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调查取证权
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9个锦囊」
一文梳理: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的「9个锦囊」“律师执业过程中,涉及到民事诉讼案件,绝大部分是当事人提供证据。
但无法避免的是有些证据是当事人无法取得的。
此时,律师调查取证就显得非常重要。
笔者执业过程中,就调查取证也遇到过各种疑难杂症与困惑。
本文以陕西省相关法律法规为例,结合自身经验,就民事诉讼中律师调查取证实务经验做简单分享,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文 | 何祥攀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本文由作者向新则锦囊一:户籍登记信息查询相信不少当事人找到律师准备起诉被告,结果却无法提供被告的身份户籍信息。
此时律师的作用就显现出来了。
以陕西省为例,根据陕司通〔2021〕165号文即《陕西省司法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被查询人户籍在陕西省内的,执业律师可以持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介绍信、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就可以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也可以在律师执业的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的户籍室查询。
查询户籍信息手续包括:1. 律所开具的《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介绍信》(有格式要求);2. 诉讼当事人《授权委托书》(有格式要求);3. 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原件。
如果被查询人户籍不在陕西省的,可以持上述材料向被查询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查询,但不一定能查到。
此时,需要根据被查询人所在省份的相关规定要求进行准备。
其他省份的列举如下:《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司法厅关于关于全面推行省内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全程网办”服务的通知》(川公基础〔2022〕31号)《甘肃省律师查询人口户籍信息工作规定》《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律师查询公民户籍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闵公综〔2020〕86号)《河南省公安厅、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办理律师查询公民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豫公通〔2018〕254号)《贵州省公安厅、贵州省司法厅关于贵州省办理律师查询人口信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黔公通〔2019〕13号)《山西省公安厅、司法厅关于规范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查询诉讼当事人户籍登记信息工作的通知》(晋司办〔2020〕65号)……经验漫谈:不知道被查询人的身份证号码或详细出生年月日时,怎么查询呢?此时原则上派出所户籍室是不会给你查询的,因为不符合查询条件。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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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什么规定
《刑事诉讼法》
第四⼗⼀条辩护⼈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被告⼈⽆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调取。
第四⼗⼆条辩护⼈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民检察院。
第四⼗三条辩护律师经证⼈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民检察院、⼈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民法院通知证⼈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民检察院或者⼈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或者其近亲属、被害⼈提供的证⼈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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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在代理案件过程中,调查取证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调查取证不仅有助于律师全面了解案情,为当事人提供有针对性的法律建议,还能有效维护司法公正。
我国法律对律师调查取证有明确的规定,本文将围绕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律师调查取证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调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同样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其中对律师调查取证也作出了相关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律师依法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1.民事案件在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当事人财产状况证明材料;(3)合同、协议等证据材料;(4)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2.行政案件在行政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行政行为依据的材料;(3)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
3.刑事案件在刑事案件中,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主要包括:(1)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2)犯罪事实、情节等证据材料;(3)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材料;(4)其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定 :律师承办法律事务 , “ 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 , 以向他们 可 调查情况 。”刑事诉讼 法》 3 条也作 了相似的规定。 《 第 7 ( )律 师部分调查取证 权依 附于 与其相对 的控 方不合 二
理 。《 事 诉 讼 法 》 3 规 定 辩 护 律 师 “ 以 申请 人 民检 察 刑 第 7条 可 院 、 民法 院 收 集 、 取 证 据 ” ,经 人 民检 察 院或 者 人 民法 院 人 调 “
基 础 ;2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举 证 权 是 维 护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 必要前提 , 履行 法 律 职 责 的根 本保 证 ;3 律 师 依 法 享 有 调 查 () 取证 权 是 律 师 业 健 康 发展 的 基础 性 保 障 。
二 、 行 法律 对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规 定及 其缺 陷 现
体 的 规定 以 实 际操 作 。 对 证 人怎 么保 护 、 护 的期 限及 程 度 如 保 等 , 处 于 法 律 上 的 空 白。 都
三 、 于 保 护 律 师 调 查 取 证 权 的 建议 关
具体 言之 ,律师的调查举证权在律师 的诉讼活动 中具有 如下重要性 :1依法享有调查举证权是查 明案件事实真相 的 ()
步 完善 。 目前 , 为保障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 笔者认 为应 当采 ( ) 一 应尽快修改 《 师法》 律 及相关 的诉讼 法 , 明确规定律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
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律师法》规定,律师具有依法享有调查取证权利,这一权利向律师提供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但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法律风险,因此,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必须更加严格地进行法律规范。
为此,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如下:
首先,要加强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的法律意识和法律能力。
律师在取证的过程中,要充分理解法律的规定,熟悉调查取证的法律程序,能准确运用相关法律,决不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其次,要加强法律实践中律师行为的规范。
律师在调查取证中,要遵循法律规定、尊重公权力部门的职权,并且公平、公正、厚道地处理与当事人的关系。
另外,要控制律师在调查取证中的行为,其中最重要的是要防止泄密行为,律师只能公开途径获取相关调查取证资料,不得以任何手段获取相关资料。
最后,要充分尊重和保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法律权利。
在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调查取证活动时,需要尊重律师从事法律业务的自主性,不得干预、限制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
可以看出,调查取证权利是律师行使公民权利的重要手段,是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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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
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一、代理律师有无调查取证权利代理律师有调查取证权。
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在执行律师业务活动过程中所享有的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和收集获取有关证据的权利。
《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怎样的1、首先有利于增强刑辩律师出庭抗辩能力。
对抗式程序控方和辩方的对抗,实质上就是检察官与律师的对抗与争辩。
律师在法庭上拥有较高的辩护技巧和具有丰富的出庭经验固然重要,但如果律师不能掌握第一手资料,不是亲自去调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材料,只是复印和使用控方提供给法庭的证据材料到庭应诉,就很难赢得诉讼的胜利;2、其次有利于控诉与辩护职能之平衡。
在现代刑事诉讼中,律师主要是为了保护控辩双方诉讼地位的平衡而参入诉讼中来的,律师是站在被告一方的立场上,在法庭展示与检察官抗衡的势力。
而律师调取的有关对被告人定罪量刑产生实际影响的证据,是实现控辩力度平衡的重要砝码;3、最后,有利于增强收集证据的全面性和真实性。
尽管法律要求追诉机关对被告人有利与不利的证据要一并收集,但更多情况下检察官关注的是指控是否成功,容易忽视对被告人有利证据的收集,这时候,就需要律师通过行使调查取证权的过程来收集这些证据。
同时,辩护律师的调查活动,可以对司法机关收集证据的活动起到监督作用。
避免那些非法证据进入法庭程序并被采纳为裁判的证据。
三、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是什么1、证据调查依据《民事诉讼法》及《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接受民事案件当事人委托,调查并策划收集有关诉讼及非诉讼证据。
2、知识产权调查调查侵犯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案件。
协助查清盗版的书籍、音像制品、软件的来源,调查假冒伪劣产品生产窝点,并获取相应证据,打击假冒伪劣产品,保护知识产权。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
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措施一、立法保障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首要措施是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立法机关应制定更为详细和具体的法律法规,明确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为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同时,应加大对侵犯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惩处力度,确保律师在行使权利时得到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律师培训为了提高律师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需要对律师进行定期的培训。
培训内容应涵盖证据收集、法庭辩论、法律程序等方面的知识,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调查取证的基本技能和相关法律法规。
此外,应加强律师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促进经验共享,共同提高业务水平。
三、强化监督为了确保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正确行使,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
司法机关应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其依法合规进行。
同时,应建立投诉机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对律师的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及时处理和反馈。
四、拓宽渠道为了丰富律师调查取证的渠道,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
例如,律师可以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等部门建立合作关系,通过合法途径获取证据。
此外,律师还可以通过私人调查机构或公证机构等第三方机构获取证据,提高取证效率。
五、引入科技手段随着科技的发展,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可以借助先进的技术手段来提高工作效率。
例如,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进行信息检索和分析;利用视频会议等技术进行远程取证等。
同时,应加强对新技术手段的培训和学习,使律师能够熟练掌握并运用这些技术。
六、建立合作机制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的合作是完善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重要措施之一。
律师应与公证机构、鉴定机构等相关行业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进证据的合法、公正和客观性。
此外,律师还应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与国外同行交流经验,共同提升行业水平。
七、设立激励机制为了激发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的积极性,需要设立相应的激励机制。
例如,对在调查取证中表现突出的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取得重大成果的律师给予物质奖励或奖金等。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
律师申请调查证据的范围在我国,律师调查取证的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明确保护,申请调查的证据也有明确的范围。
根据《关于进一步依法保障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若干规定》,律师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调查核实与其承办法律事务相关的情况,并查询有关证据、信息材料。
律师需要提供律师职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承诺书以及授权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等文件,以便进行调查。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取证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向其委托的律师发出调查令。
调查令可用于调查与案件待证事实有关的证据,以及被执行人的实际履行能力,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是否违反限制消费令、是否违反限制处境措施、是否隐藏转移财产以及涉嫌拒执犯罪等:1、被执行人为自然人身份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户籍登记、身份证登记、护照及其他出入境证件信息、本人相片、婚姻登记、配偶或其同住亲属、社会保障情况、征信记录、被执行人的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微信、QQ、微博、支付宝、网络虚拟账号信息等;2、被执行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基本身份信息,包括股权结构、经营性质、公司规章制度、经营范围、股东会或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名册、出资情况等;3、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税收违法行为信息、纳税情况明细、非企业法人登记情况等;4、自然人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信息、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相关信息等;5、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存款、理财、债券、股票、基金份额、信托受益权、保险金请求权、保单现金价值、住房公积金、拆迁补偿安置等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6、在支付宝、财付通、余额宝、微信等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财产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7、不动产、机动车辆及其交强险和商业保险、船舶、航空器、股权、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经法定登记机构登记的财产情况、抵押或质押登记情况及其变动;8、被执行人的债权情况,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案件审理、执行情况;9、被执行人出口退税、各类补贴等情况及其变动或者交易明细;10、执行财产真实性及可能虚假报告的财产情况等。
律师有调取个人信息的权利吗
律师有调取个⼈信息的权利吗在现实⽣活当中,当我们遇到难以处理以及协商的纠纷⽭盾时,就只能通过法律⼿段来帮助我们解决, ⽽为了保证诉讼能够获得胜利的,往往都会选择邀请律师帮忙, ⽽这个时候律师就必须对整个案件的涉案⼈进⾏详细的了解,那么律师有调取个⼈信息的权利吗?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律师有调取个⼈信息的权利吗有案件受理通知书,律师就可以调取对⽅个⼈户籍信息。
律师有权利⾃⾏调查取证,只需要“两证”就可以了,会见犯罪嫌疑⼈或被告⼈才要“三证”俱备(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涵)。
不过,虽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是律师⾃⾏取证⼀般是⽐较困难的,被告⽅往往不愿意配合,如果涉及到刑事案件,可能律师⾃⼰还要承受⼈⾝风险。
被告⼈的⾝份信息如何调取⾸先,法院审查当事⼈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以确定是否以职权调查取证。
证据规则中对法院以职权调取证据的规定模糊,对于不是明显符合条件的,多采取推脱的态度。
⽽申请⼀旦被法院裁定不准,当事⼈⼜没有其它救济途径。
其次,法院“案多⼈少”的现状不允许法官有更多的时间去调查取证,多选择给申请⽅开调查令的⽅式。
但⽬前调查令只能诉讼代理律师才能持有,当事⼈没有权利获得调查令,即使持有调查令,有关部门也不会配合取证。
起诉状上原告需要提供被告的⾝份信息,以确定被告,法院寄送传票等⽂书、和对⽅联系,都需要的。
如果有相关线索,原告可以委托律师到派出所调取。
如果实在不知道被告⾝份信息,但知道联系⽅式,可以联系得上,法院⼀般会⽴⼀个诉调,看能不能做调解,然后通知对⽅提供。
法院不会⾃⾏调取的。
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我国法律当中规定个⼈信息不能够随意的泄露, 但是对于接受了委托的律师本⼈⽽⾔可以视作是案件的直接涉案⼈所以允许进⾏个⼈信息的调查, 但是这只限于律师⼀⼈并且要进⾏保密, 如果律师随意泄露信息的可以咨询律师帮忙,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离婚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
离婚律师调查取证的范围一、离婚调查的目的你说你要离婚,律师会告诉你:“先冷静,调查一下情况再说。
”这话说的没错,想要离婚,不仅仅是感情破裂那么简单。
对吧?离婚背后还有财产的瓜葛、子女抚养的麻烦,甚至是精神损害的赔偿。
你说是不是?这时候,律师的作用就显得至关重要了。
你自己再怎么心急如焚,也得了解清楚情况。
你以为是玩儿过家家呢?分财产、争孩子、算赔偿,律师的调查就像是解谜一样,查清楚每一个细节。
这一调查,不仅仅是为了证明你有没有理由离婚,还是为了你能在离婚后有一个好交代,拿到应得的权益。
二、1、财产调查说到财产调查,你可能会想:不就是看看家里有多少钱、车子房子吗?哎哟,您可别小看这个过程,很多人可因为财产问题,闹得不可开交。
有些人离婚时,明明账上就有不少钱,偏偏一方说没钱,什么也没留下。
那时候律师就得动起脑筋,调查对方是否有隐匿财产的行为。
比方说对方把钱藏到亲戚朋友的账户里,或者瞒着你买了几块值钱的珠宝,结果到离婚那天一说“没钱了”,你当时听了可是气不打一处来。
律师就得利用各种手段去查对方是否有这些财产,做起这种事可得像福尔摩斯一样,调查一切蛛丝马迹。
再说了,不止是钱,房产、车产、公司股份啥的都得考虑进去。
这可不是单纯的“我多给你点儿,我就赢了”的问题,而是每一分钱都要弄明白,别让你被对方耍了。
二、2、证据收集这不光是查财产这么简单,有时还要收集一些证据。
比如你怀疑对方出轨,这时候,离婚律师可能会派人去调查对方的行为,看看有没有什么出轨的证据。
别小看这些调查,它可得是有力的证据。
你要知道,离婚时可不是一句“他出轨了”就能让你顺利分得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
证据就像是大宝剑,举得越高,你的立场就越稳。
如果有视频、照片,甚至是录音,那就更有用了。
如果律师真能找出对方的秘密,那场离婚你基本就稳赢了。
你想想,假如对方确实做了不忠的事,那法院肯定会考虑到这一点,作为分配财产和抚养权的依据。
二、3、子女抚养权离婚后,最头疼的就是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律师查询权限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作为法律职业的从业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律师需要查询相关信息以充分了解案件情况,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
然而,律师查询权限的行使受到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
本文将对律师查询权限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提供参考。
二、律师查询权限概述律师查询权限是指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获取相关证据、信息、文件等权利。
律师查询权限的行使有助于保障律师在案件中的合法权益,提高案件办理效率。
律师查询权限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证据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2. 信息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信息,包括当事人的身份信息、财产状况、诉讼情况等。
3. 文件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与案件相关的文件,包括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出具的文件。
4.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查询权:律师有权查询证人、鉴定人、翻译人等的相关信息。
三、律师查询权限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摘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文件、资料等,并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有权依法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律师代理诉讼的,有权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
当事人和律师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决定是否准许。
申请被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律师送达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通知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人,不得泄露案件秘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辩护律师有权依法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辩护律师认为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向证人、鉴定人、被害人收集有关材料。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
律师调查取证权利作用是什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是指律师作为专业法律人士在代理委托人案件时,为了获取关键证据和相关信息,可以依法进行调查和取证的权利。
这一权利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公正司法、确保司法公正等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详细阐述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作用。
首先,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能够帮助律师更好地了解案件事实、查找证据、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通过充分调查取证,律师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帮助当事人取得案件胜诉,保障其正当合法权益。
其次,律师调查取证权利对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司法公正要求裁判结果应当基于充分、准确的事实和有力的证据,而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正是为了确保案件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工作,能够发现、收集和固定证据,为法官和陪审团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材料,从而有助于法官做出更公正的判决。
再次,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
律师作为法庭上重要的参与者,其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促进案件的顺利进行。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能够准确定位争议焦点,排除冗余的证据,从而为案件提供更加简明和直接的证据信息。
同时,律师调查取证还可以提前了解对方当事人的证据和观点,为律师制定更合理和有效的辩护策略提供参考,进一步加强当事人的诉讼地位。
此外,律师调查取证权利还有助于发掘相对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在一些案件中,当事人可能存在信息不对等的情况,或者是遭受来自强势方的压力或欺凌。
这时,律师调查取证权利的行使可以帮助律师作为当事人代理人,为其寻求合法权益提供更多支持和保护。
律师通过调查取证的工作,能够揭示事实真相,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最后,律师调查取证权利有助于提高律师行业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其调查取证的能力和水平直接关系到案件的成败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职业道德规范和标准的操作,这有助于推动律师行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进程。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律师职业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律师履行职责的必要手段。
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对于规范律师调查取证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律师调查依据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二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二十三条:律师调查取证,应当依法进行,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七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四十一条:辩护律师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2)第四十二条:辩护律师认为有必要调查取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是我国行政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1)第二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2)第三十条: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询问当事人和证人。
5.《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是我国律师行业的管理法规,其中对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
律师调查取证方法由于法律法规的限制,以及各个行业各自的规定,即使是律师,有权调查取证的范围也是越来越小的。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如果没有证据,就可能面临败诉的境地。
目前,律师可以通过二种途径调查收集证据,一种是可以凭律师事务所开具的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另一种只能申请法院调查令由律师出面调取的证据。
1、凭律所介绍信及律师证调查目前,可以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有以下几种:(1)公司的工商档案。
现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极少的工商局会接受律师提供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
工商局能查询到的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赢利和亏损情况等。
对诉讼有帮助的资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费用,北京工商局是二块钱一张,工商局会加盖工章,在诉讼中可以直接当证据使用,效力较高。
(2)车辆档案。
可以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
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的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
如果律师单独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会同意打印房屋的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会予以配合。
(4)人口档案《民事诉讼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被告情况不明时,需要去户籍部门去查询对方的相关情况。
律师凭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委托合同复印件等材料可以代为查询到被告的户口所在地,登记的经常居住地等信息。
(5)案件档案、庭审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
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
浅议律师调查权的行使及风险防范[摘要]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无法院调查令不能行使调查权,纵令手持法院调查令,也会遭有关部门或单位以及个人不配合调查。
笔者试通过对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来分析其取证难的原因,主要在立法司法和传统文化上存在不足,增加了律师在调查取证时的难度和职业风险,并提出律师如何规避风险和行驶调查权的具体方法。
[关键词]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风险防范律师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有权就承办的案件及办理的法律事务,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大意义:是维护公民权利在《律师法》中的体现,律师的调查取证有利于案件审理的公正,是充分发挥律师作用的需要。
然而,由于取证难产生的问题导致败诉甚至令律师本身遭遇执业风险的现象在目前已经成为整个律师执业环境面临的重要问题。
一、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行使的现状律师制度恢复20多年来,调查取证难一直困扰着办案律师。
律师不能或者难以向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直接进行调查取证,向这些部门取证常遭拒绝。
它们的理由是:“国家有规定,我们只接待公检法,不接待律师”,有的还会拿出相应的红头文件。
2006年,上海市律师协会对全市700余家律师事务所开展了“律师调查取证问题”专项调研。
结果显示,律师调查取证有四难:一难是手拿法院调查令调查受阻;二难是诉前无法院调查令不能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导致无法立案;三难是政府职能部门以内部规定、无配合义务、承办人不在等种种理由不配合律师调查;四难是银行、电信、邮局、医院、物业等非政府职能部门,对于律师调查一般不予理睬。
调查还显示,调查取证难涉及的部门、单位包括:公安、工商、房地产、财政、建委、社保、银行、医院等12类;涉及的案件类型主要是刑事诉讼、房屋买卖、经济合同纠纷、婚姻、财产分割等8类。
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权利有哪些?
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权利有哪些?《律师法》第35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律师扮演了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帮助当事人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那么有关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律师在调查取证中注意的事项包括什么?下面小编简单和大家讲一讲。
一、关于律师的证据调查的法律法规是什么?调查取证是律师执业的重要环节,在诉讼中,庭审方式的改革,更加强调调动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法官更趋向于中立的仲裁角色,这样无论刑事辩护,还是民事、行政诉讼,律师的意见如果没有相应证据的支持,那只能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难有充分的说服力。
而调查取证则是律师获取证据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调查取证却历来是困扰律师的一个难题。
《律师暂行条例》规定:律师有权依照有关规定,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责任给予支持。
由于这些规定都过于原则、笼统,缺乏“制裁”条款,使律师收集证据的活动没有具体的措施加以保障,在实践中造成律师取证难的现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出了《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具体规定的联合通知》和《关于律师参加诉讼的几项补充规定》,对律师查阅案卷,会见在押被告人、调查访问的有关问题作了一些具体规定。
一些保障律师执行职务的地方性法规,对律师的权利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律师收集证据的权利。
这些规定有利于律师调查取证工作的进行。
然而在1996年颁布的《律师法》和1997年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却没有在此基础上继续完善。
不但没有赋予律师在调查取证方面更多的权利,反而规定了诸多限制。
《律师法》规定:“律师承办法律事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调查情况”。
仅仅承认律师“可以调查情况”。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2 0 1 3年 6月
江 西 青 年 职 业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Y O U T H V O C A T I O N A L C O I J . E G E
V o 1 . 2 3 , N o . 3
d u n . 2 01 3
论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杨 龙
( 西南 政法 大 学 法 律硕 士学 院 , 重庆 4 0 1 1 2 0 )
【 摘 要】 律 师 的调 查取 证权 是 指律 师在 为 犯 罪嫌 疑人 、 被 告人 进 行辩 护 ,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 件证
现 控辩 双方 的平衡 , 实 现司法 公 正 。但 是 , 在 实践 过 程 中 ,律 师 调查 取证 权 作 用 的 发 挥 去 不 尽 人
意, 辩 护 律 师享 有 的各 项 权 利受 到 各 种 形式 的 限 制, 严 重得妨 碍 了律 师进 行有 效辩 护 。
一
调查 取 证权 , 可 以使 用 一 切 手段 查 明 案情 , 并 且 受到 法律 强有 力 的保 障 。而作 为辩 方 的律 师基 于
告 人进 行有 效 辩 护之前 , 依法 向有关 单 位 、 个人 或 者 受 害人 了解 案 件情 况 。 收 集 案件 相 关 证 据 的权
利。 根据 我 国《 刑 事诉 讼法 》 的规定 可知 , 辩 护 律师 可 通过 下 面 四种 方法 获 得相关 证 据 : ( 1 )查看 、 复 制 案 卷 的相 关 材料 ; ( 2 )会见 被 羁 押 的犯 罪 嫌 疑 人、 被告人 ; ( 3 ) 调 查访 问 ; ( 4 ) 法 庭 调 查 辩论 。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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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辩方来说,辩护律师应尽可能为当事人查找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是,辩护律师没有专门的机关为其收集证据,也没有专备的财力、物力、人力来进行调查取证,更没有强大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辩护律师只能凭着个人的人际关系和交流技巧来完成调查取证,致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活动成为带访问性质的活动,辩护律师与犯罪嫌疑人的会见成为“带着枷锁的会见”。[7]与侦查机关相比,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就显得十分薄弱而无力了。可以说,正是由于控辩双方在调查取证能力上的失衡,进而导致以证据为主要内容的刑事诉讼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失衡。
二 、对于完善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几点建议
(一)立法完善
1.减少对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限制。对于《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需经双方同意的才能进行调查取证的限制应予以修改,将“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修改为“被害人或者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予以配合”。修改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限制性和界定模糊不清的条款,进一步明确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以及相关责任,特别是要取消我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中容易使辩护律师陷入“伪证罪”的条款。允许辩护律师提前介入案件,对案件进行调查取证,并对此期间所获得的证据予以合法化。加强对辩护律师执业权利和人身权利的保障,并赋予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一定的执业言论豁免权,以致辩护律师在诉讼中不会因为这些言论而“惹火上身”。[11]这样,既可以扩大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又可以保障其权利的实现。此外,也明确了辩护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减少了辩护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一些风险。
4.完善证据展示制度。在西方国家当事人主义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在法院开庭前的预审程序中,可以了解控方所收集和掌握的所有证据。[15]即控方所有的证据应当向辩方展示,而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只能查阅控方提供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证据目录和主要证据的复印件,这种证据展示是不完全也不充分的。正是因为控方证据展示的不完全不充分,才使得辩护律师成天为收集和了解有关证据而东奔西跑,受尽刁难和委屈。同时也是因为控方证据展示不完全不充分,使得控辩双方所享有的证据资源的失衡而致使双方对抗力量的失衡。为了保持控辩双方权利均衡平等,必须建立证据展示制度。这样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少掉许多麻烦。同时由于了解了控方的所有证据资料,辩方可以及时做出相应的对策,以免在庭审中让控方的证据弄得措手不及。
2.申请调查取证障碍重重。辩护律师要申请调查取证必须得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同意才能进行。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对于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调查取证的,应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不应向律师签发准许调查决定书,让律师收集,取调证据。”同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条也有类似“认为有必要”的规定。然而,在其后文中和其它法律文件中却找不到什么情况是必要,什么情况是不必要的规定 。它也没有规定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未按规定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应承担什么责任,怎么去救济等等。在控辩双方上,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如此大的自由裁量权,却没有有效的规制,这对辩方来说是不平等的,更严重的是,它的缺陷至今仍无任何可以援引的救济手段。可以说,这样的条文是一个空洞,甚至可以说是一纸空文,没有什么意义。
3.侦查阶段没有调查取证权。从我国现行法律看,辩护律师只能在审查起诉讼阶段行使调查取证权,对于侦查阶段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未明确规定,虽然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在此阶段介入案件,但只能是简单的询问,因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活动往往被视为非法,其取得的证据也会因此而不被采纳。实践中,如果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之后,犯罪嫌疑人推翻了第一次承认自己犯罪的供词,而事后又被其他证据证明第一次的供述是事实,那么侦查机关就可能怀疑是律师所为。[4]总之,律师在提前介入刑事案件的调查取证权没有法律保障的,其实际上是剥夺了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而控方的大部分证据是在侦查阶段所取得的,这更加加大了控辩双方的失衡,以致很难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3.完善证人作证制度。由于我国尚无完善的证人作证的法律制度,因此很难确保证人出庭作证,从而影响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在立法上,笔者认为, 可以试图确立以下五项制度:第一是证人责任制度;第二是证人保护制度;第三是证人保险制度;第四是证人作证补偿制度;第五是打击妨碍证人作证制度。[14]这样,既可以确保证人出庭作证,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也可以有效保护证人,即使证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也能得到较充分的保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产生的费用和减少的收入,也应当得到全额补偿。
பைடு நூலகம்二)司法缺陷
在司法上,人民检察院与辩护律师的对立地位和不平衡、公检法“一家亲”、司法独立不够以及其它社会因素的影响也极大地限制了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控辩双方对立且不平衡不利于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作为控方来说,人民检察院应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使犯罪分子得应有的刑罚,维护国家社会的利益和法律的尊严。但是在现实中人民检察院是无法充分履行法律规定的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职责的。法律规定在辩护律师向控方证人取证和由于客观原因取证不能而申请调查取证时,应征得人民检察院的同意,同时人民检察院也理应充分保障辩护律师的上述权利。但司法实践中,处于对立地位的人民检察院往往认为辩护律师有可能获得对自己不利的证据,害怕辩护律师从中作梗,引诱犯罪嫌疑人作伪证等,而不仅不保障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反而多方加以阻挠,以各种理由拒绝取证或拖延取证,使辩护律师这项法定的权利难以实现。
一、 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
(一)立法缺陷
在立法上,对于我国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存在许多缺陷,许多规定限制了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展开,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有效机能的发挥大打折扣。
1.自行调查取证规定不完善。首先,向控方证人调查取证须经“双同意”。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许可,并经被害人或者其亲近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项规定意味着在向控方证人取证时,不仅要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的同意,还要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同意。这种需经“双同意”才能进行的调查取证,对于顺利实现调查取证权来说无疑是多了一道难关。其次,证人保护制度空白导致证人不予配合。我国目前尚未建立对证人作证实施保护的法律。由于客观存在作证的风险,证人因惧怕报复,或担心会有所损失,往往不愿与调查取证的律师配合,使得调查取证工作难以展开,若向控方证人取证,简直是难上加难,几乎成为不可能。再次,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不具有强制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从中可以看出,公、检、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具有强制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作证义务,而律师的调查取证却在法律上未能赋予强制性,律师的调查取证行为只是一种带有访问性质的活动,不具有强制性。[3]这与控方相比,存在巨大的反差。
3.司法独立不够阻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由于我国的政治制度及特殊国情,各方面的因素都可能会影响到司法独立。刑事案件是事关国家社会利益,事关当事人生死的案件,鉴于其重要性,社会许多方面的因素都极有可能会参与进来。特别是有关贪污、贿赂之类的犯罪,由于犯罪嫌疑人是特殊的犯罪主体,他的关系可能遍布很广。因此,只要一旦案发,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就可能会参与案件中。笔者在某县实习过程中就曾遇到过这样的案件,该县人大、县政府都曾为某人涉嫌受贿而一再给司法机关施压,致使案件一拖再拖,迟迟不能断案。外界干扰了司法独立,必然会导致司法机关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进行阻扰,即使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工作是合法的,只要上面有“指示”,司法机关也没法,只能想办法来阻止辩护律师去调查取证。
4.执业风险阻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作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怎样才能界定律师的违纪行为和犯罪行为呢?怎样认定“威胁”,“引诱”的标准呢?都是比较模糊不清的,这样使律师容易被某些执法人员当作职业报复的根据,以及容易陷入“伪证罪”的风险。由于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因有关单位和个人不愿配合,辩护律师在执业中也很容易受到人身伤害。虽然在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 “律师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但实际上,这如宪法上权利一样,并没有什么可操作性。全国打击迫害律师,阻挠、干扰律师依法执行职务的事件时有发生。正是因为执业风险的客观存在,使得“在事关被告人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履行职务时被捕。” [5]2000年北京有律师5459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还不包括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在内。北京市全年的刑事案件将近5万件,律师辩护率不足10%。[6]
2.公检法“一家亲”影响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人民法院、检察院,他们在法律上都是有着明确的分工的,各司其职。但是同样作为国家机关,为着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这共同目标而服务,他们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再加之在社会实践中,彼此来往甚密,且在人员异动上也是有着相互流通的。在实际办案中公诉方与法院办案人员相互“串通”也还是存在这样的现象的。由于公检法的密切关系,辩护律师无论向哪方调查取证,只要有一方不愿意,他们便可以找出各种理由来阻挠。辩护律师只能到处“碰壁”,很难调查取证甚至是无法开展其取证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