:
高中/中专以上文凭,根据职位定择。
C、业务员
1、有经验者:有经验者:视其学、经历与本公司所需工作之相关程度,再比较公司内职位类似程度人员之职位后,核给适当的职位;主管职位若干工作经验为公司特殊需求,经批准者比照任用。
2、无经验者:初中以上学历,形象端正,口齿清晰,头脑灵活,吃苦耐劳,踏实负责有上进心。
第三章服务
一、服务守则
1、本公司员工应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及工作守则,应忠勤职守、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服从各级主管之指挥,不得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责。下属应有尊重主管职权之义务,如有不同意见,应婉转相告或书面陈述,一经上级决定,立即遵照执行;主管应有协助下属成长之雅量。
2、本公司员工对内应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损耗、提高品质、增加生产,对外应保守业务或职务上之机密,不浪费、不化公为私,不断提升个人素质与知识技能。
3、除紧急状况或奉命陈述外,本公司员工对于职务及公事,均应循级而上,不得越级呈报。
4、本公司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擅离工作岗位,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在指定地点,并依规定办妥会客手续;若有公事外出需办理公司申请。处理私事需依规定请假。
5、本公司员工不得携带危险物品、凶器、录像机、易燃、易爆及违禁品进入本公司所属区域。
6、本公司员工不得翻阅不属于自己管理之文件、图面或业务与技术上之资料,且禁止将公司之文件、资料泄露给不相关人事。注意个人及公众卫生,切忌不良嗜好。
7、于本公司任职期间,因工作关系而产生之著作、专利权、其权利属于本公司。
8、未经许可,禁止擅自集会、结社、提示文书或有宣传广播之行为,违者除辞退外并送公安单位处理。保持公司信誉,不作任何有损公司信誉行为。
9、除办理本公司指定之职务外,禁止擅用本公司名义。
二、假别/管理规定及请假手续
A、假别:本公司员工除公司规定的假日外,依各种状况之不同,可请之假别计有公假、丧假、婚假、病假、事假、公伤假、产假七种。
B、管理规定
假别给
假
天
数
请假原因应缴证件薪资
说明各种假别都
以半小时为最小
计算单位(含路
程假期在内)
公假公务确有需要且经
相关主管核准或指
派者
缴验相关主管签章
之证明。
照给
给假天数的核决权限由
相关主管签准
丧假七天
配偶或直系亲属丧
亡(亲生父母及子
女)死者当地村委或区
委会死亡证明书及
具亲属关系之户籍
证明。
照给
1、超过天数以事假方
式处理。
2、证明文件应于请假
后一周内(并同时配合
薪资计算作业)补齐,
否则以事假方式处理三天
兄弟姐妹、直系祖
父祖母丧亡。
婚假七天本人结婚(本公司只
允许一次婚假,即
初婚可享受此假)。
政府发给之结婚证
明
照给
1、须于公司服务一年
以上,可享受此假;婚
假须连续,不得分次申
请。
2、超过天数以事假方
式处理
3、证明文件应于请假
后一周内(并同时配合
薪资计算作业)补齐,
否则以事假方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