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广告管理条例施
规范广告管理制度
规范广告管理制度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广告的管理,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障广告主、广告代理商和广告发布商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一切广告。
第三条广告发布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广告应当真实、合法、有益、诚信。
第四条广告发布应当坚持广告自律、良好文明习惯和优良社会风尚。
第五条国务院广告管理部门依照本规范负责全国范围内的广告管理。
第二部分广告发布审批和登记第六条以下广告应当向国务院广告管理部门申请审查并登记:(一)药品广告;(二)治疗艾滋病、癌症的广告;(三)治疗糖尿病、高血压、心脑血管疾病等严重慢性病的广告;(四)瘦身减肥、丰胸、变美容等广告;(五)保健食品广告;(六)茶叶、咖啡、酒类、化妆品广告;(七)其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广告管理部门规定的需审查并登记的广告。
第七条以下广告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管理局提出申请审查并登记:(一)建筑工程广告;(二)乡镇企业产品广告;(三)无线电、电视、电影、网络、有线广播电台的广告;(四)其它地方法规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管理局提出审查和登记的广告。
第八条无需审查并登记的广告,应当真实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广告管理局可以依法将所辖地区广告审查注册的职能委托给符合条件的市、地、县(市)广告管理机构。
第三部分广告发布的规定第十条广告发布应当真实,不得发布虚假、夸大或者欺骗性广告。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应当合法,不得发布违法广告。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应当有益,不得发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秩序和名誉权、肖像权等公民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广告发布应当诚信,不得实施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的广告。
第十四条广告发布应当宣传科学知识和文明风尚,不得宣传封建迷信和淫秽色情。
第十五条广告发布不得含有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
第十六条广告发布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审查审批程序,并按照批准的内容、形式、规格进行发布。
关于广告管理的规定
关于广告管理的规定广告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同时保证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国家和各级部门的努力下,广告管理的法规和规定也在不断完善和强化。
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广告管理的规定。
首先是广告法,这是我国广告管理的基本法律。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定义、广告的真实性、广告主体责任、广告的监管和处罚等内容。
广告法规定,广告必须遵循真实、合法、诚信的原则,所宣传的内容必须符合真实的情况。
广告必须有广告主任和广告服务机构,对广告主体和广告发布者都有明确的责任和义务。
如果广告内容不符合法规或违反广告法规定,相关部门会对其进行处罚,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拘留等。
其次是广告自律规范,这是广告行业自行制定的规范,主要由广告协会和各广告服务机构共同实施。
广告自律规范包括广告内容的真实性、时效性、尊重人格和道德、遵从市场规则等内容。
广告自律规范为广告业界制定了行业标准,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真实性、正确性和合法性有着一定的规范和约束。
第三是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这主要是由各地广告管理机构制定的规定,以规范当地的广告市场秩序。
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通常包括广告审查、广告发布要求、广告投放范围和要求、违法广告的处理等内容。
广告管理部门的规定,对于广告主体和广告发布者都有着明确的义务和责任,必须遵守当地相应的规定,否则将会受到行政处罚。
最后是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由于互联网广告的特殊性,对其管理也需要特别的规定。
互联网广告管理规定包括广告投放内容和方式、广告发布者的真实身份和资质、消费者信息保护等内容。
互联网广告管理的规定有人机验证码、广告识别标示等方式,以防止广告欺诈或恶意推广行为。
总的来说,广告管理的规定是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合法,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和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各级部门和广告行业应共同努力,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引导和规范广告投放和发布,以提升广告行业的质量,同时保护广告行业和消费者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2015年修订,9月1日生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三章广告行为规范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我国广告管理制度
我国广告管理制度广告是现代社会中的一种重要的宣传行为,通过广告,企业能够向消费者宣传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吸引消费者的注意,提高销售额。
然而,随着广告的普及和发展,广告中出现了一些不符合道德规范的问题,比如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
为了规范广告行为,我国实行了一套完善的广告管理制度,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广告业的健康发展。
我国广告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广告法、广告审查制度、广告监管制度等多个方面。
首先,广告法是我国广告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1982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并在2005年对其进行了修订。
广告法规定了广告的基本要求和规范,明确了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等原则,规定了广告投放的范围和方式。
同时,广告法也规定了对违法广告的处理办法,明确了消费者、竞争者对广告行为的维权途径。
其次,我国实行了严格的广告审查制度。
为了保证广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广告主在投放广告前需要向相应的行政机关提交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在审查环节,行政机关会严格审核广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正当性等,对不符合规定的广告内容会要求做相应的修改或撤回。
这一制度有效遏制了虚假广告、误导广告等问题的出现,保障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广告监管制度也是我国广告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了监督广告投放和广告内容,我国设立了专门的广告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广告行为进行监管和执法。
广告监管部门通过巡查、举报等多种途径,对违法广告进行查处,维护了广告市场的秩序,保护了广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我国的广告管理制度对广告行为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监管,保障了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未来,随着我国广告行业的不断发展,广告管理制度也将不断完善和强化,以应对新的挑战和问题,推动广告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户外广告播出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的播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播出的户外广告,包括但不限于广告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移动电视、车载广告等形式。
第三条户外广告播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家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户外广告播出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播出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广告内容第五条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五)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六)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七)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八)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迷信的;(九)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六条户外广告应当明确标明广告主名称、广告内容、广告发布日期等基本信息。
第七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徽、国歌;(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联合国旗帜、联合国徽标、联合国口号;(三)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其他国家的国旗、国徽、国歌;(四)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世界知名组织、团体的标志、名称;(五)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他人姓名、肖像、声音、名称等个人信息;(六)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与国家、民族、宗教、历史、文化等有关的标识、符号。
第八条户外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贬低、诽谤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言辞。
第三章广告形式第九条户外广告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不得损害城市景观、交通秩序和公共安全。
第十条电子显示屏、霓虹灯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辐射标准,不得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2月08日来源: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王众孚二O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印刷品广告管理,保护消费者、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依照本办法管理的印刷品广告,是指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广告经营者利用单页、招贴、宣传册等形式发布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以及广告经营者利用有固定名称、规格、样式的广告专集发布介绍他人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
第三条印刷品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四条印刷品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印刷品广告,不得含有新闻报道等其他非广告信息内容。
第五条发布印刷品广告,不得妨碍公共秩序、社会生产及人民生活。
在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发布印刷品广告的场所或者区域不得发布印刷品广告。
第六条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应当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利用印刷品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相应的广告审查批准文件,并按照广告审查批准文件的内容发布广告。
第八条广告经营者申请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主营广告,具有代理和发布广告的经营范围,且企业名称标明企业所属行业为“广告”;(二)有1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三)企业成立3年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4.29•【文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施行日期】2016.04.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自2022年4月1日起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工商行政管理规章的决定(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公布)为了贯彻落实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的改革精神,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保障“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落实落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现行有效的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一、对10部规章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4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附件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的规章一、《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1月9日工商广字〔1988〕第13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00年1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9号第二次修订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8号第三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四次修订)二、《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12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订2011年12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8号第二次修订)三、《旅游景区个体工商户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4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公布)五、《经纪人管理办法》(2004年8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4号公布)六、《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6号公布1996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9号修订)七、《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1997年11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8号公布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6号修订)八、《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7号公布)九、《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2006年5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5号公布)十、《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10年7月1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0号公布)附件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修改的规章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作出修改(一)删去第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文秘知识-《广告法实施条例全文》 精品
《广告法实施条例全文》《广告法》是我国规范广告活动的重要法律,以及围绕一些特殊商品、针对某些运作环节制定的相关广告管理办法和规则,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促进了整个广告行业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
下面是广告法实施条例全文,欢迎大家阅读!广告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者服务,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经营者,是指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30•【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1999.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199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广告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有序的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实行分级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实施对广告发布及其他各类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二)依法组织实施广告经营审批及查处违法广告;(三)指导广告审查机构和广告行业组织的工作。
城市建设、卫生、医药、广播电视、外经贸、旅游、公安、教育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广告发布前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使用的语言文字、计量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五条广告宣传不得有下列虚假行为:(一)夸大商品的功效、性能、作用;(二)虚列服务项目、标准;(三)擅自增加未经审查、批准的内容;(四)伪造、冒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文号;(五)对出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做不真实的承诺;(六)其他对商品、服务做不真实的宣传。
第六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三)以国家机关(含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名义推荐、宣传商品或者服务;(四)含有民族、种族、性别歧视的内容;(五)在大众传播媒介及非宗教活动场所发布有关宗教活动、用品、纪念品的广告;(六)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等绝对化用语;(七)贬低同类商品;(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修正后的广告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广告业健康发展,禁止虚假、欺骗性广告。
第五条国家建立健全广告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广告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广告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第八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业诚信经营。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条广告主对其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第十一条广告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二条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四)侵害他人人身权利或者人格尊严的;(五)违背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传统的;(六)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教唆犯罪等内容的;(七)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八)含有民族歧视、地域歧视、性别歧视等内容的;(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第十四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效果、使用方法、用途等进行说明的,应当有科学依据,不得夸大或者虚假宣传。
第十五条广告中对商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进行宣传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12.16•【文号】工商广字[1997]第310号•【施行日期】1997.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7]第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活动道德规范》印发你们,请转发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六日广告活动道德规范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促进广告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增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社会公德意识和职业道德观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广告活动道德规范是广告活动的基本准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广告活动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及其他参与广告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自觉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维护广告市场秩序,查处违法广告案件的同时,应当注重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广告业树立良好风尚。
第四条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导下,积极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其成员单位自觉遵守和维护广告市场公平竞争、公平交易秩序,促进广告业职业道德建设。
二、广告主广告活动道德规范第五条广告主应当自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真实科学地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
第六条广告主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广告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与其他广告主进行公平、正当的竞争,不得以不正当的方式和途径干扰、损害他人合法的广告活动。
第七条广告主发布商业广告,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良好风尚,不应以哗众取宠、故弄玄虚、低级趣味等方式,片面追求广告的感官刺激和轰动效应,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第八条广告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各类公益事业,响应政府主管部门的号召,参与公益广告活动,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
广告管理条例全文广告管理是国家管理经济的行为,是中国工商行政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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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
虚假广告宣传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关于广告活动的根本大法,于2015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关于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2017年11月4日修订,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宣传、虚假广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于2013年10月25日修订,自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是我国关于互联网广告管理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规定,互联网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内容。
二、虚假广告宣传的法律责任1.广告主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2.广告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广告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3.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4.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为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处以罚款。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知识题库含答案
农业行政综合执法知识题库一、快速竞答1.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当场或者在五日内()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答案:一次告知。
2.行政处罚属于()部行政行为。
答案:外。
3.受委托组织()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答案:不可以。
4.省级农业部门可以实施()处罚。
答案:行政。
5.不同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进行罚款。
答案:不能。
6.16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答案:从轻。
7.责令改正()行政处罚。
答案:不属于。
8.查封扣押属于行政()。
答案:强制措施。
9.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听证权后()日内提出。
答案:3日。
10.当事人()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答案:不需要。
11.行政机关不能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处罚。
答案:加重。
12.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不能随意()。
答案:更改。
13.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以外的行政处罚.答案:限制人身自由。
1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法院()。
答案:强制执行。
15.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内申请行政复议。
答案:60日内。
16.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内提起行政诉讼。
答案:3个月。
17.没有()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答案:法定依据。
18.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答案:七日。
19.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范围内有效。
答案:全国。
20.行政机关举行行政许可听证活动的费用由组织听证的()承担。
答案:行政机关。
21.《行政许可法》()于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
答案:不适用。
22、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答案:使用。
23、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两个阶段。
广告适用的法律规定(2篇)
第1篇一、概述广告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向公众传播有关商品或服务信息的商业宣传活动。
广告作为一种重要的营销手段,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广告市场也存在诸多乱象,如虚假广告、夸大宣传、侵犯消费者权益等。
为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广告适用的法律规定。
二、广告适用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是我国广告领域的基本法律,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2009年2月28日修订。
该法明确了广告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以及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广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
2.《广告审查标准》《广告审查标准》是广告审查工作的依据,由国务院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该标准对广告内容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含有违反社会公德、不得含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内容等。
3.《广告发布规定》《广告发布规定》规定了广告发布的基本要求,包括广告发布前必须经过审查、广告发布者必须依法取得广告发布许可等。
4.《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9月1日起施行,针对互联网广告的特点,对互联网广告进行了规范。
该办法明确了互联网广告的定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法律责任,以及互联网广告内容、广告形式、广告审查等方面的规定。
5.《禁止虚假广告规定》《禁止虚假广告规定》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了虚假广告的定义、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虚假广告的查处等内容。
6.《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2017年11月4日修订。
该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广告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受到该法的约束。
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93年10月31日颁布,2013年10月25日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广告管理【发文字号】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法宝提示】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废止【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5.06.26【实施日期】1995.06.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的通知(工商广字[1995]第1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商广字[1993]第5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六日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及广告经营范围核定用语规范为加强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经营活动资质标准的审查,规范广告经营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和规范。
一、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资质标准,是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基本资格要求,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进行广告经营审批登记的重要依据,也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
二、广告经营范围,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针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基本条件、从业人员的基本素质,确认其经营业务的许可范围。
其内容规范为:设计:指根据广告目标进行的广告创意、构思,广告中的音乐、语言、文字、画面等经营性创作活动。
制作:指根据广告设计要求,制作可供刊播、设置、张贴、散布的广告作品等经营性活动。
发布:指利用一定媒介或形式,发布各类广告,利用其他形式发布带有广告性质的信息的经营活。
广告管理条例
广告管理条例2003-01-02 09:19:44(国务院1987年10月26日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告管理,推动广告事业的发展,有效地利用广告媒介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第三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四条在广告经营活动中,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条广告的管理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经营广告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本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分别情况办理审批登记手续:(一)专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发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发给《广告经营许可证》;(三)具备经营广告业务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发给《营业执照》;(四)兼营广告业务的企业,应当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第七条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其内容应当在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内。
第八条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五)弄虚作假的;(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第九条新闻单位刊播广告,应当有明确的标志。
新闻单位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新闻记者不得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
第十条禁止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
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做广告。
第十一条申请刊播、设置、张贴下列广告,应当提交有关证明:(一)标明质量标准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省辖市以上标准化管理部门或者经计量认证合格的质量检验机构的证明;(二)标明获奖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本届、本年度或者数届、数年度连续获奖的证书,并在广告中注明获奖级别和颁奖部门;(三)标明优质产品称号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政府颁发的优质产品证书,并在广告中标明授予优质产品称号的时间和部门;(四)标明专利权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专利证书;(五)标明注册商标的商品广告,应当提交商标注册证;(六)实施生产许可证的产品广告,应当提交生产许可证;(七)文化、教育、卫生广告,应当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八)其他各类广告,需要提交证明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