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采矿权行政管理合同甲方:国土资源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乙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

通信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账号:

电子信箱:

为加强矿产资源开采管理工作,规范矿产开采行为,维护矿产资源开采秩序,促进矿业健康发展,根据《省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开采项目概况

1.1 乙方开采项目名称为,

地理位置为:;

矿区面积为:平方公里;

开采矿种为:;

矿区范围坐标为:(具体位置见本合同所附矿区范围图);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1.2 乙方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协议/申请在先)方式取得该采矿权,

应(已)缴纳采矿权价款万元整(大写:万元)。

1.3 乙方在领取采矿许可证之前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元整(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的职责

2.1 对乙方的采矿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2 监督乙方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2.3 监督乙方按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进行开发;

2.4 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2.5 监督乙方按规定做好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工作;

2.6 向乙方提供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公开矿政政务;

2.7 协助乙方办理乙方提出的申请事项;

2.8 不得批准他人进入乙方矿区内进行采矿活动,维护矿山秩序,保护乙方的合法权益;

2.9 甲方按规定返还乙方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及利息;

2.10 对乙方的相关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2.11 组织乙方按批准的矿区范围埋设矿区界桩;

2.12 对乙方的违法采矿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2.13 其他法定职责。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

3.1 按照采矿许可证的矿区范围、期限、开采矿种进行开采;

3.2 按经批准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建设生产,根据矿山建设生产需要,依法申请取得土地使用权,在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的生产和生活设施;

3.3 自行销售矿产品,但是国务院规定由指定的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

3.4 依法申请相应的采矿权延续、转让和变更等登记;

3.5 对甲方实施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3.6 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3.7 乙方在行使上述权利时,有关法律规定应当经过批准或者履行其他手续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乙方的义务

4.1 在批准的期限内进行矿山建设或者采矿,向甲方报告建设和采矿进展情况;

4.2 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价款、采矿权使用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有偿使用费和缴存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

4.3 按规定填报矿产储量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统计报表,不得漏报瞒报、弄虚作假;

4.4 按规定向甲方提交年度检查报告及有关资料;

4.5 采矿回采率、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达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开采设计)的标准;

4.6 有效保护、合理开采、综合利用矿产资源,按规定履行矿山地质灾害防治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工作;

4.7 妥善处理与矿区群众关系;

4.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条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5.1 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5.2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可以解除合同;

5.3 乙方在开采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时,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5.4 合同约定变更、解除的其他情形。

5.5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通知、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合同的终止

6.1 采矿许可证到期,且乙方不再申请延续,或者延续申请未获批准的;

6.2 乙方依法申请转让采矿权并获得批准、办理采矿许可变更登记的;

6.3 合同解除的;

6.4 法律、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6.5 合同终止后,除不可抗力的情形外均不免除乙方为开采项目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 甲方不按法律规定办理乙方的申请事项,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7.2 甲方对乙方的相关资料未依照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造成乙方重大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7.3 因甲方的处罚违法,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7.4 乙方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开采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5 乙方未按规定缴纳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1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6 乙方采用破坏性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根据《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37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7 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38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8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进行采矿的,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5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7.9 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乙方不得申请采矿权,也不得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采矿权。

第八条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8.1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变更、解释、履行、终止和由本合同产生或与本合同有关之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8.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仍不能得到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以诉讼解决争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