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研究生课件下
刑法学讲义课件资料
但从另一方面看,1979年的刑法典毕竟是新中国第一部刑法典, 17年的实践也暴露出它的一些不足,既有立法时就存在的先天不足一 面,也有在社会变革面前难于适应的问题。
▪附属刑法。是指散见于其他非刑事法律中有关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也属于广义刑法的组成 部分。
▪在中国具有效力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与其他 法律的关系问题。
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有二个显著的特点:
第三节 刑法制定的根据
一、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刑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它的内容必须体 现宪法规定的精神,刑法的规定及其解释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否则就失 去法律效力。刑法正是根据宪法提出的任务,将上述内容具体化,以保 证宪法的有关内容得到贯彻和落实。
二、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是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创制与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伊始,国家便开始了刑法典的起草工作,到 1963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室共草拟了33稿刑法草案。1979 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这部刑法典在1980年 1月1日生效后,结束了我国在相当长时间内刑事审判基本上无法可依 的不正常的局面。
“狭义刑法”,是指国家立法机关以法典形式公 布的刑法。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 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典,而1997年3月14日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是我国现行的 刑法典。狭义刑法是广义刑法的主体和基础,单行 刑法和刑法修正案以及散见于其他法律中的附属刑 法规范是刑法典的补充与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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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特征
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实质) 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形 式) 三、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
罚性「选择、简答」
程度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的本质特征是“具有严重
第三章 犯罪构成(▲历年重点)
复习时需要格外注意刑法修正案八修改的内容,其中的重要修改内容
在2013年的考试中还会体现的。
重难点解析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刑法概述 一、刑法的概念。 记住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 任与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了解广义与狭义刑法包含的范围。
广义刑法和狭义刑法:狭义刑法指的是刑法典;
广义刑法包括单行刑法、附属刑法和刑法典。知道 刑法修正案有六个。 知道刑法的本质属性是刑法的阶级性。了解 刑法的 3 个特征(广泛性、严厉性、最后性)「选 择」。
(2)近三年考核的知识点变化情况分析;
从上面的分值分布表中我们可以看到,刑法各个部分的考察分值
在近几年是保持相对稳定的。基本上,刑法的各个章节在考试中都多 多少少有所涉及,且重者恒重,因此我们复习刑法就是要抓住重点。
从分值分布中,我们可以得知,刑法的总论是绝对的重点。虽然从分
值比例上分论部分分值也很高,但考察分论其实还是考察总论。犯罪 构成是总论中的重中之重。刑罚论虽然内容很多,但其实考察分值不 高。分论中比较明显的重点就是贪污贿赂犯罪一章,与当前的形势相 合,需要重点理解。
跨考 法硕考研 刑法学科目 强化班
目 录 考情分析……………………………… 重难点解析…………………………
3
5
总结……………………………………… 53
刑法ppt课件
包括判决生效后的交付执行、执行过 程中的减刑和假释等程序,以及执行 完毕后的释放和安置帮教等后续措施 。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和 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
包括叛变、叛乱、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以及间谍、资敌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 为。
危害结果等因素。
共同犯罪
01
02
03
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 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包括简单 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组织性共同犯罪和任意 性共同犯罪等。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根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 ,可以将共同犯罪人分为 实行犯、组织犯、教唆犯 和帮助犯等。
单位犯罪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为的 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危害不特定 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
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
包括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 危险物质等行为,破坏公共设施 、交通工具等行为,以及恐怖活
动等行为。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罪行为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的犯罪行为等。
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的相关规定,处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行
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等因素。
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贪污、受贿行为,侵犯国家财产所有 权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的犯罪。
包括贪污罪、受贿罪等。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
常见的单位犯罪类型包括偷税罪、虚报注册资本罪、环境污染罪等。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学教学课件(中国人大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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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中国高校法学系列教材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一、妨害公务罪
二、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 三、招摇撞骗罪 四、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五、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六、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 七、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 八、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 九、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十、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三十六、赌博罪
三十七、开设赌场罪 三十八、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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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 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 责的行为,以及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 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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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客观要件
本类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妨害国家机关对社会的管 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由于国家对 社会的管理活动多种多样,社会管理秩序的范围广泛, 因此,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的具体内容与表现 形式也是多种多样。这些行为可以分为以下九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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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
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 行为。 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工作秩序。 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指挥或者积 极参加聚众强行侵入国家机关、围攻国家机关 的活动,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 重损失的行为。本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 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 根据刑法第290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 首要分子,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 其他积极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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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刑法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第3条 【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 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 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1. 成文法 2. 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从旧兼从轻,第12条 3. 规定明确、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 定期刑 4. 合法解释刑法,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 释
第一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作为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中的危险是“行为的危险”;换言之,前者要求 有构成要件上的危险这样的“结果”,后者则没有这样的要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者虽然都以对法益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 据,但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需要在司法上具体认定的,抽象 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立法上推定的危险。 第三种观点认为,抽象危险犯是具体的危险犯的前一阶段; 即侵害意味着发生实害,具体危险意味着侵害的可能性,抽象 的危险意味着具体的危险的可能性。 第四种观点二者只是程度上存在差异,有人认为两种危险的 差异在于对事实的抽象化程度存在差异,即具体的危险犯要求 在具体范围内考察有无危险,抽象的危险犯要求在更广范围内 考察有无危险。 第五种观点认为具体危险犯中的危险是紧迫的、高度的危险, 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是比较缓和的、低度的危险。
二、按照解释结论或技巧所作的分类 1. 平义解释:按照法条字面通常用法进行解释,不缩小 不扩大。 2. 缩小解释:相对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解释的含义 相对缩小,也称限制解释。 3. 扩大解释:相对于条文的字面意思而言,解释的含义 相对扩张。 4. 类推解释:把刑法条文字面含义扩大解释道包含相类 似的事物。 与扩大解释的区别:禁止类推,扩大解释没有脱离字 面含义。 5. 反对解释:根据条文的正面表述推导其反面含义的解 释方法。
中山大学《刑法学》PPT课件
犯罪结果的定义
广义的犯罪结果:行为对犯罪客
体造成的损害。 象造成的损害。
狭义的犯罪结果:行为对犯罪对
犯罪 结果
犯罪结果作为选择要件
没有犯罪结果的犯罪能否成立?
犯罪构成要件的层次 返回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四大方面要件(必须具备)
方面要件中的具体要件(不须全部 具备):要素
形式(分类)
必要与任意共犯 简单与复杂共犯: 事前通谋与事前无通谋共犯 一般共犯与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
按分工(正犯,帮助犯、组织犯、
教唆犯) 按作用(正犯,从犯)
共同 犯罪 (二)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刑事责任
主犯:组织犯,其他主犯 从犯:次要实行犯,帮助犯 胁从犯:被胁迫 教唆犯:以分工划出,以作用处
调整对象:最为广泛,不局限于
刑法 的特 性— —刑 法的 内涵
特定种类的社会关系 调整方法:刑罚,最为严厉。 刑法具有最后手段性
狭义刑法: 编、 章、 节、 条、 款、 项 广义刑法:刑法典、 单行刑法、 附属刑法、国际条约 、 有权解 释
刑法 的体 系— —刑 法的 外延
刑法 的解 释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牵连犯 吸收犯
罪数 (二)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成立的三个条件(依次递进)
构成要件符合性:行为、因果关系、构成 要件的故意和过失 违法性:违法性阻却事由(正当防卫、紧 急避险、自救等) 有责性:责任能力、故意与过失责任以及 期待可能性。
外国 刑法 中的 犯罪 构成
2024《刑法学》课件
《刑法学》课件•刑法概述•犯罪论•刑罚论目录•刑事责任•刑法分则•刑法程序01刑法概述刑法定义与特点刑法体系与分类010203刑法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和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不得随意定罪和量刑。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功能与作用保护功能惩罚功能威慑功能教育功能02犯罪论犯罪概念与特征犯罪概念犯罪特征犯罪构成要件01020304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形态与阶段犯罪形态犯罪阶段犯罪类型与分类犯罪类型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犯罪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如自然犯与法定犯、国事犯与普通犯等。
犯罪分类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犯罪分为不同的类别,如根据犯罪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根据犯罪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等。
03刑罚论刑罚概念与目的刑罚概念刑罚目的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是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指防止社会上的一般人犯罪。
刑罚体系与种类刑罚体系刑罚种类刑罚裁量与执行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刑罚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犯罪人应受刑罚处罚的权利归于消灭。
刑罚消灭的事由包括:超过追诉时效、经特赦令免除刑罚、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等。
要点一要点二复权复权是指对于因犯罪而被判刑的人,在其服刑期满或者提前释放后,根据其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和释放后的生活、工作情况,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就恢复其原有的某些权利或者资格。
例如,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人,经过一定时期的考察,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可以恢复其政治权利。
刑罚消灭与复权04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是犯罪与刑事责任具有强制性、专属性、严厉性和法定性01 02 03刑事责任认定是指司法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犯罪事实、证据和刑事责任进行审查判断的过程。
《刑法学》教学课件(刑法总论)第一章
三、刑法典的编纂体例
1.编 2.章解释的含义
(一)国内学者 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二)国外理论 司法工作者或者学者赋予刑法规范特定含
1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总和(早期)。 2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法律(主流)。 3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刑法是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刑罚适用标准 的法律规范体系
1. 刑法是一种法律规范; 2.规定犯罪成立条件与刑罚适用标准是刑法 特有的内容;
3. 刑法是具有特定目的、功能的规范体系。
2. 理论根据:刑法的保障功能 3. 解释方法:合目的论、补充法
四、刑法解释的种类
(一)刑法解释的效力分类
1. 法定解释
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对刑法规范 作出的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解释。
1
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特定程序制定
的法律解释。
2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
适用刑法中具体问题的解释。
4. 论理解释(逻辑解释):即运用形式逻辑 来探求刑法规范真实含义的刑法解释方法。
本章思考题
1 . 怎样理解“保护人民”这一刑法基本价值与 “惩罚犯罪”等刑法功能的关系?
思考提示:“保护人民”是刑法的根本目的, “惩罚犯罪”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目的为限度。 2 . 如何理解刑法应该严格解释?
思考提示:刑法保护对象的重要性和制裁方法 的严厉性决定了不论是放纵犯罪,还是滥用刑罚, 都会从根本上危及人民的根本利益。因此,刑法 的解释必须比其他法律解释更准确、更合理、更 不容许存在相对模糊的空间。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6章刑法各论概述
(下册·各论)
第十六章 刑法各论概述
目录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的体系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思考题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刑法学
刑法总论 刑法各论
一般 抽象 共性
特殊 具体 个性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一、刑法总论对刑法各论的意义 (一)刑法总论是对各种各样的犯罪问题进行科学的抽象和概括,研究犯 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并以此来指导刑法各论的研究。 (二)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时,一般根据刑法总论的理论体系展开探 讨。 (三)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时,通常按照客体、客观方面、 主体、主观方面四个部分进行分析,并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四)刑法各论在研究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时,不能仅根据刑法分则规范 所描述的该罪的罪状,对于罪状中没有反应的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需要 通过刑法总则的一般理论加以补充。
1.绝对的法定刑: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或某种犯罪的具体情形只规定 单一、固定、无量刑幅度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 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在条文中对某种犯罪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 度,只笼统规定应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制裁等,具体如何处罚完全由 法官掌握。(弊端)
第三节 刑法分则条文的构成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了相对具体的刑种和刑 度,并明确规定了最高刑和最低刑。 (1)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由刑法总则规定。 (2)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由刑法总则规定。 (3)同时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和最低限度。 (4)规定两种以上的主刑或者规定两种以上主刑并规定附加刑。 (5)规定对某罪援引其他条文或同一条文其它款的法定刑。 (6)浮动法定刑,是指法定刑的具体期限或者具体数量不确定,而是根据 一定的标准升降。
刑法学研究生课件下
的行为会损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仍希望并追求该结果发生 的心理态度。
修改: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 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为,为请 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 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 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 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我国刑罚的特殊预防目的和一般预防目的是紧密 结合、相辅相成的。人民法院对任何一个犯罪分 子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内 容和信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对其进行 惩罚和改造,一方面可以预防他们重新犯罪,另 一方面这种惩罚和改造所产生的威慑效应,又能 使那些具有犯罪意念的人有所戒惧,不敢以身试 法。因此,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时, 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使裁量的刑罚符合惩 罚和教育改造罪犯的要求。
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 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这是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 (三)减刑适用的限度: 为了防止减刑过度,刑法和上述司法解释对不同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 期”,作了相应的限制:(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 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2)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一般可以减为18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的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 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26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四节 军人叛逃罪
二 、军人叛逃罪的认定 要注意军人叛逃罪与投敌叛变罪的区别。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第一,行为表现不同。前者是行为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 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但不一定是投奔敌方;后者则是投奔敌方或 者在被捕、被俘后投降敌人,并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 第二,主体有所不同。前者的主体只能是正在履行公务的军职人员; 后者的主体则可以是军内外人员。 第三,主观目的不同。前者的主观目的是背叛军人职责,逃往或滞留 国外、境外不归;后者则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
第三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二、战时临阵脱逃罪的认定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并非所有的临阵脱逃的行为都构成犯罪。 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临阵脱逃的行为,如行为人尚未 逃离阵地、战场即被阻拦、追回而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初次参加作 战的新兵于接受作战任务后尚未进入实际作战之前逃跑,不具有其他严 重情节的,等等,可以不以犯罪论处。 (2)本罪与投敌叛变罪的界限(行为表现+主体+主观目的) (3)本罪与逃离部队罪的界限(时间+主体+目的)
第五节 武器装备肇事罪
一、武器装备肇事罪的概念与构成特征 武器装备肇事罪,是指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发生 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构成要件是: (1) 本罪的客体是部队武器装备的管理和使用制度。 (2)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武器装备使用规定,情节严重,因而 发生责任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 (4)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
第三节 战时临阵脱逃罪
三、战时临阵脱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424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 徒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 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9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共犯问题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
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 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 犯论处。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否 则不成立共犯。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 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4.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 数罪并罚。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40条、150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 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 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 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 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 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罪的对象为“伪劣产品”,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具体是指下列产品: (1)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2)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产品; (3)不合格的产品; (4)失效、变质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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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10 刑法的性质
阶级性质 法律性质
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 为广泛
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P13 我国第一部系统的刑法典正式诞 生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1979年7月1日。 公布:1979年7月6日。
施行:1980年1月1日。
P18 新刑法的颁布
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通过:1997年3月14日。 公布:1997年3月14日。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P41 (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P42
施行:1997年10月1日。
法律根据 P19
实践根据 P20
关键字:非刑事法律
我国刑法第101条规定:“本法总则适用于其他有刑
罚规定的法律,但是其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宪法为根据,并且通过惩治犯罪行为, 保障宪法的实施
宪法
刑 法
行 政 法
民 法
· · · · · ·
劳 动 法
练习题(单项选择):
1、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除了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 广泛性以外,还具有的特点是:( C )
A 强制性 B 阶级性 C 处罚手段的严厉性 D 处罚程序的法定性 2、我国有权进行司法解释的主体是( B )
A 全国人大常委会 B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C 高级人民法院 D 承办刑事案件的法官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界定和意义 罪刑法定原则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重点问题
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主要特征
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基本要求
《刑法学》课件(PPT2)
03 刑罚论
刑罚的概念与目的
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国家为了防止犯罪行为对法益 的侵犯,由法院根据刑事立法,对犯 罪人适用的建立在剥夺性痛苦基础上 的最严厉的强制措施。
刑罚的目的
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特殊预 防和一般预防两个方面。特殊预防是 指防止犯罪人重新犯罪,一般预防是 指防止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走上犯罪 道路。
04 罪刑各论
危害国家安全罪
背叛国家罪
颠覆国家政权罪 武装叛乱、暴乱罪
分裂国家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
决水罪
放火罪
01
02
03
爆炸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04
05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 秩序罪
走私罪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网络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网络犯罪具有跨国性、匿名性、智能化等特点, 未来网络犯罪将更加复杂、隐蔽和难以防范。
环境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01 02
环境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环境犯罪是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严重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造成 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犯罪行为,包括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 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类型。
环境犯罪的刑法规制
我国刑法规定了污染环境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等罪名,对环 境犯罪进行刑法规制。
03
环境犯罪的特点与趋势
环境犯罪具有隐蔽性、长期性、危害后果严重等特点,未来环境犯罪将
更加多样化、复杂化和国际化。
金融犯罪及其刑法规制
金融犯罪的概念与类型
金融犯罪是指在金融活动中违反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破坏 金融管理秩序,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的犯罪行为,包括 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等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