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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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最高额反担保抵押合同
抵押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抵押权人(乙方):
法定代表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就甲方向乙方提供反担保抵押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甲方反担保抵押对象
1.1鉴于(以下简称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编号为的《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委托乙方就主合同债务人与(以下简称主合同债权人)签署的授信协议及/或借款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在最高本金金额万元范围内提供保证。乙方根据主合同债务人委托与主合同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
针对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提供的保证,甲方自愿以3.1条约定抵押物(抵押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提供反担保抵押(抵押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反担保涵盖的主合同最高本金金额为人民币万元,其中人民币由甲方提供的抵押物进行反担保,但反担保抵押范围以第二条约定为准。
1.2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保证合同、《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上述
合同全部或部分不成立、不生效、无效、部分无效、被撤销、被解除的,甲方仍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第二条甲方反担保抵押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
1.3主合同、保证合同及《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的变更不影响甲方的责任,甲方仍以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在本合同第二条甲方反担保抵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二、甲方反担保抵押范围
抵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
a)乙方为主合同债务人所担保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主合同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b)主合同债务人与乙方在《最高额委托担保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中约定主合同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费用、违约金、滞纳金、赔偿金等;
c)乙方为代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及向主合同债务人追偿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
费、仲裁费、与财产保全相关的费用、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以上a)、b)、c)三部分反担保范围构成乙方对甲方享有的债权(以下简称乙方债权)。
三、抵押物
3.l甲方以附件《抵押物清单》中列明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在本合同第一条约定抵押期限内用以担保第二条甲方反担保抵押范围内的所有或任一债务或费用等。
3.2抵押物价值:
抵押物评估价值人民币,抵押物的最终价值以抵押权实现时实际处理担保抵押物的净收入为准。
3.3抵押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导致附件《抵押物清单》或者乙方持有的抵押权权利凭证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的担保责任不因此而受影响。甲方应当在换发新证书之日起三日内通知乙方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
3.4除非甲乙双方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抵押物上因添附、改建等原因而新增的物也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应根据乙方的要求办理必要的抵押登记等手续。
3.5甲方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停止其行为。抵押物价值减少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经乙方同意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乙方认可的其他担保。如果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导致抵押物灭失或价值减少的,甲方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书面通知乙方。
四、抵押登记和保险
4.l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及时配合乙方到相应的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甲方应于抵押登记完成之日将抵押权权利凭证原件交乙方持有。
4.2除非双方另有约定,甲方应根据有关法律及乙方指定的险种(包括但不限于基本险等)、保险期限、投保金额办理抵押物的保险。保险公司应当具备法定资质和良好信誉并经乙方认可。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及时提供抵押物的保险单正本,并且在乙方预留有关保险索赔或保险权益转让所必需的文件。
4.3保险单上应特别注明:乙方为保险赔偿金的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变更保险单应经过乙方书面同意;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将保险赔偿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保险单不得附有损害乙方权益的限制性条件。抵押物己保险的但保险单未注明上述内容的,甲方应促使保险人对保险单做出相应的批注或变更。
4.4甲方应确保保险连续有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致使保险中断、撤销、失效,或者致使保险人减免赔偿责任,或者不经乙方同意变更保险单。如果保险期间届满时,甲方担保的乙方债权未全部受偿的,甲方应当续保,对保险期间作相应延长。甲方不办理保险(含续保)的,乙方有权
代为办理,保险费由甲方承担。
4.5就抵押物取得的保险赔偿金,乙方有权选择下列方法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a)经乙方同意,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价值;
b)清偿或提前清偿乙方债权;
c)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
d)甲方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的担保并且经乙方同意后,由甲方处分。
五、抵押物的保管与处分
5.l甲方应妥善地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保管和维修保养,合理使用抵押物,维持抵押物完好,按时缴纳与抵押物相关的各项税费。甲方同意随时接受并有效配合乙方及其委派的机构和个人对抵押物进行检查。
5.2甲方委托第三方占有、保管、使用抵押物的,应当告知该第三方乙方抵押权的存在,并要求其保持抵押物的完好、接受乙方对抵押物的检查以及不妨碍乙方实现抵押权。甲方不因此免除前款中的义务,同时应对该第三方的行为承担责任。
5.3抵押物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由甲方自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乙方因此遭到索赔而承担了责任,或为甲方垫付了赔偿金,则乙方有权向甲方追偿。
5.4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全部或部分处分抵押物,包括但不限于放弃、出借、出租(包括原租赁合同到期后续租)、赠予、转让、出资、重复担保、迁移、改为公益用途、与其他物添附或改建、分割。
5.5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处分抵押物而获得价款或其他款项应当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4.5条b)至d)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六、抵押物出现异常情况的处理
6.l如果抵押物被国家征收、征用、拆除、没收,或者抵押物被第三方查封、冻结、扣押、监管、留置、拍卖、毁损或者进行其他处置,甲方应当立即通知乙方,并及时采取制止、排除或补救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提供符合乙方要求的新担保。
6.2抵押物发生前款情形后的剩余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抵押担保。甲方因上述原因取得的赔偿金或补偿金,应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作为保证金。乙方有权选择本合同第4.5条a)至d)项约定的任一方法对上述款项进行处理,甲方应协助办理有关手续。
七、抵押权实现
7.1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甲方反担保抵押范围内,乙方有权就抵押物优先受偿。主合同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的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全部或部分、任一单笔或多笔债务,或违反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