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20.11.18•【字号】闽海渔〔2020〕64号•【施行日期】2020.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的通知闽海渔〔2020〕64号各市、县(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将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及其基准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2020年11月18日《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一条为了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权限,在法定量罚幅度内,基于法律、法规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对具体行政违法行为选择对应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作出公正、合理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省本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规范和监督。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为本规定的附件。
市、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可以参照本规则适用,也可以在本规则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对处罚裁量标准和使用条件进行细化和量化。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
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农林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8.11•【字号】深农通[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深圳市农业和渔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深农通〔2010〕92号)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及《深圳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若干规定》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现将《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印发你们,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一日深圳市农业和海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农产品质量安全第一节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果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测资格;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一)未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5万元至6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至2万元罚款;(二)造成较轻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6万元至7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至3万元罚款;(三)造成较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7万元至8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万元至4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四)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处8万元至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4万元至5万元罚款,撤销其检测资格。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
附件:浙江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一、基本原则(一)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维护海洋与渔业行政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实施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三)遵循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原则,执法流程合法有效。
(四)坚持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和客观等因素,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二、量罚情节(一)从轻处罚的情节1、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2、受他人胁迫而实施违法行为的;3、配合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执法机构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4、行为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处罚的其他情形。
(二)从重处罚的情节1、同时违反两项以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2、违法行为造成社会影响较大的;3、逃避、抗拒、阻碍执法检查的;4、一年内因违法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5、为首组织或聚众违法的;6、拒不接受调查或在接受调查时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情况或材料的;7、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严重后果的;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三)一般处罚的情节不具备或不符合关于从轻、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一般情节予以处罚。
情节严重——具备1—2项从重情节的,按“情节严重”裁量;情节特别严重——具备3项或3项以上从重情节的按“情节特别严重”裁量;既有从轻情形,同时又具有从重情形的,可适用一般情节量罚(情节之间采取折中原则);情况复杂的,应当在综合考量、研究的基础上,在合法、合理的幅度范围内,经集体讨论决定予以裁量。
三、比例尺度即比例原则,要求行政主体的行政活动在合法的范围内,合理的比例和协调(在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裁量幅度处理,没有明确裁量幅度的按比例尺度掌握)。
(一)罚款金额以倍数计算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一般处罚按中间倍数处罚。
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一、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区别 以下情况:(1) 违法行为轻微的可 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下 罚款;(2) 违法行为较重的可以没 收渔获物、渔具并处十万元以上三十 万元以下罚款;(3) 违法行为严重 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三十万以 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 以没收渔船;二、构成犯罪的,依法
罚款。
执法 机构 同意 报主 管领 导批 准
元以下罚款。
2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渔业 法》
第三十九条:偷捕、 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 品的,或者破坏他人 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的,责令改正,可以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偷捕、抢夺 他人养殖 的水产品 的,或者破 坏他人养 殖水体、养 殖设施的, 责令改正
一、(1) 使 用炸鱼、毒 鱼、电鱼等 破坏渔业 资源方法 进行捕捞 的.(2) 违 反关于禁 渔区、禁渔 期的规定 进行捕捞 的。(3) 使 用禁用的 渔具、捕捞 方法和小 于最小网 目尺寸的 网具进行 捕捞或者 渔获物中 幼鱼超过 规定比例 的。二、制 造、销售禁 用的渔具
的
一、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罚款区 别以下情况:(1) 违法行为较轻的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2) 违法行为 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 款;(3) 违法行为严重的处三万元 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渔具,有 捕捞许可证的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 没收渔船;(4) 构成犯罪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二、没收非法制造、 销售禁用的渔具和违法所得,罚款区 别以下情况:(1) 违法情节轻微的 处 5000 元以下罚款;(2) 违法情 节严重的处 5000 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一、责令改正,罚款区别以下情况: (1) 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 执法 的不予罚款;(2) 违法行为较重的 机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 同意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3) 违 报主 法行为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 管领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导批 法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犯罪的, 准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
渔业行政处罚规定(2022年修订)正文:----------------------------------------------------------------------------------------------------------------------------------------------------渔业行政处罚规定(1998年1月5日农业部令第36号公布,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条为严格执行渔业法律法规,规范渔业行政处罚,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渔业违法的行政处罚有以下种类:(一)罚款;(二)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渔具;(三)暂扣、吊销捕捞许可证等渔业证照;(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
第三条渔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处罚。
初次实施渔业违法行为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减轻渔业违法行为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渔业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渔业执法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渔业执法部门查处渔业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依法应当从轻、减轻的其他渔业违法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从重处罚:(一)一年内渔业违法三次以上的;(二)对渔业资源破坏程度较重的;(三)渔业违法影响较大的;(四)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项以上规定的;(五)逃避、抗拒检查的。
第五条本规定中需要处以罚款的计罚单位如下:(一)拖网、流刺网、钓钩等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二)围网作业,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三)定置作业,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一个作业单位计罚;(四)炸鱼、毒鱼、非法电力捕鱼和使用鱼鹰捕鱼的,用船作业的以单艘船计罚,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五)从事赶海、潜水等不用船作业的,以人计罚。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08.11.14•【字号】闽海渔[2008]398号•【施行日期】2008.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渔业资源正文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若干意见(闽海渔〔2008〕398号)各市、县(区)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海洋与渔业执法总队:为进一步规范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公开、公平、公正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省政府法制办、省效能办《关于我省推行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实施方案》(闽政法〔2008〕15号)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进行自由裁量的,可以参照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为时,按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适用相关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的活动。
三、本意见对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的裁量遵循依法、公正、合理原则,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充分考虑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作出的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适应。
对同类主体、相同性质、事实相似、情节及经济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类似的案件,在裁量处罚时适用的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对同一违法行为,按照由轻到重逐步递进的裁量层级,划定不同的量罚档次。
据此,对我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的行使条件、情节、幅度和标准等进行细化和量化。
㈠量罚情节的适用⒈海洋类违法行为按违法情节划分为法定不予处罚、具备法定从轻或减轻、一般、较重四个裁量层级,每个层级再按不同的违法情形划分若干量罚档次。
渔业污染事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造成较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十至二十计算罚款。
造成重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二十五计算罚款。
造成特大渔业污染事故的或者渔业船舶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第九十一条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处以罚款;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前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按照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但最高不得超过三十万元。
对造成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按照水污染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的百分之二十五至三十计算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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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一)向海域排放本法禁止排放的污染物或者其他物质的;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
(二)船舶未持有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载排污记录的;
(三)从事水上和港区水域拆船、旧船改装、打捞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
(四)船舶载运的货物不具备防污适运条件的。
有前款第(一)、(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不立即采取处理措施的。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摘要:一、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概述1.自由裁量基准的定义和作用2.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背景和重要性二、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1.适用范围和对象2.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3.自由裁量基准的依据和原则三、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具体规定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的处罚2.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处罚3.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的处罚4.未经处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罚四、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实施和效果1.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2.取得的成果和效果3.未来的发展方向正文: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项重要制度。
它对于规范和加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保障我国海洋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自由裁量基准的定义和作用、主要内容、具体规定以及实施和效果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概述自由裁量基准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方式等所作的一种规范和指导。
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行政处罚公正、公开、公平的重要依据。
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在总结我国海洋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海洋环境保护的特点和需要,由海警机构制定并公布的。
其主要作用是规范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平性,以及提高行政处罚的效率和效果。
二、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主要内容海警机构海洋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适用范围和对象:适用于我国海洋环境保护领域,包括未经依法批准,擅自进行海洋工程建设、违反海洋生态保护红线管理、非法捕捞水生生物资源、未经处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公布日期】2010.06.29•【字号】浙海渔法[2010]11号•【施行日期】2010.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海渔法〔2010〕11号)各设区市、县(区、市)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局:为推进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制定《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全省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规范化建设,提高海洋与渔业系统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的要求,结合我省海洋与渔业执法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确定与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相适应的处罚种类、幅度和期限等的权限。
第三条本省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执法机构依法实施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行为时,需要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四条各级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从反腐倡廉、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重要性,切实做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相关工作。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
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局•【公布日期】2022.01.13•【分类】问答正文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负责同志就《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答记者问近日,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联合印发了《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基准》)。
《基准》公开发布之际,农业农村部渔业渔政管理局和中国海警局执法部相关负责人就《基准》制定和贯彻执行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基准》出台的背景和意义?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规范行政处罚的重要举措。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要求“全面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本地区各行政执法行为的裁量范围、种类、幅度等并对外公布”。
今年修订出台的《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
201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内、外侧海域的渔业执法工作分别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或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海警机构负责。
近年来,沿海各省级渔业主管部门均制定了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而各地的基准存在一定差异,对维护社会公平产生不利影响,多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希望国家出台统一的海洋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
根据有关方面的意见,农业农村部会同中国海警局在统筹研究的基础上,制定了《基准》,对海洋渔业行政执法的裁量条件、标准、幅度作出了统一规定。
《基准》对规范海上渔业行政执法,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渔政与海警部门协作机制,保障渔业执法机构合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问:《基准》制定的基本思路和主要内容?答:制定《基准》主要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设定。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11.07•【字号】苏农规〔2023〕11号•【施行日期】2023.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苏农规〔2023〕11号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有关直属单位:为规范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实施,促进公正、公平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自2023年12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7日,原江苏省海洋与渔业局制定的《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苏海法〔2018〕4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过程中如出现明显不当、显失公平,或者本基准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请及时报我厅批准后,予以调整适用。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11月7日附件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涉及水生生物安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涉及长江水生生物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六、《江苏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七、《江苏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涉及水生野生动物)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八、《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员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注:1.相关法律条款已经明确了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吊销证照等类型行政处罚内容的,本基准不做重复表述,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2.实施渔业行政处罚,应当按照《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苏农规〔2022〕8号)的有关规定认定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减轻处罚以及不予处罚等情形,并确定裁量标准。
海南省海洋与渔业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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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逾期拒不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治理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原海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二)不按照本法规定向海洋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标准排放污染物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阻碍轻微,能按要求限期改正,积极配合执法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一样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一定阻碍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海洋倾倒许可证,向海洋倾倒废弃物的,处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已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但尚未获得批准就倾倒废弃物;或海洋倾倒许可证差不多过期,但未续办仍进行倾倒,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样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未申请海洋倾倒许可证,擅自向海洋倾倒废弃物,未造成严峻后果的。
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阻碍比较轻微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一样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三次以下违法或初次违法,对环境造成阻碍较小的。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三万元以上八万以下罚款。
较重违法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吉林省水利厅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xls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取水许可 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者取水许可证无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 和水资源费 效,对申请人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 假材料骗取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或 征收管理条 补缴应当缴纳的水资源费,处2万元 者取水许可证的 例》第五十 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条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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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 《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征收管理条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例》第五十 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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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 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 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 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 《中华人民 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共和国水法 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 》第六十五 、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 条第一款 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 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 垦河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共和国水法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 》第六十六 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条 以下的罚款。
附件:
吉林省水利厅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细化标准 处罚幅度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 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 处一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 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 处四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 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 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 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 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 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 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 四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 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 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 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 七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 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 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 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七万元以上 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规范两权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信息公开制度为进一步推进海洋与渔业政务公开,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行政执法质量,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促进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许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内容海洋与渔业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海洋与渔业的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确认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海洋与渔业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各项保障制度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将本单位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法律依据、运用范围、裁量标准、处罚幅度,通过XX区政务网、政务公开栏、有关新闻媒体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全面公开;制作成简便规范的宣传手册对公众进行宣传,自觉接受社会、媒体和公众的监督。
三、公开时间坚持定期公开与不定期公开相结合,应申请公开与主动公开相结合原则。
将本单位行使行政允许结果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公开,并允许社会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稳私的除外)。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权力运行结果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应当事人申请公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程序公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为确保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平、公正、合理,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辨,充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XX区海洋与渔业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案件说明理由制度是指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适用简易程序的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案件,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根据《XX区海洋与渔业办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手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口头或者书面告知当事人作出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处罚标准、裁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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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数额罚款:每船处1—3万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每船处3—5万元罚款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每船处3千元—1万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一般数额罚款:每船处1—3万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每船处3—5万元罚款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每船处3千元—1万元罚款
2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
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处一万元以
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处5百元—2千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一般数额罚款:处2千元—5千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处5千元—1万元罚款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使用条件
裁量幅度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
非法收购、出售、运 输、携带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的或者地方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相当于实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
一般数额罚款:每船处1—3万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每船处3—5万元罚款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制造、销售禁用的
渔具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
较小数额罚款:处5百元—2千元罚款;
2
一般数额罚款:处2千元—5千元罚款
3
较大数额罚款:处5千元—1万元罚款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3-4.5万元罚款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使用条件
裁量幅度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9条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
伪造、倒卖、转让驯养繁殖许可证,依照《野生动物保护法》第37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幅度为50000元以下
9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禁渔期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第二十三条禁渔期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的,对非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1
非经营性
处1千元以下罚款
禁渔期向违法作业渔船供油、供冰
2
经营性
处1千元—3万元罚款
10
《山东省渔业资源保护办法》
禁渔期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捕捞渔获物
1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过错较轻;2)主动消除或从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捞获物价值5倍罚款,没有捕获物处以0.5万元罚款
2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有备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当于捕捞获物价值7倍罚款,没有捕获物处以0.8万元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处2百元—2千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一般数额罚款:处2千元—5千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处5千元—1万元罚款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
第三十九条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
1
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17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
第三十六条未取得渔业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渔业港口经营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1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过错较轻;2)主动消除或从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罚款
2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有备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6倍罚款
3
有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1)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5)导致群体投诉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处1千元—2千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一般数额罚款:处2千元—3千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使用条件
裁量幅度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的
1
下列情形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过错较轻;2)主动消除或从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2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有备从重或从轻处罚的情节
没收考察、拍摄的资料以及所获标本,并处1-3万元罚款
3
有下列情形属于情节严重:(1)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4)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捕杀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补充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捕获物、捕捉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捕捉证,并处以相当于捕获物价值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捕获物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每船处5—10万元罚款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
第四十二条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
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
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每船处3千元—1万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处1.5—2万元罚款
19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渔业船舶的船名、船号未按规定刷写、悬挂,或者遮盖、涂改、伪造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处5百元—1千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一般数额罚款:处1千元—1.5千元罚款
3
150马力以上渔船
较大数额罚款:处1.5千元—2千元罚款
20
《山东省渔业港口和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
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未按规定处理报废的渔业船舶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处5千元—1万元罚款
1
恢复原状需费用1万元以下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15日至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需费用的1倍罚款
2
恢复原状需费用1万元—3万元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15日至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需费用的2倍罚款
3
恢复原状需费用3万元以上
责令停止破坏行为,限期15日至三个月内恢复原状,并处以恢复原状需费用的3倍罚款
第二十四条禁渔期销售、代冻未经依法处理的违法不老渔获物的,处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1
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1倍,
较小数额罚款:处1千元—3千元罚款
2
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2倍
一般数额罚款:处3千元—1万元罚款
3
违法水产品市场价格3倍
较大数额罚款:处1—3万元罚款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威海市海洋与渔业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适用条件
裁量幅度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
39马力以下渔船
较小数额罚款:每船处3千元—1万元罚款
2
40--149马力渔船
序号
法律法规
违法行为
条款及规定内容
级别
使用条件
裁量幅度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