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第10章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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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海商法第10章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一、常见的共同海损牺牲: 1、抛弃货物 2、扑灭船上火灾 3、有意搁浅 4、切除残留部分 5、起浮脱浅 6、运费牺牲 7、作为燃料烧掉的货物、船用材料和物料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 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续)
二、常见的共同海损费用 1、救助报酬 2、与避难港有关的费用(驶往、驶离避难港的费用; 避难港港口的费用;卸载、搬移或储存、重装货物、燃 料、物料的费用;在避难港等地停留期间所支付的船员 工资、给养和其他费用;防止和减轻环境污染费用(有 条件,我国未规定) 3、代替费用:如修理费 4、杂项费用:如垫付共同海损费用的手续费
10.1.3我国《海商法》关于共同海损的 我国《海商法》 我国 规定
《海商法》第十章专章193~203条规定了共同 海损制度。 定义: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 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 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 支付的特殊费用。
10.2.1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共同海损成立的条件
10.2.3共同海损的宣告 共同海损的宣告
船舶和货物在海上发生共同海损事故后,船长应 及时、迅速将事故情况报告船东或船东代理,并 通过船东代理分别通知收货人。船长有权宣布共 同海损。如提单或租约中规定了共同海损的理算 地点,须通知并委托该理算地点的理算师进行理 算。 我国《海商法》规定,提出共同海损请求的一方 负有举证责任,证明其宣告的损失应列入共同海 损。所以船方应注意收集证据。
10.3.2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地点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共同海损理算的时间 与机构
共同海损的牺牲和分摊,均应以航程终止的时间和地点 的价值为基础进行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很强,共同海损理算往 往由当事人委托专业共同海损理算机构及理算师负责。 1969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设置了海损理算处,专 门办理海损理算业务。目前,世界上各海运国家大多设 有各自的海损理算机构,其中,英国理查德.霍格国际 海损理算人协会影响较大。1961年成立的理算人国际组 织“欧洲国际海损理算人协会”成立,秘书处设在比利 时的安特卫普,1981年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正式成 为其团体会员。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第10章: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
第9章
9.1 9.2 9.4
海上保险法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承保的风险与损失 代位权与委付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本章小结 复习思考题
第9章 海上保险法
9.1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9.1.1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9.1.2海上保险合同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 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 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 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按货物损失的性质,海损又可分为共同 海损和单独海损,二者在保险业务中均 属于部分损失的范畴
(1)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是指运输中的整批货物或不可分割的 一批货物的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它是指被保险货物(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或 指货物毁损后不能复原或完全丧失原有用途, 已不具有任何使用价值;或指货物以无法挽回 地全部被海盗劫走等。
(3)保险标的 海上保险标的物,指可能遭受海上风险的 财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标的,如 船舶和货物;另一类是无形标的,如期得 的收入(如运费、租金、佣金等)和对第 三人的责任。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规定,海上保险标 的具体包括: (1)船舶; (2)货物; (3)船舶营运收入; (4)货物预期利润;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 围内的灾害事故时,依靠本身的力量无法 摆脱困境,而由第三方采取救助措施,获 救成功后,为此支付给第三方的费用。 (3)合理费用 合理费用主要包括合理的法律抗辩费用 和船舱搁浅后检验舱底的费用。
9.3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9.3.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 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 款》,简称CIC条款,将保险险别分为基 本险和附加险两大类。 (1)CIC的基本险别 1)平安险 2)水渍险 3)一切险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国际商法之海上保险法
按部分损失赔偿,也可要求按全部损失赔偿, 这时须向保险人发出委付(Abandonment)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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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付(Abandonment)
~~~~~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 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 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 的权利与义务转化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 人近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若被保险 人不办理委付而保留对残余货物的所有权, 则保险人将按部分损失以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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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风险与损失
风险 RISK
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外来风险
EXTRANEOUS RISKS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一般外来 特殊外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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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 LOSS
全部损失 TOTAL LOSS
实际全损 推定全损
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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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 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 。
• 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 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 这种损失属于 。
发生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人
针对类似潜在风险,该第如1页何/共3投6页保?
第一节 海上保险法和海上保险合同
• 一、保险的含义和作用 • 二、国际海上运输保险法的发展概况 • 三、海上保险的范围和标的 • 四、海上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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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我国《海商法》的定义,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 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

经典:海商法课件

经典:海商法课件

三、海商法的渊源
1、国内立法 • 我国《海商法》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2、国际公约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国缔结或
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的规定的,适用国际 条约的规定,但是声明保留的除外。” 3、国际惯例 • 我国《海商法》第268条第2款规定:“国内立法、 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4、判例 在我国不属渊源
1. 航运实务丛谈/杨良宜著 ,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这套书要 看四本: 《国际贸易法》《期租合约》《承租合约》《海事法》
2.《海上货物运输法》 尹东年、郭瑜 人民法院出版社 3. 提单法律制度研究/郭瑜著 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4. 金康合约, NYPE合约 46'/93'(英文版),安特卫普
规则 5. 英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美国海上货物运输法 6. 海商法/吉尔摩著,吴焕宁、杨召南译,中国大百科全书
• 船舶登记是指船舶所有人提出申请和提供证件,经 船舶登记机关审查符合规定后依法予以登记的法律 行为。
• 我国船舶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海事局 。 • 船舶登记的意义:
(1)取得登记国的国籍,有权悬挂该国国旗航行, 并接受该国的保护和监督。 (2)船舶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只有从登记完 毕之时起才能对抗第三人
三大海法 (奥列隆惯例集 、巴塞罗那海商 判例集 、维斯比法 ) (2)近现代各国海商法 • 在中世纪欧洲三大海法的基础上,近现代 欧洲各国的海商法形成了不同的法系。 (3)海商法的国际统一化以及在货运领域 的不统一、瓦解趋势和统一进程
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及海商中的主 要法律关系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是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 系 。包括: • 船舶关系 • 因经营船舶而发生的运输合同中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损害发生的合同外的法律关系 • 因海上危险、特殊风险所发生的法律关系。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海上保险教案课件
保险公司审核申请,决定是否承保,并出具保单 。
海上保险合同的签订与履行
履行
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承担保险标的的风险,并对损失进行赔偿。
如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需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提交 相关证明材料。
03
海上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海上保险的风险种类与特点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包括暴风、暴雨、洪水、海啸等,影响船 舶和货物的安全。
海上保险的监管机构与职责
保监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是负责监管全国保险市 场的机构,其对海上保险的监管职责包括审批或备案保险公 司的设立、变更和撤销,监督保险公司的业务经营和风险管 理,以及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等。
行业协会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等保险行业协会在海上保险监管中也扮演 重要角色,它们协助保监会实施监管,并发挥自律作用,规 范会员的行为。
财务性:涉及投保人支付保费, 保险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财务关 系。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要素 投保人:负责支付保费,并对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
保险公司:承担海上风险,并对损失给予经济补偿。
海上保险合同的要素与内容
保险标的
被保险的对象,如船舶、货物等 。
可保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承 认的经济利益。
,以保障船舶和货物的安全。
安全防范措施
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如定 期检查船舶设备、加强货物管理 等,预防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
发生。
风险分散
通过多种方式分散风险,如与多 家保险公司合作、加入国际保赔 协会等,以降低风险集中和单一
风险的影响。
04
海上保险产品与服务
海上保险产品的种类与特点
船运保险

海商法学 第十章共同海损

海商法学 第十章共同海损

(续)共同海损理算
3.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 1)共同海损的宣布和时限 船长将共同海损事故情况向船东或代理人报 告,经授权后在船舶抵达第一停靠港后宣布 共同海损,并应当分别通知船舶保险人和收 货人.宣布意义,船舶所有人行使共同海损分 摊请求权的标志,理算的前提.经过宣布的,船 东无 法得 到分 摊补偿的损失,可以从保赔协会得到赔偿.反 之,则视为放弃请求权,保赔协会不赔.
第十章 共同海损
本章条文(第193-203条)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理算规则 共同海损发展前景
共同海损概念和构成
概念: 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 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合 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 特殊费用,由受益的各方来共同分担的制度. 构成:1.必须在海上航程中发生 2.必须有共同,真实的危险 3.必须有意地采取了合理有效的措施 4.损失须是直接,特殊,异常的
(续)共同海算理算内容
2)确定共同海损分摊价值:即获 益财产价值。 3)确定分摊金额
(1).共同损失率: 共同海损总额/分摊价 值总额 (2).分摊额: 共同损失率 X 各受益放分 摊的价值 4)进行分摊
共同海损与当事人过失的关系
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概念 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 共同海损分摊与过失有关 结论 1、共同海损行为与共同海损分摊是两个不同的 概念,前者不要求有共损行为的效果,而后者 则要求之; 2、共同海损行为与过失无关,共同海损分摊与 过失有关,当事方存在不可免责的过失,非过 失方有权拒绝分摊共损损失和费用; 3、过失的概念受运输合同的制约,过失又决定 着共同海损能否得到分摊,因此,共同海损不 是一个游离于运输合同之外的独立的法律制度。

海商法课件(完整版)(精品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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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Article 13) 4. 船舶抵押权的标的包括哪些? 5. 同一船舶上是否可以设定多个抵押权?对它们的受偿顺序有
何规定? (Article 19) 6. 船舶抵押期间,对抵押船舶的转让有什么规定? (Article 17) 7. 对船舶抵押权的转让有什么要求? (Article 18) 8. 船舶抵押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海商法(广义)通过哪些具体规范来调整 “船舶关系”
7
船舶的国籍-意义
公海:自由航行权 他国领海:无害通过权(the Innocent Passage) 国际航行海峡:过境通行权(the Transit Passage) 他国内海:特许航行权(非经准许,不得进入)
本国领海与内海:沿海运输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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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担保物权
▪ 船舶留置权
1. 何为船舶留置权(Article 25)?普通留置权与船舶留置权有什 么区别?
2. 谁的船舶可以作为留置权的标的?哪些债权可由船舶留置 权加以担保?
3. 船舶留置权在哪些情况下消灭?
▪ 其它
1. 各船舶担保物权的行使有何异同? 2. 各船舶担保物权优先级别是如何规定的?
灭(Article 29 Article 26)?
15
船舶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
1. 何为船舶抵押权(Article 11-1)?谁可设定船舶抵押权(Article 12, Article 16) ?
2. 船舶抵押权设定有何形式上的要求(Article 11-2) ? 3. 船舶抵押权的登记有什么意义?未经登记船舶抵押合同是否
17
船舶优先权特点
1. 法定性:由法律规定,而不通过双方合同规定(海 商法 Article 21)
2. 优先性:此为设立优先权的目的:随担保的主债权产生而产生

第十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课件)

第十章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课件)

变更的程序 ①投保人发出更改请求, ②保险人就更改请求进行审核, ③保险人通知投保人审核结果, ④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上签发批单 或加贴附加条款, ⑤投保人支付手续费,并在必要 时加付保险费。
13、保险合同解除 如果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 出现了一些特定的情况,需要解 除保险合同。
合同解除的原因有: ⑪自然解除,如合同到期。 ⑫履约,赔付后合同终止。 ⑬违约,属于法定的解除。 ⑭欺诈,属于法定的解除。 ⑮重大变更 。 (6)协议解除。
2、委付 指海上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标 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 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 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 人,从而获得实际全损的赔偿制 度。
委付通知 1、委付通知的作用 1)、通过被保险人的提出,给 予保险人进行选择和决定条件。 2)、只有在发出委付通知后, 保险人才得以考虑如何选择对自 己最有利的措施。
一、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 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享有合同 中权利义务的当事人。 主要指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 人。
1、投保人 投保人是向保险人申请,与保险 人就保险合同进行洽谈,签订保 险合同,并负有交纳保险费义务 的人。 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 然人,
2、 被保险人 是受海上保险合同保障的人,是 在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后发生 损害,因而有权按照保险合同向 保险人请求赔偿的人。 被保险人可以又是投保人。
11、签单与批单 签单就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 行为。 批单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告知的 标的变更给予同意和接受的批注。
12、海上保险合同的变更 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就为适应具 体情势的变化而改变保险合同的 具体内容所作出的一致协议。 变更内容: 1)、风险变化; 2)、标的数量、质量、价值; 3)、保险责任、期限变更。

海上保险合同Microsoft PowerPoint 幻灯片

海上保险合同Microsoft PowerPoint 幻灯片

要约
1.投保人一般是保 险合同的要保人。
2.保险合同要 约内容比一般 合同更加具体 和明确。
3.保险合同要 约一般为投保 单的书面形式 或其他形式。
实务中常常是保险公 司和代理人积极主动 开展业务,希望潜在 客户订立合同,是否 是要约?
要约的相关规定
须明确表示 订约愿望
有效要约的条件
具备合同的 主要内容
• 1、2500万元,价值1亿,投保5000万,即为不足额投保。 发生风险时,按投保比例赔付:5000X50%=2500万元 • 2、财保规定对于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 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员和受让人筹采 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其中因采取施 救措施而支出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 如为不足额投保,则按比例承担:100万X50%=50万 • 3、代位求偿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 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之 索赔求偿权的权利
终止的原因: 终止的原因: 1、自然终止 2、因履行而终止 3、财产保险合同标的灭失而终止 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死亡而终止 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灭失,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
• 1997年3月18日,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 年 月 日 国祥家具厂向新安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 约定期限自1997年3月19日至 日至1998年3月18日止。国祥家具厂遂填写 日止。 约定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其投保的财产为: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600万元,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万元, 固定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厂房、机器设备等;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200万元,包括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 万元, 流动资产,保险金额人民币 万元 包括原材料、燃料、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次日,保险公司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杨雄在投保单上签字盖章,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国祥家具厂缴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开具了保险单。由于工作疏忽,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 保险单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载明原材料。国祥家具 厂亦未提出异议 1997年12月15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后经审计确认:固定资产损失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年 月 日国祥家具厂发生火灾 后经审计确认: 60万元,原材料损失 万元,家具成品损失 万元。事故后,国祥 万元, 万元, 万元。 万元 原材料损失40万元 家具成品损失25万元 事故后,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125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家具厂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其支付 万元的全部财产损失 •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保险公司携同消防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勘察,结论为:失火原因不明,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 造成损失确实。但保险公司以原材料、成品不属于保险范围为由,仅 同意支付保险金60万元 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 万元, 同意支付保险金 万元,即固定资产的损失。为此,国祥家具厂诉至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全部损失。 • (1)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保险单与投保单的内容不一致是应按那一个为依据? • 2)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你认为国祥家具厂的主张有无道理?为什么?

[经济学]第9章海上保险概论 第10章海上保险的范围

[经济学]第9章海上保险概论 第10章海上保险的范围

1
海上风险
2
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 根据英国1906年颁发的《海上保险法》规定:海
上风险是指因航海所致或航海时发源自的风险。例如海难、火灾、战争、海盗、抢劫、盗窃、捕获、
禁止以及君王和人民的扣押、抛弃,船员的故意
行为及其他类似风险,或在保险合同中注明的其
他风险。
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的分类
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 火山爆发、洪水、浪击落海、 自然灾害 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 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 运箱或储存处所 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倾覆、投弃、火灾、爆炸、 吊索损害、海盗行为、 船长和船员的不法行为、
翻倒或倾斜,失去正常状态,
非经施救不能继续航行,由此 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
外来风险
• 外来风险是指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所造成的 风险,货物运输保险中所指的外来风险必须是意外的、 事先难以预料的风险,而不是必然发生的外来因素。
– – – – (1)船名已定保险。 (2)船名未定保险。 (3)预约保险。 (4)流动保险。
2.船舶保险(Hull Insurance)
• 船舶保险是以各种水上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附属设 备为标的的一种保险。 • 这里所说的船舶,除了船体以外,还包括机器、 锅炉、设备、燃料,以及供船舶和机器使用的储 备物品等。保险人承保的船舶分为两大类,一是 普通商船,如各种货船、客船等,一类为特殊用 途船,如油轮、渔船、游船等。
(二)以保险价值为标准划分
• ].定值保险(Valued Insurance) • 定值保险亦称“约定价值保险”,是指海上保 险财产的价值事先经保险双方约定并载明于保险 合同,按照约定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作为保险人 收取保险费和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规定的 事故损失时计算赔款的依据的一种保险。 • 2.不定值保险(Unvalued Insurance) • 不定值保险是指保险双方订立保险合同时不约 定保险价值,只订明保险金额的一种保险,保险 费依照保险金额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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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保险合同条款的一般说明义务; 对合同中保险人免责条款的特别提示义务。 2)及时作出真实反应的义务 有权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3)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守财务秘密的义务 v. 被保险人的如实告知义务 4)及时赔付的义务 – CMC第237条
基本原则
二、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所 具有的某种为法律所承认的利益关系。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具有保险利益。
概述
1)危险的发生与否不确定 2)危险发生的时间不确定 3)危险发生的原因和后果不确定 事故发生引起损害性后果 2、有社会需求-保险的功能 风险的集中与分散 集中多数人资金-分摊个人风险 3、损失补偿制度 保险补偿 v. 保险费
概述
二、分类
1、船舶保险 船壳、船机和船舶属具
2、货物运输保险 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附加险
海上保险合同
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
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具有民事权利/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 益。 3、被保险人: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 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 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具有保险
三、损失补偿原则
赔偿全部损失、赔偿实际损失、赔偿限额损失。 保险标的本身所遭受的实际损失; 被保险人支付的必要、合理的费用;(第240条)
基本原则
(一)代位求偿权制度
代位求偿权: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遭 受的经济损失后,在保险人赔偿范围内,被保险 人对第三人的求偿权利转让给保险人行使。 债权的转移 1)保险人已经对被保险人做出了赔付; 2)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数额不得超过其赔付给被 保险人的数额。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252、253条)
影响到保险人决定承保;保险人确定保险费率。 后果:CMC第223条
基本原则
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上保险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 未如实告知《海商法》第222条第1款规定的重要 情况,仍收取保险费或者支付保险赔偿,保险人 又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重要情况为由请求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海上保险合同
(二)保险标的 – 第218条 (三)保险单
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四)保险责任 – 保险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和产生的责任 (五)保险期限 (六)保险事故 – 第216条
保险人以保险合同负责偿付保险金额的事由。 (七)保险费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
海上保险合同
(八)保险价值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议定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定值保险、非定值保险 – 第219条
海上保险合同
船舶保险合同 – 须取得保险人的同意(第229条)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 被保险人背书(第230条) 2、内容的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1、被保险人解除合同 1)保险责任开始前,支付手续费(226); 2)保险责任开始后,可约定解除除货物运输保险合
同和船舶的航次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合同(227、 228)。 2、保险人解除合同 1)被保险人违反诚信原则
2)信守保证义务 明示保证 – 保险合同规定
船级保证、船籍保证、航程和航区保证…… 默示保证 – 合法性保证 目的:控制风险
基本原则
后果:CMC第235条 第7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书面通知后仍支付保险赔偿,又以被保险人 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8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证 条款的书面通知后,就修改承保条件、增加保险 费等事项与被保险人协商未能达成一致的,保险 合同于违反保证条款之日解除。
海上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 违反保证义务; 违反防灾减损义务; 违反危险增加时的通知义务; 违反诚实索赔的义务。 2)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3、约定解除合同
海上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1、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要求 1)履行如实告知义务(222) 内容:保险标的本身的情况;
对保险人有重要影响的客观情况。 形式:无限告知义务(有限告知) 标准:“重要事实”
(九)保险金额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的比例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 > 保险价值
超过部分无效
海上保险合同
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转让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成立 1、订立
要约 – 要保;承诺 – 承保 2、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保险单(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协议书; 暂保单、保险凭证 - 与保险单具有同等的法律效 力。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 1、主体的变更 合同的转让
基本原则
3)风险管理义务 防灾 – 投保后为预防事故的发生 减损 – 发生保险事故以后,将损失控制在最低限
度 CMC第236条 4)发生危险或事故时的如实通知义务 危险程度增加;保险事故发生。 5)诚实索赔义务 谎报事故的发生、事故的性质、损失的程度…… 故意制造保险事故。
基本原则
2、对保险人的要求 1)对保险条款的同
海上保险概述
一、海上保险
(一)概念 海上保险:按照合同约定,由投保人支付保费, 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遭受保险事故而造成的保 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商事 法律行为。
(二)要素 1、有海上风险的存在-保险事故 事故发生的不确定性-意外性、偶然性
自然灾害-狂风、海浪,地震、海啸等; 意外事故-碰撞、油污等责任事故。
3、保赔保险 船舶所有人的法律责任、合同责任
4、其它海上财产保险 集装箱保险、海上油气开发或开采保险、船舶建 造保险、运费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海上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 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 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的费合同。 (Art.216) 1、补偿合同 - 赔偿原则 及时赔偿;全部赔偿(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赔 偿实际损失 2、射幸合同 - 保险利益原则 3、信义合同 - 诚信原则 4、附和合同 5、双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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