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课件7-8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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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的一种心理态度。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1概念—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2、特征 A认识因素——已经预见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B意志因素——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
注意:这里是指8种行为,而非仅指8种罪名。
C 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 3、未成年犯罪案件处理原则(14—18) A 从宽处理原则——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B 不适用死刑原则——死缓也不适用
4、适用年龄注意的问题 A 年龄——实足年龄,生日的第二天 B 法定年龄能否突破—绝对不能 C 跨年龄犯罪—(以8种犯罪考虑) a 14—16与16周岁后—追究与否、量刑 b 14—16与14周岁前—追究与否、量刑 二、精神障碍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A 医学标准 B 心理学标准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1、明知+希望—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明知包括两种表现形式: A 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B 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 3、希望—积极追求危害结果发生 A目的很明确 B态度积极 C意志坚决 4、一般对危害结果的认识并不要求很具体 5、某些犯罪的故意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刑法规定的特定事实(销赃 罪)
4、身份犯的作用
A 影响定罪 B 影响量刑 C 在共同犯罪中影响无身份犯者 5、身份犯概念宽泛于特殊主体
6、身份犯的类型包括: A 职务上的身份 B 职业上的身份 C 职责上的身份 D 其他基于一定法律关系而产生的身份 7、注意两点 A 特殊身份产生于犯罪之前 B 特殊身份仅限于实行犯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1、自然身份与法定身份 2、定罪身份与量刑身份
Fra Baidu bibliotek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1、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 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2、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 B 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 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对上述8种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轻信——过高估计可以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其自身的客观的有 利因素,而过低估计自己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程度。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1、概念——应当预见+能够预见+没有预见(由于疏忽大意) 2、特征 (1)应当预见——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能力 A注意义务:法律明确规定的注意义务,也包括习惯上或一般 道德上的注意义务。 B预见能力——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作为参考。
第一节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犯罪主体概述
1.、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 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2、犯罪主体的分类:
A 自然人犯罪主体 B 一般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单位犯罪主体 特殊主体
第二节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 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D 单位犯罪是经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负责人员决定的。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1、双罚制(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刑) 2、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内容提要:本章详细阐述犯罪主体对自己 行为及其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重点: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认识错误
二、意外事件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 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
1、甲在13周岁时抢劫价值2000元的物品,在15周岁时抢劫价值 8500元的物品,在17周岁时又抢劫价值4000元的物品。在对甲 追究刑事责任时,计算其抢劫罪数额应为( ) A、14500元 B、12500元 C、9500元 D、4000元 2、甲于1984年3月5日出生,到( )才算已满14周岁。 A、1998年3月4日 B、1998年3月5日 C、1998年3月6日 D、1997年3月5日 3、对下列哪些情形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A、15周岁的甲在聚众斗殴中致人死亡 B、15周岁的乙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伤残 C、15周岁的丙贩卖海洛因8000克 D、15周岁的丁使用暴力奸淫幼女 )
第一节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1、犯罪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其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 持的心理态度。
2、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罪过、犯罪目的、犯罪动机、无罪过 事件、认识错误。
3、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二、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引例 瓜农赵某在自家田地里种了5亩西瓜。因在西瓜成熟 季节经常被盗,而且被偷的数量较大,赵某非常生 气,他叫人写了牌子:“西瓜被注农药,吃死概不 负责”,但此后西瓜仍然被盗。于是,赵某一气之 下,果真在西瓜上打了农药,并用注射器将农药注 入瓜田中较大的5个西瓜内,并在5个西瓜上悄悄做 了记号,赵某将以前的牌子叫人多写了几个放在瓜 前边,当天中午两点多,两个有毒西瓜被本村几个 有名的痞子偷走,他们多次偷瓜,并且也看到了赵 某书写的牌子,不过他们这次吃了有毒西瓜后,4人 全部中毒,其中1人吃得最多,中毒身亡。 问题:赵某具有怎样的心态呢?
2、 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 精神正常时期的“间歇性精神病人” B 大多数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3、 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A 处于早期或部分缓解期的精神病患者 B 某些非精神病性精神障碍人 C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生理功能丧失 1、聋哑人、盲人 2、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 (3)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A无认识的过失+疏忽大意 B有认识的过失+过于自信
第四节 一、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和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 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引起的, 不认为是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不可抗力具有三个特征: (1)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2)行为人对自己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既无故意 也无过失; (3)损害结果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动机
一、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 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危害结果在犯罪人主观 上的表现。 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 目的的内心冲动或内心起因。
二、两者联系与区别 1、联系: A二者都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存在的主观心理活动 B犯罪目的以犯罪动机为前提和基础 C二者有时表现为直接的联系,即他们所反映的需要是 一致的
第五节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单位犯罪
1、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 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2、单位犯罪的特征: A 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B 只有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的犯罪才存在单位 犯罪及单位承担刑事责任的问题。
C 单位犯罪的目的通常是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2、以一定的年龄为标志—正常自然人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界限 3、以精神障碍为限制—排除、减轻责任 4、适当考虑生理缺陷—减免责任 5、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 A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精神) B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精神) C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 D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未成年 精神)
四、醉酒 1、病理性醉酒—
1.不知自己病理性醉酒的 情况下,不构成犯罪 2.明知自己病理性醉酒, 还饮酒,实施了危害行为 的,构成犯罪
2、生理性醉酒 A 并未丧失其辨认和控制行为的能力 B 辨认和控制能力有减弱 C 原因上的自由行为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1、 特殊身份—刑法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 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2、身份犯—特殊主体作为构成要件或者处罚加减根据的犯罪 3、身份犯分为—纯正身份犯、不纯正身份犯
第六节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认识错误
1、认识错误——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 关的事实情况有与实际不一致的理解。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假想犯罪(正当防卫)
(二)假想不犯罪(挑拨防卫) (三)对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二、事实认识错误 1、客体的错误——影响定罪
2、对象错误——具体分析 (1)具体的犯罪不存在,误以为存在—— 未遂。 (2)误以人为兽而实施杀伤行为——过失 犯罪和意外事件。 (3)具体目标错误。 3、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影响定罪 4、工具的错误——犯罪未遂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七章 犯罪主体
内容提要:本章主要分析犯罪主体的刑事 责任能力,自然人犯罪主体和单位犯罪主 体。 重点: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 精神障碍 单位犯罪
引例 纪某,14周岁生日前,盗窃了7000余元, 生日当天,抢劫了一个包,包里有现金5000元 和手机一部,生日的第二天在他家附近看见了 一辆吉普车,设法将车门打开,然后将车开车, 因没有专门学过驾驶,技术差,撞死路边等车 的1人,撞伤2人,下午再将3万元的价格将吉 普车卖给车行。 问题:纪某对他上述的哪些行为需要负担刑事 责任?
(二)间接故意 1、明知+放任—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2、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 A “无所谓”——为了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 果的发生。 B“豁出去”——为了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 的发生。 C“不计后果”——并非明确追求具体结果,而是在瞬间的情 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1、从认识因素上 A前者明知必然或者可能 B后者明知可能 2、从意志因素上 A前者希望 B后者放任
5、因果关系的错误 (1)误以为已经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事 实上并没有发生这种结果。 (2)所追求的结果事实上是由其他原因造 成的,行为人误认为是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3)行为人的行为超出了预想的目的。 (4)行为人实施了甲、乙两个行为,伤害 结果是由乙行为造成的,行为人却误认为 是由甲行为造成的。
2、区别: A犯罪动机—表明行为为什么要犯罪的内心 起因,比较抽象,是更为内在的发动犯罪 的力量。 犯罪目的—比较具体,已经指向外在的具 体犯罪对象和客体。 B犯罪目的相同,犯罪动机可能不同。 C犯罪动机相同,犯罪目的可能不同。 D两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有所不同,犯罪 目的偏重于影响定罪,犯罪动机偏重于影 响量刑。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1、内容——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能力和 控制能力。 2、辨认能力——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 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认识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所谴责、 所制裁。 3、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
4、控制能力——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 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选择和决定自己是否 实施触犯刑法的行为) 5、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 6、辨认能力+控制能力——刑事责任能力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1、影响和决定因素: A 知识和智力成熟程度 B 一般以年龄衡量,考虑生理缺陷对知识和 智力成熟程度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