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 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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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皖交政法[2014]85号【发布部门】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4.05.27【实施日期】2014.05.27【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2016)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路、道路运输、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修订)的通知(皖交政法〔2014〕85号)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宿松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保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权的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等新出台和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省厅修订了《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安徽省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安徽省海事港航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已经5月19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14年5月27日附件1:安徽省公路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修订) 表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罚部分法律依据 备注1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 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相关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 可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或可不予罚款涉及收费公路的按照本表第3条“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进行处理。

情节较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可处其违法所得1倍至2倍罚款 情节严重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没有违法所得的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 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经交通主管部门责没收其违法所得,处其违法所得2倍至3别严重令改正但拒不改正,由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相关设施,且有违法所得的倍罚款2公路建设项目擅自施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五条:责令停止施工,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轻微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停止施工、恢复原状的不罚款情节一般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并按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但未取得交通主管部门施工许可擅自施工,经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停止施工的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公路建设项目已经批准立项,但未落实国家规定实行法人负责制、招标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擅自施工的可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擅自施工的可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公路建设项目没有经过批准立项,且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或其他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冲突的可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一般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积极消除违法行为影响和后果,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没有违法所得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经省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自行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0号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20年修订)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号)《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已经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8月3日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1年12月28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3月26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年7月31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三章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第四章机动车维修经营第五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06•【字号】皖政办[2012]56号•【施行日期】2012.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皖政办〔2012〕5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9月6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以下简称治超工作),落实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单位及人员在治超工作中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治超工作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责任追究,是指以行政执法部门在治超工作中查获的超限超载车辆为线索,倒查超限超载行为涉及的车辆所有人、装载货物源头、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等单位的过错责任,并追究其主管和监管部门、责任人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超工作职责的责任。

第四条责任倒查中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涉及的行政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其主管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治超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分级负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相关执法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查获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当立即启动倒查程序,排查其所属单位或者自然人、途经站点、装载货物源头或者非法改装车辆场所等涉及单位的过错责任,提取相关证据,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安徽省治超条例》考核试卷

《安徽省治超条例》考核试卷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黄山区交通运输局知识考核试卷单位姓名得分一.单项选择题(下面各题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把正确答案的代号填在题中的括号内。

每题4分,共40分)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自()起施行。

A 2014年1月1日B 2014年6月1日C 2014年10月1日D 2014年12月1日2、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责任人。

A第一B第二C第三D第四3、()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A驾驶员B执法人员C任何单位和个人D公路管理单位4、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的培训,不得聘用无()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A身份证B结婚证C从业资格证D学生证5、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 )A市区通信证B进京许可证C公路超限运输通行证D林木运输许可6、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A派出所B消防部门C公路管理机构D刑警大队7、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承运人应当在()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置,逾期不处置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A 5B 6C 7D 108、货运经营者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百分之十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 )。

A营业执照B组织机构代码证C税务登记证D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9、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五项、第八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签发装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或者为未提供从业资格证的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的罚款。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知识测试题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知识测试题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知识测试题满分:100分时间:60分钟单位:姓名:一、单项选择(每题只有一个正确答案,请在括号内填入正确的选项。

每小题4分,共60分)1、()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A.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B.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C.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D.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下午,我市召开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A.8月1日B.8月2日C.8月3日D.8月4日3、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的违法行为。

A. 货源单位和驾驶人B.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C.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D. 执法人员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A. 公路管理和道路运管机构B.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C. 公安机关D.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5、对货运源头单位比较集中的区域,经()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A. 省级B. 市级C. 县级D. 乡镇6、()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监督管理。

A. 县级人民政府B. 公安机关C.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D.道路运输管理机构7、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范围,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A. 源头治超信息模块B. 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C. 路运信息平台D.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8、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A. 车辆自重B. 路面承重范围C. 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宽、限长标准D.核定载质量9、货运车辆驾驶人在运输中,应当随车携带(),实际装载情况应当与其载明的内容相符。

A. 装载单B. 运单C. 装载证明 D道路运输证10、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次的货运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被吊销营运证的车辆不得以原经营者名称重新申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皖政办明电[2014]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皖政办明电[2014]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皖政办明电[2014]15号)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2•【字号】皖政办明电[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情况的通报(皖政办明电〔2014〕15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5月16-17日,副省长方春明率省相关部门负责人,采取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的方式,深入含山、和县、马鞍山市区和芜湖市区、芜湖县,对消防和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进行随机暗访检查。

检查组一行沿途检查了合巢芜高速、105省道、205国道路面行车秩序和省级挂牌危险路段整治、超限超载治理情况,以及客运企业、危化品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随机抽查了省级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和商场、市场、企业、学校、医院、宾馆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夜查了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客运企业夜间行车安全管理和高速公路交通安全执法情况。

检查发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总体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一些隐患和问题: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交易中心(省级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销售、住宿“二合一”,现场违章用火用电;违章搭建较为严重,耐火等级不符合要求,电线私拉乱接;室内消火栓锁闭,部分被遮挡;零售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消防控制室中午无人值班。

马鞍山市安民农副产品交易中心东侧同福宾馆、天逸宾馆等小宾馆:疏散通道不符合要求,电线私拉乱接,员工消防知识不掌握,灭火器过期,个别疏散指示标志损坏。

马鞍山市新一城购物广场:火警处置程序不规范。

马鞍山高等师范专科学校:学生宿舍6#楼室内消火栓损坏、部分配件丢失。

芜湖市美安物流园(省级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库房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符合规范要求,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故障(尚未施工完毕),无法正常使用。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和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信箱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向举报人反馈,并为其保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禁止生产、销售拼装的货运车辆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对货运车辆的拼装、改装情况予以查验。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4.01•【字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4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4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进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有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与道路运输有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利、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进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进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经营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同一客运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能够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客运经营许可的招标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七条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6个月内投入运营。

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投入运营或者者运营后连续停运6个月以上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由原许可机关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因客运经营者停运或者者终止经营造成原许可的客运班线运力不足,影响城乡居民生活与生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安排客运班线补充运力。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

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4.06.06•【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正文关于《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情况的说明——2014年1月20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上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委员王晓林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2013年12月24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对《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书面征求了部分省人大代表的意见,在安徽人大网公布草案征求社会意见,并赴宿州市、萧县等地进行了调研。

在此基础上,会同有关方面进行了两次集中研究。

2014年1月10日下午,法制工作委员会会同城乡建设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法制办及省交通厅,根据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建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初步修改。

1月14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听取了法制工作委员会初步修改情况的说明,对草案进行了统一审议,形成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改稿),并于15日上午向主任会议作了汇报。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一、关于条例的适用范围草案第二条对条例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对“超限超载”的概念作了界定。

有的组成人员提出,将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超限超载”的概念的内容合并到第二条中。

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超限超载”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基本概念,并且对条例的适用范围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规范手册的有关规定,关于“超限超载”的定义条款,放在适用范围之后规定更为合适。

根据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建议将草案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超限运输”、第二项“超载运输”的定义条款调整到草案第二条,作为第二款、第三款。

(修改稿第二条)二、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责任主体和部门职责草案第三条规定人民政府对治理超限超载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第四条规定了政府相关部门治理超限超载职责。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6.15•【字号】皖政办[2004]46号•【施行日期】2004.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04]4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四年六月十五日安徽省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认真贯彻落实交通部等7部委发布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省交通厅、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政府法制办等8部门联合提出了以下实施方案: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鼓励和保护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坚持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三)治理工作的目标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我省公路设施的完好和道路交通安全。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解读(2014)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加剧公路损坏程度,缩短公路使用寿命,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我省不少地方公路路面因超限超载而前修后毁,使用年限大大缩短。

据统计,2009年至2012年间,超限超载运输每年给我省国省干线公路造成养护资金额外支出约11亿元,公路使用年限缩短带来的经济损失约40亿元。

当前,超限超载已成为货运市场压价竞争的筹码,形成"越超载-运价越低-越要超载"的恶性循环,扭曲了货运市场价格,扰乱了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损害了经济发展环境。

而且,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已成为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诱因。

据有关部门统计,每年70%的交通事故由超限超载直接或间接引发,50%的群死群伤事故与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今年8月26日和9月24日,砀山县、利辛县境内分别发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均造成10人死亡、多人受伤,这两起事故均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直接关系。

因此,大力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是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重要举措,也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民生工程。

省委、省政府对治超工作高度重视,今年第四次省长工作例会将其确定为年度重点工作。

省政府先后出台了《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省政府令第235号)和《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责任追究办法》(皖政办〔2011〕355号),为治超工作提供了制度保障。

各地积极推进治超工作,全省超限超载车辆有所下降,公路通行效率有所提高,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有所好转。

与此同时,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交通流量明显上升,治超任务依然十分艰巨,表现在全省公路治超工作开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公路设施损毁严重,超限超载现象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在治超专项督查中发现,有的车辆超限率达200%以上。

省政府令实施以来,尽管在治超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在执行当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地方政府的治超工作职责不够明确;二是科技手段在治超工作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三是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管不到位;四是治超站点数量较少,固定检测有局限性,需要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并且亟待规范;五是对收费公路治超缺乏有针对性的措施,等等。

超限超载危害及法律责任 - 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

超限超载危害及法律责任 - 安徽省道路运输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 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
(二)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
过2.5米; (三)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 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 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宽度 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的行李箱外,不 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 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自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贯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新突破
我省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新武器
原则:标本兼治、立足源头、长效治理
源头治理单列成章(第二章
第8~18条)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
第十三条



煤炭、砂石等货物集散地和货运站等从事道路货物 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 下列规定: (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 度; (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 (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 (四)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 格证进行登记; (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配货,如实 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 (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配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 案,并按规定向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2012年11月
超限超载危害及法律责任
一、超限超载的概念及限值标准
二、超限超载的性质与危害
三、超限超载的法律责载的概念及限值标准
(一)超限超载的概念
1.超载:货运车辆的实际载货质量超出其核定载质量 2.超限:货运车辆的外形尺寸、车货总重超或者轴载

2019-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word版本 (8页)

2019-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word版本 (8页)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所得,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修改文字!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经201X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6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X年4月1日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201X年3月2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的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依据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的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农业、水利、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相关工作。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1996年7月28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4月4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6年6月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07年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订根据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活动。

第三条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为服务对象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措施提高乡(镇)、行政村的班车通车率。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税务、物价、质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第一节客运经营第六条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时,应当对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许可的客运车辆配发班线客运标志牌。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试题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试题

试题一、填空1、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已于2014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2、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或者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进行处理。

3、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本地区超限超载运输现象严重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其负责人实行问责。

4、经流动检查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驾驶人拒绝称重检测的,处三万元罚款。

5、阻碍治理超限超载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强行通过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或者故意堵塞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收费站通行车道,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置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7、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9、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10、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11、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所指的超高、超长、超宽是指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_米以上,车货总长18米以上,车货总宽2.5米以上。

12、根据《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管理水平。

13、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但对有限定荷载要求的公路和桥梁,超限运输车辆不得行驶。

安徽:货物运输超载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安徽:货物运输超载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安徽:货物运输超载将被吊销从业资格证
佚名
【期刊名称】《专用汽车》
【年(卷),期】2014(000)006
【摘要】6月1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颁布的《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正式施行。

以此为契机,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称,将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合治超机制,坚持路面治理与源头管理相结合,强化监管重要货源、货运单位和源头监管点,继续严格监控超限超载严重路段、时段,
【总页数】1页(P81-81)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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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一条为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畅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超载运输,是指货运车辆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建立健全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对治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完善监控网络,不断提升科技治理水平。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农业、国土资源、财政、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对查证属实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条货运车辆的外廓尺寸、轴荷和总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车辆外廓尺寸、轴荷、质量限值等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生产和销售。

第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货运车辆注册登记和定期检验时,应当当场查验;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予以登记、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对未经检测合格的货运车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核发车辆营运证。

第八条禁止拼装或者擅自改装货运车辆。

运输不可解体物品需要改装车辆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车辆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车型和技术参数进行改装,并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九条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从事货物装载的经营者(以下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明确本单位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二)对货物装载、开票、计重等从业人员进行培训;(三)安装符合标准的货物计重设备和设施;(四)对货运车辆驾驶员出示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五)按照货运车辆核定载质量和装载要求装载,如实计重、开票、签发装载单;(六)建立、健全货运车辆装载的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并按规定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相关信息。

第十条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按规定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二)为没有号牌或者车辆行驶证、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三)为未出示从业资格证人员驾驶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四)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提供虚假装载单。

第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核查、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货运源头单位,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有关部门通过进驻、巡查等方式,对重点货运源头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对货运源头单位较为集中的区域,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在货运源头单位主要出入口实施定点监管,禁止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通行。

货运源头单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支持、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做好货运源头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货运经营者应当对所属货运车辆驾驶人进行安全知识和依法装载的培训,不得聘用无从业资格证的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指使、强令货运车辆驾驶人超限超载运输货物。

第十三条货运车辆驾驶人装载货物时,应当向货运源头单位出示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

驾驶人在运输途中,应当随车携带装载单,装载单载明的内容应当与实际装载情况相符。

货运车辆驾驶人不得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第十四条货运车辆载运不可解体物品,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承运人应当依法取得公路超限运输许可。

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第十五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因公路建设、交通流量变化等因素,确需增设站点或者对原有站点作出调整的,应当及时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将经批准设臵的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与公路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路面治理联合执法。

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依托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对货运车辆进行超限超载检测、检查;对超限超载车辆避站绕行、短途驳载等行为,应当以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和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公路稽查站为依托,以固定检测和流动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查处。

公路管理机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流动检查中发现涉嫌超限超载的车辆,应当指挥车辆停放在安全地点,利用移动检测设备进行检测。

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当就近引导至超限超载检测站、公路稽查站进行处理;流动检查地点远离超限超载检测站、公路稽查站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公路收费站、公路养护道班、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车辆停放和卸载条件的场所处理。

超限超载车辆车货总重超过称重设备标定限值等无法用称重设备检测的,可以采用量方测算方法认定。

第十七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具有超限超载检测装臵、监控设施和卸货场地,站点附近的公路路面应当设臵检测辅道、预检装臵和车辆减速带,并设臵提示标志。

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应当在站内显著位臵公示监督电话、超限认定标准和超限检测程序。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管理。

公安机关负责维护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必要时应当向站点派驻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逐步在收费公路入口处安装超限超载检测装臵。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能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收费公路经营者应当拒绝其通行,并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出执法人员赶赴现场,依法处臵。

第十九条载货货运车辆途经固定超限检测站点和收费公路入口处,应当主动接受检测。

经检测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运输可解体物品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运人卸载;承运人拒不卸载的,代为卸载,卸载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对未经批准、超限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人补办审批手续。

经检测未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且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放行。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现货运车辆系擅自改装的,应当责令车辆驾驶人予以纠正或者拆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条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公路稽查站和公路收费站使用的检测装臵、测量超限几何尺寸的计量器具应当按期进行检定;未按期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检测数据不得作为卸载或者处罚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需要固定超限超载检测站点协助卸载或者保管货物的,应当支付必要的劳务或者保管费用,其收费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承运人应当在7 日内对卸载的货物进行处臵,逾期不处臵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市、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在公路的重要路段和节点,设臵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动态检测技术监控设备。

对经技术监控设备检测显示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将违法事实告知货运车辆驾驶人,并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限内到指定的地点接受处理。

货运车辆驾驶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将有关技术监控记录资料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超载行为进行处罚并记分。

第二十三条超限车辆未经许可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造成公路设施损害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收取公路损害赔偿费,具体收取办法和标准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定。

公路损害赔偿费专项用于公路的修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托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信息平台,对与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有关的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情况,应当及时登记、抄告和公示。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纳入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驾驶人诚信考核范围。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协调机构应当组织对严重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进行责任倒查。

倒查车辆生产和改装企业、货运源头单位、车辆所属单位的过错责任,并追究其监管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治理工作职责的责任。

责任倒查中涉及企业或者个人的,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责任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改装、拼装货运车辆的企业,由质监、工商等管理部门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二、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配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按照每辆次处1000 元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货运驾驶人不按规定随车携带装载单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 200 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货运车辆驾驶人驾驶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公路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罚款数额的上限予以处罚:(一)拒不接受检测、拒不卸载的;(二)对擅自改装的货运车辆,拒不拆解改正的;(三)安装影响超限超载检测的装臵,影响检测结果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公路收费经营者发现超限超载的货运车辆,未报告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2000 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被吊销营运证的车辆不得以原经营者名称重新申请。

对一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三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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