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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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基础课-刑法学共同犯罪、一罪与数罪(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0,分数:20.00)
1.在下列犯罪形态中,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予以论处的是______。

A.结果加重犯
B.继续犯
C.想象竞合犯√
D.吸收犯
在四种犯罪形态中,只有想象竞合犯适用“从一重处断”,因此本题应选择C。

2.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叫______。

A.牵连犯
B.吸收犯
C.想象竞合犯√
D.异种数罪
此题测试几种特殊犯罪形态问题。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和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故意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因此选C。

3.我国刑法上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______。

A.犯罪对象的个数
B.犯罪行为的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行为人犯罪意思的个数
对于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通常采取犯罪构成说。

即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的就是数罪。

故正确答案为C。

4.邢某与有夫之妇夏某勾搭成奸,后夏某因受丈夫责骂,与邢某中断了关系,邢某怀恨在心。

一天下午,邢某将夏某骗至自己的住处将其杀害,当晚又潜入夏某家将其丈夫杀害。

邢某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结果加重犯
B.连续犯√
C.牵连犯
D.结合犯
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的犯罪。

连续犯具有以下特征:(1)实施数个犯罪行为;(2)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3)数个犯罪行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4)数个犯罪行为触犯相同罪名。

鉴于连续犯只有一个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又具有连续性,在我国一般按一罪处罚。

本题案例中邢某基于杀人的故意,连续实施了两个杀人行为,构成连续犯,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正确答案为B。

5.某甲意图杀害乙,在乙就餐的食堂的饭菜中投毒,某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本题案例中甲在乙就餐的食堂饭菜中投毒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和投放危险物质罪,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是想象竞合犯,故A正确。

6.甲出于盗窃枪支的故意,窃得警察的手枪一支,随后藏于家中。

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结果加重犯
B.结合犯
C.吸收犯√
D.想象竞合犯
吸收犯是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展的必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然结果,仅成立吸收行为一罪的情况。

甲非法持有枪支的行为是盗窃枪支的必然结果。

7.甲为杀死乙,放火把乙家的房屋点着,造成乙的一家三口死亡,房屋烧毁,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
B.实质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想象竞合犯,是指一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即以一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一个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

本题中甲以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犯罪行为而触犯了数个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

8.甲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想象竞合犯
B.数罪
C.牵连犯√
D.吸收犯
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

对于牵连犯一般是择一重罪处罚,刑法分则另有规定的,按规定。

本题中甲为了设立金融机构而伪造公文、印章属于牵连犯,不实行数罪并罚。

9.某工厂仓库工作人员甲利用晚上值班的机会,在一周内三次窃取通信电缆,甲的行为属于______。

A.继续犯
B.吸收犯
C.牵连犯
D.连续犯√
连续犯,是指基于同一个犯罪故意,在一定的时间内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

10.甲向乙讨债不成,遂将乙劫持并关押月余。

甲的行为是______。

A.牵连犯
B.结合犯
C.连续犯
D.继续犯√
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违法行为着手实施后,在停止之前持续地侵害同一客体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是典型的继续犯。

二、简答题(总题数:4,分数:16.00)
11.简述因缺乏共同故意从而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具体情形。

(分数: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国刑法学说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

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犯:
(1)过失不构成共犯。

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分别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同犯罪。

(2)间接正犯不认为是共犯。

间接正犯又叫间接实行犯,是指把他人的行为当工具利用的情况,利用者和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

分两种情况:一是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二是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实行犯罪。

(3)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的帮助行为不构成共犯。

(4)过限行为不构成共犯。

过限行为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行为。

过限行为由实施者个人承担责任,其他人不承担共犯责任。

12.简述共同犯罪的特征。

(分数: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也就是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即:(1)主体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

(3)主观要件。

共同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13.教唆犯的特点及成立要件。

(分数: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按照《刑法》第29条第1款的规定,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从教唆犯的概念可以看出,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

成立教唆犯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

教唆的对象是本无犯罪意图的人,或者虽有犯罪意图,但犯罪意志尚不坚决的人。

教唆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构成。

二是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故意的内容包括:认识到他人尚无犯罪决意,预见到自己的教唆行为将使被教唆者产生犯罪决意,而希望或放任教唆行为所产生的结果。

因此,教唆犯的主观方面,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

14.简述想象竞合犯的特征及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

(分数:4.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在表面上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由于想象竞合犯只有一行为,从重视行为在确认罪数方面的地位的观点看,以“一行为”而犯数罪,不是实际的数罪,而是观念上的数罪或者想象的数罪,所以想象竞合犯又称观念竞合犯或想象数罪。

含有貌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意味。

其特征是:(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2)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

想象竞合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

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

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大多是数行为。

三、法条分析题(总题数:1,分数:9.00)
《刑法》第26条第1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试说明:(分数:9.00)
(1).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构成犯罪集团须具备下列条件:必须是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并有明确的首要分子;有共同的目的、计划、分工和较固定的组织联系;犯罪集团组成的目的,一般是为了进行一种或几种需要较多的人或较长的时间才能完成的重大犯罪活动。

(2).主犯与首要分子之间的关系。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首要分子与主犯不是一一对应关系,主犯不一定都是首要分子,首要分子也不一定都是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3).主犯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犯罪集团的主犯即首要分子,按照犯罪集团的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主犯,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四、辨析题(总题数:5,分数:15.00)
15.请对“对共同犯罪的处罚,实行‘谁行为,谁责任’的原则”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2)共同犯罪的处罚原则是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实行“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

(3)在共同犯罪中,由于各共同犯罪人协同犯罪,形成了一个整体,所以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应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及其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即所谓“一部行为,全部责任”。

(4)具体来讲,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对整个犯罪集团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犯罪集团的成员应对其参与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在一般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应对共同故意内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负刑事责任。

(5)如果共同犯罪人实施了超出共同犯罪故意的其他犯罪行为,由其实施者单独负责,其他共犯对此“过限行为”不承担责任。

16.请对“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同犯罪人退出或放弃犯罪的,成立犯罪中止”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可以成立中止,但除必须具备犯罪中止的一般要件外,还必须具备“有效性”,即有效地阻止共同犯罪结果发生或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参与行为对共同犯罪的作用。

(3)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放弃犯罪且具备有效性的,单独成立犯罪中止,但是其中止的效力不及于其他共同犯罪人。

(4)如果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犯的行为导致犯罪既遂时,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也就是说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不仅要中止自己的行为,还要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施犯罪或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

因为共同犯罪实行的是“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的原则,如果仅仅中止自己的行为,仍然要对整个犯罪承担责任,但其中止自己的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5)共同犯罪中部分共犯退出或者放弃犯罪的,如果具备有效性则成立犯罪中止,但仅及于中止者本人;如果缺乏有效性则不能单独成立犯罪中止,而应成立犯罪既遂。

17.请对“同种数罪不并罚”这一说法加以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一说法是不全面的。

(2)在司法实践中,对在判决宣告前审理的同一犯罪人所犯的同种数罪通常不并罚。

(3)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发现犯罪人有同种犯罪没有处罚的,应依照“先并后减”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4)在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犯罪人又犯与原判决确定之罪相同犯罪的,应按照“先减后并”的数罪并罚原则处理。

18.请对“只要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就必定构成数罪”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种说法不完全正确。

(2)一般情况下,一个犯罪行为构成一罪,数个犯罪行为构成数罪,但刑法总则和分则都规定了行为数与罪数不对应的情况,主要表现为:①总则理论中的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是典型的“数行为”按一罪处罪的情形。

②分则中具体的犯罪构成中,如绑架后杀死人质的,尽管存在两个独立的行为,但法律已明确规定只构成绑架罪。

类似的还有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妇女或迫使其卖淫的,均只定拐卖妇女罪。

(3)对于行为数与罪数的关系,除了掌握总则中有关罪数的理论外,最关键的是掌握分则中刑法对不同犯罪的罪数规定,切不可用总则中的一般理论来解决各种特殊的犯罪构成。

19.请对“只要构成数罪,就必须实行数罪并罚”的说法进行辨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这个说法是不正确的。

(2)在法律上,有时将一罪作为另一罪的加重情形,不能实行数罪并罚。

如绑架又杀害人质的,拐卖妇女又奸淫被拐卖妇女的,等等。

(3)在理论上,牵连犯、吸收犯、连续犯均属于数行为犯数罪,但一般只按照一罪处罚,不数罪并罚。

(4)在我国司法习惯上,对于判决宣告前的同种数罪,一般也不实行数罪并罚。

五、案例分析题(总题数:6,分数:40.00)
20.赖某(男)与李某(女)一直有不正当的通奸关系,后来李某为了保持家庭的稳定,欲断绝与赖某的通奸关系。

但赖某仍苦苦哀求,并多次去李某家纠缠。

无奈,李某与其丈夫张某约定,如果赖某再来就打断他的
腿。

1998年3月7日晚8点左右,赖某又前来纠缠,当其走到李某家院内时,李某和张某手持木棒从房间冲出,将赖某按倒在地上,二人用木棒朝赖某腿部猛击,张某想起赖某以前与自己妻子的不正当关系,越打越气,便又朝赖某头部击打数下,致赖某头部大出血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颅内出血,死亡的直接原因系颅内出血所致。

问:李某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并说明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中,李某和张某有共同伤害赖某的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伤害行为,即各持木棒朝赖某腿部猛打的行为;也有伤害的结果,即赖某右腿骨折,双腿几处皮下淤血。

因此李某和张某成立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对赖某的伤害结果共同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本案的最后情况发生了变化。

张某明知用木棒击打被害人头部会产生致其死亡的危害结果,仍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这种故意的内容已超出了夫妻二人共同故意伤害的范围,属于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对赖某的死亡,张某应独立承担责任。

总之,从全案分析可看出:整个案件前段是李某和张某二人共同犯罪,后段是张某自己构成单独的故意杀人罪。

21.1999年5月中旬,被告人张某携带795克西药“头痛粉”来到昆明,准备冒充海洛因贩卖。

同月17日,张找到被告人王某,叫其帮助贩卖海洛因。

次日,王从张处拿了175克假毒品,在昆明市××饭店附近出售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同日晚,张又叫被告人李某帮其贩卖海洛因。

同月22日,张、李二犯携带620克假毒品在昆明市准备贩卖时,被查获。

被告人张某明知所贩“毒品”是头痛粉,但对王某、李某说是海洛因。

王、李二犯也始终认为帮张贩卖的是真毒品海洛因。

问:张某与李某、王某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构成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3)在主观方面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认定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隐瞒事实真相,用头痛粉冒充海洛因贩卖,骗取他人钱财,其主观上具有诈骗的故意,而非贩毒的故意,因此他只能构成诈骗罪。

被告人李某、王某二人把头痛粉当成海洛因贩卖,有贩毒的故意而无诈骗的故意,因此属贩毒行为。

张某与李某、王某虽然有相似的行为,但因为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不成立共同犯罪。

22.A因自己的女朋友B与他人约会,便雇请甲和乙打断B的一条腿,并将B的照片交给甲、乙,同时当场给付甲、乙4000元,约定事成后再给付6000元。

A言明:不得对B造成其他伤害,否则事后不再给付6000元。

甲、乙随后找到C的住处,误以为C是B,便对C实施暴力,由于C大声呼救,甲、乙为避免罪行败露,便将C杀害。

事后,甲、乙对A说:“我们已经将B的左腿打断,但被公安机关发现。

你除了按原来的约定给6000元外,还必须再多给5000元,否则,我们向公安机关告发你。

”A信以为真,满足了甲、乙的要求。

试根据刑法规定与刑法原理分析本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甲、乙本欲伤害B,但将C误认为是B而伤害,在伤害过程中遇到C呼救便将C杀害的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甲、乙误将C认作B实施暴力的行为,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在法律性质上是相同的,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象错误对行为的性质没有影响,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

甲、乙在伤害C的过程中,由伤害转化为杀人,将C杀害,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共犯)。

(2)A雇请甲、乙伤害B,虽然甲、乙将C误认为B而侵害,但A仍然要对故意伤害罪(既遂)负教唆犯的罪责。

如前所述,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的成立,甲、乙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

如果没有A的教唆行为,甲、乙不会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更不会转化为杀人行为;A的教唆行为与甲、乙的杀人行为之间实际上具有因果关系。

因为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的行为具有重合部分,前者能包含后者,根据部分犯罪共同说,A 与甲、乙二人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犯,甲与乙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共犯。

而且,应当认为,被教唆的人(甲、乙)已经犯了被教唆的罪(故意伤害罪),因此对教唆犯A不能适用《刑法》第29条第2款“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

本案中,应认为被教唆人犯了被教唆的罪,对A按照故意伤害罪(既遂)处罚。

(3)甲、乙以向公安机关告发威胁A而索取额外的5000元的行为,成立敲诈勒索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敲诈勒索罪的基本结构是:行为人
以非法占有的目的对他人实行威胁——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做出处分财产的决定——行为人取得财产。

本案中,甲、乙威胁A,如果不再给5000元就要向公安机关告发,A信以为真,基于恐惧心理而多给了甲、乙5000元,因此甲与乙还成立敲诈勒索罪(既遂)的共同犯罪。

23.甲,男,30岁,1998年4月因侮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1999年12月,甲教唆乙(1984年10月生)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甲在一旁观看取乐,但其本身并未与该痴呆女子发生性关系。

乙回家后,被其父发现异常,随后追问出真情,将乙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

乙到案后说出行为的前因后果,公安机关遂将甲抓获归案。

请你就本案应如何处理表明观点,并陈述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案中乙与一名痴呆女性强行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

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的妇女,因为不能正常表达自己的意愿,所以行为人明知妇女患有精神病或者痴呆病,而与之发生性关系,不管使用何种手段,也不管该妇女是否愿意,均以强奸罪论处。

乙的行为虽然是因为受教唆,但乙已经年满14周岁,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即构成强奸罪。

但是应当考虑到,乙的父亲将其捆绑后送至当地公安机关,乙到案后说出前因后果,属于自首,对于自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此,对乙应按照强奸罪定罪,但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教唆乙与痴呆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共犯。

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成立教唆犯的成立要件:一是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的行为,二是主观上有教唆他人的故意。

本案中甲符合教唆犯的构成要件。

对教唆犯应当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同时,甲曾于1998年4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到2001年4月才期满,1999年12月,甲还在缓刑考验期内。

缓刑的考验期限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因此,对甲,应当撤销缓刑,将原判刑罚与新犯的强奸罪(共犯)所应判处的刑罚数罪并罚。

24.赵某基于抢劫的意图携带凶器于某晚十时许按事先看好的路线从阳台进入民营企业家关某家中,入室后发现关某不在家而其妻正在沐浴,于是使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打开关家卧室里的柜子,取出1000元现金和价值3000元的首饰后逃离。

几天后,赵某销赃时被抓获。

在对赵某如何定罪的讨论中,司法人员之间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一些人认为,应以抢劫罪中的入户抢劫(根据《刑法》第263条的规定其法定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预备犯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另一些人则主张对赵某应按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其法定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论处。

请回答为什么会产生两种不同意见、两种不同意见各自的理由及你认为对赵某应如何定罪。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产生两种不同意见的原因在于行为人的行为在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在客观上既有抢劫罪的预备行为,又有盗窃罪的既遂行为,而盗窃罪与抢劫罪在法定刑上的巨大差距也是造成争论的部分原因。

(2)认为应定抢劫罪的预备犯的理由在于:根据刑法规定,犯罪预备是为了犯罪而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在本案中,行为人原来具有抢劫的意图,客观上有事先看好路线的准备行为,并且准备以凶器作为实施抢劫行为的手段,完全符合抢劫罪预备犯的构成要件。

(3)认为应定盗窃罪既遂的理由在于: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行为的本质特征在秘密性。

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用不惊动关妻的方法实施了窃取他人财产的行为,行为具有秘密性,并且发生了犯罪结果。

从这两方面看,行为人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

(4)赵某的行为应定盗窃罪既遂。

理由:赵某的行为属于吸收犯的一种形式,其中抢劫罪属于犯罪预备形态,而盗窃罪属于犯罪既遂形态。

犯罪既遂属于重度行为,犯罪预备属于轻度行为,根据吸收犯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理,抢劫罪预备被盗窃罪既遂所吸收,最终应定盗窃罪既遂。

甲素知乙家有钱,且每天白天只有一老妇看家,遂起抢劫意念。

为使抢劫顺利,甲先盗窃军用手枪1支,子弹10发。

一切准备就绪后,将枪弹藏于身上,来到乙家。

时逢老妇偶然外出,甲撬门入室,发现室内无人,于是窃得现金及其他财物总价值1万余元。

正准备逃离时,老妇回来,甲遂开枪致老妇重伤后,逃离现场。

请回答以下问题:(分数:1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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