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6.19•【分类】其他正文上海法院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近年来,上海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依法妥善审理了一大批涉影视产业的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服务保障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
为加强影视产业领域的法治宣传,鼓励影视产业创新、提高影视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推动影视产业良性发展,发布涉影视产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既包括涉及侵犯著作权罪的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保护作品改编权、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仿冒、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剧本委托创作合同、无障碍视听作品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影视产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 案例1 / 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人侵犯著作权罪系列案案例索引一审: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一审: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0刑初826号基本案情自2018年起,被告人梁某平指使王某航等人开发、运营“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Android、IOS、Windows、MacOSX、TV等客户端,指使谢某洪等人从境外网站下载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翻译、制作、上传至相关服务器,通过所经营的“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对用户提供在线观看和下载。
“人人影视字幕组”网站及相关客户端内共有未授权影视作品32824部,会员数量共计683万人,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1200万余元。
裁判结果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平、王某航等十五名被告人结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主犯梁某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航等十四名从犯一年六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55海外文摘OVERSEAS DIGEST 海外文摘2020年第16期总第815期No.16,2020Total of 8150 引言随着中国影视行业的发展,影视剧著作权争论逐渐变成热点问题。
我国影视剧所存在的著作权可包括作品标题、作品内容和作品剧本。
著作权不仅代表着作者和制作方的智慧结晶,也代表着中国对于知识产权法律的重视。
本文提到的影视剧作品指《泰囧》《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否知否应是绿肥红瘦》《疯岳撬佳人》《如懿传》《甄嬛传》等为代表的所存在同样问题的中国影视剧作品。
不包括本文提到的《傲慢与偏见》等国外影视作品。
1 概念基础著作权,最早源于《大清著作权律》,其定义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总则,为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我国著作权法案旨在保护著作权人和其作品,其内容涵盖广泛。
2013年3月2日,《人在囧途》制作方武汉华旗影视向法院起诉《泰囧》出品方不正当竞争与著作权侵权据原告,武汉华旗影视享有《人在囧途》电影作品、剧本和音乐的著作权,拥有《人在囧途》的一切知识产权。
被告将电影名称定为《人再囧途之泰囧》属于与《人在囧途》特有名称相同或者相似名称的行为,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在宣传过程中,被告在各种场合明示、暗示其为《人在囧途》的续集、升级版。
上述的案例不止一件,实际上,影视剧著作权的重要性一年高于一年。
据宋文燕《国内影视产业融资模式》2009年第9期,2009年我国电影市场的票房达42.9亿,跃居世界前十。
据新华社报道,2019年我国电影市场票房达642.66亿元,国产电影总票房411.75亿元。
影视行业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我国影视行业蓬勃发展,电影、电视剧、网络剧等各类作品层出不穷。
然而,在影视行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许多法律问题,尤其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本文将以某电影《某某》侵权纠纷案为例,探讨影视行业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6年,某电影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投资拍摄了一部名为《某某》的电影。
该片在拍摄过程中,聘请了知名导演、编剧、演员等人员参与创作。
经过两年多的制作,该片于2018年上映,取得了良好的票房和口碑。
2019年,某网络平台(以下简称“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平台上播放了《某某》电影。
原告发现后,认为被告侵犯了其著作权、表演者权等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2. 被告是否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3. 被告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在其平台上播放《某某》电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表演者权等合法权益。
具体理由如下:1. 关于著作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某某》电影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影视作品,原告作为著作权人,享有对该作品的上述权利。
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平台上播放《某某》电影,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
2. 关于表演者权侵权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表演者对其表演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
本案中,《某某》电影中的演员在表演过程中,对作品进行了表演,享有表演者权。
被告未经原告和演员授权,在其平台上播放《某某》电影,侵犯了原告的表演者权。
3. 关于法律责任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本案中,被告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表演者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
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与知识产权保护传媒行业作为信息传递和传播的重要领域,涵盖了影视、音乐、新闻、出版、广告等各个方面。
在这个以信息为核心的时代,内容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着重讨论传媒行业中的内容版权问题以及如何保护知识产权。
一、内容版权内容版权是指创作者或发行商对其所创作的内容所享有的法律保护权利。
传媒行业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片、音乐、视频等各种形式。
因此,制定和执行版权法律法规对于传媒行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保护内容版权的法律措施主要包括著作权法、版权登记制度和侵权追诉机制。
著作权法规定了创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权利,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等。
版权登记制度则是将原创作品登记入册,以便侵权行为发生时能够提供证据保护权益。
而侵权追诉机制则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创造或者发明中所获得的权益,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在传媒行业中,创新和创意是非常重要的,因此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行业发展和创作者创新的关键。
对于内容创作者,专利保护和商标注册是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
专利保护主要适用于一些技术方面的创新,如影视行业中的特效技术、音乐行业中的乐器创新等。
而商标注册则可以保护品牌标识,使得消费者能够辨识出属于某一特定传媒产品或服务的商标。
另外,与内容版权同样重要的是培养良好的版权观念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传媒从业人员需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知识产权的范畴和保护方式,从而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应对挑战的措施随着技术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内容版权和知识产权面临着新的挑战。
网络盗版、侵权行为的增加是当前传媒行业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为了应对这一挑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
针对新媒体和网络环境下的版权问题,需要及时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内容保护需求。
2. 提高版权保护意识。
通过教育和宣传活动,向公众普及版权保护的重要性,让大众意识到侵权行为会对创作者和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1. 引言1.1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在于保护影视作品创作者的合法权益,鼓励创作活动的持续进行,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影视作品著作权是一种知识产权,通过法律保护,可以确保创作者对自己所创作的影视作品拥有独占性的使用权利,使其能够从自己的创作中获取经济利益和社会声誉。
著作权的法律保护也有助于激发创作者的创造力,推动影视作品创作水平的提高,丰富人们的文化生活。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还能够促进产业的规范发展。
在法律的监管下,影视作品的生产、发行、传播等环节将更加有序,市场竞争环境也将更加公平。
著作权保护还有利于影视作品的国际交流和合作,促进文化多样性的交流与传播。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意义深远,对于推动影视行业的健康发展以及文化繁荣起着重要的作用。
1.2 公共领域的定义公共领域是指那些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或者著作权保护期限已满的作品。
在公共领域中,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复制、修改、传播和利用这些作品,而无需经过著作权人的许可或支付任何费用。
公共领域作品的特点包括可自由利用、不受限制、无需付费等,这使得公共领域成为创意与知识的共享空间。
公共领域的形成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著作权保护期限届满,作品进入公共领域;二是作者或著作权人主动放弃著作权,使作品立即进入公共领域。
公共领域的作品范围包括各种文学作品、艺术作品、音乐作品、影视作品等,从古典文学到近现代电影,都有可能成为公共领域中的作品。
公共领域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也并非没有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旨在促进知识的传播和文化的发展,同时也确保公众享有平等的创作与利用权利。
对公共领域作品的法律保护是重要的,必须确保公众对这些作品的使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和规范。
2. 正文2.1 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范围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部影视作品只有当其著作权保护期届满后,才能进入公共领域。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在互联网时代的困境和出路
力 ,因此 , 视频 网站的生存 空间越来越小 , 逐渐 陷入 了一种的困境。视频网站的困境又导致 了诸 多
侵权事件的发 生。
随着 互联 网覆盖面的不断扩大 , 我 国网民的人数也在急剧 诉新 浪 、搜狐 、土豆 网等五家 网络 公司未 经其授权 擅 自播 放 增加 ,在互联 网上 观看影视 作品 已成为数亿 网民上 网时 “ 必选 《 非诚 勿扰 、《 李米 的猜 想》等影 片 ;紧接着 由激动 网发 起成
的一些关键 因素 ,即资产 、能力 、网络 、催化剂 ,并对这些 因
[ 4 ] 刘新, 刘吉 昆 机会与挑战——产品服务 系统设计的概念与实践 创
0 1 1 ( 9 5 ) 素进行 了分 析。 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变革需要 公众共同的努 意与设计 ,2
力| 5 _ 。 希望这样 的探讨和思考 , 可以使更 多的有志之士参与到社 会创新与服务设计 中来 ,为实现可持续发展共 同努 力。
S y m p o s i u m, 2 01 2, C h i n a
实习编辑
龚 阳
观察与思考 —— 4 9
展的天敌 ,它损害 了人 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干扰 了广播影视行 频网站的内容 不一 , 而用户的需求也多样化 , 因此网站对用 户的
业的发展 秩序。因此 ,严厉打 击网络盗版 ,既是这次专项行动 粘性 过低, 视频 网站大多数用户都是不 固定的。 这就直接导致广 的重点任 务 ,也是广播影视执 法长期的重点 工作 。2 0 1 1 年, 广 告主对于投放广告的产生 了疑虑 , 也导致 了广告主无法评估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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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精选文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具体包括:(一)、影视剧本: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二、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三、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一)著作权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该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
影视行业中的法律问题随着互联网和数字化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产生和传播成为了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但是,在影视行业中,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知识产权问题首先,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是值得关注的。
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是由导演、编剧和演员等众多的艺术家们共同创作完成的,因此,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的知识产权问题也较为复杂。
对于电影和电视剧等影视作品的著作权,其归属应当属于创作者。
但是,由于该行业的投资和资金需求较大,有时著作权的归属并不清晰,例如电影和电视剧的制作公司可能会对该作品的版权进行了买卖,导致创作者的著作权不受尊重。
另外,随着影视作品的数字化,版权的保护也变得更加困难。
例如,在互联网上存在着众多盗版网站,这些网站未经授权就发布了许多影视作品,给创作者造成了经济损失。
因此,需要加强对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加强肖像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和执行力度。
二、合同问题其次,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
例如,在拍摄期间,演员和制片方之间的合同问题会影响制作过程和作品内容。
此外,拍摄地点、用品等各个方面也需要有合同来保障权益。
在合同签署前,要尽可能明确各自的权益和义务,同时也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的审查和分析,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完整性。
此外,合同中也需要出现一些规定,例如对于违反协议的行为,应当采取怎样的补救措施等等。
三、诽谤问题另外,随着社交媒体等平台的发展,个人的名誉和隐私权受到了更多的侵害。
在影视行业中,演员和制片方的名誉和形象往往是该行业的重要因素,因此,需要加强对于诽谤和侵犯隐私权的打击力度。
在进行搜集证据等方面也需要更加谨慎,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同时,对于制片方、演员和媒体等各个方面,也需要加强对于名誉和隐私的保护,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四、其他问题除此之外,在影视行业中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例如拍摄场地的租赁、文化差异的问题等,这些问题虽然平时不是很突出,但是在拍摄过程中也会给制片方和演员等造成一定的经济和生产上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11.03•【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电影是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的重要阵地,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艺形式,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重要标识。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宣传思想文化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新时代我国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
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文化思想,坚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司法为民,依法妥善审理一大批涉电影知识产权案件,积极服务保障电影产业高质量发展。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
为加强电影领域法治宣传,进一步激发电影产业创新创造活力,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繁荣兴盛,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既包括刑事案件,也包括民事案件,涉及盗录传播院线电影、保护作品完整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合理使用、商业秘密保护等多方面内容,对于推动在法治轨道上加快建设电影强国具有积极意义。
人民法院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目录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2.梁某平侵犯著作权罪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沪03刑初101号刑事判决书〕3.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侵权纠纷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9)渝05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4.余某竹与浙江东阳美拉传媒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5.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俏佳人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1)京73民终2496号民事判决书〕6.浙江盛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株式会社传奇IP确认不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杭州互联网法院(2021)浙0192民初10369号民事判决书〕7.新丽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派华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68514号民事判决书〕8.星辉海外有限公司与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民终2289号民事判决书〕1.马某予、马某松等侵犯著作权罪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苏10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基本案情】2016年6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马某予、马某松、文某杰、鲁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勾结影院工作人员非法获取电影母盘和密钥,利用高清设备翻拍、复制《流浪地球》《疯狂的外星人》等上百部电影,将盗录复制的影片销售给“影吧”经营者,从中牟取不正当利益。
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
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一、背景介绍在影视制作行业中,知识产权保密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泄露和侵权的风险,影视制作合同中通常会包含有关知识产权保密的条款。
二、知识产权保密的定义知识产权保密是指制作团队在合同履行期间,对于合同中约定的知识产权内容进行保密的义务。
这些知识产权内容包括剧本、音乐、歌曲、舞蹈、演员的形象、演技等。
三、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内容信息保密义务:制作方应对与影视作品相关的信息进行保密。
这些信息可能包括脚本、角色设定、电影特效等内容。
在合同履行期间,制作方需要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这些信息,避免泄露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
责任限制:对于因制作方未履行知识产权保密义务而引起的损失,制作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金额通常会在合同中约定并进行具体规定。
终止合同后的保密:即使合同终止,制作方仍然有义务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
制作方需要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作品的知识产权泄露或被不当使用。
四、解释与执行解释权:针对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解释权属于双方约定,在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约定的解释权归属于哪一方。
如果双方对于解释权的约定存在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依法解决。
执行方式:如果有一方违反了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另一方有权采取合理的救济措施,例如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
在执行的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五、免责声明知识产权保密条款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可以完全防止泄露和侵权的风险。
双方应充分认识到,在当前技术条件下,无法完全消除有关知识产权保密的风险。
因此,双方需要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来最大限度地减少风险。
六、总结影视制作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保密条款在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制作方应当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避免泄露和侵权的风险。
同时,合同中也应明确对违约方的责任和救济措施,以及解释和执行的方式。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制片人如何处理与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影视制片是一项复杂而精细的工作,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是处理和解决影片的版权问题。
影片的版权包括作者权益、演员肖像权、音乐版权等,制片人需要确保在影片的拍摄、制作、发行过程中,所有相关的版权问题都得到合法的解决。
本文将探讨制片人在处理和解决影片版权问题时应采取的正确方法和策略。
一、版权意识的重要性在处理影片的版权问题之前,制片人首先要树立起版权意识。
意识到版权的重要性,是保护自己的作品,也是为了避免侵权纠纷的发生。
制片人需要了解版权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明确在拍摄影片过程中所涉及的版权范围与责任。
二、确保已获得合法授权影片的制作通常需要与多方进行合作,包括导演、编剧、演员、音乐制作人等。
在投入资源和时间前,制片人需确保已与相关权利人签订了合法的合同,获取了必要的授权。
例如,与编剧签订合同以确保获得剧本的独家使用权;与演员签订肖像权合同,以便在影片宣传和发行过程中使用演员的形象等。
三、合理使用原创素材在影片制作中,常常需要使用各种不同类型的素材,如音乐、插画、照片等。
制片人需要确保所使用的素材来源合法,避免侵犯他人的版权。
可以采取寻找著作权人授权、购买授权、使用公共领域素材等方式,保证在使用素材时不违反法律法规。
四、音乐版权的处理影片中的音乐版权一直是制片人面临的重要问题之一。
制片人需要认真考虑音乐版权问题,确保所使用的音乐已经获得了合法授权。
可以通过和音乐制作人签订正式合同或购买音乐版权许可证来解决这个问题。
此外,还可以寻找版权未受保护或者使用共享授权的音乐,减少版权纠纷的风险。
五、确保合理使用第三方知识产权在影片制作中,可能会涉及到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商标、专利等。
制片人需要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这些知识产权,并确保没有侵权行为。
如果需要在影片中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的商标,最好是事先获得他们的授权,避免后期纠纷的发生。
六、做好版权登记和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影片的版权,制片人可以在影片制作完成后进行版权登记。
娱乐业影音版权保护及宣传策略方案
娱乐业影音版权保护及宣传策略方案第一章:引言 (2)1.1 研究背景 (2)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3)第二章:娱乐业影音版权现状分析 (3)2.1 影音版权的定义与分类 (3)2.2 影音版权保护的国际现状 (4)2.3 我国影音版权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4)2.3.1 现状 (4)2.3.2 问题 (4)第三章:影音版权保护法律框架 (5)3.1 影音版权法律保护体系 (5)3.1.1 法律法规概述 (5)3.1.2 著作权法保护 (5)3.1.3 侵权责任法保护 (5)3.1.4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5)3.2 影音版权法律保护的实施 (5)3.2.1 行政执法 (5)3.2.2 司法诉讼 (5)3.2.3 协会自律 (6)3.3 影音版权法律保护的不足与改进 (6)3.3.1 不足之处 (6)3.3.2 改进措施 (6)第四章:影音版权保护技术手段 (6)4.1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6)4.2 数字指纹技术 (7)4.3 区块链技术在影音版权保护中的应用 (7)第五章:影音版权保护宣传策略 (8)5.1 宣传目标与对象 (8)5.1.1 宣传目标 (8)5.1.2 宣传对象 (8)5.2 宣传内容与形式 (8)5.2.1 宣传内容 (8)5.2.2 宣传形式 (8)5.3 宣传渠道与效果评估 (8)5.3.1 宣传渠道 (8)5.3.2 效果评估 (9)第六章:影音版权保护教育推广 (9)6.1 教育培训的对象与内容 (9)6.1.1 教育培训对象 (9)6.1.2 教育培训内容 (9)6.2 教育培训的形式与方法 (9)6.2.1 教育培训形式 (9)6.2.2 教育培训方法 (10)6.3 教育培训的评估与反馈 (10)6.3.1 评估方法 (10)6.3.2 反馈机制 (10)第七章:影音版权保护合作机制 (11)7.1 与企业的合作 (11)7.2 行业协会的作用 (11)7.3 国际合作与交流 (11)第八章:影音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12)8.1 成功案例分析 (12)8.1.1 《哪吒之魔童降世》版权保护案例 (12)8.1.2 《权力的游戏》版权保护案例 (12)8.2 失败案例分析 (12)8.2.1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版权保护案例 (12)8.2.2 《白夜追凶》版权保护案例 (13)8.3 案例启示与借鉴 (13)第九章:我国影音版权保护政策建议 (13)9.1 完善法律体系 (13)9.2 加强执法力度 (14)9.3 促进技术创新 (14)第十章:结论与展望 (14)10.1 研究结论 (14)10.2 研究不足与展望 (14)第一章:引言1.1 研究背景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娱乐业在我国经济结构中的地位日益显著,尤其是影音产品,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精神食粮。
影视法律分析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影视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在未经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他人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并在电视剧中使用了原告乙公司拥有的著名品牌名称。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遂将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二、法律分析1.著作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等方式使用作品,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将乙公司创作的小说改编成电视剧,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2.商标权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权行为。
在本案中,甲公司在电视剧中使用了乙公司拥有的著名品牌名称,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改编乙公司的小说并使用乙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和商标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甲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不得再制作、发行、放映含有侵权内容的电视剧。
2.甲公司赔偿乙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XX万元。
3.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案例分析1.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影视作品改编权是指将他人作品改编成电影、电视剧、动画片等影视作品的权利。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擅自改编乙公司的小说,侵犯了乙公司的著作权。
影视作品改编权的保护对于维护原创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商标权在影视作品中的保护商标权在影视作品中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影视作品名称的商标权保护;二是影视作品中的商品或服务标识的商标权保护。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许可,在电视剧中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侵犯了乙公司的商标权。
影视作品中的商标权保护有助于维护品牌形象,保护消费者权益。
3.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的维权途径影视作品侵权案件维权途径主要包括:(1)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侵权纠纷,达成和解协议。
影视制作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
影视制作期间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归属1.1 定义1.2 归属第二条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2.1 版权内容2.2 版权登记2.3 版权使用第三条影视作品的商标保护3.1 商标内容3.2 商标注册3.3 商标使用第四条影视作品的专利保护4.1 专利内容4.2 专利申请4.3 专利使用第五条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5.1 著作权内容5.2 著作权登记5.3 著作权使用第六条影视作品的 trade secret 保护6.1 trade secret 内容6.2 trade secret 保密措施6.3 trade secret 的合理使用第七条侵权责任7.1 侵权行为7.2 责任承担7.3 侵权纠纷解决方式第八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解除8.1 生效条件8.2 变更8.3 解除第九条违约责任9.1 违约行为9.2 责任承担9.3 违约纠纷解决方式第十条争议解决10.1 争议类型10.2 解决方式10.3 仲裁或诉讼地点及适用法律第十一条合同的适用范围与效力11.1 适用范围11.2 效力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 保密内容12.2 保密期限12.3 保密泄露责任第十三条合同的签署与副本13.1 签署方式13.2 副本数量及分发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不可抗力14.2 法律适用及解释权14.3 合同修改及补充14.4 合同解除后的权利处理14.5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知识产权的定义与归属1.1 定义本合同所称知识产权,是指双方在影视制作期间形成的、依法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trade secret 等。
1.2 归属1.2.1 双方确认,影视作品中的知识产权,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均归制作人所有。
1.2.2 双方对影视作品中的知识产权享有共同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单独使用、许可或转让。
第二条影视作品的版权保护2.1 版权内容2.1.1 影视作品的版权包括但不限于:剧本、分镜、摄影、剪辑、音效、配音等。
影视行业版权保护预案
影视行业版权保护预案第一章:预案概述 (3)1.1 编制目的 (3)1.2 适用范围 (3)1.3 预案编制依据 (3)1.3.1 法律法规 (3)1.3.2 行业规范 (3)1.3.3 实践经验 (3)1.3.4 国际合作 (4)1.3.5 技术手段 (4)1.3.6 社会共识 (4)第二章:版权保护基本概念 (4)2.1 版权的定义与分类 (4)2.2 影视作品版权特点 (4)2.3 版权侵权行为及法律责任 (5)第三章:版权保护策略 (5)3.1 前期预防策略 (5)3.1.1 完善版权登记制度 (5)3.1.2 加强版权意识培训 (6)3.1.3 签订版权协议 (6)3.2 中期监控策略 (6)3.2.1 监测网络侵权行为 (6)3.2.2 加强版权保护宣传 (6)3.2.3 建立版权保护联盟 (6)3.3 后期维权策略 (7)3.3.1 发起法律维权 (7)3.3.2 谈判和解 (7)3.3.3 联合执法部门打击侵权 (7)第四章:版权登记与授权 (7)4.1 版权登记流程 (7)4.1.1 准备材料 (7)4.1.2 提交申请 (7)4.1.3 审核登记 (8)4.1.4 公告 (8)4.2 版权授权方式 (8)4.2.1 独家授权 (8)4.2.2 非独家授权 (8)4.2.3 分授权 (8)4.2.4 转授权 (8)4.3 授权合同条款 (8)4.3.1 授权范围 (8)4.3.2 授权费用 (8)4.3.4 违约责任 (8)4.3.5 争议解决 (9)4.3.6 其他条款 (9)第五章:版权保护技术手段 (9)5.1 数字版权管理技术 (9)5.2 水印技术 (9)5.3 防盗链技术 (9)第六章:版权纠纷处理 (10)6.1 纠纷类型及处理流程 (10)6.1.1 纠纷类型 (10)6.1.2 处理流程 (10)6.2 纠纷调解与和解 (10)6.2.1 调解 (10)6.2.2 和解 (11)6.3 法律诉讼与仲裁 (11)6.3.1 法律诉讼 (11)6.3.2 仲裁 (11)第七章:版权保护宣传与培训 (11)7.1 宣传策略 (11)7.1.1 宣传目标 (11)7.1.2 宣传渠道 (11)7.1.3 宣传内容 (12)7.2 培训内容与方式 (12)7.2.1 培训内容 (12)7.2.2 培训方式 (12)7.3 培训对象与效果评估 (12)7.3.1 培训对象 (12)7.3.2 效果评估 (12)第八章:版权保护国际合作 (13)8.1 国际版权保护法律法规 (13)8.2 国际版权保护组织与机制 (13)8.3 国际版权纠纷处理 (14)第九章:预案实施与监督 (14)9.1 实施步骤与时间表 (14)9.1.1 实施步骤 (14)9.1.2 时间表 (15)9.2 监督机制 (15)9.2.1 内部监督 (15)9.2.2 外部监督 (15)9.3 预案修订与更新 (15)9.3.1 预案修订 (15)9.3.2 预案更新 (15)第十章:预案评估与改进 (16)10.1.1 评估目标 (16)10.1.2 评估指标 (16)10.1.3 评估方法 (16)10.2 预案改进措施 (16)10.2.1 完善预案内容 (16)10.2.2 强化执行力度 (16)10.3 持续优化与完善 (17)第一章:预案概述1.1 编制目的本预案旨在针对影视行业版权保护工作中可能出现的侵权风险,制定一套系统、全面的版权保护预案,以保证影视作品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影视行业数字化版权保护及管理方案
影视行业数字化版权保护及管理方案第一章:引言 (2)1.1 影视行业现状 (2)1.2 数字化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3)第二章:数字化版权保护技术概述 (3)2.1 数字水印技术 (3)2.2 数字签名技术 (4)2.3 数字加密技术 (4)第三章:影视作品版权登记与管理 (4)3.1 版权登记流程 (5)3.1.1 提交申请 (5)3.1.2 受理与审查 (5)3.1.3 登记与公告 (5)3.1.4 颁发证书 (5)3.2 版权信息管理 (5)3.2.1 建立版权信息数据库 (5)3.2.2 定期更新版权信息 (5)3.2.3 实施版权信息共享 (5)3.3 版权变更与维权 (6)3.3.1 版权变更 (6)3.3.2 版权维权 (6)第四章:版权保护策略制定 (6)4.1 版权保护策略设计 (6)4.2 版权保护策略实施 (7)4.3 版权保护策略评估 (7)第五章:版权保护技术应用 (7)5.1 影视作品加密与解密 (7)5.2 影视作品版权追踪 (8)5.3 影视作品版权维权 (8)第六章:影视行业数字化版权交易平台 (9)6.1 交易平台架构 (9)6.1.1 平台概述 (9)6.1.2 平台架构设计 (9)6.2 交易平台运营管理 (9)6.2.1 运营策略 (9)6.2.2 运营团队 (9)6.2.3 合作伙伴 (9)6.3 交易平台安全与隐私保护 (10)6.3.1 安全策略 (10)6.3.2 隐私保护 (10)第七章:版权保护法律法规与政策 (10)7.1 国际版权法律法规 (10)7.1.1 伯尔尼公约 (10)7.1.2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10)7.1.3 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协定(TRIPS) (10)7.2 国内版权法律法规 (11)7.2.1 著作权法 (11)7.2.2 侵权责任法 (11)7.2.3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11)7.3 版权保护政策与发展趋势 (11)7.3.1 政策层面 (11)7.3.2 技术层面 (11)7.3.3 国际合作 (11)7.3.4 发展趋势 (12)第八章:数字化版权保护与行业协作 (12)8.1 行业协作模式 (12)8.2 行业协作机制 (12)8.3 行业协作成果 (12)第九章:影视行业数字化版权保护案例分析 (13)9.1 国内案例 (13)9.1.1 《我不是药神》版权保护案例 (13)9.1.2 《庆余年》版权保护案例 (13)9.2 国际案例 (13)9.2.1 好莱坞电影版权保护案例 (13)9.2.2 韩国影视版权保护案例 (14)9.3 案例启示与建议 (14)第十章:未来展望与挑战 (14)10.1 影视行业数字化版权保护发展趋势 (14)10.2 面临的挑战与应对策略 (14)10.3 发展建议与展望 (15)第一章:引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影视行业迎来了数字化转型的新时代。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引言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指由智力劳动所创造的知识或信息所产生的专有权利。
它包括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商业秘密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在影视作品中,著作权和商标权是最为重要的知识产权形式。
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著作权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一种法律权利。
影视作品作为一种文学和艺术作品,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主体是影视作品的创作者,包括编剧、导演、摄影师以及其他影视制作人员。
在一些情况下,作品的权利可能会被转让给制片公司或发行公司。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作品的表达形式、情节安排、角色创作等方面。
即使是对于同一题材的影视作品,只要其表达形式和内容有所差异,仍然可以享受独立的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身加70年。
在著作权保护期限内,他人需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方可使用、复制或传播该作品。
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保护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它可以是文字、图形、声音等。
在影视作品中,商标通常用于标识和推广影片的名称、片头字幕、音乐等。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在保护影视作品的商标权之前,必须先进行商标的注册。
商标注册能够确立权利人对于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并且为商标权提供法律保护。
商标的保护范围商标的保护范围包括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不得擅自使用或者提供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这样可以保证消费者对于影视作品的辨识度,防止混淆和不正当竞争。
影视作品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了保护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各国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国的著作权法中国的著作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权利的享有、保护期限、权利分割等方面。
著作权法还对盗版和侵权行为做出严厉打击。
美国的版权法美国的版权法对于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也非常完善。
美国版权法以\。
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研究影视行业是一种高度依赖知识产权的行业,它的核心资源是知识产权——包括影视作品的版权、商标和专利等。
而这些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影视行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影视作品的版权问题经常被侵犯,一些假冒伪劣、山寨抄袭的影视作品不仅会严重影响原版作品的经济利益和市场声誉,还会给观众带来极大的影响体验上的损失。
因此,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一、知识产权保护是影视行业发展不可或缺的环节从创意到上映,一个影视作品的出品环节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影片的实质是一种文化作品,具有不易可磨灭的非物质属性。
也正是因为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使得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变得尤为重要。
在影片的商业模式中,盗版非常普遍,假冒伪劣的影视作品的侵权行为,严重伤害着正版影片的利益。
而知识产权保护不仅能保护原创作品的合法利益,也能够保护影视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创新。
同时,知识产权保护还能促进关于技术、技巧和艺术等方面的创新和竞争,这可以让影视行业的细分市场更加丰富多样化,同时也有利于产业链的协同发展。
二、当前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挑战然而,在当前形势下,影视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仍面临着一些挑战。
一方面,技术的日益发展,使得盗版行为更加容易和隐蔽,这使得现有的监管机制产生了瓶颈。
例如,质量各异的网络分享平台,网络电视台,各种社交媒体带来的影片共享难以监管,常常使您的产品被广泛利用而不受任何获利,直接损害了版权的利益。
在此基础上,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显得更为重要。
另一方面,对于影视作品的巨大投入相对于版权产权保护的漏洞,常常会让影片生产方在法律保护上面临着一些尴尬和矛盾。
目前,国内影片产业法规体系不完善、司法认证难度大、绝大多数作品仅能维护国内版权等问题对知识产权保护形成很大的阻碍。
三、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探索多条之路鉴于上述问题,为加强影视行业知识产权保护,必须探索一些可行的路径。
这里提供几条参考:1. 完善法制和法规保护:针对盗版行为,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完善对版权侵权的法律规定,加大对违法侵权者的打击力度。
2024年度版权购买合同:影视公司购买影视作品的版权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度版权购买合同:影视公司购买影视作品的版权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1. 版权购买1.1 影视作品列表1.2 购买数量与金额1.3 购买方式与期限2. 版权使用范围2.1 影视作品的播放平台2.2 影视作品的播放地域2.3 影视作品的改编与衍生品开发3. 版权保护3.1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3.2 侵权行为的责任与赔偿3.3 版权保护的期限4. 费用支付与结算4.1 购买版权的预付款4.2 购买版权的尾款支付4.3 费用支付的货币与汇率5. 合同的有效期5.1 合同的起始日期5.2 合同的终止日期5.3 合同续约的条件与方式6. 违约责任6.1 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6.2 版权方的违约行为6.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7. 争议解决7.1 争议解决的途径7.2 争议解决的时效7.3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8.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的条件8.2 合同解除的条件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9. 保密条款9.1 保密信息的范围与内容9.2 保密责任的履行9.3 保密条款的期限10. 强制性条款10.1 强制性条款的内容10.2 强制性条款的履行10.3 强制性条款的异议与处理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转让11.2 合同的附件11.3 合同的生效条件12. 签署与盖章12.1 合同签署的日期与地点12.2 合同签署的主体资格12.3 合同盖章的程序与效力13.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13.1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制作与分发 13.2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效力13.3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保管与销毁14. 附件14.1 影视作品的相关资料14.2 版权购买的详细清单14.3 其他与合同相关的文件第一部分:合同如下:1. 版权购买1.1 影视作品列表1.1.1 作品名称:1.1.2 作品类型:1.1.3 作品集数:1.1.4 作品创作者:1.2 购买数量与金额1.2.1 购买数量:1.2.2 购买金额:1.2.3 支付方式:1.2.4 支付期限:1.3 购买方式与期限1.3.1 购买方式:1.3.2 购买期限:1.3.3 履约保证金:1.3.4 履约保证期限:2. 版权使用范围2.1 影视作品的播放平台2.1.1 播放平台:2.1.2 播放平台授权期限:2.1.3 播放平台授权地域:2.2 影视作品的播放地域2.2.1 播放地域:2.2.2 播放地域授权期限:2.2.3 播放地域授权起始日期: 2.3 影视作品的改编与衍生品开发 2.3.1 改编与衍生品开发权限: 2.3.2 改编与衍生品开发期限:2.3.3 改编与衍生品开发地域:3. 版权保护3.1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3.1.1 知识产权保护内容:3.1.2 知识产权保护期限:3.1.3 知识产权保护地域:3.2 侵权行为的责任与赔偿3.2.1 侵权行为定义:3.2.2 侵权行为责任:3.2.3 侵权行为赔偿金额:3.3 版权保护的期限3.3.1 版权保护期限:3.3.2 版权保护续约条件:3.3.3 版权保护期限届满处理方式:4. 费用支付与结算4.1 购买版权的预付款4.1.1 预付款金额:4.1.2 预付款支付日期:4.1.3 预付款支付方式:4.2 购买版权的尾款支付4.2.1 尾款金额:4.2.2 尾款支付日期:4.2.3 尾款支付方式:4.3 费用支付的货币与汇率 4.3.1 支付货币:4.3.2 汇率调整方式:4.3.3 汇率调整日期:5. 合同的有效期5.1 合同的起始日期5.1.1 起始日期:5.1.2 起始日期确定方式: 5.1.3 起始日期调整方式: 5.2 合同的终止日期5.2.1 终止日期:5.2.2 终止日期确定方式: 5.2.3 终止日期调整方式: 5.3 合同续约的条件与方式 5.3.1 续约条件:5.3.2 续约方式:5.3.3 续约日期:8. 违约责任8.1 影视公司的违约行为 8.1.1 违约行为定义:8.1.2 违约行为责任:8.1.3 违约行为赔偿金额:8.2 版权方的违约行为8.2.1 违约行为定义:8.2.2 违约行为责任:8.2.3 违约行为赔偿金额:8.3 违约责任的处理方式8.3.1 违约责任处理方式:8.3.2 违约责任处理期限:8.3.3 违约责任处理地点:9. 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的途径9.1.1 争议解决途径:9.1.2 争议解决方式:9.1.3 争议解决期限:9.2 争议解决的时效9.2.1 争议解决时效:9.2.2 时效开始计算日期:9.2.3 时效中断与恢复:9.3 争议解决的地点与适用法律 9.3.1 争议解决地点:9.3.2 适用法律:9.3.3 法律适用解释:10.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1 合同变更的条件10.1.1 变更条件:10.1.2 变更通知方式:10.1.3 变更生效日期:10.2 合同解除的条件10.2.1 解除条件:10.2.2 解除通知方式:10.2.3 解除生效日期:10.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 10.3.1 变更与解除程序: 10.3.2 变更与解除文件:10.3.3 变更与解除记录:11. 其他条款11.1 合同的转让11.1.1 转让条件:11.1.2 转让通知方式:11.1.3 转让生效日期:11.2 合同的附件11.2.1 附件内容:11.2.2 附件效力:11.2.3 附件保存方式:11.3 合同的生效条件11.3.1 生效条件:11.3.2 生效通知方式:11.3.3 生效日期:12. 签署与盖章12.1 合同签署的日期与地点12.1.1 签署日期:12.1.2 签署地点:12.1.3 签署方式:12.2 合同签署的主体资格12.2.1 主体资格要求:12.2.2 主体资格证明:12.2.3 主体资格无效情况:12.3 合同盖章的程序与效力12.3.1 盖章程序:12.3.2 盖章效力:12.3.3 盖章份数与保管:13. 合同的副本与正本13.1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制作与分发 13.1.1 正本与副本制作:13.1.2 正本与副本分发:13.1.3 正本与副本保管:13.2 合同正本与副本的效力13.2.1 正本效力:13.2.2 副本效力:13.2.3 正本与副本不一致处理:13.3第二部分:第三方介入后的修正14. 第三方介入14.1 第三方概念界定14.1.1 第三方定义:本合同中所指的第三方是指除甲乙方之外的任何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介方、技术服务提供商、广告代理商等。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
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摘要】摘要:在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首先介绍了公共领域的概念和影视作品著作权的保护范围,然后探讨了在公共领域视野下的著作权保护原则以及涉及公共领域的相关法律规定。
文章指出,加强对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至关重要,不仅有利于保护创作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必须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确保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得到有效保护,维护法治秩序和社会文化发展。
【关键词】公共领域、影视作品、著作权、法律保护、保护范围、概念、原则、法律规定、必要性、加强、视野、保护、影响、创作、创作者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当下的数字化时代,影视作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的创作不仅能够满足人们的文化娱乐需求,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
在影视作品的创作和传播过程中,著作权问题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特别是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面临着诸多挑战和争议。
随着技术的发展和知识的传播,越来越多的影视作品进入了公共领域,即可以自由被任何人使用、传播和修改。
这种情况给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也引发了对于如何对公共领域视野下的影视作品著作权进行合理保护的争论。
在这样的背景下,了解和研究影视作品在公共领域视野下的著作权问题,探讨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公共领域的概念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对于建立健全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保护角度出发,对相关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旨在为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提供参考和建议。
1.2 法律意义著作权法是国家在法律上规定的保护作品的权利和利益的法律体系。
对于影视作品来说,著作权法赋予了创作者对其作品的独占利用权和经济利益,保护了创作者的劳动成果和创作精神。
在公共领域视野下,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意义更为重要。
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法律意义在于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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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5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影视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影视作品涉及的著作权权利种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著作权保护的作品种类,涉及到电影、电视剧的作品,包括了其中的:(一)文字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
具体包括:
(一)、影视剧本: 影视剧本是文字作品,其作者,即编剧,对剧本拥有独立的著作权,通过合同与制作者进行权利使用约定,对拍摄完成的影视作品,编剧享有署名权。
(二)、音乐作品:影视作品中的音乐作品,如插曲、配乐等,其作者,包括词曲作者、音乐制作人等,对其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三)、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影视剧中可能涉及到使用的美术作品、舞蹈作品等,其创造者对作品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同样在影视作品中享有相应署名权。
(四)、影视作品本身:著作权法上的影视作品,是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五)、其他相关权利:如影视作品的名称权、影视作品情节设计、剧照、海报、台词、表演者的肖像权等权利。
二、影视作品剧本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对影视作品剧本(包括故事大纲、分集大纲、分场大纲等)进行著作权登记,公示权利,并形成遭遇侵权时的初步权属证明。
(二)、对于影视作品的选材、背景、主题、人物、情节构成(以下称“设定”)等方面,由于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本身,故上述设定如仅停留在“思想”层面,则不在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内,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
在接洽、筹备过程中采取有选择性的披露方式,尽量在披露前与接触方订立书面保密协议,约定被披露方的严格保密、禁
止擅用等义务及违约责任;必要时,还可要求被披露方保证其工作人员或关联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
在“设定”公开后,可视实际情况与需要,要求就未公开的细节继续保密。
三、影视作品名称的知识产权保护
(一)著作权法保护
影视作品名称能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关键就在于该影视作品名称是否具有独创性。
而何谓作品的独创性,我国的法律目前尚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我国的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所谓独创性,是指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的,作品的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完全不是或基本不是同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相同,即不是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
例如,像“无间道”、“恋爱中的宝贝”这样的电影名称,它们不是来源于通用词汇,更非抄袭、剽窃、篡改他人的作品所得,是由作者独立创作出来的并很好的概括了影片的主题,所以这样的影片就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像“英雄”这样的影片名称,由于是来源于通用词汇,缺乏独创性,就不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以上只是理论探讨,由于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所规定的作品种类中并没有包括影视作品名称,因此影视作品名称在我国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似乎仍是一个悬念,这也是许多人反对给予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保护的重要理由。
但是笔者认为,我国著作权法虽然没有明确给予影视作品名称著作权保护,但也没有明确禁止,著作权法第三条在列举作品种类时所使用的字样是“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这说明该条是一种开放性的列举,而非封闭性的列举,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并不仅限于著作权法第三条所列举的种类,在社会条件和技术条件成熟的时候可以将那些没有被我国著作权法所明确规定但符合作品构成要素的作品纳入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种类中。
所以,我国著作权法没有将影视作品名称列为作品的种类之中并不足以构成其不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充分理由,相反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的开放性规定为符合作品构成要件的影视作品名称的著作权保护提供了现实可能性。
另外,根据我国著作权第十条的规定,作者享有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影视作品的名称往往是该影视作品核心思想的简明概括,人们一看到某个影视作品的
名称往往就会猜到该影视作品属于何种题材以及它所要表达的主题思想,如“恋爱中的宝贝”。
如果他人擅自将某个影视作品名称作为商业标志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比如将“笑傲江湖”应用于餐饮业,就根本无法体现出“笑傲江湖”所要表达的思想内涵,割裂了该名称与其作品的内在联系,从而就可能侵犯了作者保护作品完整的权利。
(二)商标法保护
商标是用来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因此,只要影视作品名称具有显著性,能够作为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标志,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就可以将该影视作品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从而使该影视作品名称作为注册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
目前在实践中存在问题最多的是他人未经影视作品制片人的许可而将该影视作品的名称抢注为商标,对于此种抢注行为我国商标法为影视作品的权利人提供了法律救济。
我国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冲突。
”而所谓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解释主要包括商号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版权、已经受保护的原产地名称权、姓名权和肖像权等。
因此,如果影视作品名称构成商标法上的“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该影视作品的制片人就可以依法阻止他人对该影视作品名称的抢注或者依法申请撤销他人对该影视作品名称的不当注册或恶意注册。
此外,当影视作品名称商标,达到或者具有驰名商标的程度时,还能享受到在非同类商品上的跨类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也就是说,影视作品名称商标一旦被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时,其受保护的范围不限于注册的这一类服务或商品,可以延展至所有类别。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
商品相混淆,使购卖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因此,在我国影视作品名称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影视作品名称为知名商品;(二)该影视作品名称是该影视作品所特有的;(三)他人擅自使用该影视作品名称于商品,误导了社会公众。
但是影视作品的权利人利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影视作品名称也存在一定的限制:首先,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只保护知名的影视作品的特有名称,对那些在社会公众中影响比较低,缺乏知名度的影视作品名称就得不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其次,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范那些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以他人如果将影视作品的名称用于与影视作品不具有竞争关系的商品上的话,该影视作品就不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当然,影视作品权利人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时,有时会发生请求权竞合的情况。
即被告的行为既涉嫌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也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因而产生了法律竞合。
这时,权利人可以自由处分各个竞合的请求权,即有自由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既可以以侵犯著作权、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其中之一二项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