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第10章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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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守保证义务 明示保证 – 保险合同规定
船级保证、船籍保证、航程和航区保证…… 默示保证 – 合法性保证 目的:控制风险
基本原则
后果:CMC第235条 第7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 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 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海上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保证义务; 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违反诚实索赔的义务。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3、约定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22) 内容:保险标的本身的情况;
对保险人有重要影响的客观情况。 形式:无限告知义务(有限告知) 标准:“重要事实”
3、保赔保险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
4、其它海上财产保险 集装箱保险、海上油气开发或开采保险、船舶建 造保险、运费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 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的费合同。 (Art.216) 1、补偿合同 - 赔偿原则 及时赔偿;全部赔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赔 偿实际损失 2、射幸合同 - 保险利益原则 3、信义合同 - 诚信原则 4、附和合同 5、双务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 – 第218条 (三)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 (五)保险期限 (六)保险事故 – 第216条
保险人以保险合同负责偿付保险金额的事由。 (七)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பைடு நூலகம்险期限……
海上保险合同
(八)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非定值保险 – 第219条
海上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 – 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第229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背书(第230条) 2、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1、被保险人解除合同 1)保险责任开始前,支付手续费(226); 2)保险责任开始后,可约定解除除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227、 228)。 2、保险人解除合同 1)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 对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 2)及时作出真实反应的义务 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守财务秘密的义务 v. 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及时赔付的义务 – CMC第237条
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 具有的某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 3、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
基本原则
3)风险管理义务 防灾 – 投保后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减损 – 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
度 CMC第236条 4)发生危险或事故时的如实通知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 5)诚实索赔义务 谎报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基本原则
2、对保险人的要求 1)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义务
概述
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 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 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 3、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 v. 保险费
概述
二、分类
1、船舶保险 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
2、货物运输保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限额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240条)
基本原则
(一)代位求偿权制度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 债权的转移 1)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做出了赔付; 2)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赔付给被 保险人的数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252、253条)
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 后果:CMC第223条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 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 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 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要约 – 要保;承诺 – 承保 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 暂保单、保险凭证 -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
(一)概念 海上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费, 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 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事 法律行为。
(二)要素 1、有海上风险的存在-保险事故 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意外性、偶然性
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
船级保证、船籍保证、航程和航区保证…… 默示保证 – 合法性保证 目的:控制风险
基本原则
后果:CMC第235条 第7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 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 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海上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保证义务; 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违反诚实索赔的义务。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3、约定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22) 内容:保险标的本身的情况;
对保险人有重要影响的客观情况。 形式:无限告知义务(有限告知) 标准:“重要事实”
3、保赔保险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
4、其它海上财产保险 集装箱保险、海上油气开发或开采保险、船舶建 造保险、运费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 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的费合同。 (Art.216) 1、补偿合同 - 赔偿原则 及时赔偿;全部赔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赔 偿实际损失 2、射幸合同 - 保险利益原则 3、信义合同 - 诚信原则 4、附和合同 5、双务合同
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 – 第218条 (三)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 (五)保险期限 (六)保险事故 – 第216条
保险人以保险合同负责偿付保险金额的事由。 (七)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பைடு நூலகம்险期限……
海上保险合同
(八)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非定值保险 – 第219条
海上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 – 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第229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背书(第230条) 2、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1、被保险人解除合同 1)保险责任开始前,支付手续费(226); 2)保险责任开始后,可约定解除除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227、 228)。 2、保险人解除合同 1)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
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 对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 2)及时作出真实反应的义务 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守财务秘密的义务 v. 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及时赔付的义务 – CMC第237条
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 具有的某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海上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 3、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
基本原则
3)风险管理义务 防灾 – 投保后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减损 – 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
度 CMC第236条 4)发生危险或事故时的如实通知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 5)诚实索赔义务 谎报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基本原则
2、对保险人的要求 1)对保险条款的解释义务
概述
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 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 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 3、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 v. 保险费
概述
二、分类
1、船舶保险 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
2、货物运输保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限额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240条)
基本原则
(一)代位求偿权制度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 债权的转移 1)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做出了赔付; 2)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赔付给被 保险人的数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252、253条)
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 后果:CMC第223条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 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 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 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要约 – 要保;承诺 – 承保 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 暂保单、保险凭证 -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海上保险合同
海上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
(一)概念 海上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费, 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 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事 法律行为。
(二)要素 1、有海上风险的存在-保险事故 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意外性、偶然性
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