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
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委社会工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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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委社会工委等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12.16•【字号】京教工[2011]68号•【施行日期】2011.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委宣传部、首都文明办、市委社会工委、市委教育工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文化局、市文物局、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团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见(京教工〔2011〕68号)各区县委宣传部、精神文明办、社会工委、教育工委、团委,各区县发展改革委、教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文委、文物局、政府教育督导室:2008年8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市委宣传部等12家部门联合印发《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建设方案》,启动北京市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以下简称“社会大课堂”)三年建设计划。
三年来,在市、区两级党委、政府及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下,这项惠及百万中小学生的素质教育工程取得阶段性建设成果,育人功能得到初步发挥,得到学校、社会及学生家长的广泛认同,在全国产生了积极影响。
为推动社会大课堂持续发展,完善建设与运行的保障机制,实现中小学生走进社会大课堂常态化,根据国家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要求,现就今后一个时期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社会大课堂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社会大课堂工作的意义社会大课堂是一项面向学生、服务学生、惠及学生的政府实事工程,旨在深化推进素质教育,大力倡导实践育人,培育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
社会大课堂建设体现了“现代教育、终身学习”的理念,是建设学习型城市、推进首都教育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继续推动社会大课堂建设,有利于进一步整合首都教育资源,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种形式的学习和文化需求。
社会大课堂建设体现了“教育振兴,全民有责”的精神,是构建全社会育人机制的有力举措。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86f7b5da9956bec0975f46527d3240c8447a1e7.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22.03.02•【字号】京教评测〔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报送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通知京教评测〔2022〕3号各有关本科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报送“十四五”期间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计划的函》的要求,依照《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方案》),现就报送评估类型和时间等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选择评估类型。
请各高校按照《方案》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合理选择评估类型。
凡选择第一类审核评估申请的高校,学校章程和“十四五”发展规划中应明确世界一流办学目标,具有一流师资队伍和育人平台,能培养一流拨尖创新人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
除选择第一类审核评估申请的高校外,按照《北京市属公办本科高校分类发展方案》(京教组发〔2020〕4号),原则上其他高校选择如下:高水平研究型大学、高水平特色型大学和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分别选择《方案》第二类第1种、第2种和第3种。
首次参加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第二类第4种。
二、科学规划评估时间。
本轮审核评估时间为2022—2025年。
各参评高校要科学规划评估时间,根据已报送的预申报时间和学校实际情况,再次确认审核评估时间。
三、及时填报相关材料。
各高校需填写《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申请报告》(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报告》)。
在填写《申请报告》首页“评估类型”时,请申请第二类第2种和第3种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2”,申请第4种审核评估的高校选择“3”。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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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9.30•【字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十四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21—2025年)“十四五”时期是首都教育全面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首都教育现代化2035》,向实现高水平教育现代化迈进的重要时期。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家教育事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为进一步明确2021至2025年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基础和形势要求(一)发展基础教育是国之大计、党之大计。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首都教育事业,党的十八大以来多次视察首都教育系统,并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为做好首都教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
“十三五”时期,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首都教育以加强党的领导和政治建设为坚强保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优先发展,持续深化综合改革,育人水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人民群众获得感均有明显提升,圆满完成了“十三五”时期教育规划确定的主要任务,在全国率先实现了教育现代化。
——立德树人谱写新篇章。
始终牢牢把握为党育人、为国育才的初心和使命,坚持党的全面领导,遵循教育发展规律,不断探索中国特色、首都特点的教育发展之路。
成立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全市教育大会,制定“4+N”政策体系,进一步完善了首都教育改革发展的顶层设计。
实施“一十百千”工程,开展“四个一”活动,大力构建大中小幼一体化德育体系,在全学段开展“我和我的祖国”“使命在肩、奋斗有我”主题教育活动。
创新性探索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扎实推进全国“三全育人”综合改革试点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https://img.taocdn.com/s3/m/15b43c0df12d2af90242e64b.png)
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京教策〔2005〕8号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的通知2005-12-29京教策〔2005〕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和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教育大会精神,整体提高中小学校的办学水平和质量,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首都教育发展战略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决定》(京发[2004]13号),市教委等部门研究制订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并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府文教办、市计委、市编办、市规划局、市教育局制发的《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试行)(京政文教[1988]49号)同时废止。
本标准实施细则和办法由市教委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教委负责协调解决。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二○○五年十二月一日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一、总则为促进本市基础教育高标准高质量均衡发展,提高中小学校办学条件的现代化水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经济社会及教育发展规划,按照推进素质教育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各级政府规划、设置和管理普通中小学校的重要依据。
《标准》规定的各项办学条件标准是本市举办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执行的基本标准。
《标准》有关场所建设及配置设施、设备的具体要求,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和实施意见,并根据经济社会以及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订。
《标准》的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分步推进的原则。
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
![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6a2ddc18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ce.png)
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基层减负清单自查报告1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精神,我校结合“减负”督导监测细则要求,围绕“课程计划执行严格、学生时间安排合规、教学管理规范、考试安排合理、课外活动达标”等指标,认真开展了自查自评工作,不仅梳理出我校“减负”的有效做法,更在反思的过程中查找到了制约学校“增效”的突出问题,对于进一步深化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现将自查情况总结如下:一、学校基本情况立新学校小学原名香山慈幼院,由民国总理、著名慈善教育家熊希龄先生于1920年创建。
小学占地11000余平方米,现有24个教学班,910名学生,59名教职工,其中3位特级教师,近20位区级和学区级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及市区优秀班主任、优秀教师、师德标兵。
学校先后获得全国航空特色校、北京市文明礼仪示范校、海淀区德育管理先进校、教学管理先进校、校本培训先进校、规范汉字书写教育特色校等光荣称号。
学校开设金童乐团、京剧、合唱、舞蹈、动漫、模拟飞行、定向越野、武术、跆拳道、空竹、躲避球等几十个社团,学生参加全国及市区比赛均取得优异成绩。
学校还开展双语教学实验,进行333脑功能开发,开展国学经典诵读等,使学生综合素质大幅度提升。
目前,全校干部教师正团结一心、拼搏进取,努力把学校建成“孩子向往、教师幸福、社会满意”的优质学校!二、“减负增效”的落实措施1.加强减负管理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减负工作不是一纸法令或一个号召就能顺利实施的,在减负工作实践中,我校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小学减负令”。
我校成立了由校长牵头,由教导处、德育处、年级组长和教研组长构成的学校减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减负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出台了“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办法,实行减负工作责任制,把“减负”工作具体分解到教导处、教研组、年级组予以落实,责任明确。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7d3a3c8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8c.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京督导[2009]31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09年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督导检查的通知(京督导[2009]31号)京督导[2009]31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地区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教育督导和教育评价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37号)精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导检查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以及本市相关法规,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落实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和依法治教工作,切实保证教育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本市的贯彻落实。
二、督导检查的重点内容(一)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中关于经费保障有关规定的情况1.依据《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的规定,检查2008年区县政府将教育费附加交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及资金使用情况。
2.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统计和定期公告制度,加强管理,提高经费的使用效益”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区县审计部门关于本级政府义务教育经费2008年实际执行和教育费附加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
(二)贯彻执行《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维护学校周边秩序有关规定的情况依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和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有力措施,依法维护校园周边的治安和交通秩序,预防和制止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定,检查区县政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工作情况。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6511dcf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e1.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6.12.13•【字号】京教函〔2016〕605号•【施行日期】2016.12.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校园安全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中小学进一步开展防治学生欺凌和暴力教育的通知京教函〔2016〕605号各区教委及燕山教委、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为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九部门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学校管理,坚持教育引导,依法依规落实教育责任,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提出如下要求:一、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孩子是家庭的未来,也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
每一个孩子全面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期盼,更是教育工作者义不容辞的职责。
近年来,媒体陆续曝光的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校园欺凌案例,引起了社会的高度关注,警示全体教育工作者要进一步增强防治工作责任意识、担当意识。
要坚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紧紧围绕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从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角度,采取措施,切实防止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
二、坚持立德树人,切实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切实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教育、法治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发挥各项教育积极引导作用。
各区教委、中小学校要紧密联系学生的思想实际,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守则(2015年修订)》和即将颁布的《北京市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2016年修订)》,引导全体中小学生从小知礼仪、明是非、守规矩,做到珍爱生命、尊重他人、团结友善、不恃强凌弱,弘扬公序良俗、传承中华美德。
认真贯彻落实《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教育学生知晓基本的法律边界和行为底线,从小养成遵规守法的良好行为习惯。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15fcf9e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6ff4282.png)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19•【字号】东政办发〔2017〕30号•【施行日期】2017.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东政办发〔2017〕30号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2010-2020年)》、国务院颁布的《教育督导条例》及《北京市“十三五”时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2016-2020年)》文件精神,进一步健全我区教育督导体制,保证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我区教育事业科学发展,同时更好地实施督政、督学、监测三位一体的现代教育督导体系,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的通知》(国办发〔2012〕45号)和《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有关事项的批复》(京编委〔2016〕29号),经区政府研究同意,成立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职能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独立行使教育督导职能,对相关委办局及各街道办事处落实教育法律法规职责、实施素质教育情况开展督导检查,对各级各类教育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监测、评估、指导,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区教育督导的重大政策;审议区教育督导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统筹指导全区教育督导工作;配合市教育督导委员会完成市重要督导工作;聘任东城区督学;发布东城区教育督导报告。
二、组织架构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及办事机构组成。
1.主任由区政府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担任。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94f4ca3dbef5ef7ba0d4a7302768e9951e76ebd.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7.06.20•【字号】京教督〔2017〕12号•【施行日期】201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的通知京教督〔2017〕12号各区教委、各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为建立健全学校督导工作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学校督导工作,促进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制定了《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包括《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职业院校督导规程(试行)》《北京市属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督导规程(试行)》,经市教委第13次主任办公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第7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7年6月20日北京市中小学校督导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教育督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督导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履行教育督导职能,规范、科学、高效开展中小学校教育督导工作,促进学校实施立德树人,提升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中小学校督导坚持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原则。
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客观公正制定中小学校督导工作的意见、标准和方案,市、区两级实施教育督导。
通过督导,强化监督监管,切实保证党的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落实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
(二)市级统筹原则。
市级教育督导部门统筹组织实施对全市中小学校的督导,制定督导工作意见。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9897617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f.png)
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07•【字号】京教函〔2019〕558号•【施行日期】2019.11.07•【效力等级】党内其他文件,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9年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的通知京教函〔2019〕558号各区委教育工委、区教委:为落实市委组织部、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北京市推行中小学校长职级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京教工〔2019〕61号)文件要求,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将于2019年开展首批中小学校长职级评审和认定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范围与对象北京市全日制中小学校(含特教学校和工读学校、大学附中附小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含其他性质公办园和民办园)、职业高中学校(以下统称“中小学”)中,2019年12月31日前在岗尚未到达退休年龄或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在职在岗的正职校(园)长(含党组织书记)(以下统称“中小学校长”)。
非区教委所属中小学按照属地原则,组织中小学校长申报、评审和认定工作。
二、职级设置与结构比例校长职级设置特级、高级、中级、初级四级,其中高级、中级分别设置1、2、3等。
特级、高级、中级、初级校长结构比例控制为:0.5:4:4.5:1。
各区要根据本区中小学校长总人数测算出高级、中级和初级校长评审的指标结构,建议各区高级指标首评使用60-70%,预留出每年的晋升空间;市教委将根据全市中小学校长总人数测算出特级校长的总指标数,市级将首评特级校长指标控制在特级校长总指标的50-60%,预留出每两年的晋升空间。
三、申报、认定和评审工作(一)申报和审核。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指导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35f0f60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a.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小学生课后服务的指导意见(试
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18(000)037
【摘要】京教基一[2018]9号各区教委: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对中小学生课后服务提出的工作要求,结合北京实际,对做好我市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总页数】4页(P29-32)
【作者】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9.2
【相关文献】
1.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督导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J], ;;
2.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卫生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办公室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中小学生在校集体就餐管理的通知 [J],
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普通中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试行)》和《北京市普通中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技术指南(试行)》的通知 [J],
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高校基础设施改造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J],
5.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市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教基一[2021]3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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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正)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01929df83086bceb19e8b8f67c1cfad6195fe9d4.png)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9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3.11.26•【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号•【施行日期】1994.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北京市实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现予重新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实施《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1986年7月8日北京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在应当在义务教育达到普及标准的基础上,巩固普及成果,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并制定规划,组织实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基础薄弱学校的建设,并办好一批高水平的学校。
第三条实施义务教育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
城市地区实行市、区人民政府两级管理,农村地区实行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三级管理。
办学和管理职责的划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本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主管实施义务教育的经常工作。
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义务教育工作建立检查、考核、监督和奖惩制度。
市、区(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行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学校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以及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保障有关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和义务教育目标的实现。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https://img.taocdn.com/s3/m/b8b756a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b8.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17•【字号】京教函[2009]53号•【施行日期】2009.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函(京教函[2009]53号)市政府法制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08〕47号)要求,我委认真对200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清理,我委共有行政规范性文件483件,其中决定保留335件,决定修改1件,决定废止86件,决定宣布失效61件。
专此函达。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七日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2.各区县、市有关部门未在清理截止日期之前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请列入本表,并在序号中加“*”。
附件2: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注:1.各区县、市有关部门请将清理截止日之前已经完成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列入本表;2.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3.修改或者停止执行的条款一栏填写条款号码即可,如“第三条”。
附件3: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附件4:决定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公开文本的链接地址:http:/// 注:颁布日期按照年-月-日以阿拉伯数字填写。
北京市减负专项督导工作手册-(1)
![北京市减负专项督导工作手册-(1)](https://img.taocdn.com/s3/m/852f22290029bd64793e2c8d.png)
北京市减负专项督导工作手册-(1)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中小学校2015年“减负”专项督导工作的通知各中小学:为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的通知》(京督导〔2014〕32号)和《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贯彻<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做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实施办法(试行)》(海督导〔2014〕3号)、《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加强教育系统各单位督导的实施意见(试行)》(海督导〔2014〕13号)的有关要求要求,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5年继续开展中小学校减负督导监测工作,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海淀区教育督导室将于2015年11月,组织责任督学按照《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指标》和《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初中)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评价标准》对学校开展专项督导,请各校根据文件要求,认真学习、做好自查自评工作,切实落实教育部、北京市教委、海淀区教委关于减负工作各项文件、要求,配合责任督学做好专项督导工作。
附:《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工作手册》海淀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5年11月16日附件: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工作手册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2014年9月目录1.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的通知 (1)2.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 (7)3.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的意见 (9)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的通知 (11)5.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评价标准 (14)6.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信息采集表 (20)7.“减负”督导监测访谈记录表 (40)8.“减负”督导监测参考工具访谈提纲 (48)学生调查问卷 (50)9.北京市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系统使用介绍 (53)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文件京督导〔2014〕3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导监测的通知各区县教委、政府教育督导室:2013年实施挂牌督导工作以来,各区县在督学责任区建设、聘请责任督学、开展经常性督导等方面不断创新工作,责任督学覆盖到每一所学校。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71900168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82.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公布日期】2012.10.22•【字号】京教督[2012]6号•【施行日期】2012.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殊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的意见(试行)(京教督〔201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燕山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市教委《关于落实第四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快首都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京教基〔2009〕34号),进一步加强对区县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决定对各区县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价。
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国家和北京市教育规划纲要和第四次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依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建立健全特殊教育工作督导制度,加强对特殊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价,促进区县政府依法履行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更加关心弱势群体,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良好的义务教育,加强领导,统筹协调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构建特殊教育体系,完善保障机制,科学管理,提高特殊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全面建设符合首都地位的现代化的特殊教育,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
二、工作原则(一)导向性原则。
引导区县政府全面落实有关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切实研究解决特殊教育发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主体性原则。
尊重区县政府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区县政府加快推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以督促建,以督促改,以督促发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https://img.taocdn.com/s3/m/759e2777b94ae45c3b3567ec102de2bd9605def3.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1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11〕8号)各区县教委,燕山教委: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是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精神,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十二五”期间首都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关键性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有关规定,为落实《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依法保障本市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益,经市教委2011年第5次主任办公会、市委教育工委第10次工委委员会议研究,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就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区县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一、指导思想2011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坚持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全国教育工作会议和北京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学校办学水平。
着力完善义务教育入学规则,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促进教育公平,维护首都社会安定。
二、工作原则第一,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和就近入学。
第二,坚持以区县为主组织实施本区县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
第三,坚持公正、公平、公开。
三、入学方式按照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凡年满6周岁(2005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均须就近登记入学。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fd02bf1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20.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
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3.12.06
•【字号】
•【施行日期】2013.12.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公布市教委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知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本市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函[2013]46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我委已完成市教委2012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
清理结果如下:清理文件数359项,保留282项(包含拟修改的5项),废止77项。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13年12月6日附件1:
(带*的文件是指拟修改的文件目录)附件2:。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4a0f55ce370cba1aa8114431b90d6c85ec3a88cb.png)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6.28•【字号】京教基[2006]12号•【施行日期】2006.06.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的若干意见(京教基〔2006〕12号)各区县教委:从2005年秋季的起始年级起我市小学和初中已全部进行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
各区县和学校都已根据《北京市实施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的课程计划(试行)》(京教基[2004]13号文件,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分别制定了本区县和学校的新课程计划或课程设置安排表,并在实验年级实施。
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进一步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深入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落实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保证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一)课程计划是学校安排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
各区县和学校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制定本区县和学校的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新课程计划或课程设置安排表,并认真贯彻落实,确保各门课程开足开齐,以保证课程改革实验工作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二)为保证学生每天在校有不少于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各学校必须在学生在校作息时间内每天安排一小时的体育活动,包括体育课、早操或课间操、课外体育活动。
从2006年秋季起,全市小学一、二年级的体育课周课时统一确定为4课时。
小学一、二年级的英语课周课时相应地统一确定为2课时。
(三)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区县和学校都不得以任何名义自行改变义务教育新课程计划有关课程设置的规定,随意增加或削减课程门类,随意改变各门课程的周课时数和周总课时数。
二、认真实行三级课程管理,规范设置国家、地方和校本课程(一)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教育督导部门,以及各学校必须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保证教育部规定的国家课程的开设和课时要求,不得以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挤占国家课程,或以国家课程挤占地方课程与校本课程。
北京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教育系统内对机关部分处级领导职位
![北京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教育系统内对机关部分处级领导职位](https://img.taocdn.com/s3/m/fcebf9f6ba0d4a7302763a00.png)
北京市委教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在教育系统内对机关部分处级领导职位实行竞争上岗的通知教育系统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市委教育工委、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以下简称“两委一室”)机关处级干部队伍建设,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建立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对部分处级领导职位面向全市教育系统进行竞争上岗。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原则1、党管干部原则;2、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3、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4、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5、民主集中制度原则;6、依法办事原则。
二、组织领导竞争上岗工作在工委委员会领导下进行。
为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成立竞争上岗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干部处。
三、竞争上岗职位(共10个,岗位职责见附件1)1、组织处处长;2、保卫保密处处长;3、发展规划处处长;4、学生处处长;5、财务处处长;6、人事处处长;7、老干部处处长;8、政策研究与法制工作处副处长;9、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副处长;10、审计处副处长。
四、竞争上岗范围本次竞争上岗在北京市教育系统范围内进行,包括:两委一室机关;两委直属单位、中专学校;各区、县教育系统;各高校。
五、任职条件和资格(一)基本条件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理论水平,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的要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积极投身首都教育事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能够把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工作有实绩。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熟练掌握本岗位业务工作,了解全市教育发展情况。
5、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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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的意见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京教基一[2014]4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发布日期】2014.04.30
【实施日期】2014.05.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
的意见
(京教基一〔2014〕4号)
各区县教委:
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通知》(京教基一〔2013〕2号)施行以来,我市中小学减负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不规范的教学行为,应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为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四次全会精神,深化教育综合改革,标本兼治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结合教育部《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第2季”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4〕13号)要求,经市教委2014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研究,现就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教学行为提
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教学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课程计划,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确保中小学生每天1小时体育锻炼时间并保证实效,不得挤占体育、音乐、美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时间。
2.严格依照课程标准教学,保证课堂教学质量,不得随意提高课程教学难度。
3.合理安排教学进度,确保完成教学任务,关注每一名学生的学习需求,不得按部分提前自学学生的学习程度加快教学进度,禁止“课堂内容课外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