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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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同心医院
严禁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谋取不正当利益管理制度
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完善监控制约机制和管理措施,制止索要、收受“红包”和各种“回扣”的违法违纪行为,特作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院行风纪律“八不准”
(一)不准实行药品、仪器检查、化验检查及其他医学检查等开单提成办法;
(二)医院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准实行与收入分配直接挂钩的经济承包办法和擅自收费、卖药、设立小金库;
(三)医务人员在医疗服务活动中不准接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红包”、物品和宴请;
(四)医务人员不准接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和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医务人员不准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
(六)不准在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之外,自立、分解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
(七)不准违反国家有关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政策规定,对中标药品必须按合同采购,合理使用;
(八)准使用假劣药品,或生产、销售、使用无生产批准文号的自制药品与制剂。
二、医务人员违反以上规定之一的,视其情节,按以下原则予以处理:
(一)给予批评、通报批评;
(二)取消当年评优,年度考核评为不合格,解职待聘,直至解聘;
(三)执业医师给予警告,责令暂停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执业活动;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医务人员党纪政纪处分;
(五)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凡不按病情需要开人情处方、人情诊断或开大处方者;利用手中权力弄虚作假、伪造病历、出具假诊断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职检查、停止1-3个月处方权、解聘等处分。
四、医务人员收受“红包”、回扣不论数额多少,一经查实,一律按《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责任追究办法(试行)》条款处理。同时,补充如下规定:
(一)医务人员对病人或其家属送的“红包”、钱物,对无法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报告院办公室或科室领导,违者,按收受红包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5倍处罚,当年职业道德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二)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向病人或其家属暗示、索要“红包”的,将从重处理。除如数追缴外,还将处以所收金额的10倍罚款,停止1-3个月执业活动。
(三)凡在行风检查或群众来信来访中反映科室、个人收受“红包”、药品(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维修、办公用品购买等)回扣,或以出国、旅游等形式变相接受回扣,收受“红包”的科室和个人,事实清楚,给予所收“回扣”金额3倍罚款;后果严重,影响恶劣,追究科室领导责任,直至依法查处。
(四)凡被举报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包括设备、一次性卫生材料、试剂以及其它物资的供应商)违反规定,用各种回扣等手段腐蚀、贿赂医院工作人员,事实清楚,医院立即停止履行与其签订的供货合同,并进入“黑名单”。
五、对不执行财务制度和物价标准,多收或徇私少收病人医疗费或克扣病人药品(包括科室、个人私自卖药等)的科室和个人,除将多收部分如数退还病人,少收部分全部由当事科室和个人补收补齐,扣罚私收(非法所得)款额的3-6倍,同时对当事人和有关科室负责人给予告诫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