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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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内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内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职责分工 (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业务开办 (11)第五章日常管理 (12)第六章风险管理 (16)第七章客户服务 (17)第八章附则 (17)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2013年1.0版)》(见邮银发〔2013〕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三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四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五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六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七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八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2014〕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二)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三)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四)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五)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第六条我行按职责划分框架对各级技术、业务部门职责进行相应调整,制定实施细则,各级职责不得重叠和遗漏。

第三章入网、退网、变更第七条ATM入网是指ATM连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ATM入网须由储蓄系统分配ATM终端编号,此终端编号成为该ATM在系统的唯一标识。

第八条ATM入网前应进行ATM选址、ATM入网申请、ATM安装工作,ATM入网后应进行通讯调试、ATM启用、交易验证测试等工作,并及时对外营业。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1第二章机构管理1第一节机构设置1第二节机构职责2第三节机构准入3第四节日常管理5第三章人员管理6第一节角色设置6第二节人员职责8第三节人员维护10第四节权限管理14第四章客户管理15第一节客户归属原则15第二节建立客户关系17第三节解除客户关系17第四节调整客户关系17第五章营销管理18第一节日常管理18第二节引见管理20第三节 VIP客户管理20第四节专题营销管理22第五节电子宣传品管理24第六节理财规划25第六章经营管理26第一节网点晨会管理26第二节一对一指导管理26第三节网点行动计划管理27第四节数据管理28第五节客户经理积分管理29第七章交易管理30第一节基本要求30第二节单证及凭证管理31第三节会计稽核32第八章参数管理32第九章风险管理33第一节安全及保密管理33第二节监督与检查34第章附则35第1章总则第一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客户营销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是按照《中国邮政金融IT总体规划》要求,依托“以客户为中心”服务理念,搭建以客户关系管理.客户营销管理.客户理财规划及交易管理.客户经理管理和网点经营管理为一体的全国性营销管理平台。

第二条为加强对本系统的管理,规范机构和人员使用.防范操作风险,特制定此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及邮政代理各级机构。

第2章机构管理第1节机构设置第四条本系统对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分为五级: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网点,邮政代理机构比照执行。

总行.一级分行.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及对应邮政代理机构为管理机构;网点为营业机构,含自营网点和代理网点(二类网点和代理网点统称为代理网点)。

第五条本系统各级机构的机构编码.机构名称与机构管理系统保持一致,同时本系统支持管理机构区分自营和代理属性分别注册。

第2节机构职责第六条总行职责(一)负责本系统的建设.维护及优化工作;(二)负责对本系统下级机构和人员的注册.变更.启用.停用等进行审批和授权管理;(三)负责对本系统的系统参数.业务参数进行更新与维护,授权一级分行对部分业务参数进行维护;(四)负责统筹个人客户营销系统推广的人员培训.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

中国邮政储畜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屮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屮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 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 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X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 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屮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

邮储银行自助设备和自助银行安全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以下简称:我行)自助设备管理,保证自助设备稳定、安全运行,充分发挥自助设备的功能,更好地为客户提供服务,根据公安部颁布的《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与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印发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存折补登机、自助缴费终端、多媒体查询机等自助性自动化设备。

与自助设备相关的UPS电源、电视监控、后台软件监控系统等附属设备、软件亦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各部门、各网点对自助设备及其附属设备和软件的管理、使用和维护,应遵循本办法。

第二章自助设备的人员管理第四条我行营业网点应配备专人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管理,自助设备挂靠网点必须配备A岗操作员和B岗操作员。

第五条第五条A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账务核对及差错处理、解决自助设备故障、编制自助设备报表,保管ATM防盗门钥匙A、自助设备保险柜密码和上箱体钥匙,处理自助设备吞没卡等工作。

第六条 B岗操作员主要负责自助设备现金收付、清点、领缴、装取、登记簿填写、ATM防盗门钥匙B、自助设备保险柜钥匙和钞箱钥匙保管等工作。

第七条 A、B岗操作员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三章自助设备的选型、购置与安装第八条自助设备选型由总行按照“统一规划、统一选型、性价比最优”的原则进行购买。

第九条自助设备的购置,由各营业网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制定自助设备需求计划,经总行审定后,进行自助设备购置。

第十条自助设备的布放应遵循“合理布局、发挥效能、易于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设置在人流量大、现金需求高的场所。

第十一条我行必须按当地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的要求办理备案或报批手续,方可进行自助设备安装和投产工作。

第十二条安装后的自助设备应符合如下要求:一、安装环境应符合自助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的要求,有可靠的防火、防水、防盗、防鼠以及标准地线安全防范措施与设施,符合当地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及总行关于自助设备安全的要求。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精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精讲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4)第四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一)账户信息查询;(二)信用卡现金存款;(三)信用卡取现;(四)转入转账还款;(五)自动关联还款;(六)信用卡挂失;(七)信用卡激活;(八)交易密码设置;(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置;(十)交易密码重置;(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1)第三章职责划分 (3)第一节部门职责 (3)第二节集中授权相关岗位职责 (6)第四章授权业务管理 (7)第一节授权业务分类 (8)第二节机构准入与退出 (9)第三节业务准入与退出 (11)第五章业务流程管理 (11)第一节集中授权业务流程 (11)第二节异常及应急处理 (12)第六章责任认定与争议处理 (13)第七章安全管理 (14)第八章档案管理 (15)第九章授权业务质量考核 (15)第十章监督与检查 (18)第十一章附则 (19)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管理,提高个人业务集中授权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业务运营风险管理,优化人力资源配置,提升网点服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各级机构及代理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本行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业务范围为个人柜面业务,包括储蓄、汇兑、个人外汇、代收付、理财、国债、代理基金、代理保险、贵金属等业务。

第四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是指运用数字影像获取、计算机网络传输等技术,将营业前台待授权个人业务所涉及的业务单证、交易信息及现场客户信息等内容以影像形式传输至个人业务集中授权中心(以下简称“授权中心”),由授权中心授权员进行审核授权的方式。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授权,是指营业网点现场授权人员(综合柜员、支行(局)长等)通过密码、指纹或令牌等方式对未采用集中授权模式的个人业务进行的审核与授权。

第六条本行采用的集中授权模式,根据业务类型或交易金额不同,分为直接集中授权和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两种类型。

直接集中授权是直接由授权员对网点柜面提交的个人授权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进行授权的形式;现场审核后集中授权,是指对于部分风险程度较高的业务,先由网点相关人员对现场情况进行审核,再由授权中心授权员对业务进行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业务给予授权的形式。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分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2015年版)分解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柜面业务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基本规定 (2)第三章柜面业务处理规定 (4)第四章附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业务管理,促进信用卡业务健康稳定发展,规范信用卡业务柜面处理标准和流程,依据《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联卡业务运作规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2014年版)》(见邮银发〔2014〕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IC信用卡业务处理规定(试行)》(见邮银业〔2014〕24号)等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信用卡是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以磁条或芯片作为交易介质、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贷记卡。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信用卡可划分为如下几类:(一)按产品等级,可分为普卡、金卡、白金卡等;(二)按账户币种,可分为单币种卡、双币种卡、全币种卡;(三)按发行范围,可分为区域卡、全国卡;(四)按合作对象,可分为联名卡、认同卡等;(五)按发卡对象,可分为个人卡、商务卡、公务卡等;(六)按卡片介质,可分为磁条卡和IC卡,IC卡包括单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三条本规程中涉及的信用卡柜面业务均为全国性业务,覆盖我行所有信用卡产品。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柜面业务”是指发生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全国范围内营业网点柜台的交易,含代理网点。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可在柜面办理的信用卡业务种类:(一)账户信息查询;(二)信用卡现金存款;(三)信用卡取现;(四)转入转账还款;(五)自动关联还款;(六)信用卡挂失;(七)信用卡激活;(八)交易密码设置;(九)电话银行查询密码设置;(十)交易密码重置;(十一)电话类信息修改;(十二)信用卡圈存。

第六条除柜面信用卡存款、转入转账还款外,其他信用卡柜面业务均须由持卡人本人办理,且均需验视客户身份证件,联网核查,并留存客户身份证复印件或影印件。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自助银行业务的服务区(点)建设、自助服务区(点)的CI 设计、设备管理、安全管理、运行管理,统一和规范全行自助服务区(点)的CI 形象,提高自助设备运行效率,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业务(以下简称“自助业务”),是指面向社会公众的,由银行利用特定自助服务设施和内部专用网络,为客户提供自助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自助服务区(点)按物理类型可分为自助服务区(在行式)和自助服务点(离行式)。

自助服务点又分为网点式、银亭式和单机(ATM)式三种类型。

第四条自助服务区(点)可为客户提供各项自助服务,主要包括:取款、查询余额、修改密码、存款、代缴费、卡卡转账、卡储转账、查询打印近期交易明细和查询金融信息等。

第五条银行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自助业务。

第六条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负责对自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银行自助业务采取统一规划、统一开发、稳健经营的原则。

第八条银行自助设备采取统一购置、统一调配、成本效益核算的原则。

第二章自助设备运营管理架构及职责分工第九条个人金融业务部、信息技术部、运营管理部、行长办公室、保卫部、电子银行部、分行、支行等相关单位应密切配合、各司其责,共同做好自助业务管理工作。

各相关单位职责如下:(一)个人金融业务部1.负责组织编订与修改我行自助设备运营相关管理办法、操作规程及岗位工作指引。

2.参与全行自助设备的选型、采购及布放规划工作,组织分行、直属支行提出营业网点自助设备投放规划及需求;组织与指导各分行、直属支行开展设备投放、撤点、报废更新相关的现场实施工作。

3.组织编订各类自助银行业务系统开发与流程改造需求,完成相关测试及上线验证工作; 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系统日常的用户管理、信息更新、数据分析、需求优化。

4.统筹建设自助设备运营服务绩效指标管理体系与考核标准,建立全行自助银行统一监控平台,并对全行自助银行业务运行及管理进行考核;编订并公布全行自助设备运营服务标准与服务承诺,完善自助设备相关客户投诉处理机制。

邮政银行管理规定(3篇)

邮政银行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银行的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政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银行及其分支机构。

第三条邮政银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经营,确保金融安全稳定;(二)风险控制优先,保障存款人和其他客户合法权益;(三)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四)服务社会,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邮政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邮政银行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邮政银行应当设立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

第六条董事会是邮政银行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制定邮政银行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和重大决策。

第七条监事会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实施监督,保障邮政银行的合规经营。

第八条高级管理层负责邮政银行的日常经营管理,执行董事会决议。

第九条邮政银行应当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负责风险管理、审计监督和薪酬管理等事项。

第三章注册与开业第十条邮政银行设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规定的股东;(三)有符合规定的组织机构;(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五)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场所;(六)有符合规定的经营管理制度;(七)有符合规定的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邮政银行设立,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文件:(一)设立申请;(二)章程;(三)股东名册;(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五)营业场所证明;(六)经营管理制度;(七)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对邮政银行的设立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经营范围与业务第十三条邮政银行经营业务范围包括:(一)吸收公众存款;(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外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五)发行金融债券;(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七)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八)从事同业拆借;(九)从事银行卡业务;(十)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十一)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二)提供保管箱服务;(十三)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9]9号2009年2月3日)各银监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邮储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储银行、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和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金融许可证,在邮储银行委托业务范围内办理商业银行有关业务的邮政企业营业机构。

本办法所称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各级法人机构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邮政企业不得办理非邮储银行委托的商业银行有关业务。

邮政企业办理邮储银行委托的业务应当与邮政业务实行分账管理与核算。

第五条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应当依托邮政企业普遍服务网络经营。

邮政企业办理商业银行的有关业务必须通过设立邮储银行代理营业机构办理,必须以邮储银行名义开展业务。

“邮政储蓄”品牌由邮储银行统一使用。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2015年版)培训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重庆分行储蓄业务制度实施细则(2015年版)培训

新制度
变化内容
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一章“基本业务”不再按照储种划分,将 原储蓄业务制度的第二节至第五节的内容整合调整到新储蓄业务制度 第二节“存款业务种类”和第三节“存取款”中。 原储蓄业务制度第二编第二章“账户管理”中的“批量业务管理” 和“大额交易规定”移至新储蓄业务制度第三编第一章的第六节和第 七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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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修订过程(分行)
第一轮
• 12月8日-12月 19日; • 对总行下发的 储蓄业务制度 (2014年版), 制定分行实施 细则; • 相关部室拟定 各自条线实施 细则。
第二轮
•12月22日-2月6日 •汇总各业务条线 实施细则 •逐项讨论实施细 则内容。 •第二次向分行相 关部室征求意见。
... ... 第三章 绿卡业务 第一节 基本规定 第二节 制卡的管理 第三节 吞没卡、作废卡管理 第四节 绿卡通业务 第五节 联名卡/认同卡 第六节 商易通业务 第七节 网上支付业务 第八节 ATM交易 第九节 POS交易 第十节 对账单业务 第四章 其他业务 第一节 电话银行业务 第二节 代收代付业务 第五章 跨行业务 第一节 银联跨行汇款业务 第二节 个人跨行汇款业务
第三轮
•2月9日-2月25日 •完成相关部室会 签和合规审查流 程 •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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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 纲
1 2 3 修订的依据、目的和过程
结构修订说明
内容修订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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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新旧制度结构对比
原制度 共五编、十八章、536条
基础管 理
客户账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管理
业务规 定
参数档 案管理
风险管 理
附则
新制度 共四编、十三章、505条
基础管 理
客户账 户管理

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自助金融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金融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电子银行业务基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金融业务的管理职责、业务管理、设备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本办法所称自助金融业务是指通过自助设备,由客户自助完成存取款、贷款、查询、转账、缴费、理财和货币兑换等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本办法所称自助设备包括自助现金终端(自动取款机、自动存款机、存取款一体机等)、自助服务终端、自助签约终端(自助发卡机)、智能支付终端等。

本办法所称自助银行是指具有独立物理空间,配备两台(含)以上自助现金终端,提供自助金融服务的设施,包括在行式自助银行和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三条自助金融业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整体规划,合理布局:以全行业务发展战略为纲,结合电子银行业务发展和我行营业网点建设规划,整体规划,合理布局,实现物理网点和电子银行渠道协调发展。

统一标准,规范发展:逐步统一自助金融业务流程、功能界面、视觉形象、建设标准和服务标准,树立银行自助金融品牌形象,规范自助金融业务发展。

集约经营,提高效益:以全行自助设备管理及监控系统建设为基础,优化资源配置,创新自助设备运营管理模式,提高业务运行质量和经营效益,实现从简单规模扩张向集约精细管理的自助金融业务经营转型。

渠道整合,协同服务:将自助金融与网点柜面、网络金融、移动金融、语音金融等渠道在产品发布、交易协同、客户服务等方面进行全方位整合,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多渠道协同服务和发展。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和管理自助金融业务的银行各级机构。

第五条智能支付终端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电子银行部门是自助金融业务的主管部门,会同个人金融、信息技术管理、财务会计、采购管理、运营管理、安全保卫、产品研发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进自助金融业务发展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推动自助金融业务发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

邮储银行ATM配钞管理办法为规范邮政储蓄ATM机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运行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职责~细化管理流程~确保我市ATM安全、有效运行~根据《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国邮政【】736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ATM配钞管理操作流程~请遵照执行。

一、本办法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担责”的原则执行~管靠一类网点的ATM由各级邮政局和各级银行共同管理~按照职责划分责任,挂靠二类及代理网点的ATM机由各级邮政部门负全责。

二、配钞~在行式ATM由管靠网点负责完成,离行式ATM由网点管理人员和各级邮政局押运人员共同完成。

三、ATM配钞时要由各县区局押运人员陪同ATM机挂靠网点的ATM管理人员,至少2人,~将ATM资金押运到ATM机布放处。

装钞时~押运人员负责警戒~网点人员负责装钞~由于押运人员境界不到位~造成的差错或案件~由邮政局负责~由于装钞原因造成的差错~按ATM挂靠网点属性分担责任。

四、ATM装钞必须双人办理。

装钞前须经手工复点打松~一人点钞~一人复核~装入现金时~按照系统规定的各钞箱依次装钞~一人装钞~一人监督~并进行登记。

装钞完毕后~关闭机门上锁。

五、放入ATM中的现钞要票面平整~不得有缺损或粘连~不得在钞中加带异物~并且是经过挑选整理达七成新的纸币。

对因钞票不合格或放错超箱而引起的出钞差错~ATM管理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六、各级业务部门应根据当地活期余额规模、绿卡及其他银行卡户数、系统内异地结算业务量、跨行清算业务量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合理确定每台ATM的加钞数量和周期~并根据市场变化及时进行调整~确保ATM机正常运行。

七、各级邮政和银行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监控ATM运行情况~出现加钞预警或故障后~要及时通知相关人员~并进行相关处理。

八、因ATM机缺钞~需中途加钞时~大堂式ATM机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在10分钟之内完成,离行式ATM由网点ATM机管理人员及时与押运员联系~一同前往~按照配钞管理流程执行。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

会议文件之二中国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管理办法(讨论稿)中国邮政集团公司2007年4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邮政储蓄自动柜员机(ATM,以下简称ATM)业务和设备的管理,提高ATM使用效率,保障邮政储蓄机构和客户的资金安全,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设立同城营业网点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邮政储汇局《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ATM,是指邮政储蓄为客户提供取款、存款、转账、查询、改密等金融服务的自助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邮政储蓄各级ATM管理机构。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各级ATM管理机构分为业务管理部门和技术维护部门。

第五条职责划分(一)国家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全国ATM发展规划、全国性ATM业务监控,全国性ATM业务监督、ATM投诉处理;(二)国家级技术维护部门:ATM网络系统三的规划设计、全国性ATM系统维护、全国性技术支持、全国性ATM运行监控;(三)省级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省ATM发展规划、ATM购置计划、入网/退网审批、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ATM业务培训、ATM投诉处理;(四)省级技术维护部门:本省ATM相关系统维护、重大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ATM 基础数据维护;(五)市(地)业务管理部门:制定本市ATM发展计划、ATM 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ATM业务报表管理、集中模式下ATM的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六)市(地)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七)县(市)业务管理部门:ATM选址、入网/退网申请、ATM 状态监控、ATM业务监督、集中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ATM业务培训、ATM业务报表管理;(八)县(市)技术维护部门:ATM安装、ATM运行维护、常见技术故障排除、ATM状态及系统运行监控、ATM技术报表管理;(九)储蓄网点:分散式管理模式下ATM日常业务管理。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5.27•【文号】银监发[2004]32号•【施行日期】2004.05.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银监发[2004]32号2004年5月27日)各银监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银监会领导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要对本系统经营的金融业务进行一次清理,全面掌握邮政储蓄机构已开办金融业务的种类、业务量、开办依据及存在的问题,并写出专题报告,于2004年7月15日前上报银监会。

二、邮政储蓄机构对已开办的金融业务,如缺乏相应的法规依据,或者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或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申报,办理相关的市场准入手续。

同时,要建立、健全各项业务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实行邮政储蓄与邮政的财务分开和分账经营,强化系统垂直管理职能,加强人员培训,落实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

三、各银监局要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真审核邮政储蓄机构报送的业务申请,在坚持审慎原则、防范风险前提下,积极、有序地支持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发展。

同时,要统一和规范邮政储蓄机构业务准入和监管的操作规程,加强监管基础建设,提高依法监管水平。

四、银监会将按照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对邮政储蓄网点和高级管理人员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附件邮政储蓄机构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邮政储蓄机构经营金融业务的监管,促进邮政储蓄机构依法规范、审慎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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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2015年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办法(xx年版)目录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职责分工3第三章准入与退出7第四章业务开办11第五章日常管理12第六章风险管理16第七章客户服务17第八章附则1716第1章总则第1条为规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我行自助银行业务管理,确保自助银行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人民币储蓄业务制度》(邮银发〔xx〕230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现金出纳管理办法(xx年1.0版)》(见邮银发〔xx〕1194号)等有关制度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2条本办法主要包括自助银行业务的管理职责.准入与退出.业务管理.日常管理.风险管理和客户服务等内容。

第3条自助银行业务是指,由客户通过自助设备自行操作完成存款.取款.转账.查询.缴费等交易的业务。

第4条自助银行指具有独立营业空间,通过各类自助设备向客户提供7×24小时金融自助服务的营业场所。

依附营业网点设立的,称为在行式自助银行;营业网点之外设立的,称为离行式自助银行。

第5条自助设备包括现金类自助设备和非现金类自助设备。

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自动取款机(ATM).存取款一体机(CRS)等;非现金类自助设备包括查询缴费机.自助发卡机.存折补登机等。

第6条在营业网点内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在行自助设备;在商场.酒店.校园.火车站.地铁站等地布放的,不具备独立营业空间的自助设备,称为离行自助设备。

在行自助设备和离行自助设备的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第7条原则上不允许布放离行存取款一体机,但对于商场.医院等安防条件较好的建筑内部,可在满足当地公安.监管部门要求前提下,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布放。

第8条代理营业机构可设立在行式自助银行或布放在行自助设备,并根据委托代理银行业务委托代理相关协议和《关于在邮政营业网点试点布放存取款一体机的通知》(中国邮政联〔xx〕250号)要求布放离行自助设备。

第9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和邮政企业各级机构。

如无特殊说明,邮政企业各级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管理职责,参照邮储银行同级机构执行。

第2章职责分工第10条邮储银行各级电子银行管理部门和各级邮政代理业务管理部门是自助银行业务的主管部门。

相关管理部门有邮储银行业务部门.会计与营运部门.科技部门.安全保卫部门和邮政企业的相关职能部门等。

第11条总行职责(1)电子银行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2.负责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的制定和组织推动,指导全行自助银行业务的发展;3.负责自营机构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的制定;4.负责自助银行业务的授权审批.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等;5.负责牵头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6.负责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的编写和业务测试的组织实施;7.负责自助设备功能界面.业务公告.终端广告等内容的统一管理;;8.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2)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自助银行相关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相关制度解释.业务解释和问题处理等工作。

(3)会计与营运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业务清算管理规定和及差错处理流程;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现金.凭证管理使用的相关制度;3.负责制定自助设备反假币管理规定和及假币处理流程;4.负责上述各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4)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系统开发.优化和技术测试等工作;2.负责制定自助设备相关技术标准;3.负责自助设备的软件开发和技术测试;4.负责自助设备应用软件的版本管理与下发;5.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网络维护,及时解决系统生产运行过程中的问题;6.负责自助银行系统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

(5)安全保卫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和标准;2. 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3.负责指导全行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

第12条分支行职责(1)电子银行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2. 负责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并组织推动;3. 负责制定辖内自营自助银行建设规划和自助设备配备计划;4. 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审核;5. 负责辖内自助设备入网.退网.临时停机和迁址的审批.审核;6. 负责辖内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7. 负责牵头制定辖内自助银行业务操作规程;8. 负责牵头组织辖内自助设备的安装.验收.运营.客户服务等管理工作;9. 牵头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并组织业务测试;10. 负责采集营业网点自助设备使用意见,参与自助设备后评价工作;11.负责做好自助银行业务风险防控工作;12. 负责牵头处理客户投诉和建议。

(2)业务部门主要职责1.参与提出辖内自助银行特色业务需求,协助编写测试案例,参与业务测试;2.配合完成客户意见所涉及的制度解释.业务解释.问题处理等工作。

(3)会计与营运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现金管理.重空凭证管理.资金清算.账务核对和差错处理等工作;2. 负责自助设备反假币工作。

(4)科技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网络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2.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相关系统的运行维护工作;3.负责辖内自助银行系统.自助设备的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工作;4.负责自助设备的密钥管理工作;5.负责自助设备终端软件和屏幕广告的更新升级工作;6.负责自助设备报废技术鉴定,以及报废设备的信息安全工作。

(5)安全保卫部门主要职责1.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各项安防制度的执行与落实;2. 负责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与管理;3. 负责自助银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工作;4. 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选址评估,提出安全建设相关标准;参与自助银行.自助设备安防施工监理和工程验收,负责安防许可证申领。

第13条邮政企业主要职责(一)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规章制度的执行与落实;;(二)配合邮储银行完成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制定和组织推动,负责制定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配备计划;;(三)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业务的营销推广.经营考核和业务培训;(四)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设备的运营管理.技术维护.报废鉴定等工作;(五)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安防设施的建设.管理.维护,以及安防许可证申领工作;负责代理营业机构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远程视频监控.押运钞安防和设备巡检等工作。

第3章准入与退出第14条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设立原则(一)符合当地银行业发展水平;(二)满足客户便捷.高效金融服务需求;(三)优化渠道布局,获取经济效益。

第15条设立自助银行和自助设备的安防要求(一)自助银行.自助设备的物防.技防设施要符合《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GA745-xx).《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GA38-2004)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营业场所安防工程设计规范》(见邮银管〔xx〕128号)要求;(二)符合当地公安.监管部门及总行相关安防管理规定的要求;;(三)未经安防验收的自助银行.自助设备不得对外营业。

第16条设立自助银行的机构应满足以下条件:(一)应制定自助设备管理规定和操作规程;(二)应配备专人负责自助设备加钞.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三)应具备符合公安.监管部门和总行要求的安防设施和条件。

第17条自助银行设立和终止审批(1)一级分行负责辖内自助银行设立.终止的审批;(2)各级分支行设立.终止自助银行需向上级行提出书面申请;;(三)省(区.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应由省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省(区.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计划单列市各级代理营业机构设立.终止在行式自助银行,由市级邮政企业向邮储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提出书面申请。

(四)申请材料要求1.设立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市场分析.业务量预测.设立方式.设备配置(类型.数量)).运钞方式.安装地址.周边环境等;;2.终止自助银行的申请内容包括:终止原因.终止时间.终止自助银行后的客户服务及分流方案.设备处置方案,以及其他需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五)一级分行收到下级行和同级邮政企业的申请后,需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

第18条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设立批复后,需在机构管理系统进行自助银行信息维护。

维护内容包括自助银行机构属性.类别.营业地址.现金管理模式.设备配置等。

第19条各级分支行收到上级行终止批复后,应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移交.清理工作。

第20条出现以下情况,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1)场所.设备或人员等发生变动,导致无法达到设立条件的;(2)因法律法规或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的禁止性规定,不适宜继续开办全部或部分自助银行业务的;(3)违反监管部门和邮储银行相关规定,情节严重且规定期限内未予整改的;(4)代理营业机构发生委托代理协议解除的,所属自助银行应予以终止。

第21条自助银行被监管.公安消防等部门责令关闭的,主管机构应在接到关闭通知的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上级机构。

第22条自助设备入网(一)自助设备入网是指自助设备联入邮政金融计算机系统。

(二)自助设备入网要求1.自助设备入网前应进行入网申请,未经审批的自助设备不得入网;;2.二级分行(含)以上(含二级分行)机构负责辖内自助设备的入网审批;;3.对于全国统一C端软件版本的自助设备,应安装总行统一下发的最新软件版本;;4.自助设备入网操作完成后,应进行技术联通性测试和参数设置等工作,保证自助设备开机营业后通讯线路畅通和设备正常运行;;5.技术联通性测试完成后,应进行自助设备交易验证测试,对所有拟开通业务及配钞.轧账等交易进行测试。

自助设备通过交易验证测试后方可对外营业。

第23条各级机构应定期对自助设备效益进行分析,对于长期低效的应认真查找原因并进行整改,整改无效的应迁址或撤销。

第24条自助设备迁址(一)交易量持续低下.不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的自助设备,应进行迁址,将设备配置到能产生明显经济效益的位置;;(二)迁址后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自助设备,应按照“先退网.再入网”的流程进行处理;不需要更换所属机构的,迁址前须申请停机;;(三)由于网点变更或物业等原因需要迁址的,按照上述要求进行迁址处理。

第25条临时停机(一)因全国范围内系统切换.版本升级等技术原因,需要设备临时停机的,由总行统一通知,一级分行根据通知要求确定停机时间,安排辖内机构按要求进行停机及重新开机操作;;(二)一级分行辖内因系统升级.营业场所休假.装修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机,停机天数在7天以上的,由一级分行负责审批;3天以上.7天(含)以下(含7天)的,由二级分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3天(含)以下(含3天)的,由一级支行(或相当机构)负责审批;;(三)对于发生案件和存在风险隐患的自助设备,一级分行应强制停机;;(四)对于涉及现金或重空凭证的自助设备,停机前应进行轧账.清机处理,缴清实物现金及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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