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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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1专题辅导(3)---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一)概念: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二)地位: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征的依据,也是研究其他层次犯罪客体的基础。

二、同类客体

(一)概念: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二)地位:犯罪同类客体的划分,是根据犯罪行为所危害的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的科学分类。我国刑法分则根据这一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分为十大类。只有依据同类客体,才能对犯罪作科学的分类,建立严格的、科学的刑法分则体系。

三、直接客体

(一)概念: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二)地位:犯罪的直接客体是决定犯罪性质的最重要因素,揭示了具体犯罪所危害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该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三)种类:

(1)根据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单复

简单客体,是指一种犯罪行为只直接侵犯一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复杂客体,是指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两种以上的具体社会关系。

(2)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将复杂客体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随机客体。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

次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较轻的、刑法予以一般保护的社会关系。

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而出现的客体。

(3)以具体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是否具有物质性为标准

对物质性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产生物质性的损害结果。

对非物质性客体侵害的标志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

刑法学1专题辅导(4)---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一)概念: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二)特征:

(1)客观实在性,表现为它一经犯罪行为作用,就成为客观的存在,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2)可知性,表现为尽管其纷繁复杂,但是可以被人们所认识。

(三)特点:1.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

2.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

3.犯罪队形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

(四)分类:

①依物质表现形式,犯罪对象包括物体和人体两种。

物体是指货币、物品等一切具有价值、归属关系的东西。

人体是指人的身体,受犯罪行为作用主要表现在其生命、健康、名誉等受到损害或胁迫。

②依有无特殊限制,分为普遍犯罪对象和特定犯罪对象。

普遍犯罪对象泛指人或物而不加任何限制。

特定犯罪对象指某种特定范围内的人或物。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一)联系:

(1)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2)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

(3)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二)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而犯罪对象则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刑法学1专题辅导(5)---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犯罪客观方面是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二)特征

(1)法定性

(2)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

(3)是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有所侵犯的客观事实特征

(4)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核心因素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1)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是一切犯罪构成要件的核心要件;

(2)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的要件;

(3)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只是某些犯罪成立在客观方面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传统刑法理论中:危害行为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犯罪的方法、时间、地点则被称为犯罪客观方面的选择要件。

▲刑法因果关系不是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研究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1)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2)有助于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3)有助于区分犯罪完成与未完成形态的界限

(4)有助于正确分析和认定犯罪主观要件。

(5)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在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二)特征:

(1)客观上:是人的身体动静(有体性)

(2)主观上:是基于行为人的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有意性)

缺乏有意性的行为:(1)人在睡梦中或处于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2)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

(3)人在身体受到强制情况下的行为。。

(3)法律上:是对社会有害的身体动静(有害性)

●争议:言论是否治罪

我们:语言本身并非行为,不可能成立犯罪;但发表言论的有意识、有意志的身体活动若具有社会危害性,可能构成犯罪。

(四)形式:作为与不作为。

二、作为

(一)概念: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二)特征:1.危害行为的三个特征

2.只能以身体活动实施

3.违反的是禁止性规范

(三)实施方式:

(1)利用自己身体的作为。

(2)利用物质工具的作为。

(3)利用自然力的作为。

(4)利用动物实施的作为。

(5)利用他人实施的作为。

三、不作为

(一)概念: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二)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作为的特定法律义务

2.行为人有能力履行特定法律义务

3.行为人没有履行作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

(三)表现形式:身体的静止、消极,但并非绝对。在某些不作为犯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积极的身体活动,如偷税罪。

(四)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1)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不仅指刑法明文规定的义务,而且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一切行为规范的总和,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条例、规章等等。非刑事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只有经刑法认可或要求的,才能被视为作为义务的根据。换言之,只有当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成为刑法规范所要求履行的义务时,才是不作为法律义务的根据。

(2)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行为的前提是担任相应的职务或从事相应的业务。在认定时,要注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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