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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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指南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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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受评审机构(指国家节能中心,下同)委托, 应独立开展评审和现场核查活动,保证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的客观性。项目评 审和现场核查中要尊重客观事实,不带主观随意性,讲求科学性,并保持廉洁 自律。
(二)公正原则 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应保证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的公正性,不得参 与与其利益关联的单位的项目申报、自评等活动。对于与本单位或本人存在利 益关系的项目,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应提出回避。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 核机构工作人员应独立公正地发表意见,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施加任何影 响。 (三)保密原则 评审机构以及委托的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在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 中,应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评审和现场核查过程、结果、项目信息等不宜公 开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真实原则 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应当以项目实际情况为依据,通过核查原始材料、实 地查看项目现场等方式,核实项目的真实性,并测算项目的真实节能能力(节 能量)。 (五)规范原则 评审机构以及委托的评审专家和第三方审核机构应依据相关法规政策,以 及本工作指南规定的评审程序、要点、要求等开展工作,做到项目评审和现场 核查的制度化和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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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项目申报节能量对比,节能量核增或核减超过100吨标准煤的项目要在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场核查情况表》中列出详细的理由。对于分享 的节能量为约定值而非实测值的项目,应取实测节能量。
(2)重要现场应拍照留证,重要证据材料应复印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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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核查工作流程图
(三)现场核查要点 1.真实性 (1)现场核实项目是否真实存在。 (2)用能单位提供的合同原件应与申报材料的合同一致,且真实有效、 双章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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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核实项目是否完工。对改造主体建成时间与改造开工时间间隔较短 的项目,核实改造前主体是否已正常运行较长时间。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 号),为支持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在我省实施节能改造项目,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省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以节能服务公司投入为主实施节能改造,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负责我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相关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指导。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组成,分别由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能力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六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陕西省合同能源管理奖励办法细则2011

陕西省合同能源管理奖励办法细则2011

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财办建[2011]73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省扩权县、省管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节能服务公司:为加快我省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附件1: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精神,为支持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范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分别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本实施细则支持的对象是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备案公布并在有效期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由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支持范围。

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压余热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有关问题的请示

关于申请合同能源管理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尊敬的[上级主管领导/部门名称]:我司(单位全称)在积极响应国家节能减排号召和推广绿色低碳经济的过程中,积极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与用能单位签订节能服务合同,采用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模式,已成功实施了多个节能改造项目,显著提升了能源利用效率并降低了环境污染。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办法》等相关政策规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单位可获得政府相应的财政奖励支持。

鉴于此,我司现就已完成的[具体项目名称]等节能项目,向贵部提出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的请示。

一、项目基本情况:1. 项目名称:[具体项目名称]2. 项目地点:[项目所在地]3. 节能量:预计或实际实现年节约标煤[数量]吨,节电[电量]千瓦时,节水[水量]立方米等。

4. 投资总额:[项目总投资额]5. 预计或实际年节能经济效益:[金额]二、申请理由:我司在上述项目中投入了大量的资源和技术力量,实现了良好的节能减排效果,并对区域经济发展及环境改善做出了积极贡献。

然而,由于节能改造项目的前期投资较大,为保障公司后续持续开展此类项目的能力,特此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以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推动企业的绿色发展进程。

三、申请奖励金额及依据:根据相关文件及我司实际节能效益计算,我司拟申请地方财政奖励资金共计[金额]元,该数字是基于项目实际节能量、项目投资额以及相关政策补贴标准进行合理估算得出。

恳请贵部对我司的申请给予充分考虑,并指导我们完成后续的申报流程。

如有任何需要补充或核实的资料信息,我司将全力配合提供。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敬请审批!附件:1. [项目名称]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简介2. 节能量证明材料3. 相关财务数据及凭证4.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单位名称(盖章)日期:XXXX年XX月XX日联系人: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X。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简介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节能减排,中国政府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通过财政专项资金奖励鼓励和促进企业参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

本文将介绍如何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

申请条件根据财政部的规定,以下企业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集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完成节能目标,并经相关部门考核合格;•在申报期限内,按照规定向地方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申请流程第一步:确定申报项目企业在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应提前向所在地区的发改委或能源管理部门咨询相关政策和申报要求,制定合理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方案。

确定申报项目后,按照要求进行项目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取得预期效果。

第二步:准备申报材料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需提供如下材料:•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合同能源管理(ESCo)项目实施合同或合作协议;•项目节能目标和节能贡献证明材料;•节能评估报告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完税证明等。

第三步:申报资金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向所在地区的财政部门递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注明申请的资金金额等信息。

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步:评审和发放奖励资金经过审核的申请材料将进入评审程序,主要是评审项目的节能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益。

评审结果经过厅局级评审批准后,发改委将财政专项奖励资金发放到企业的指定账户。

注意事项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时,企业需要注意以下事项:•申请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申请材料应按照要求进行分类、归档,并做好备份;•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按照规定做好保存工作,确保项目数据可靠、完整。

通过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专项奖励资金,不仅可以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更可以提高企业的产品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达到节能减排、环保节能的目的。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doc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由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于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联合发布实施,共计七章二十五条及附件。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广东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申报指南背景随着我国工业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问题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瓶颈问题。

为此,可持续能源管理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在实现节能减排、减轻对环境的污染方面,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高效的手段。

合同能源管理是指政府、企业或组织向专业服务机构外包能源管理服务的一种方式。

该方式通过外包的形式,将能源管理交由专业化的服务机构,以实现企业与专业机构合作、优化能源使用,从而降低企业所产生的能源成本。

为了鼓励广东省内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省财政厅发布了《广东省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介绍合同能源管理申报指南。

申报对象广东省内企业及其他单位,包括中央和省政府驻粤机构及国企、民企、外企等,均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条件按照广东省财政厅要求,以下条件必须都符合才可申请:•实施对象:具有合法的生产经营资格,年营业额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项目资金:项目资金应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为基础,由企业与服务机构依据市场化原则签订合同,并明确结算方式,服务费不低于 10 万元人民币;•项目规模:项目实施期不少于 12 个月,年节约能源量不少于 500 吨标准煤,年节约能源费用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资质要求: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应具有合法注册、行业资质等方面的基本条件,且前三年内未曾因违法违规被责令关闭,未曾因质量问题受到重大罚款或其它行政处罚;•申报时间:每年 1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为申报时间,逾期不予受理。

符合以上条件的企业和单位均可以向广东省财政厅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

申报材料1.申报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项目的申请表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填写,表格内容应真实、完整地反映了项目的各项情况;2.合同:应当提供企业和服务机构之间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及其附件。

合同应具有法律效力,且明确了各项服务内容、费用、结算方式等重要内容;3.证明材料:应当提供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经营许可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服务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营业执照、知识产权证书、技术标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4.报价文件:应当提供服务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费报价的有效报价文件;5.其它材料:为了满足申请资格的认定和申报需要,申请人必须提交广东省财政厅规定的其它材料。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一、引言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CEM)作为一种有效的能源管理方式,通过委托能源服务公司(Energy Service Company,简称ESCO)来进行能源效益管理,既能够降低企业的能源消耗,又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为了进一步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各级政府纷纷出台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其中包括财政奖励资金的发放。

本文旨在介绍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办法。

二、资金来源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财政。

其中,中央财政主要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财政部进行统筹安排,地方财政则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资金拨付。

三、资金使用范围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1. 能源管理项目实施费用:包括委托ESCO开展的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费用,如能源调研费用、节能诊断费用、节能改造费用等;2. 监测和评估费用:用于对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的效果进行监测和评估的费用,包括能源数据采集和分析的费用、能源效益评估的费用等;3. 培训和宣传费用:用于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的费用,包括培训讲师费用、宣传资料制作费用、会议费用等;4. 其他相关费用:根据具体情况,还可以将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用于其他与能源管理相关的支出。

四、申请程序企业在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准备材料:企业需准备相应的申请材料,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报告、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能源调研和节能诊断报告等;2. 提交申请:企业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一般为本地发改委或能源局,同时需要填写相关的申请表格;3. 审查和评估:相关部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主要包括能源管理项目的可行性和预期节能效果等;4. 资金拨付:经过审查和评估后,符合要求的企业将获得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拨付。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黑龙江省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及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全省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加快节能减排新技术、新产品和新设备的推广应用,确保国家和省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投资、税收、金融等相关政策落实到位,支持一批节能服务机构做大做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和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0]5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发改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指导、审核备案和动态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服务机构指在我省行政辖区内从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咨询评估、能源审计监测、清洁生产审核等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第四条对经备案节能服务机构的相关政策(一)从事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服务公司,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国家和地方有关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资、税收和金融扶持政策,鼓励公共机构委托经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为其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二)节能咨询评估机构受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可编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

省发改委委托黑龙江省节能评审中心对该节能评估文件进行评审。

(三)能源审计监测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能源审计、能源监测、节能改造项目节能量审核及项目竣工验收等服务。

(四)清洁生产审核机构受政府部门委托,可提供清洁生产审核等服务。

省发改委将不受理未经备案或未通过备案审核的节能服务机构的申请。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两方为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合作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现甲、乙双方在遵守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作签订本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协议”)。

第一条双方的基本信息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第二条各方约定1、双方确认本次合作关系,具体的合作细节和程序将在合同中确定。

2、甲方是本合同资金的出资方,乙方是本合同资金的接受方。

3、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取得有关法律文件的有效证明。

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向乙方提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使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并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返还财政奖励资金或采取其他方式加以处理。

6、双方各自承担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税费。

7、本合同经双方签章有效,是双方的法律文件;任何乙方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 国家要求

合同能源管理国家要求
道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简称EMC)是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核心是通过签订合同,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约定节能项目的节能目标,并通过提供必要的服务来实现这些目标。

在此过程中,节能服务公司通常会承担项目的前期投入,包括节能方案设计、设备采购和安装等,而用能单位则以节能效益支付这些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在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

国家鼓励企业采用这种节能投资方式,以降低运行成本,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此外,国家还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标准,如《碳达峰碳中和标准体系建设指南》,以完善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标准,指导行业的健康发展。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国家对单个项目的财政奖励资金补贴不超过500万元,且发放标准为每吨标准煤260元。

此外,地方财政也会相应承担一部分支出。

总的来说,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有着明确的法规支持和政策导向,是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降低能源成本的有效途径。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财建〔2010〕249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001]

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 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 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 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国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 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 号)有关规定,现就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名单内的节能服务公司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签订并实施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财政奖励资金。

2010 年10 月20 日以后签订的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 ,见附件)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内容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三、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 、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请各地节能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和资金拨付中遵照执行,并抓紧制定本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具体实施办法,于2010 年11 月15 日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一、总则合同能源管理(Contract Energy Management, CEM)项目是指由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与能源管理服务公司(Energy Management Company, EMC)签订合同,以实施能源管理的一种方式。

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发展,激励各方参与,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浪费,特制定本暂行办法,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的管理。

二、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和分配1.财政奖励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和相关部门的计划用资金。

2.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原则为优先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开展,减少能源消耗,并达到节能减排的目标。

3.财政奖励资金的分配方式由当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可以采用定期拨付、阶段性拨付或项目结算后一次性拨付等方式。

三、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条件及程序1.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均可申请财政奖励资金,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能源管理服务公司等。

2.申请财政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进展和成果报告;–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3.财政奖励资金的申请程序包括以下步骤:–申请方填写并提交《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财政部门进行申请材料的审核;–审核通过后,财政部门将财政奖励资金拨付给申请方。

四、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管理1.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必须符合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实施方案,严禁挪用或私自改变资金用途。

2.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资金的收支管理与跟踪。

3.财政部门有权对接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规行为,将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五、财政奖励资金的监督和评估1.财政部门将定期对财政奖励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符合相关规定。

2.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参与方应当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等。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圾热值 , 提高垃圾 可燃性 。 ( ) 垃圾 焚 烧 炉 运行 稳 定 性 、 全性 及 污 染 3从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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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1 ,8 3 :5 6 1 .
圾热值 高有 利 于 稳 定 燃 烧 ; 趋 于 三 角 形 左 下 脚 而 ( 灰分 多 ) 或顶部 ( 分高 ) 水 区域时 , 垃圾 中的可燃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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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锅炉 21 0 0年第 3期 ( 总第 1 1 ) 2期
而垃圾 中的水分 和灰 分 对垃 圾 热值 有直 接 影 响 , 当
4 结论
( ) 据对 4 0 td规模 C B焚烧 炉绝 热 炉膛 1根 0 / F 垃圾燃烧 对 比分 析 可知 , 有无 外置 式换 热器 ( HE E ) 时, 炉膛燃 烧温度 基本 相差 4 6 0~ 0℃ , 当采 用无 外 置 式换热 器绝热炉膛 , 垃圾 热值达 到 37 8k/ g时 6 Jk 炉膛 燃烧 温度 即可 达 到 8 0 o ; 5 = 当采用 外 置式 换 热 【 器绝 热炉膛燃 烧时 , 热值 达到 43 6k/ g 才 垃圾 9 Jk 时 能达 到 8 0o 燃烧 温度 。 5 C () 2 垃圾焚烧 处理 前 , 如有 条件尽 量 采用分 选 、 筛分 、 碎及脱水 等预处 理工艺 , 破 这样可有效 提高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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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
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

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
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
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
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
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支持对象。

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B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支持范围。

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Bo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B, 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
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
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第三章支持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二)单个项目年节能虽(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虽在
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三)用能计虽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虽可计虽、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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