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清算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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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的职责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申报债权清理财产与清算方
案
清算责任清偿顺序与分配剩
余财产
清算终结
①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②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③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成员包括:
A.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B.依法设立的律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其当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①代表公司参与
民事诉讼活动,民事
诉讼应当以公司名
义进行,由清算组负
责人代表公司参加
诉讼;
②尚未成立清算
组的,由原法定代表
人代表公司参加诉
讼。
③清算组成员因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
东可依法提起代表
诉。
①清算组应当
自成立之日起十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六十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
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
起四十五日内,向清
算组申报其债权。
②在申报债权
期间,清算组不得对
债权人进行清偿。
①公司解散时,股东
尚未缴纳的出资均
应作为清算财产。
②公司财产不
足以清偿债务时,债
权人可主张未缴出
资股东,以及发起人
在未缴出资范围内
对公司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③清算组在清
理公司财产、编制资
产负债表和财产清
单后,应制定清算方
案,并报股东会、股
东大会或人民法院
确认。
公司自行清算
的,应报股东会决议
确认;法院组织清算
的,应报法院确认。
未经确认的,清算组
不得执行。
④清算期间,公
司存续,但不得开展
与清算无关的经营
活动。公司财产在清
有限公司的股东、
股份公司的董事和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
A.未在法定期
限内成立清算组开
始清算,导致公司财
产贬值、流失、毁损
或者灭失;
B.怠于履行义
务,导致公司主要财
产、账册、重要文件
等灭失,无法进行清
算;
C.在公司解散
后,恶意处置公司财
产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
D.未经依法清
算,以虚假的清算报
告骗取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法人注销登
记;
E.公司未经清
算即办理注销登记,
导致公司无法进行
清算;
偿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应当对债权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