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

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苏交质[2000]7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市场行为,发挥监理在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控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交通建设工程系指公路、水运基本建设工程及其附属工程。

第三条国家、部、省和地方重点交通建设工程项目及总投资超过3千万元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应当实行招标投标,养护工程可参照执行。

重大交通建设工程项目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第四条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具有交通部或省交通厅核发的与招标的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和资信登记证明或专项工程监理资信证明,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第五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价格、服务质量、监理业绩、社会信誉择优选择监理单位。

第六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作由项目法人(即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县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质量监督站为具体办事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省交通厅负责国家投资的大中型项目、国道干线、主要港口及交通部补助、省投资或控股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交通局负责省补助、市、县(市)投资的交通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交通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已于xx年5月8日经第6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有关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方法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工程,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平安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平安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视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视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立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方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认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都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交通主管部门投诉。

第七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信用档案体系。

信用档案中应当包括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企业和人员的根本情况、业绩以及行政处分记录。

第八条依照本方法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公路工程工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 初步设计文件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二) 建立资金已经落实;(三)工程法人或者承当工程管理的机构已经依法成立。

第九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方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工程、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工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79号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完善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及养护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公路工程项目(含PPP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招标代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以及养护工程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试验检测、咨询服务等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四条山西省交通运输厅(以下简称“省厅”)负责本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厅具体负责省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公路局具体负责普通干线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具体负责运营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设区的市交通运输局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建高速公路新(改)建工程和农村公路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以上各具体承担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统称为“项目监督人”。

第五条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招标投标有关资料向项目监督人进行填表备案(表格见附件1)。

备案部门若发现备案文件内容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规定的,应督促招标人进行修改。

第六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5.08•【字号】皖政办[2004]25号•【施行日期】2004.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04]2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五月八日安徽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项目管理权限,负责对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建设、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章招标、投标第四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向项目审批部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拟定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以及国家出资项目的招标范围,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

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应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三条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布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监理的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招标公告;2. 投标邀请书;3. 工程概况;4. 投标文件的组织和要求;5. 投标人资格要求;6. 投标文件评标方法;7. 投标保证金要求;8. 招标文件的购买和提取;9. 招标文件的修改和补充;10.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通过媒体发布,同时提供纸质版和电子版。

第三章投标人资格审查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资格:1. 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条件;2. 具备相应的监理工程施工管理能力;3. 有良好的工程信用记录。

第八条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应当公开、透明、公正。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设立专门的资格审查组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组由监理专家、法律顾问等构成。

第四章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递交给招标人。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 投标报价;2. 投标人基本信息;3. 项目经理及监理人员的履历;4. 监理服务方案;5. 监理工作组织和管理措施;6. 监测和评估方法;7. 监理工程施工质量保证计划;8. 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

第五章投标文件评标与中标结果公示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并通知中标人。

第六章合同签订与履行第十六条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签订监理合同。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招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最新版】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公路工程施工以及公路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服务。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标准招标文件,负责国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负责制定适用于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资料备案程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文件,负责本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的监督管理等工作,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四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行信息公开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社会公众可以通过各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一)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公示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的关键内容;(二)招标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中的关键信息,评标阶段否决投标的依据和原因等信息;(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进行公告;(四)对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以及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在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恶意投诉等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处理,并将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告并记入相应当事人的信用档案。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

浙江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施行细那么2007年修订〕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法?和七部委?评标会和评标暂行规定?、?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理?及?浙江建立工程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路、水运工程建立实际制定本施行细那么。

第二条凡列入公路、水运新改〕建方案总在3000万元以上或单项监理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工程都应按本施行细那么进展。

严禁任何和个人将依法必须的工程化整为零或以其它任何方式躲避。

第三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老实信誉的原那么。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依法由人负责。

任何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监理活动。

第五条全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按理权限分别由、委〕负责。

一〕权限划分:1.高速公路含连接线〕、国道新改〕建工程、“四自〞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公路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2.沿海万吨级码头、级骨干航道、“四自〞航道和总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新改〕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负责或由委托工程所在地委〕负责其它水运工程的施工监理活动的行政监视理工作由各委〕负责。

二〕理职责:1.贯彻执行、有关施工监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公路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施行或细那么;2.审查、核备资格预审、、资格预审结果、评标会、评标结果和签订的合同协议;3.依法对工程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执行情况进展检查监视进步工作的效率和透明度。

防止擅自简化根本建立程序和程序或其他越权行为;4.依法指导、监视施工监理活动并受理、、处理活动中的投诉举报总结交流施工监理工作经历。

三〕核备程序:1.理的工程工程由委〕审核后报核准或备案。

2.委〕理的工程工程由各委〕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交通工程质量监视部门受同级交通主部门委托负责对施工监理工作的监视和理。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办法的全文,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第8号【发布部门】交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9.08.26【实施日期】1989.10.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8月26日交通部令第8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公平竞争,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在投标者自愿的前提下,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第三条凡列入国家和地方公路建设计划的公路基本建设工程项目,除利用外资的项目需通过国际招标及个别不宜招标的项目外,都应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四条凡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具有与公路工程规模相应等级资格证书的施工单位,均可参加投标。

第五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管理工作,按工程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交通部和地方交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交通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机构,负责招投标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公路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有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杜绝一切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单位(即建设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定标的能力。

招标单位可以委托或指定符合上述条件的工程咨询、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及其他相当机构,负责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八条实行施工招标的公路工程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和概算文件已经审批;(二)已正式列入国家或地方公路建设计划,建设资金已落实;(三)征地拆迁工作已基本完成或落实,能保证分年度连续施工;(四)标书已编制完毕。

第九条招标可采取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晋交建管【2011】618号)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路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等部委《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2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第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第27号令)、《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境内公路工程招标代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条公路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并按照以下规定实施行业监督管理:(一)采用省投省建、以省交通运输厅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和B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省交通运输厅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活动邀请省人大财经委、省人民检察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办公室实施联合监督;(二)采用省投市建、市投市建和以市人民政府为建设管理主体的省市共建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市人民政府监督管理。

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环节参照省投省建项目实施联合监督;(三)采用BOT方式建设的高速公路新建项目由项目法人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四)运营高速公路改建项目和普通干线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按照项目管理权限监督管理;(五)农村公路新建、改建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四条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一)达到招标标准的项目是否被拆分支解规避招标,或者以其他形式规避招标;(二)是否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三)应公开招标的项目是否在指定媒体上发布了公告,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报批程序;(四)专家抽取、资审、开标、评标和定标等过程是否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五)是否有虚假招标、串通投标等违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六)有无违法指定招标代理机构,违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行为;(七)是否执行了回避制度;(八)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招标投标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5.12.08•【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施行日期】201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招标投标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6年第5号令发布)

招标人 分标 段进 行施 工监 理 招标 的 .标 段 划分 应 当充分 考虑
有利 于对 招标 项 目实施 有效 管理
公 正和诚 实信 用 的原则 。
第 四条 监 督管 理 。 交通 部负 责 全 国公
路 工程 施工 监理 招标投 标 活动 的
和人员 信用 档案 体系 。
信 用 档案 中应 当包括 公路 工
CMUITNSNADA0 S . ・ 政 策 与 法 坝 OMNAOST DR 1NSEo6 C I A 1 IUN1 5
进行 邀请招 标 :
( ) 一 技术 复 杂或者 有特 殊要
人 或者 潜在 投标人 的资格 条件满
报 县级 以上 地方 交通 主 管部 门备 案 并公示 。 ( 十一 ) 标人 发 出 中标 通知 招
书。
足招标 文件 规定 的最 低 资格 、信
誉 要求 的基 础 上 ,招 标人 对投 标 人或 者潜 在投 标人 的施 工监理 能
力 、管 理 能 力 、履 约 情 况 和 施
求的; ( ) 合 条件 的潜在 投标人 二 符
数 量有 限 的 ;
( 十二 ) 招标 人与 中标 人签 订
中图 分 类 号 :T 6 2 一5 . 6 文 献标 识 码 :E 文章 编 号 :1 0 - 7 6 2 0 ) 8 0 1 — 4 0 2 4 8 (0 6 0 — 0 0 0
M e h d o m i it a i n f r Bi d n s o g wa g n e i g t o s f r Ad n sr t d i g f Hi h y En i e rn o o
维普资讯
政 篇 与 法 矮 ・ CMUI TN S NADAO S . OMN AOST DRIT N U Nt C I A ZI I Eo6 S 5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和《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包括路基路面(含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机电工程、环境保护配套工程的施工监理以及对施工过程中环境保护和施工安全的监理。

第三条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公正、高效的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