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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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保障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空间秩序,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坚持正确导向,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第二章服务提供者义务第四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

第五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

第三章服务提供者资质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信息服务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公开其资质或许可证明。

第八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具备与其服务相适应的技术条件、安全保障能力和信用等级。

第四章信息内容管理第九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其发布的信息内容进行审核,确保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

第十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信息内容的;(二)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三)未建立用户投诉举报机制或者未及时受理和处理用户投诉举报的;(四)未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或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五)发布、传播虚假信息,制造、传播网络谣言,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提供信息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协调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国务院公安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互联网安全监督,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第四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传播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

第五条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设立第六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获得电信主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七条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在三年内未受到电信主管部门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的处罚。

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时,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一)主办者等相关人员的真实身份证明文件、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拟使用的网站名称、互联网地址、服务器所在地、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及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文件;(四) 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详细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对企业的影响及对策黄春林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7月30日,社会各界期待已久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终于发布征求意见稿。

《管理规定》的发布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规范终于有法可依。

本文主要从《管理规定》与国务院2000年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比较中,详细解读《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信息服务企业的影响和相应的应对策略。

一、《管理规定》与《管理办法》的关系(一)法律位阶关系根据我国《立法法》相关规定,《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20日由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发布,属于行政法规;而《管理规定》由工信部发布,属于部门规章。

此外,根据《管理规定》第1条规定,《管理规定》是根据《电信条例》和《管理办法》制定的,所以,《管理规定》的立法授权来源于《管理办法》的法律、法规。

所以,《管理办法》是《管理规定》的上位法,法律位阶上高于《管理规定》。

(二)调整内容方面《管理办法》主要调整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准入资质问题,即主要调整的监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法律关系;而《管理规定》主要调整的是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规范性,即主要调整的是市场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信息服务提供者之间、信息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

综上,尽管两部法律名称上非常相近,但是在法律位阶和调整内容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

二、《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规范的内容从互联网信息服务扩大到了服务及服务相关的产品根据《管理规定》第2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及与服务相关的产品,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次新发布的《管理规定》将“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也纳入其中,立法更加科学,保护更为彻底。

这里的“与服务相关的产品”,例如为了提供信息服务而必须在用户端安装的软件或程序。

(二)确立了“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适用本次新出台的《管理规定》首次在法律文件中提出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即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原则在之后的条款中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具有较强的可执行性。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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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Full text document of Internet information service mana gement measures编订:JinTai College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文档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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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下面小泰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解读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加强对互联网信息安全的管理,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旨在保护互联网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维护网络环境的稳定和安全。

下面将从不同方面对该办法进行解读,以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应用。

一、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根据信息系统的重要性和安全风险等级,将系统划分为不同的安全等级,并制定相应的保护要求。

这一制度的出台,旨在通过分类管理和逐级推进,提高信息系统的安全性。

在具体操作中,不同等级的信息系统需要符合不同的保护要求。

举例来说,高等级的信息系统可能需要具备更高的硬件设备,严格控制系统访问权限,以及采用更加复杂和安全的密码策略等。

通过设立不同等级,可以针对不同系统的特点和需求,加强对信息系统的保护管理。

二、网络安全责任制《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还明确了网络安全责任制。

依法保护网络信息安全是每个互联网用户的责任,同时也是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用户信息的保护,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防止用户信息泄露和被滥用。

此外,网络服务提供者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漏洞的发现和补救工作。

针对网络攻击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进行防范和应对。

通过这样的网络安全责任制,可以提高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从而更好地保护用户的信息安全。

三、个人信息保护措施个人信息泄露已成为当前互联网信息安全的一大隐患。

《互联网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集个人信息时,应当取得用户的同意,并告知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方式。

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办法还规定了用户有权了解、更正、删除和撤回个人信息的权利。

个人信息收集者应当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确保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外部恶意攻击和黑客入侵,避免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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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方法》为了标准互联网信息效劳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效劳安康有序开展,制定了《互联网信息效劳管理》,下面是方法的详细内容,欢送大家。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效劳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效劳活动。

(一)有业务开展方案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平安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平安保障措施、信息平安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平安管理制度;(三)效劳工程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效劳,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效劳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主办单位和网站负责人的根本情况;(二)网站网址和效劳工程;(三)效劳工程属于本方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文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互联网信息效劳提供者变更效劳工程、网站网址等事项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原审核、发证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根本原那么的;(二)危害国家平安,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案例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年九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

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

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

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

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

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

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

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互联网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法

互联网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法

互联网服务信息服务管理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保护公共利益和用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第一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以下四类:(一)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二)互联网出版服务;(三)网络游戏服务;(四)互联网传媒服务。

第二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的基本义务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履行下列基本义务:(一)对提供的互联网信息内容负责,保证信息内容的真实、准确、合法和合理;(二)采取措施,保护用户个人隐私和数据安全;(三)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信息的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保护。

第三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内容审核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对其提供的信息内容审核,禁止发布含有以下内容的信息:(一)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内容;(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内容;(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和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四)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内容;(五)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的内容;(六)从事非法活动和犯罪活动的内容;(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内容。

第四节互联网信息服务合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和个人应当与用户签署服务合同,明确以下内容:(一)服务内容和费用;(二)用户权利和义务;(三)终止服务的条件和方式;(四)争议解决和违约责任的处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一节监督检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检查工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理。

第二节处罚措施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停业整顿;(二)暂停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资格;(三)吊销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证;(四)罚款;(五)追究法律责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一、总则(一)为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管理,保障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信息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发布信息的行为,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文献信息服务、互联网软件下载服务、互联网照片空间服务、互联网视频网站服务、互联网游戏服务、网络广告服务等。

二、责任范围(一)企业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向社会公开声明其服务理念,并负责实施自身管理规定,负责承担其组织责任,保证网络信息安全,秉持公平原则。

(二)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交付者、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安全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应当负责其组织内自身服务质量和网络信息安全,并积极协助当地网络安全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促进网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秩序。

三、分类管理(一)对不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采取不同的管理措施。

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性质,划分为六类:新闻信息服务、征求意见类服务、文献信息服务、应用程序服务、数据地图服务和其他类服务。

(二)新闻信息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国家法定发布权属于新闻出版单位的国家安全、新闻出版、文化等主题的新闻信息服务;(三)征求意见类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开展政府及其他社会组织或者媒体发布的参与性质的网上讨论和征集意见服务;(四)文献信息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发布出版社的文学作品、图书、期刊、数据库等文献信息服务;(五)应用程序服务,是指在软件开发者的授权下,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软件购买、下载、安装、卸载等应用程序服务;(六)数据地图服务,是指企业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图谱的空间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地理空间数据、建筑物数据、路网数据、水面数据、天空数据等;(七)其他类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广告服务、网络照相服务、网络视频服务、网络游戏服务等。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尊敬的读者,感谢您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感兴趣。

本文将以其重要性为主题,深入探讨各行业的规范、规程和标准。

其中,每个小节都会详细讨论和展开相关内容,以便读者充分了解并掌握相关知识。

第一节: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与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用户提供信息的行为及其结果,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发布、搜索、传播、存储和处理等,范围涵盖了新闻、社交媒体、电子商务、搜索引擎、在线教育、视频和音频流媒体等各个领域。

第二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任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合规规程和标准,确保信息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安全性。

他们还应承担信息监管的责任,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对用户的隐私数据和个人信息进行保护。

第三节: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相应规范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设置成人内容过滤机制、防止未成年人上网成瘾、禁止虚假宣传等。

保护未成年人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第四节:信息内容审查与处罚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建立严格的信息内容审查机制,保证发布的信息合法合规。

对于违法违规信息,应迅速采取删除、屏蔽等措施,并及时报备相关部门。

同时,相应的违法违规行为也应受到法律和行业规范的制裁。

第五节:用户权益保护与申诉机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为用户提供明确的权益保护措施,并建立起便捷的申诉机制。

当用户遭受侵权或遇到其他问题时,他们应享有投诉、维权的权利,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积极协助解决争议。

第六节:信息安全与数据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加强信息安全和数据保护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

为此,他们应制定相应的规范和标准,采取措施防止信息泄露、黑客攻击和恶意软件的侵害。

第七节:跨境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规范跨境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符合跨境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相关标准。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对其服务进行审查和合规,确保其服务不违反任何国家的法律法规,同时落实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与措施。

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行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与普及,催生了大量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

为了保障公众利益,维护良好的网络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主要内容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定义与范围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提供信息内容、传递信息、提供数据存储空间等服务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但不限于网络新闻传播、网络直播、网络音乐、网络视频、网络游戏、网络购物等。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原则1.合法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传播非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违法有害信息。

2.真实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得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商品等误导用户的信息。

3.安全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和数据的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黑客攻击等安全威胁。

4.道德性原则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遵守社会公德,不得传播恶俗低俗、不良信息,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信息内容审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查制度,对用户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过滤违法有害信息。

2.用户实名认证为了从根本上解决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的虚假信息问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要求用户进行实名认证,确保用户身份真实可靠。

3.网络安全保护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建立健全网络安全保护体系,加强网络防护和安全监测,及时发现和应对网络安全事件。

4.违法信息处理一旦发现用户发布违法信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应依法采取删除、屏蔽、限制用户账号等措施,防止违法信息的传播和扩散。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执行方式1.自律机制互联网行业内的各大服务提供商应建立自律机制,制定行业规范,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共同维护网络生态环境。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2010-01-26 10:41国务院令第292号(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最新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资料

最新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资料

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

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

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

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

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

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

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

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9月20日国务院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

下文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欢迎阅读!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应当持经营许可证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一项法规,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传播和服务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首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传播的主体责任。

根据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承担信息发布责任,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核和管理。

这意味着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义务确保发布的信息合法、健康、真实,不侵犯他人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用户的合法权益,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安全,禁止未经用户同意泄露、篡改、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通过规范信息主体责任,该办法有力地维护了信息安全和用户权益。

其次,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管。

根据该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内容审核制度,对用户的发布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同时,该办法还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测和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信息。

通过加强监管,该办法有利于净化网络环境,防止不良信息的传播,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最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一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了管理办法的规定,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等。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对互联网信息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理措施,对罪责较重的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该办法起到了威慑和惩戒的作用,有效维护了网络安全和社会秩序。

综上所述,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的一项重要法规。

它明确了信息发布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加强了对互联网信息传播的监管,规定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

这些措施有助于保护用户的权益,净化网络环境,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同时,我们也应顺应该办法的规定,提高信息素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建设健康、和谐的网络空间。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及解读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全文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

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有偿提供信息或者网页制作等服务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无偿提供具有公开性、共享性信息的服务活动。

第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

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许可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六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除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的要求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业务发展计划及相关技术方案;(二)有健全的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网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三)服务项目属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的,已取得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文件。

第七条从事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予以批准的,颁发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和普及,电信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发展与规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

本文将深入探讨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管理办法,并从多个角度进行分析和论述。

一、背景及意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规范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和公民的利益,促进信息技术与互联网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这些管理办法旨在确保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便利和可持续发展。

二、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范围与分类互联网信息服务涵盖了网络内容的发布、传播和存储所有环节,可以分为在线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根据内容特点和服务对象不同,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以分为以下几个分类:社交媒体服务、搜索引擎服务、电子商务服务、在线新闻信息服务等。

三、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范原则1. 法律遵循原则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需要遵循我国法律法规,不得传播违法违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等内容。

2. 安全保障原则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要采取措施保障用户信息安全,同时也要保护信息发布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信息被不法人员窃取或滥用。

3. 道德底线原则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要自律,遵守社会道德底线,避免传播不良信息和低俗内容,对社会有积极的影响。

四、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主要内容1. 内容审查与监管机制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建立健全内容审查与监管机制。

对发布的信息进行审查,确保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并依法保护原创作品的版权。

2. 用户权益保障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保障用户的隐私权,不得泄露、篡改用户信息。

同时,也要在用户留言、评论等环节加强管理,对违法言论采取限制措施。

3. 广告与商业推广管理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并确保广告信息真实、合法。

此外,也要对商业推广行为进行监管,防止虚假宣传、误导用户。

4. 数据安全与保护电信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方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保护用户数据的安全和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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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图读懂《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网络无所不在,信息无所不在,网络和信息结合起来,就充满了我们生活的空间,影响了我们的生活方式,改变了我们的生活轨迹。

可是较起真儿来,你真懂了国家是怎么管理网络信息的吗?你真了解了互联网企业应该在运营中注意哪些问题吗?
今天,小编就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讲讲起。

互联网进入中国是九十年代的事情了,一开始对于互联网信息的管理就是一个原则:网下怎么管,网上就怎么管。

可是,互联网毕竟有自己的个性,有些事儿还真不是从网下挪到网上那么简单。

于是乎,经过一个阶段的摸索,第一个关于互联网信息管理的行政法规就出台了,那就是国务院于2000年9月25日颁布并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因为是国院院令第292号颁布的,所以业内人士都简称其为国务院292号令。

看了小编这篇文章之后,你再跟别人提起这个行政法规的时候,一定要叫它的小名“292号令”,只要你一说别人一定会对你另眼相看。

国务院292号令是我国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一个最基本的行政法规,把它读懂了,关于互联网的问题你就理解大半了。

先看小编制作的思维导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大概就讲了六个方面的事儿,下面一一道来。

第一个问题:是什么
292号令是这么说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

”够简单,够明了,但无所不包,所以只要通过互联网向别人传播信息,无论你是互联网企业还是个人,就都归292号令管。

不过,这一句话也太简单了,为了进一步说明互联网信息服务是啥,工业和信息化部在《电信业
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中对此作了详细的规定,请看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在电信业务里属于B25项,具体有5个方面的内容: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平台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等。

1.信息发布平台和递送服务是指建立信息平台,为其他单位或个人用户发布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提供平台的服务。

平台提供者可根据单位或个人用户需要向用户指定的终端、电子邮箱等递送、分发文本、图片、音视频、应用软件等信息。

2.信息搜索查询服务是指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采取信息收集与检索、数据组织与存储、分类索引、整理排序等方式,为用户提供网页信息、文本、图片、音视频等信息检索查询服务。

3.信息社区平台服务是指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上建立具有社会化特征的网络活动平台,可供注册或群聚用户同步或异步进行在线文本、图片、音视频交流的信息交互平台。

4.信息即时交互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并通过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浏览器等,为用户提供即时发送和接收消息(包括文本、图片、音视频)、文件等信息的服务。

信息即时交互服务包括即时通信、交互式语音服务(IVR),以及基于互联网的端到端双向实时话音业务(含视频话音业务)。

5.信息保护和处理服务指利用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通过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以及运行在计算机、智能终端等的客户端软件,面向用户提供终端病毒查询、删除,终端信息内容保护、加工处理以及垃圾信息拦截、免打扰等服务。

上面这5个方面的内容,对一般人来讲有点太专业了,如果你是从事互联网行业工作的,就很容易理解了。

小编为什么要把互联网信息服务介绍的这么细呢?因为你要是开展互联网信息服务,首先就要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区、市)的通信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或申请许可啊,备案或申请许可的时候,你就要讲清楚要从事哪方面的信息服务。

管理,有事前监管,也有事后追惩,互联网信息服务首先就需要事前监管。

事前监管的方式就是备案或申请许可。

如果你搞信息服务是要赚钱的,对不起,就得向工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如果你是纯粹为人民服务,不收钱,那就去工信部门备案就可以了。

看下图:
备案和许可有什么区别?很简单,备案就是告诉管理部门我要干什么了就行了,而许可则必须管理部门同意才能干你想干的事儿。

该备案不备案,或者备案是干这件事儿的却干了别的事儿,管理部门先责令你限期改正,如果拒不改正,就给予关闭;备案了却没按要求在网站或应用上标明备案号,管理部门也会责令你改正,并且予以罚款。

如里你是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有取得icp许可,管理部门就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如果情节严重,予以关闭;获得了许可,却没在网站上或应用上标明许可证号,管理部门则责令改正并罚款。

上面所说的管理部门,就是指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各省(区、市)的通信管理局,它们的管辖划分一般就是按信息服务的履盖面儿,如果服务是全国性的或跨省的,就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或申请许可;如果服务限于本省范围,则在当地省级通信管理局备案或申请许可就可以了。

说到这儿,小编额外说两点,一是292号令中关于从事电子公告牌(BBS)服务需专项备案或专项申请的规定已经被废止,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中明确取消了此事项的备案和审批;二是对于不备案或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情形,可能购成刑事犯罪吗?对于仅仅未备案或没取得icp证的情形,只需接受行政处罚,没有规定构成犯罪的情况。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可不是仅仅向工信部门备案或申请ICP许可就可以了,对于一些特殊的信息服务,还要取得有关监管部门的许可,并且这些许可要在向工信部门备案或申请icp许可之前获得,所以叫前置许可。

看下图:
看明白了吧,如果的网络信息服务是属于新闻、出版视听节目、文化、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医疗器械等,就得先去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对应的行政许可证。

比如,你要想搞互联网新闻,你就得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申请互联网新闻许可证;网络出版,得国家新闻出版署许可;网络视听节目,得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许可;网络文化(演出、音乐、动漫、游戏等),得文化和旅游部许可,等等。

如果你想从事上面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而没有得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工信部门是不会给你备案或ICP许可的,切记。

如果未经许可从事了上面这些互联网信息服务呢?292号令里规定公安、安全及新闻、出版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实施监督管理。

所以,我们可以看到,根据292号令,新闻、出版、文化、广电等部门都出台了相关方面的管理规定,将来小编会一一向大家进行解读。

第四个问题:违禁内容
只要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在信息内容上都不得有下列这九种情况: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归纳起来,如下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如果发现在自己的平台上传播了这些内容怎么处置?应采取措施停止传播并保存记录,并及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如果发现了,不停止、记录、报告,管理部门将予以处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经营性的吊销许可,非经营性的关闭网站。

对于互联网平台上传播了违禁内容本身,无论是平台或者个人,只要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了这些违禁内容,首先就要判断是不是构成了犯罪,构成犯罪的必须追究刑事责任;构不成刑事犯罪的,再看能不能进行治安处罚。

同时,根据传播的内容,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对于经营性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许可证;对于非经营性的,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第五个问题:记录
谁记录?记录啥?292号令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提供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
间、互联网地址或坦域名;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

看出这个规定有多滞后了吧,现在还有用拨号上网方式上网的吗?但规定出台的时候,拨号上网方式还很普遍,所以要记录主叫电话号码。

记录应当保存60天,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如果没按规定保存怎么办?由省级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

第六个问题:处罚
对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对象违法行为的处罚,在上边都一一的讲了,这里讲的是对电信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疏于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基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

如下图:
总结
其实,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并不复杂,一是要分清服务是免费的还是要钱的,也就是非经营性的还是经营性的;二是要分清服务是不是属于前置审批的;三是分清哪些信息内容是不允许上网传播的,懂了这些就不会犯大错。

下面,是整个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思维导图,好好复习一下,你就比90%以上的行业内人员更懂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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