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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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9.26•【字号】闽政办[2000]201号•【施行日期】200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闽政办〔2000〕201号)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精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制定了《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既要保障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消费需求,又要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并注意做好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00年8月15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员工,他们在工作
中可能会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得到相应的医疗补助。

为了保障公
务员的健康权益,我国对公务员的医疗补助标准进行了规定。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包括医疗费用和住院补助两部分。

对于因公受伤或患病需要就医的公务员,其医疗费用将由单位支付。

医疗费用包括诊疗费、检查费、手术费、药品费等各项费用,具体
费用标准由国家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而对于因病住院
治疗的公务员,其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将按照规定标准由单位支付。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和交通
补助。

在接受医疗期间,公务员因病需要在医院住院治疗,其伙食
费将由单位按照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此外,公务员因病需要前往医
院就医,其交通费用也将得到相应的补助。

再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涉及到门诊医疗和慢性病管理。

公务员因病需要进行门诊治疗时,其门诊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或
补助。

对于患有慢性病的公务员,国家还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政策,
包括定期体检、药品补贴等,以保障其健康需求。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和特殊疾病补助。

公务员在工作期间参加医疗保险,其医疗费用将得到相应的报销。

对于罕见病等特殊疾病,国家还规定了特殊的医疗补助政策,以保障患者的医疗需求。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为了保障公务员在工作期间的健康权益,确保他们在受伤或患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医疗补助。

各级单位和国家都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政策,保障公务员的医疗权益,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医疗保障。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闽政办[2008]140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14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关于继续实行乡村医生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省卫生厅、省财政厅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和我省实施意见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提高农村‘六大员’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民办实事项目,调动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积极性,稳定乡村医生队伍,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给予津贴补助,现制定乡村医生享受津贴补助的实施意见。

一、乡村医生队伍和村卫生所建设原则(一)因地制宜,填补空白全省每个行政村原则上至少有一所卫生所,每个村卫生所至少有一名乡村医生;人口稀少的行政村,可因地制宜,采取由临近村卫生所乡村医生联办、乡镇卫生院巡诊等形式,解决乡村医生空白村农村居民就医和公共卫生信息传递等问题。

(二)集体举办,政府扶持应坚持集体举办、政府扶持、社会资助等多方筹资方式,加强村卫生所的设施设备建设,村民委员会应无偿提供房屋。

在2005年省级对空白村卫生所建设的基础上,各设区市、县(市、区)也要结合各地实际和财力情况统筹安排经费,加强村卫生所建设,特别是新出现的边远山区空白村卫生所建设。

(三)明确村卫生所和乡村医生职责村卫生所是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任务,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常见伤、病的初级诊治。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07•【字号】榕政办〔2021〕29号•【施行日期】2021.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2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属各高等院校,自贸区福州片区管委会:《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7日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素质优良的专业化社区工作者队伍,建立健全社区工作者职业体系,进一步完善基层治理工作,更好地适应新时代加强城市基层党建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工作者是指福州市范围内社区党组织、居民委员会班子中的专职成员(以下简称社区“两委”成员),以及市、县(市)区组织、民政部门统一招聘的专职从事基层党建、社区管理和服务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社区专职工作者)。

第三条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和社区工作的领导核心,社区居委会、社区工作站等各类社区组织要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共同推进社区各项事业。

第四条社区工作者基本职责:(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积极宣传党的主张,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二)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和社区居民会议的决定、意见,办理本社区居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根据居民需求,提出合理方案,着力解决实际问题;协调驻区单位党组织开展党建互联互动,推进党建引领小区治理;倡导树立社区志愿服务精神,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志愿互助等服务。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01•【字号】榕政办[2005]1号•【施行日期】200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五年一月一日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在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下,对于公务员在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一定的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考虑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公务员的收入水平,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

目前,我国各地区的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等内容。

在确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公务员的实际收入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和报销上限,确保公务员在享受医疗保障的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

公务员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保持较高的工作效率和健康状态。

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在常见疾病治疗和基本医疗保健方面的费用支出,确保公务员在生病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尽快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上。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还应当注重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不合理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基金的浪费,也可能造成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的不公平待遇。

因此,在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时,需要充分考虑各方面的利益,确保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总的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制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等因素,合理确定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上限和报销范围,确保公务员在医疗保障方面能够得到应有的支持,同时不至于给医疗保险基金造成过大的负担,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水平,确保公务员的身体健康。

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卫生厅闽劳社文…2008‟452号关于调整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公务员医疗补助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省、部属驻榕各单位、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了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险待遇水平,根据省政府《关于研究医疗保险工作的会议纪要》(…2008‟172号)精神,结合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能力,经省医改领导小组同意,决定对部分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普通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和个人分担比例(一)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800元调整为1300元,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由8000元调整为10000元。

统筹基金支付阶段,在职职工个人分担比例由40%调整为20%(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6%);退休人员个人分担比例由30%调整为15%(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12%)。

(二)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急)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的最高限额由8200元调整为12000元。

统筹基金(含公务员医疗补助)支付阶段,在职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20%调整为12%(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9%),退休公务员个人分担比例由16%调整为7%(在社区医疗机构就诊个人分担比例为5%)。

二、调整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及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一) 2009年度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由1100元调整为1000元。

(二) 2009年度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继续执行《福建省劳动保障厅关于2008年度省部属驻榕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的通知》(闽劳社文[2007]498号)规定,即:三级及二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000元,二级乙等及二级乙等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为750元;公务员起付标准减半。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榕政办[2007]30号【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7.03.16【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地税局等部门关于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07〕3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福州市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征缴管理暂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财政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二○○七年三月日)第一条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实施细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保“三险”费是指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缴纳社保“三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统称为缴费人。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从2007年7月1日起代征社保“三险”费。

第三条部门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社会保险的政策和标准,履行行政管理职能,领导和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对缴费人违反“三险”费征缴管理的行为进行处罚。

地方税务机关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在受托范围内负责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单位参保登记、社保“三险”费缴费申报受理、缴费审核(稽核)、催缴、清欠以及工伤和生育保险缴费扩面征收等各项征缴业务管理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监督社会保障基金财务制度执行。

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做好工伤、生育保险的费率审定,审核工伤、生育待遇的支付等基础管理工作,为每个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建立社会保险档案、做好参保缴费情况统计工作。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

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细则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的补助医疗保障,是保持国家公务员队伍稳定、廉洁,保证政府高效运行的重要措施。

下文是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欢迎阅读!福建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xx〕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闽政〔1999〕15号),结合我省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实行医疗补助。

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一、医疗补助的原则(一)医疗补助水平要与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原有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并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二、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经省人民政府或省人事厅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三)经省委或省委组织部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四)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五)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单位和人员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共同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各地应结合当前的机构改革,按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人员编制的实际情况从严掌握核定,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扩大享受人群。

上述人员均不包括停薪留职人员。

三、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按享受人数和规定的医疗补助筹资标准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按单位性质及收支情况在事业费预算中予以安排或适当补助。

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

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福州市是福建省的省会城市,也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之一。

作为福建省的政治、经济、文化和交通中心,福州市的社会保障标准一直备受关注。

其中,五险一金是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员工的基本保障制度。

那么,福州市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本文将对福州五险一金最低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我们来看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规定,目前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1188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时,最低应缴纳1188元。

其次,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96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医疗保险时,最低应缴纳96元。

接下来,我们来了解一下福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规定,福州市的失业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48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失业保险时,最低应缴纳48元。

再者,福州市的工伤保险最低标准是多少呢?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的工伤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7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时,最低应缴纳7元。

此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福州市的生育保险最低标准。

根据规定,福州市的生育保险最低缴费标准为每月10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纳生育保险时,最低应缴纳10元。

最后,我们来看福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最低标准。

根据相关规定,福州市的住房公积金最低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金额为每月100元。

这也意味着,福州市的企业在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时,最低应缴存100元。

综上所述,福州市的五险一金最低标准分别为,养老保险1188元、医疗保险96元、失业保险48元、工伤保险7元、生育保险10元,以及住房公积金每月100元。

这些最低标准是福州市企业为员工缴纳五险一金的基本依据,也是保障员工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闽政[2003]10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定,现将《福建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径向省物价局反映。

2003年4月29日福建省定价目录编制单位:福建省物价局日期:2003年3月12日┏━┯━━━━━━━━━┯━━━━━━━━━━━━━━━┯━━━━━━━━━━━━━━┯━━━━━━━━━━━━┯━━━━━━━━┓┃│││││┃┃编│││││┃┃│品名│定价内容│定价范围│定价部门│备注┃┃号│││││┃┠─┼────┬────┼───────────────┼──────────────┼────────────┼────────┨┃1 │重要的储│中央储备│储备粮食、食用植物油(料)、棉│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备物资│物资│花的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备食│中央储备粮食,中央储备食用植│有关部门│┃┃│││糖竞卖底价,储备石油的出厂价│物油(料),中央储备棉花、食││┃┃│││格和出库价格,储备化肥入库和│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原油、成││┃┃│││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肥等││┃┃│││销售价格│││┃┃│├────┼───────────────┼──────────────┼────────────┼────────┨┃││省级储备│列入省级储备的重要物资的收购│承担省级储备任务的企业收储的│省物价局│┃┃││物资│价格和出库价格│省级储备物资││┃┠─┼────┴────┼───────────────┼──────────────┼────────────┼────────┨┃2 │国家专营的烟叶食盐│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出厂价格、批│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发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和民爆器材│发价格│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关部门│┃┃│││局制定,其他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给予的经济补贴,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一种规定,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是公务员福利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需要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工资水平、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

一般来说,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会根据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水平进行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不同地区都能够享受到相对公平的医疗补助待遇。

同时,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也会根据公务员的家庭状况和医疗需求进行差别化设置,以满足不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内容。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一般包括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报销封顶线、报销范围、报销流程等内容。

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的实际报销比例,一般来说,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会根据医疗费用的性质和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

报销封顶线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最高限额,超过该限额部分的医疗费用需要由公务员自行承担。

报销范围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医疗费用报销的具体项目范围,一般来说,报销范围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设置,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方面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助。

报销流程是指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需要进行的医疗费用报销程序,一般来说,报销流程会根据国家医疗政策的要求进行规定,以保证公务员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能够得到便利的服务。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意义。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确定对于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可以有效地保障公务员在享受医疗服务时的经济权益,提高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和生活满意度,有利于提高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

同时,合理的医疗补助标准也有利于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和谐发展,有利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长期利益。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范围确认

与原件 一致


附件6 证明材 绩效 无 料 工资 表
组织人 事部门 出具
1份
A4
事业单位提供,复印 与原件 件,提供原件核对。 一致


20个工作日 参照《行政许可法》,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Βιβλιοθήκη 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说明 特殊环节时限
1份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市政府 1份 、编办
A4
复印件,提供原件核 与原件 对。 一致


附件3
申请材料* 工资基金手册或工资 基金、离退休费核定 单原件及复印件
国库统发工资表原件 及复印件
参照公务 参公事业 员法管理文 单位还需 件原件及复 提供 印件
全额事业 单位还需 绩效工资表 提供 法定时限* 法定时限说明
法人 自然人
交通指引
办理时间*
咨询电话 监督电话 常见问题解答 常见错误示例 服务对象
附件3
生育收养 设立变更 户籍办理 准营准办 住房保障 消费维权 公用事业 准营准办 投资审批 涉外服务 医疗卫生 检验检疫 档案文物 民族宗教 抵押质押 社会保障 公共安全 医疗卫生 资质认证 融资信贷 农林牧渔 科技创新 安全生产 其他 教育科研 职业资格 证件办理 司法公证 离职退休 年检年审 抵押质押 国土建设 文体教育 公安消防 入伍服役 行政缴费 交通出行 知识产权 死亡殡葬 税收财务 商务贸易 交通运输 知识产权 司法公证 就业创业 婚姻登记 旅游观光 环保绿化 其他 人力资源 招标拍卖 环保绿化 民族宗教 公用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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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

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

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
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是指针对公务员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补助政策,旨在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士气的提升。

下面将对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主要包括医疗保险的报销比例和报销范围。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医疗保险报销比例较高,可以覆盖大部分的医疗费用,包括药品费、诊疗费、住院费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疾病或高额医疗费用,医保也会有相应的补助政策,以减轻公务员的经济负担。

其次,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还包括医疗保险的报销限额和起付线。

公务员在享受医疗保险报销时,通常会设定一定的报销限额和起付线,超出部分由公务员个人承担。

这一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度增长,同时也能够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

此外,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还涉及到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和缴费标准。

一般来说,公务员的医疗保险参保范围较广,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可以有效覆盖公务员的医疗需求。

同时,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也相对较低,一般由政府和公务员共同缴纳,以保障医疗保险基金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

总的来说,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是公务员福利政策中的重要内容,对于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保障公务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不断完善和优化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可以更好地满足公务员的医疗需求,提高公务员的幸福感和获得感,进而促进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士气的提升。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加强对医保公务员补助标准的研究和管理,为公务员提供更加优质的医疗保障。

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
佚名
【期刊名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2(000)010
【摘要】为了进一步减轻省直国家公务员的医疗费负担,根据公务员医疗消费的实际水平、个人负担以及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情况,现对《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作如下调整:
【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84
【相关文献】
1.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2.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 [J],
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和河南省省直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4.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J], ;
5.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省直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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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4.05.07•【字号】榕人社办[2014]48号•【施行日期】2014.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榕人社办〔2014〕4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榕政办〔2013〕148号)的要求,我局对2012年12月31日前由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清理结果已由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公布。

废止或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不再执行。

一、《关于印发<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榕劳医保〔2001〕47号)等43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1)。

二、《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卡使用管理办法》(榕医保〔2001〕15号)等14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具体目录详见附件2)。

三、《关于加强农村和外来劳动力就业管理的通知》(榕劳服〔1996〕43号)等3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或宣布失效(具体目录详见附件3)。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43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4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5件)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5月7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2:继续有效并需适时修改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附件3:废止或宣布失效的市局及市局直属的法律法规。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是指国家对公务员在医疗方面给予的一定经济支持,以保障公务员在患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旨在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首先,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

公务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工作性质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一定的工作压力和工作风险,因此在医疗方面的保障应当得到足够的重视。

同时,公务员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也应当被充分考虑,以确保医疗补助标准能够真正发挥保障作用。

其次,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与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

不同地区的医疗费用存在一定的差异,因此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以保证公务员在任何地方都能够享受到公平合理的医疗保障。

另外,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医疗需求。

有些公务员可能需要为家庭成员支付医疗费用,因此医疗补助标准应当能够覆盖公务员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以保证他们能够得到全面的医疗保障。

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注重公平和公正。

不同的公务员可能面临不同的医疗需求,因此医疗补助标准应当根据公务员的实际情况进行差别化设定,以保证每一位公务员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医疗保障,避免出现因医疗费用问题而影响公务员工作和生活的情况。

综上所述,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的设定应当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实际需求和医疗费用水平,与当地的医疗费用水平相适应,充分考虑公务员的家庭情况和医疗需求,注重公平和公正。

只有这样,公务员医疗补助标准才能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为公务员提供良好的医疗保障,激励公务员积极工作,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榕政综[2000]36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顺利实施,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暂实行市本级、县(市)区分级核算、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分账管理,以收定支、自求平衡的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

建立医、患双方有效的制约监督机制,实现因病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防止浪费。

第二章实施范围及对象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辖区内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1、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3、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4、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资企业,下同),境外企业驻榕机构及其职工; 5、外地驻榕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养老保险在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的省(部)属企业及其职工; 6、已与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的人员; 7、依据本实施细则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中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人员。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职工,不包括用人单位聘用的境外人员。

第五条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外来工、农民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条长期驻外机构及其人员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驻在地基本医疗保险。

第七条福州市本级及所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和琅岐经济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统一管理;马尾区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马尾区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各县(市)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由各县(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

我市医疗保险启动时,首批先覆盖市本级及所辖五区公费医疗人员。

福清市和永泰县医疗保险与市本级同时启动、同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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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务员
【发文字号】榕政办[2005]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5.01.01
【实施日期】2005.01.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琅岐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关于福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五年一月一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公务员的医疗补助工作,提高公务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
实际,现对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缴费标准、使用范围提出以下意见:
一、比照省级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筹集标准,公务员医疗补助费按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缴纳。

于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使用范围如下:
1、在职、退休的处级公务员(含享受相应待遇的军转干部)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指基本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下同)在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费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应由个人负担的部分(含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80%的补助。

2、处级以下在职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50%的补助。

3、处级以下退休公务员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内(含最高支付限额)个人负担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给予60%的补助。

4、在职和退休公务员超过大病商业医疗补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由公务员医疗补助费负担80%,参保单位负担20%。

5、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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