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_01-614-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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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设置锅炉房消防设计规定(DBJ 01-614-2002)
(北京市)
1.0.2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工程,适用于在民用建筑内部
的地下,半地下室、首层、顶层或贴邻设置的燃油、燃气锅炉房和执行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对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机房未作特别规定的,按有关热水锅炉房的条文执行。
1.0.3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大于等与0.1MW(蒸汽压力
0.15t/h的锅炉间。
2.0.1首层锅炉房
设置与建筑物主体或群房的首层内,以及与主体或裙房贴邻的锅炉房。
2.0.2地下、半地下锅炉房
设置与建筑物主体或裙房的地下、半地下室的锅炉房。
2.0.3屋顶锅炉房
设置于建筑物主体或裙房屋顶的锅炉房。
3.1平面布置
3.1.1锅炉房不应直接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如幼儿园、教室、礼堂、影剧院、
观众厅、候车室、商业营业厅等)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或主要安全疏散出口的两侧。
3.1.2地下、半地下及首层锅炉房应靠外墙设置,且燃气锅炉房应自然通风换气
条件良好。
3.2安全疏散
3.2.1建筑面积>100㎡的锅炉房应设计两个安全疏散出口。
3.2.2锅炉房的防爆泄压口不应正对疏散楼梯间和安全出口。
3.2.3锅炉房应设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
3.3防火防爆
3.3.1锅炉房应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锅炉房通往其他房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地下、半地下以及首层锅炉房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该设宽度不小于 1.00米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
3.3.2燃油锅炉房中的日用油箱应该设置在单独的房间内,日用油箱间应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锅炉房的其他部位隔开,日用油箱的门应为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并应设有挡油设施,另外,日用油箱的容积不应>1.00m³。
3.3.3燃气锅炉房应设有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不应小于锅炉房建筑面积的10%
且泄压口应避开人员密集的场所以及安全疏散楼梯间。
3.3.4锅炉房应该设事故排风系统,排风量按不小于12次/h设计。地下、半地
下锅炉房的机械送排风系统应独立设置。
3.4地上首层锅炉房
3.4.1锅炉房装机容量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3.4.1.1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6t/h(4.2MW),总额定蒸发量≤12t/h
(8.4MW)。
3.4.1.2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7.0MW,热水出口温度≤95℃。
3.4.1.3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7.0MW。
3.4.1.4以上三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MW。
3.4.2燃气锅炉房宜用轻质屋顶作为防爆泄压设施,如确有困难,可以用泄压窗
泄爆。
3.5地下、半地下锅炉房
3.5.1锅炉房装机容量应该符合以下规定:
3.5.1.1蒸汽锅炉单台额定蒸发量≤4t/h(2.8MW),总额定蒸发量≤8t/h(5.6MW)。
3.5.1.2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
4.2MW,热水出口温度≤95℃。
3.5.1.3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
4.2MW。
3.5.1.4以上三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8.4MW。
3.5.2地下锅炉房应该设置在地下一层。
3.5.3地下或者半地下燃气锅炉房应该采用轻质屋顶或者窗户作为防爆泄压设
施,如果泄压面积无法满足本规定3.3.3条中的泄压条件,可在锅炉房的内墙面以及顶棚敷设金属爆炸减压板。
3 6屋顶锅炉房
3.6 1锅炉房装机容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3.6.1.1热水锅炉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1.4MW,热水出口温度≤95℃。
3.6.1.2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单台额定供热输出功率≤2.8MW。
3.6.1.3以上两种热能设备的总额定供热输出功率≤5.6MW。
3.6 2燃气锅炉房应采用轻质屋顶作为防爆泄压设施,泄压面积应符合本规定第
3.3.3条的要求。并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如广场、车站等)以及主要交通
道路。
3.6.3建筑高度超过1 00米的高层建筑不应设置屋顶锅炉房。
5.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
5.1.1燃气锅炉房、计量间、调压间等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自动报警装置,当可
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5%的时候,应立即联动启动事故排风机,持续一分钟后关闭燃气紧急切断阀。
5.1.2燃气供气管道上的紧急切断阀压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联动自动关闭,
锅炉房还压设置能够迅速人工手动关闭的阀门。
5.1.3燃油锅炉房、日用油箱间应该设置感温探测组合自动报警装置。
5.1.4燃油锅炉房供油泵应与自动报警装置联动自动停泵,与供油泵连锁的紧急
泄油阀门自动打开,地下、半地下锅炉房的泄油泵启动,事故风机运转。
5.2灭火设备
5.2.1燃油锅炉房及其日用油箱间应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5.2.2除设在多层建筑物的首层外,即设在高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首层、
顶层及贴邻多层建筑物的地下、半地下、屋顶的燃气锅炉房,当总额供热输出功率≥1.4MW时,应该设计水喷雾灭火系统。
5.2.3燃气锅炉房的水雾喷雾灭火系统应该按防护冷却设计,设计喷嘴的强度为
9.0L/min*㎡持续喷雾日时间为1.00h。
5.2.4燃油锅炉房水喷雾灭火系统的设计喷雾强度为20L/min*㎡,持续喷雾时间
为0.5h。
5.2 5锅炉房内应该配置ABC类建筑灭火器,建筑灭火器的配置应该符合《建筑
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CJBJ-140-90的有关规定。
5.2.6锅炉房消火栓系统应该结合所在建筑物统一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