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离婚案件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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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离婚案件代理词
一、原被告缺乏感情基础
婚姻关系只有依靠夫妻感情才能得以维持,而不是用法律手段进行维护。法律不能担保幸福的关系,但可以终结没有感情的婚姻关系。当一方提出要求离婚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足以说明当初双方达成婚姻的夫妻感情已经发生了变化,以至于一方执意不肯将婚姻关系维持下去。具体到本案原、被告于2008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并在短短的4个月后,便仓促结婚。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也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比起其他人长达几年的恋爱,原、被告对彼此的性格、爱好并不了解,以至于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也没用建立起感情。也因此导致婚后第六天,原告便离开家,独自在外居住。在这近三年的时间里,双方也几乎是没有见过面,即使是偶尔打电话也是关于双方感情不和,没有感情基础,商议离婚的事情。因此,原、被告的这段婚姻确实没有任何感情基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
意见》第二条的规定“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
同生活的”。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二、原、被告连续分居已经两年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根据我国《婚姻法》对于男女双方诉讼离婚的,以感情不和分居两年为理由诉讼离婚的,法院应准予离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结婚本案的实际情况,双方性格、感情不和,经常发生口角,并且连续分居已达三年。三年的时间里,双方都没有和好的可能,更没有建立起感情基础。因此,原告请求贵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当得到贵院的支持。
三、原告已经提供了足以认定双方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证据,因此恳请贵院准予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综上所述,原、被告没有子女,也没有夫妻共同财产,并且婚后共同生活仅仅三天,却已经分居三年。鉴于双方都还年轻,既然双方已经无和好或者共同生活的可能性。为了彼此尽早的寻找到属于自己的幸福婚姻,恳请贵院支持原告的请求,尽早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