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最新2009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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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解读

新《保险法》解读


修订前: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并将核定 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 付保险金通知书。 修订后:1.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赔偿或者 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 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2.对不属于保险责任 的,保险人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 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并说明理由。(第22、23、24条)
(三)关于保险公司的业务范 围


修订前: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仅限于财 产保险、人身保险及其再保险业务。 修订后: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 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 业务,并删除了保险公司不得兼营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以外的业务的禁止性规定。 (第95条)
(四)关于保险资金的运用



一是明确规定了已经允许投资的新增渠道,将原保险 法规定的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修改为买卖债券、 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二是增加保险资金可以投资于不动产,以及国务院规 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删除禁止用于设立证券经营 机构和向保险业以外的企业投资的规定。 三是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按照稳健、安全的原则,负 责制定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办法。此外,明确保险资 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规定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 机构会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可 以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第106、107条)
(一)关于保险利益


修订前: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对以下人员 具有保险利益:1. 本人;2. 配偶、子女、父母; 3.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 其他成员、近亲属;4. 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 同的被保险人。 修订后:投保人对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具 有保险利益。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 者投保人身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 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第31、39条)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

保险法全文保险法(第一章)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保险活动,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人民保险法(以下简称"本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人通过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以收取保险费为基础,向被保险人提供保险金给付或者给予保险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本法所称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以保险费为基础,当发生保险标的上约定的风险事件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或者根据协议给予保险利益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人应当公开保险条款,明确对被保险人的告知义务和选择权利。

第五条保险人不得在保险合同中规定不公平或者不合理的条款。

第六条涉及国家秘密的军人保险、军队保险以及涉及其他国家利益稳定等特殊保险,适用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七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的保险活动。

第八条本法所称的保险业务,是指依法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或者其他经营保险业务的组织从事的保险活动。

第九条本法所称保险监督机构,是指中央和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第十条保险机构依法经营保险业务,应当遵守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规律和运行规则,保护保险业务信息安全。

第十一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经营,不得从事与业务无关的活动。

第十二条保险机构应当依法缴纳税款,不得逃避支付税款。

第十三条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机构内部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四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及时采取措施应对风险。

第十五条保险机构依法参与保险标的投资活动,应当遵循保险精算原则和风险管理原则,增加投资收益。

第十六条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合理的市场营销和产品销售制度,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十七条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保险索赔制度,按照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第十八条保险监督机构应当对保险机构的经营状况和风险状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采取必要的监管措施。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最新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改前后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作的修改或补充内容,阴影部分为删除内容)修改前修改后目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五章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无第六章保险行业协会及其他市场组织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九章附则则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合规文化内涵及意义浅谈

合规文化内涵及意义浅谈

合规文化内涵及意义浅谈篇一:浅谈保险公司合规文化建设浅谈保险公司合规文化建设合规经营是现代保险公司的核心经营原则。

建设合规文化、倡导合规价值至上、实现人人合规,无疑是合规经营体系构建的最重要任务。

本文就合规文化的内涵、必要性以及合规文化建设途径和模式做初步论述。

一、何谓“合规文化”合规文化是根据巴塞尔协议规定的合规风险衍生出来的关于保险业如何规避此类风险管理方式的一种界定。

在国际上,广义上的合规文化可理解为“合乎规章制度的企业文化建设”,它是保险文化的一部分;狭义上的合规文化是指合规管理、合规风险、合规理念、合规价值、合规机制等方面的整个合规工作规范的统称。

二、建设合规文化的现实意义三、建设合规文化的途径(一)将合规文化融入到企业文化中,成为企业文化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合规文化并非孤岛,是整个企业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良好的合规文化对整个公司的企业文化建设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公司的长远发展来看,保险公司必须从企业文化建设的高度强化合规文化培育。

(二)从高层做起,普及人人合规的合规理念。

领导合规是构成公司合规文化的基因,是实现人人合规的首要前提。

保险公司管理层应该充分承担合规责任,在全司积极倡导合规文化和合规理念,包括诚信、尽职等,同时率先垂范。

合规并不仅仅是法律合规部门或合规员的职责,更是保险公司所有员工的责任。

只有合规成为每一个公司员工的行为准则,成为各级各岗位员工每日的自觉行动,渗透到工作流程的每个细节,才能保证有关法律、规则和标准及其精神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

(三)形成合规成就价值的文化氛围。

在一些人观念中,合规只投入不产出,是公司经营活动可有可无部分,甚至有些人认为合规对公司业务发展有阻碍作用。

因此,保险公司要利用各类媒介和舞台,大力宣传合规成就价值的观念,将之灌输到每位员工的内心,以期形成浓厚的合规文化氛围。

(四)构建完备合规制度体系保险合规自学体会进入保险行业多年,在经历过公司的学习和各种事件之后,对于保险合规的重要性和必须性,很有体会。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

新《保险法》试题及答案说明:本套试题共45题。

其中单选25题,每题2分;多选20题,每题2。

5分,漏选、多选、错选皆不得分;满分100分。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1.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起实施.(A)A.七;10月1日B。

五;10月1日C.四;10月1日D。

六;10月1日2。

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修改.(A)A。

1995;第一次 B.1996;第一次C。

1995;第二次D。

1996;第二次3。

《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原则.(D)A.尊重社会公德B。

平等互利C。

自愿有偿 D.诚实信用4。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经营,实行管理(C)A。

分业;混业 B.混业;分业C。

分业;分业 D.混业;混业5。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财产保险的投保人在时应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D)A.保险合同订立;保险合同订立B。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C。

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合同订立D。

保险合同订立;保险事故发生6。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何人不得解除合同(A)A.保险人B.投保人C。

被保险人D。

受益人7.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对于情形复杂的应在日内作出核定;在做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应在做出核定之日起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D)A.三十;五B.二十;三C。

二十;五 D.三十;三8.投保人为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能指定以下何人为受益人(B)A.被保险人B.被保险人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C.被保险人的配偶D.被保险人的子女9。

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论解读

新《保险法》保险利益条款的立法论解读
人 可 以为 被保 险人 。 险 利益 是指 投保 人 或者被保 保 险人 对保 险 标 的具 有 的法律 上 承认 的利 益 。” 法 新 将 人 身 保 险 和 财产 保 险 合 同 对保 险利 益 的要 求 作 了分 别规 定 , 即要求 人 身保 险 合 同在 订立 时 投保 人
过 了最 新修 订 的《 险 法 》 以下 简称 新 法 ) 并 将 于 保 ( ,
将新 旧法第 l 2条 相 比较 可 以看 出 ,两 者 有几 点 明显 区别 : 是 在保 险利 益 的 主体 上 , 分人 身 一 区 保 险和 财 产保 险作 了不 同的规 定 , 身保 险合 同投 人 保人 是 具 有保 险利 益 的 主体 , 产保 险 则 只规 定被 财
为保 险对 象 的 财 产 及 其 有 关 利 益或 者人 的寿 命 和

保 险 合 同从 订 立 时起 的存 续 期 间投 保 人 均 应 具有
保 险 利益 , 否则会 产 生保 险合 同失 去效 力 的法 律后
果 。新 法 第 1 则 规定 : 人身 保 险 的投保 人 在保 2条 “
险 合 同订 立 时 , 对被 保 险人 应 当具 有保 险 利益 。财 产 保 险 的被保 险人 在保 险事 故 发生 时 , 保 险标 的 对 为保 险标 的 的保险 。财产保 险是 以财产 及其 有关 利
20 0 9年 8月 第 9卷 第 4期
无锡 商业 职 业 技 术 学 院 学 报
J u a f u i n t u e o o o r lo x s t t fC mme c n W I i 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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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险法》 险利益条 款 的立法论解读 保 保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2009
《保险法》修订于2009年,该修订对我国保险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修订的主要目的是进一步完善保险市场的法律体系,提高保险业的监管水平,加强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修订后的《保险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加强监管: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监管的职责和权限,加强了对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

增加了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严厉惩罚措施,提高了监管的力度和效果。

2. 强化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和保护措施。

规定了保险公司应当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加强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3. 完善保险市场机制:修订后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市场的运作机制,加强了市场竞争的规范和监管,提高了市场的健康发展水平。

加强了对保险公司的准入控制,保证了市场的稳定和安全。

4. 推动保险业创新发展:修订后的《保险法》鼓励保险机构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加灵活的经营模式和产品设计空间。

同时,加强了对创新业务的监管,保证了创新的同时不损害保险消费者的利益。

总之,修订后的《保险法》为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更加健全的法律保障,加强了对保险市场的监管,保护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推动了保险业的创新发展。

新保险法

新保险法

内部刊物注意保密情况专报(2009年第55期 总第413期)集团行政人事部/行政管理部2009年3月13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对我司的影响及应对建议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修订,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作为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自1995年公布至今,这是第二次修订。

此次修订围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全面进行,无论深度和广度都较第一次修订有大幅度提升,将对保险业以及我司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新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影响1:新法规定了合同内容的形式可以为“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书面形式”,联系《合同法》关于书面形式的规定,即若当事人约定采用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亦可以订立保险合同。

我司可充分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开展电子保单等业务。

应对建议:提前研究网上销售、电子保单等问题,着手制定相关流程,提前开发相应系统,以多渠道拓展公司业务。

影响2:新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联系实务,对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后进入核保过程中出现“保险事故”,公司是否承担保险责任等问题;电话销售保险业务,合同何时成立、何时生效等问题,均可以通过“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应对建议:充分完善合同条款约定,全面推进电话销售等业务。

二、关于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原《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第18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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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保险费的缴付=保险合同成立?
1.6 合同解释权:投保人or保险人?
1.7 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哪些?
1.8 合同事项知多少
1.9 保险合同还能变更?
。。。。。。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
A、正确 B、错误
3、【单选题】《保险法》0月01日 B、2009年02月28日 C、2015年04月24日 D、2008年10月01日
4、【单选题】《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A、正确 B、错误
5、【单选题】银监会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VX)A13479777437
A、正确 B、错误
1.1 《保险法》总则的九大规定有哪些?
1.2 保险人不是“人”A13479777437
1.3 订立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有哪三个?
1.4 保险利益是什么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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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选题】《保险法》第八条规定: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vx) A13479777437
A、正确 B、错误
2、【单选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

新旧《保险法》重点解读及比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已经于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保险法》施行后,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将会产生重大影响。

为了能有效帮助各机构学习新《保险法》,规范公司的经营管理,现对新旧法律进行比较和重点解读。

第一部分、《保险法》修订回顾及结构调整(一)《保险法》修订回顾《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通过,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10月28日进行了一次修正,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次修改主要侧重于保险监管法部分的进一步完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基本上未作改动。

2004年,中国保监会启动了《保险法》的再次修改工作。

2008年8月,国务院审议通过后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保险法》结构调整修订后的《保险法》共8章,187条。

在结构上,《保险法》将第二章保险合同中原第二节和第三节位置调换,将人身保险一节放在了财产保险的前面规定。

这一调整不仅说明了近年来人身保险规模的不断壮大,更在于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

同时,新《保险法》将原第五章和第六章位置调换,把“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规定在第五章,“保险业监督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从体例上体现出将保险代理人与保险经纪人一并纳入监管的决心,立法技术更加科学。

第二部分、新旧《保险法》对比解读及其应对新《保险法》最核心的三大变化是突出了保护被保险人,突出了加强监管和防范风险,突出了拓宽保险服务领域。

其主要修改内容为:一、关于立法目的新《保险法》第1条在原条文上增加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修订意义在于,最近几年金融领域商业贿赂及保险业的“霸王条款”现象,给社会带来了负面影响,此次修改立法者对此予以了回应,表明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最新修订版)《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于2009年9月25日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2009年9月25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发布,根据2015年10月19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关于修改等八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督管理,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授权,对保险公司实行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保监会的派出机构在中国保监会授权范围内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营销服务部以及各类专属机构。

专属机构的设立和管理,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

本规定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依法设立的以分公司命名的分支机构。

本规定所称省级分公司,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的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住所地以外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设立分公司的,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作为省级分公司。

保险公司在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指定一家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在计划单列市负责许可申请、报告提交等相关事宜。

省级分公司设在计划单列市的,由省级分公司同时负责前两款规定的事宜。

第五条保险业务由依照《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业务。

保险法解读PPT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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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五)关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 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
修订前: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修订后:1.保险人仅在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的情况 下有权免责,而且免责的范围限于因上述人员 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 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2.对于保险人可以通 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 险事故发生的,不得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 受益人未及时通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第21条)
第二章第二节 财产保险 合同
第三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章第二节 人身保险 合同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4
保险法修订的基本情况
原保险法共158条 新保险法共187条
增加条文49个 删除条文20个 修改条文123个 保持不变的仅为15个
5
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是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加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
14
(四)关于格式条款
修订前: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 主要内容。
修订后: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 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 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 的内容。2.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 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 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 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 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 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第17条)
7
一、进一步明确保险活动当事人双方 的权利、义务,加强对投保人、被保 险人利益的保护
(一)关于保险利益 (二)关于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

高效管理防风险依法合规促发展——《保险法(2()()9年修订)》实施三周年回顾与展望

高效管理防风险依法合规促发展——《保险法(2()()9年修订)》实施三周年回顾与展望

2009年修订的《保险法》(以下简称新《保险法》)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与2002年为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所进行的部分修改相比,本次修订是全面性的,对保险合同法部分和保险业法部分都进行了较多的修改。

至今,新《保险法》已经正式颁布施行三周年。

从贯彻实施的整体情况看,新法进一步强化了保险行业依法合规意识,明确了保险经营规则、监管职责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为适应新法强化合规管理的要求,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相应的合规管理体系。

一、新《保险法》强化依法合规,进一步明确行业经营规则新《保险法》不仅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重大事项方面的管理,而且还在人员聘用、产品管理、业务活动和销售管理等日常经营管理方面,新增了很多具体规则和制度,对于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的标准,防范和有效控制保险企业包括合规风险在内的各类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我国保险业将公司治理、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监管列为保险业监管的三大支柱。

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监管历来十分重视。

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保证偿付能力的原则稳健经营。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监管机构建立健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强化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控。

同时,新法强化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的监管手段,包括责令增加资本金、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分红、限制资金运用、限制增设分支机构和限制高管人员薪酬水平等,以切实防范、化解企业和行业风险。

(二)强化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销售人员等相关人员的合规管理人员是企业运营的基础,对重要人员、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十分关键。

新法强化了对高管人员和销售人员的合规管理。

一是提高对聘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合规要求。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专业素养日益成为监管焦点。

新《保险法》增加对此类人员资格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和限制条件。

二是加强对保险销售人员的合规要求。

新《保险法》要求保险销售人员必须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资格证书,要求保险公司建立保险代理人登记管理制度。

《保险法》(最新2009年修订版)

《保险法》(最新2009年修订版)

第七章 法律责任 ........................................................... 26
第八章 附则 ...............................................................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二章 保险合同 ............................................................ 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
第二节 人身保险合同...................................................... 6
第三节 财产保险合同 ..................................................... 9
第三章 保险公司 ........................................................... 1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

保险法全文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保险法所称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以收取保险费为对价,承担保险责任,当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或者发生意外事件造成财产损失时,按照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社会经济行为。

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进行的有关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活动。

第三条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投保人订立的,约定保险责任、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间等事项的合同。

第四条保险公司是依法设立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接受保险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保险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风险特点和自身实际,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运行机制。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保险业务的信息。

第八条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法申请登记,并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第九条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保守商业秘密,依法接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外国保险公司和其他外国保险机构(以下统称外国保险机构),适用本法。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合同订立时生效,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合同的生效,以投保人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保险费为标志。

第十二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三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条款:(一)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二)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和终止时间;(三)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四)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情形;(五)保险事故的通知和理赔的期限和方式;(六)解决保险纠纷的方式和途径。

对于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条款,应当公示,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充分说明。

最新保险法课件

最新保险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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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险金受益人与受益权 (一)受益人 (二)受益权 (三)受益权的丧失 (四)共同灾难的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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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为其正在上大学的儿子王南(20岁)投保
一份人身保险,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 同,合同中包含有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意 外伤害及死亡的赔付条款,指定王某本人为 受益人。根据以上条件,下列表述哪些是正 确的? A.此保单属于父母替子女投保,所以该份保 险合同无须经王南的书面同意即可成立并生 效 B.设某年暑假王南回家途中被一汽车撞伤,则 保险公司在向王某支付保险金后,无权向该 汽车车主行使追偿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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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一)合同成立前的告知义务 1 告知义务的概念与性质 2 告知义务的理论依据 3 告知的内容——重要事实 4 告知义务的履行期 5 告知的方式 6 告知义务违反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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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知义务违反之要件及其后果
主观要件 客观要件 法律效果
故意 重大过失
重要事实
保险人解除权成 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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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或未按期交 纳保险费,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未能及 时行使,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再行主张则不应 予以支持。其目的在于督促保险人尽快行使 权利,如果允许保险人拖延时间,将使保险 合同的效力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而且保 险人可能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时机来决定 行使或不行使该解除权,从而损害被保险人 的利益。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主张合同解除权, 若保险事故不发生,则主张合同继续有效进 而要求支付保险费,这显然有悖于最大诚实 信用原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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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保险的构成 1,以特定的危险为对象 2,以多数人的互助共济为基础 3,以对危险事故所致损失进行补偿为目的 (三)保险与相关概念辨析 1,保险与储蓄 (1)实施方法不同。 (2)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前提条件不同。 (3)目的不同。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新《保险法》学习提纲
条款、 条款、理赔 客户未履行通知义 务的仅可对因此造成 的“无法确定的”损 失部分拒赔。 保险人及时知道或 应当及时知道事故发 生的不得再以“未及 时告知”为由拒赔。
对策
调整产品条款及相 关业务制度。 公司通过其他途径 已知或应当 应当知道保 应当 险事故发生的(如 通过媒体),应及 时主动调查,核定 赔偿或给付金额。 对客户未及时通知 的原因及后果加以 区别。
条款、理赔、 条款、理赔、财 务管理 对保险公司的理 赔时效提出了更高 要求,但其中“一 次性”的要求在实 际工作较难做到。 理赔时限的缩短 有可能影响到公司 现金流和资金划拨 的时限
调整相关业务制度。 充分利用新保险法对 理赔核定时限及给付时 限允许“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另有约定” 的规定,相关理赔工作 时间要求较长的应在保 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适当调整公司资金划 拨的相关规的规定。 细化了免责条款的规定
影响
条款、 条款、展业
对策
调整单证格式对 免责条款的做出 如存在免责条款的,被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在投保 加大了保险人对免 单、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 责条款的提示以及 显著提示并由客 户签字确认。 的提示并就该内容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做出明确说明,不 说明义务 做提示或说明的,免责条款不生效(新保险法17条)。 尽到说明义务。 关于投保人如实告知 原保险法 新保险法 故意不如实告知当然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如实告知 且足以影响被保险人决定是否承 无效且不退还保费 因重大过失不如实告 保或提高费率的,被保险人可以 解除合同并退还保费; 知且足以影响被保险 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该解除事 人决定是否承保或提 由之日起三十日不行使即消失; 高费率的,可以解除 自合同成立起超过二年的,保 合同并退还保费; 未约定解除权的行使 险人不得再以不如实告知为理由 期限; 解除合同; 未约定保险人已知对 订立合同时保险人已经知道投 保人不如实告知的,不得再以此 方不如实仍予订约的 不得解除。(原保险 为由解除合同。 法17条) (新保险法16条) 涉及承保、理赔、 涉及承保、理赔、 知道投保人有不如 实告知的情况的应 保全等环节 保险公司在理赔 及时行使解除权; 加大承保前对客户 环节再以被保险 的尽职调查力度, 人不如告知的理 切实防范承保风险; 由不予赔付的可 合同成立超过两年 能性降低了; 保险公司以不如 的不得再以投保人 在投保时不如实告 实告知为由解除 知为由解除合同或 合同的仍应退还 不予赔付。 保费; 根据产品性质不同 保险公司承保风 设计更为合理的投 险提高了,因此 保告知书或健康告 需加大承保前调 知书等相关单证。 查的力度

保险法试题含答案

保险法试题含答案

新《保险法》知识测试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共190题)1.( D )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

A.1985年B.2000年C.1997年D.1995年2.(C )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做了第一次修订。

A.1995年B.2000年C.2002年D.2003年3.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 D )起实施。

A.2010年1月1日B.2009年7月1日C.2009年1月1日D.2009年10月1日4.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立法宗旨中新增了( D )的描述。

A.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B.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C.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D.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5.保险,是指( A )根据合同约定,向()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

A. 投保人保险人商业保险行为B. 投保人保险人商业行为C. 保险人投保人商业保险行为D. 投保人保险人保险行为6.对于《保险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是(A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B.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C.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及港、澳、台地区D. 全世界范围7.新《保险法》关于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的规定中不包括( C )A.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B. 尊重社会公德C. 遵循自愿原则D.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8.按照新《保险法》关于保险业务经营主体资格的规定,保险业务的经营主体不应包括( D )A. 保险公司B. 互助性保险机构C. 相互保险公司D.银行9.按照新《保险法》对于境内投保原则的规定,在须办理境内保险的前提下,北京的企业如需投保,以下( D )说法是正确的A. 必须选择北京的保险公司B. 可在香港的保险公司投保C. 可选择在国外的保险公司投保D.应当选择向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10.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A )、(),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保险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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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国家,在试图消除保险合同双方在订 约阶段是否受最大诚信原则约束而产生的 不公平待遇上,不是通过立法加以弥补, 而是根据保险合同大多由保险代理人具体 操作这个情况,通过一方面加强对保险人 偿付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通过保险行业 协会制定保险代理人告知规则,对其展业 行为加以规范。 这种平衡模式,只适用于保险市场完善、 国民整体素质较高的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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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类
(1) 明示保证 ) (express warranty) 承诺保证 确认保证
确认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 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某一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即对该事项今后的发 展作出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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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默示保证 (emplied warranty) ) 默示保证一般是国际惯例所通行的准则, 习惯上或社会公认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实 践中遵守的规则,而不载明于保险合同中。 在海上保险中有较多的运用。例如,海 上保险中的适航能力、不改变航道、航程 具有合法性的三项默示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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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弃权的使用范围 (1)放弃解约权 ) 如投保人违反保险条件,没能按合同约定交纳保险 费,保险人可以解约,但保险人知悉后,不为解约的 意思表示,反而寻求其他救济如收取投保人逾期交纳 的保险费,应视为保险人放弃解约权。 再如,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解约。 但保险人在知悉情况后,并没有解除合同,而是继续 收取保险费,或者要求投保人增加保费,应视为保险 人放弃解约权。在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就不得以 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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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 在1879年伦敦保险公司诉曼索尔案中,原告在被 告申请生命保险投保时曾询问其是否曾向其他保 险公司提出过申请,以及其他公司是否愿意以一 般保险费率承保。被告说他在两家保险公司申请 过,但隐瞒了他曾向其他几家保险公司投保而被 拒绝的情况。法院裁决:被告所隐瞒的事实属于 实质性事实,其保险单无效。法院的判例规则认 为,只要所隐瞒的情况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正常订 约意愿,则应属于实质性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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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保险合同 (2)第一节一般规定 (2)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 (6)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 (9)第三章保险公司 (12)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16)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20)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 (22)第七章法律责任 (26)第八章附则 (29)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业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第十三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

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八条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一)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二)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三)保险标的;(四)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五)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六)保险金额;(七)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八)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十)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依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六条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规定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第二十八条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

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第二十九条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

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

第三十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

第三十二条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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