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修订终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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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外包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1 目的

明确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流程,规范外包工程及劳务用工安全管理标准和要求。

2 适用范围

中国电力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力)系统各单位和受托代管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3 规定和程序

3.1一般规定

3.1.1工程外包、劳务用工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中国电力有关制度。

3.1.2禁止部门、车间(分厂)私自转包工程和雇用劳务用工,工程外包、劳务分包或劳务用工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后方能实施。

3.1.3工程承包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均应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并报工程发包单位或劳务用工单位备案。

3.2工程外包管理

3.2.1工程发包单位要切实履行对外包工程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对外包工程实施全过程的管理、协调和监督,严禁“以包代管”。

3.2.2工程发包单位确定外包工程承包商时,必须选择有资质、实力强、信誉好、业绩突出、管理规范、业务相对稳定的单位,

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取。

3.2.3安全监督部门应参加工程招投标工作,对投标单位资格、资质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信息进行审查,对不符合相关规定及安全要求的投标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制。

3.2.4工程承包单位应提供国家主管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的相关资质复印件、施工安全措施、技术措施、组织措施,以及施工方案、施工简历、近三年施工业绩;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安全管理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提供国家颁发的特种作业证。安全监督部门对相关文件、资料审核备案。

3.2.5工程发包单位必须严格履行业主方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监督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资质审查;负责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开工前组织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做好记录;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组织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要求施工单位制定相应安全防护措施并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

3.2.6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以书面形式进行,按照《附录6 外来人员一级(入厂)安全/技术教育记录》、《附录7 外来人员二级(部门)安全/技术交底记录》、《附录8 外来人员三级(班组)安全/技术交底记录》要求,认真落实并存档。3.2.7工程外包合同签订前,应按《附录3 外包工程合同签订流程单》要求办理手续,合同管理部门在确认相关流程完成后

方可签订合同。

3.2.8工程发包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签订合同、技术协议外,必须签订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协议,明确工程承包单位、工程发包单位安全责任。同时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安全风险抵押金可按照合同总额的3%收取,合同总额较小的,按照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收取。

3.2.9安全监督部门对工程承包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机械、工器具、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审查,确认数量和性能状况符合要求。工程承包单位应按《附录9外包工程特种设备、安全防护用具、电动工机具登记表》要求,提供施工机械、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清单,以及相应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报告;所配备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具必须满足工作需要。

3.2.10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工程承包单位组织体系进行审查,确保满足施工安全、质量技术要求。重点审查安全管理机构建立、专职(施工队伍超过30人)或兼职安全员设置,现场各级人员具备安全管理资格和业务指导能力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工作负责人授权培训情况,合格后方可进行授权。工程承包单位应按《附录5 外来人员信息一览表》要求,提供参与该项目的人员信息。

3.2.11外包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行项目负责制,坚持管项目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工程发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全面负责项目的协调和管理工作。

3.2.12外包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开工手续,开工手续按《附录

4 外包工程开工手续办理流程单》的要求,由相关部门落实各项工作,项目主管部门签署开工申请单。

3.2.13安全监督部门明确本单位安全生产重点区域、危险性区域,工程承包单位在涉及相关区域作业时,要严格按《附录10 外包工程重点区域、危险性区域人员出入登记表》要求,核实登记人员出入情况,工程发包单位监督其执行情况。

3.2.14工程发包单位要按《附录11 外包工程安全措施检查表》要求,向工程承包单位核实移交安全措施,每个作业班开工前,工程承包单位工作负责人均应检查确认安全措施状态并做好记录,工程发包单位监督其执行情况。

3.2.15外包工程禁止转包,主体工程禁止分包,其它项目分包应书面报请工程发包单位审查批准;禁止承包单位使用资质、能力不符合要求的队伍参与施工。

3.2.16工程承包单位现场施工人员变更必须经工程发包单位同意并履行批准手续。新增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办理入厂手续,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安全考试和安全、技术交底。

3.2.17工程发包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违反合同条款、规章制度或发生安全事故的工程承包单位扣除安全风险抵押金;工程承包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失控的,工程发包单位应与其解除合同。

3.2.18生产区域内发生外包工程施工人员人身安全事故,工程

发包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向上级主管单位或地方政府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3.2.19外包工程发生安全事故,要立即进行停工整顿,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开展事故调查处理,落实防范措施。工程发包单位存在监督管理失职的,必须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3.2.20工程项目分包,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办理有关手续,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负责。

3.3劳务用工管理

3.3.1.劳务用工必须由用工单位与有资质的劳务输出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安全管理协议,由劳务输出机构派出。

3.3.2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坚持“谁用工,谁管理”原则。3.3.3劳务用工入厂前必须经县(区)级及以上医院体检合格,确保劳务用工满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同时完成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合格,配备与岗位相适应的劳动防护用品。如:工作服、安全帽、口罩、护目镜等。

3.3.4劳务用工年龄男性应不超过55周岁,女性应不超过50周岁。

3.3.5劳务用工应在指定的作业区内从事确定的工作,不允许擅自扩大作业范围;在从事有危险的工作时,必须在用工单位有经验的职工带领和监护下进行。

3.3.6劳务用工的安全管理纳入用工单位日常管理范围,劳务用工应参加用工单位各种安全活动、教育和考评,用工单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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