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园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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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宁区科技园区认定及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长宁区关于对接上海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营造激励自主创新的环境,提升本区科技园区的发展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向各类企业载体的聚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宁区科技园区(以下简称“科技园区”)是指坐落在长宁区域内,以发展符合本区产业导向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为目标,科技资源聚集度高,产业结构合理,创新创业氛围良好,园区配套设施较为完善的产业园。在产业孵化培育、科技金融支持、人才引进、促进技术转移等方面,具有良好的服务模式和运行机制,为园区内企业提供全方位、高质量的服务。
第三条科技园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四至范围明确,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拟认定的科技园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化管理机构。且机构设置合理,具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
(二)主导产业明确。拟认定科技园区应具有1-2个明确的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优先支持主导产业为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以及以“互联网+”为特征的新兴科技产业。科技园区实施严格的企业准入标准,保证主导产业的聚集度在50%以上。
(三)科技创新服务体系相对完善。拟认定科技园区应建立基本的公共服务体系和科技支撑条件,聚集有一定数量的科技服务机构,能够支撑主导产业和企业发展需求;具有引导高端科技资源、科技型企业和科技服务主体向科技园聚集的发展机制和措施。
第四条科技园区的认定
区科委常年受理科技园的申报与咨询工作,采取集中评审方式进行评审,对拟认定的科技园区进行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长宁区科技园区。
第五条科技园区的管理
(一)区科委负责指导科技园区建设工作,并协调落实相关服务工作。
(二)科技园区运营主体负责制定和完善科技园区发展规划,落实科技园区建设的各项工作;同时根据区科委对科技园区动态管理要求,及时报送科技园区建设的相关数据和信息,配合完成科技园区的年度绩
效评估。
(三)建立科技园区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对科技园区进行年度绩效评估,根据其在运营管理、创新服务功能拓展、对区域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的贡献度等方面的绩效,给予科技园区运营主体相应的资金扶持和奖励。对连续两年绩效评估不达标的,取消其长宁区科技园区资格;
(四)对于提供虚假材料、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发生严重不良诚信行为的,区科委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五)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内已获得国家和市有关部门认定的高科技产业园区。
第六条本办法由区科委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