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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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三篇)

2024年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人口死亡信息登记报告管理制度一、意义通过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系统所获得的死因资料是公共卫生的基础资料,连续稳定的死因报告能够客观估计卫生需求,评估人群健康状况的变化。

死因数据是公共卫生信息的最重要和最基本的信息之一。

签发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是从事人口统计、生命统计等有关工作的基本信息来源,是判定死者死亡性质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____管理各级医疗机构都应有主要领导分管该项工作,并指定科室、配备必要的设备及网络,并有专(兼)职统计人员1-____名进行网络报告工作。

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对辖区内的医疗机构报告质量进行督导检查及评估。

反馈其存在的问题,对相关人员进行有关知识的培训。

三、人口死亡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在____死亡的大陆居民、台____居民和外国人(含死亡的新生儿)。

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报告单位。

负责接诊或死亡调查的医疗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报告人。

负责救治的执业医师或负责死亡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

3、死亡个案的填报⑴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在医疗卫生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负责诊治的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⑵家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正常死亡个案在家中、养老服务机构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____、户口本及生前病史、体征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及调查记录。

⑶涉法死亡个案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救治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

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总结摘要:本报告对____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了总结。

报告内容包括报告工作目标、工作流程、工作人员配备和培训、数据收集与整理、报告质量控制以及工作成效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详细分析与讨论,总结了今年报告工作的优点和不足,并提出了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同时,本报告也对未来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发展进行了展望,为提高报告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提供了参考。

第一部分:报告工作目标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目标是准确、全面地记录居民的死因信息,为疾病预防和控制提供科学依据。

今年的报告工作目标是提高报告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并加强对各类死因的监测和分析,以便为疾病预防和控制工作提供更有针对性的策略。

第二部分:工作流程报告工作的整体流程包括:死者死亡登记、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数据收集、数据整理与分析、报告的编制与发布等。

本报告对每个步骤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如推行电子化登记系统、优化数据收集与整理流程、加强报告编制与发布的信息交流等。

第三部分:工作人员配备与培训为了保证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需要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工作团队。

本报告介绍了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分工和职业素质要求,并提出了组织培训的方案,以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第四部分:数据收集与整理报告工作的数据收集与整理是保证报告质量的重要环节。

本报告介绍了现有的数据收集和整理方式,同时也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改进措施,如加强数据质量控制、提高数据采集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等。

第五部分:报告质量控制为确保报告质量,需要建立科学的质量控制体系。

本报告提出了多方面的措施,如设立质量评审组、推行质量评估系统、加强报告工作的监督等,以提高报告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

第六部分:工作成效评估工作成效评估是本报告的重要内容之一。

通过对本年度报告工作进行定量和定性的评估,可以了解报告工作的优势和不足,并制定改进策略。

疾控中心死因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死因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死因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死因监测与管理,掌握人群死因分布规律,为预防疾病、制定卫生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死因工作制度是指对全国人群死因进行系统、连续、全面的监测、分析与管理,包括开展死因登记、收集、整理、分析死因资料,以及发布死因报告等工作。

第三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疾控中心)负责本辖区死因监测与管理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本辖区死因工作制度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疾控中心死因工作应遵循科学、规范、统一、共享的原则,确保死因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二、死因监测第五条死因监测范围包括居民和非居民,覆盖全国各地区。

第六条死因监测方法包括:(一)开展死因登记,收集死亡资料,包括死亡报告卡、死亡证明书等;(二)对死亡资料进行整理、分析,编制死因报表;(三)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死因监测数据库,实现数据共享。

第七条疾控中心应定期对死因监测资料进行审核、分析,提出死因报告。

死因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死因谱及死亡率;(二)主要死因的构成比及变化趋势;(三)婴儿、儿童、青少年、成年人和老年人的死因分布;(四)性别、民族、地区间的死因差异;(五)其他需要报告的内容。

三、死因分析与研究第八条疾控中心应对死因监测数据进行深入分析,探讨死因分布规律及影响因素,为预防疾病提供依据。

第九条疾控中心应开展死因相关研究,包括但不限于:(一)死因相关流行病学研究;(二)死因干预措施研究;(三)死因预测模型研究。

四、死因资料管理第十条疾控中心应建立健全死因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死因资料的安全、保密和合法使用。

第十一条疾控中心应对死因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按照国家和地方要求及时上报。

五、死因工作培训与技术指导第十二条疾控中心应定期组织死因工作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十三条疾控中心应开展死因工作技术指导,促进全国死因监测工作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doc

关于进一步加强居民死因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居民病伤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研究人口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统计人均期望寿命、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

为进一步明确各医疗卫生单位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职责和任务,规范死因登记报告业务流程,提高居民死亡信息报告质量,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死因监测工作是疾病监测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该项工作,可以获得能够客观反映国家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人均期望寿命、婴儿死亡率等相关健康指标和居民死因谱等重要信息。

卫生部门作为该指标的牵头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要求极高,各医疗卫生单位一定要提高对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考核目标,强化措施,狠抓落实,确保死因登记报告工作长期、稳定、高质量的进行。

二、强化责任落实、规范工作内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所有医务人员对发生在医院(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有义务进行报告。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是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说明居民死亡及其原因的医学证明,是人口管理与生命统计的基本信息来源,因此,要求填写者及相关人员以严肃、认真、科学的态度对待此项工作。

1、凡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医务科在盖章时负责把关,查阅并审核《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医疗机构应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及副卡,并由指定的责任科室负责对卡片进行审核汇总报告。

填报时,需要将《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填写,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死因登记报告行为,提高死因监测水平,预防和控制疾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范、及时、准确的原则,实行单位负责、个人负责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是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第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做好死因登记报告工作。

二、死因登记报告第五条死因登记报告范围包括:(一)医疗机构死亡的病人;(二)家庭死亡的病人;(三)其他需要进行死因登记报告的病人。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按照规定将死亡信息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收集到的死亡信息进行登记、核实和分析,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将死因信息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第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实现死因信息的电子化和网络化报告。

三、死因调查与核实第九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死亡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死因信息,并对异常死亡情况进行分析、报告。

第十条对于疑似传染病病人死亡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死因,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十一条对于非正常死亡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查明死因,并将调查结果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四、资料保存与利用第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公安派出所等有关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死因登记报告相关资料,确保资料的完整、真实、准确。

第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为预防控制疾病提供科学依据。

五、培训与宣传第十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认识和参与度。

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1)

死亡登记报告信息管理规范(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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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收集--死亡个案的填报*
• 涉法死亡个案
–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 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 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 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 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 报告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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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报告内容
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 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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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豫卫疾控[2008]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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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内容
一、背景 二、使用范围 三、依据 四、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
1. 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 2.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3. 信息的分析与利用 4. 考核与评估 5. 制度保障
五、死因登记信息系统管理 六、其他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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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收集--报告单位和报告人*
• 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
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 报告人: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 的报告人。
– 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 《死亡医学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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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收集--死亡个案的填报
•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
加便捷,超过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 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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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一、背 景
• 存在多个死因监测系统
– 卫生部死因登记系统
– DSP
– 妇幼监测系统
– 县级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 多系统共存带来的问题
– 多套死因数据,导致了我国的人群死亡水平和死因分布 对外公布时的难度,也使数据利用部门无所适从。

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总结

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情况总结2024年是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关键一年。

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

本文将对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全面总结,概述工作的背景、目标、过程和结果,并对未来的工作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背景随着社会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水平的进步,居民死因情况的监测和统计成为了一个迫切的需求。

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开展,旨在及时了解居民死因情况,为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科学依据。

二、目标本次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目标是全面准确地收集并登记居民的死因信息。

具体包括:1. 建立和完善死因登记系统,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提高公众对死因登记的认知和重视程度,促进居民主动配合登记工作。

3. 针对不同群体和地区的特点,开展定向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诊断和编码质量。

4. 加强信息共享和交流,提高登记报告的时效和准确性。

5. 对死因登记的数据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为公共卫生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支持。

三、过程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主要分为以下几个主要阶段:1. 系统建设:依据国家要求,我们建设了一套全新的死因登记系统。

该系统整合了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资源,实现了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2. 人员培训:我们广泛开展了死因诊断和编码培训,提高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

培训内容包括国家标准和指南的解读、诊断和编码的技巧和规范等方面的知识。

3. 数据收集:通过与各级卫生部门和医疗机构的合作,我们全面收集了2024年的居民死因数据。

实行居民死因的即时登记和报告,确保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4. 数据分析:我们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了系统整理和分析,形成了2024年居民死因报告。

报告包括了全国范围内的死因分布、死因与年龄、性别等因素的关系等内容。

四、结果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2024年疾控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取得了以下令人满意的结果:1. 死因登记率显著提高:我们通过宣传和培训活动,提高了公众对死因登记的重视程度。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中疾控卫发【2005】372号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文件,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死亡医学证明书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监测点行政区划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一、死亡登记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一)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1. 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1)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证》。

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联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2)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诊治医生或接生员(助产士)填写《死亡证》。

死亡报告规范及工作要求

死亡报告规范及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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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资料保存与管理
1. 本村街死因个例详细信息记录在死因登记本,并保管 在传染病档案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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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医疗机构的职责
➢村级卫生所及其他医疗机构 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
生服务中心),并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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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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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考核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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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收集
➢涉法死亡个案 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
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根据死 亡证明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 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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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信息收集
4. 报告内容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居民死亡原因报告卡》 ➢对于死因不清楚的,要入户调查。
死因报告工作规范及 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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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认识开展死因监测工作的重要性
死因监测信息是反映社会发展水平和评价人群健康 状况的重要指标之一,准确、规范的死因登记报告对制定 卫生政策、确定资源配置和干预重点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死因监测是一项基础性公共卫生工作,是实践公共 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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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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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网络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县级医疗机构: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 审核和网络报告。 •乡镇卫生院:乡镇卫生院防保医生将收集到的《死亡医 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及网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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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信息管理
3、死亡信息的补报: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漏报及时补 报。村医(社区医生)定期了解辖区内死亡情况,发现漏 报及时补报。 4、死亡信息的查重:每周对报告信息进行查重,对重复 报告信息确认后删除。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总则1.本制度旨在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工作,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2.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医务人员、司法部门工作人员等。

二、死因登记报告管理流程1.接收报告:相关医务人员应及时将死因登记报告提交给相关部门负责人,并确保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报告审核: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对接收到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审核,确认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及时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3.报告备案:审核通过的死因登记报告应及时进行备案,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将报告归档,并将备案情况通知相关人员。

4.统计分析:定期对已备案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统计分析,总结相关数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负责人提供统计分析报告,以便制定相关工作计划和政策。

5.信息共享:将备案的死因登记报告及时进行信息共享,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以便开展相关工作。

6.监督检查: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三、死因登记报告管理要求1.准确性:死因登记报告应准确记录死因信息,并确保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2.及时性:死因登记报告应在相关人员死亡后的24小时内完成登记和报告工作。

3.完整性:死因登记报告应包括相关人员的个人信息、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等全部必要信息,确保报告的完整性。

4.保密性:对于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死因登记报告,应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相关人员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5.规范性: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工作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6.信息共享:将死因登记报告及时进行信息共享,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以便开展相关工作。

四、职责分工1.相关医务人员:负责收集和核实相关人员的死亡信息,并撰写死因登记报告。

2.相关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接收到的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审核和备案,并组织统计分析工作。

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云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内容
一、监测目的 二、建立网络机构 三、制度的建立 四、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 五、质量控制 六、资料的收集、分析及上报 七、考核与评估
一、监测目的
监测目的
获得全省和各地区真实的人群死亡 率和死因分布。
为当地政府提供有力的决策支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 告。(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死因编码。)
网络报告
2. 报告程序、时限
县级以下医疗机构
乡镇(社区)卫生院防保医生收集、审核辖区 《死亡医学证明书》,30天内完成网络报告; (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 原始信息如实录入。有条件者可进行根本死因 确定及死因编码。)
方法
1、漏报核查
(1)县区疾控和乡镇(社区)卫生院定期与当地同级 公安、民政、计生和妇幼等部门核对死亡信息,了 解漏报情况。
公安部门:重点核对意外、涉法和流动人员死亡; 民政部门:核对县区年度死亡总数; 计生部门:重点核对年度婴儿死亡人数; 妇幼部门:重点核对5岁以下儿童死亡和孕产妇死亡
人数。
临床表现,结合既往史、生活史和家属发现的异 常情况综合分析推断死因。
方法
4、《死亡卡》填写、录入质量核查
县区疾控定期抽查核对各报告单位死亡卡、ICD10编码、网络录入等质量,对报告质量不符合要 求者,应及时核实、补充或更正。
方法
5、现场督导
县区疾控每半年督导检查一次; 乡镇(社区)卫生院每季度对辖区报告单位督导检
报告流程
县区疾控中心 (审核全县区网络录入死亡卡)

辖区所有县及以上医院 (填写院内死亡卡并网络录入)
辖区乡镇(社区)卫生院 (填写和收集死亡卡并网络录入)

辖区村(街道)卫生室 (填写死亡卡并按时上报)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提高死因登记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社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卫生健康机构等相关部门。

第三条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是指对死因登记报告的受理、审核、登记、统计、上报等工作的管理。

第四条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性。

第二章死因登记报告的受理第六条申请人在报告死因时应提供详细的被害人基本信息、事发经过、尸检报告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受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对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受理。

第八条受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时对死因登记报告的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死因登记报告的审核和登记第九条受理部门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规定,对死因登记报告进行审核。

第十条受理部门对死因登记报告审核应当注重事实依据,排除主观臆断和个人偏见。

第十一条审核合格的死因登记报告,应当及时进行登记,并开具相应的登记证明。

第十二条登记部门应当及时更新登记信息,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四章死因登记报告的统计和分析第十三条相关部门应当定期对死因登记报告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十四条统计分析工作应当本着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不得有偏颇和歧视。

第十五条统计分析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公布,为社会各界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五章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评估第十六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死因登记报告的质量评估制度。

第十七条质量评估应当以客观、准确、真实的原则进行,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向相关人员反馈。

第十八条质量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相关人员绩效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死因登记报告的保密和管理第十九条相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死因登记报告保密制度,确保死因登记报告的保密性。

第二十条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死因登记报告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死因登记报告的管理,确保其安全可靠。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2007-5-9中疾控卫发[2005]372号居民死亡报告和死亡原因统计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死亡资料分析产生的期望寿命、孕产妇死亡率和婴幼儿死亡率等健康指标和死因统计人、信息是反映国家和地区社会经济水平和文化发展状况的重要的科学指标,为国家制定社会经济发展政策、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政策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也是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信息。

居民死亡登记所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书》(以下简称《死亡证》),为政府进行人口和户籍管理提供客观和科学的法律文书文件,是实现人口管理文明和法制化的重要内容。

为了加强死亡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报告与死亡原因统计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死亡报告工作质量,同时为了及时准确地发现诊断不明原因的死亡病例,为传染病和新发传染病监测和预警提供基线数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全国卫生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关于使用和加强死因统计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承担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下简称疾控机构)和监测点行政区内各级种类医疗机构。

1、死亡登记死亡登记对象为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一)不同情形死亡个案的登记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1)凡在各级医疗卫生气希望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断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当真填写《死亡证》。

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成效及诊治经过记录在《死亡证》第二背面的调查记录栏内。

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

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

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内容一、背景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的分析与利用考核与评估制度保障三、死因登记信息系统管理一、背景目前,全国93%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和66%的乡卫生院通过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告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死因网络报告覆盖了近80%的县区,信息报告和审核更加便捷,超过75%的死亡病例在1周内得到报告,75%多的死亡病例在上报后1天内完成审核。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管理,统一信息管理平台,获得及时、统一、准确的死亡登记信息编制了本规范。

二、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及工作管理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信息的分析与利用核与评估制度保障1、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和管理信息收集网络报告信息管理资料的保存与管理信息收集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

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2)报告人:1)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疗卫生人员方可填报《死亡医学证明书》。

信息收集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

涉法死亡个案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书》.信息收集4. 报告内容《死亡医学证明书》一般项目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其他项目5 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死亡医学证明书各联流向网络报告1。

死因信息报告方式《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

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管理规范(试行)1


(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月对本 辖区报告的人口死亡信息进行查重,确 认后删除重复报告信息并做好登记。


第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数据比对校核与补报
制度。
(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责任人应当定期与街 道派出所、养老服务机构、民政助理、计划生育专干和 乡村医生等比对校核在家死亡名单(含死亡新生儿),发现 漏报应当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补报。 (二)同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比对校 核机制,按月核对并补报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信息。


第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救治死亡患者
的《死亡证》填写、签发、保存及信息报 告与核对等工作,协助县区级疾病预防控 制中心开展人口死亡信息登记的质量控制。 乡镇(街道)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负 责本辖区院外死亡调查、《死亡证》签发、 信息报告(含非正常死亡)等工作。 乡村医生和计划生育专干负责向乡镇卫生 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报送辖区内未经救 治的死亡者(含死亡新生儿)名单,协助开 展入户调查。

(二)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责任人在死亡信息 上报后7日内完成数据审核,审核不通过要注明 审核意见,并将错误信息反馈报告单位核实订正, 确保根本死因及ICD编码质量。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数据订
正制度。

(一)对已审核确认的报告信息,填报单 位如发现死因诊断变更或填卡及编码错 误,应当及时通知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 中心订正。


第三章 信息登记与报告

第八条 《死亡证》签发与人口死亡信息
报告的责任单位为负责接诊或调查的医疗 卫生机构(包括急救中心和急救站)。

《死亡证》填写责任人为负责救治的执业 医师或负责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医疗 卫生机构指定专人(熟悉业务)负责《死亡 证》管理和人口死亡信息报告工作。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

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制度一、目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其目的在于为政府制定卫生政策、评价卫生工作质量和效果、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供科学依据,同时也为医学、人口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提供基础数据。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

三、职责分工1、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对本单位诊治的死亡病例进行死因诊断,并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建立健全死因登记报告管理制度,明确相关科室和人员的职责,确保报告工作的顺利进行。

对死亡病例进行登记,并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向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收集、审核、整理、分析和上报本地区的死因登记报告资料。

对医疗卫生机构的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培训、指导和质量控制。

定期开展死因监测数据分析和利用,为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3、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死因登记报告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管理。

制定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

对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

四、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包括本地户籍和非本地户籍居民。

五、报告内容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基本信息,包括死者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常住地址、户籍地址、死亡日期、死亡地点、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等。

2、与死亡有关的其他信息,如生前病史、诊治经过、死亡原因推断等。

六、报告程序1、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在诊治死亡病例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由专人负责审核《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质量,确保信息准确、完整。

通过网络直报系统或其他规定的方式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报至所在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医疗卫生机构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审核。

云南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

云南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死因登记和报告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依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与职责1.1卫生行政部门1.1.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省死因监测工作规划,成立省监测领导小组。

(2)提供政策支持,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3)负责全省各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死因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4)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全省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保障全省死因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制定全省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和奖惩制度。

1.1.2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规划,成立州市监测领导小组。

(2)提供政策支持,争取本区域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3)负责本区域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死因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与评估。

(4)根据省级要求,建立本区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保障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制定本区域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和奖惩制度。

1.1.3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规划,成立县区监测领导小组。

(2)提供政策支持,争取本区域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3)负责本区域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因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与评估。

(4)根据省级要求,建立本区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保障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制定本区域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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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居民死因登记报告工作规范(试行)死因登记和报告是通过持续、系统地收集人群死亡资料,并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死亡水平、死亡原因及变化趋势和规律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制定社会经济以及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评价人口健康水平及社会卫生状况的重要依据,也是医学、人口学等科学研究的基础资料。

依据《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试行)》、《全国死因登记信息网络报告工作规范(试行)》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与职责1.1卫生行政部门1.1.1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全省死因监测工作规划,成立省监测领导小组。

(2)提供政策支持,争取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3)负责全省各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死因监测工作的监督、检查与评估。

(4)根据国家要求,建立全省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保障全省死因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制定全省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和奖惩制度。

1.1.2州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规划,成立州市监测领导小组。

(2)提供政策支持,争取本区域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3)负责本区域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死因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与评估。

(4)根据省级要求,建立本区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保障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制定本区域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和奖惩制度。

1.1.3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区域内死因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

主要职责:(1)制订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规划,成立县区监测领导小组。

(2)提供政策支持,争取本区域开展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及相关工作环境与条件。

(3)负责本区域各级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死因监测工作的监督、考核与评估。

(4)根据省级要求,建立本区域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保障本区域死因监测工作的正常运转。

(5)制定本区域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和奖惩制度。

1.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2.1省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指定专门人员进行网络维护和死亡资料分析。

(2)制定、修订云南省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

(3)制定全省死因报告系统人员培训计划,组织省级培训,对州(市)、县(区)级提供技术指导。

(4)负责全省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和反馈,提供公民的健康指标,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制定我省经济发展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5)定期开展现场督导,了解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6)负责对全省死因登记信息报告数据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7)开展全省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的考核和评估。

1.2.2州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区域内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本区域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本规范和相关方案。

(2)负责本区域的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开展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区域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4)定期开展区域监测点的现场督导,了解死因监测工作开展情况。

(5)负责本区域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6)负责对本区域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1.2.3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全县区死因监测和报告工作,具体负责本辖区的死因登记信息报告业务管理、技术培训和指导工作,实施本规范和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死因登记信息管理组织和制度。

(2)负责全县区死因登记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反馈的日常工作;定期召开例会;开展死因登记信息报告工作考核和质量评价。

(3)动态监视本辖区不明原因死亡病例的报告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同时向下级机构反馈相关信息。

(4)负责全县区死因登记信息报告网络系统的维护,提供技术支持。

(5)负责对全县区的死因登记信息相关数据备份,确保报告数据安全。

(6)负责对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和其他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审核;承担本辖区内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责任报告单位报告的死因登记信息的网络报告。

1.3 医疗机构1.3.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1)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本单位死因登记信息各项管理制度。

(2)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核实、建册和审核等工作,并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络上报。

(3)做好《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

(4) 组织医疗机构内部工作人员的培训、漏报自查和内部考核评估。

(5) 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1.3.2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 认真执行本规范与相关方案,建立健全辖区死因登记信息各项管理制度。

(2) 及时、准确、完整地填写院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指定部门和专人负责《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收集、核实、建册和审核等工作,并按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网络上报。

(3) 对辖区内需要进行调查的死亡个案进行入户调查,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4) 组织院内工作人员的培训、漏报自查和内部考核评估。

(5) 参加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召开的例会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6) 开展多种形式的质量控制,对辖区内死亡报告工作进行培训和指导,定期检查所管辖村医的工作质量。

(7) 做好辖区《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日常管理与原始凭证保存,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收和上报登记册。

(8)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与公安、民政等管理部门核对辖区内出生、死亡资料,发现漏报和错报,应及时组织进行入户调查,并及时按程序补报和订正。

1.3.3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收集辖区内死亡个案信息,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按时上报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立《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报登记册,协助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进行入户调查与核实。

2.死亡信息的报告和管理2.1死亡信息收集2.1.1报告对象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死亡个案均为死因登记报告的对象,包括在辖区内死亡的户籍和非户籍中国居民,以及港、澳、台同胞和外籍公民。

2.1.2报告单位和报告人(1)报告单位: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均为死因信息报告的责任单位。

(2)报告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均为死亡信息的报告人。

2.1.3死亡个案的填报(1)医疗卫生机构死亡个案凡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作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不明原因肺炎或死因不明者必须将死者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记录在《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的调查记录栏内。

(2)家庭或其他场所死亡个案在家中或其他场所死亡者,由所在地的村医(社区医生),将死亡信息定期报告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防保医生,根据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对其死因进行推断,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3)涉法死亡个案凡需公安司法部门介入的死亡个案,由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死亡证明,辖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该地区地段预防保健工作的医生根据死亡证明填报《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

2.1.4 报告内容(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见附表1)填写项目包括:①一般项目:姓名、性别、民族、主要职业及工种、身份证号、户口地址、现住址、生前工作单位、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实足年龄、婚姻状况、文化程度、死亡地点、疾病最高诊断单位及诊断依据、可以联系的家属姓名及住址或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②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按照其导致死亡的顺序(直接死因、间接死因)分别填写在第Ⅰ部分,其他重要医学情况填写在第Ⅱ部分。

③其他项目:住院号、医师签名、单位盖章、填报日期。

(2)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2),副卡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出生信息登记卡号、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儿童免疫接种卡号、儿童姓名、父亲姓名、母亲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体重、孕周、出生地点、死亡日期、死亡年龄、死亡诊断、死亡地点、诊断级别和死因诊断依据等。

(3)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孕产妇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应填写孕产妇死因登记报告副卡(见附表3),副卡内容主要包括:《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编号、姓名、年龄、死亡时间、孕产次、人工流产(引产)次、末次月经、分娩时间、分娩地点、死亡地点、分娩方式、新法接生、致死的主要疾病诊断、死因诊断依据等。

2.1.5 填报要求(1)《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分二联:第一联由出证单位保存(以乡镇为单位),用于网络报告。

第二联由出证单位定期寄送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保存。

如出证单位无网络报告条件,则当地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使用第二联进行网络代报。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填写要求使用蓝色或黑色签字笔,内容完整、准确,字迹清楚,填报人签名,单位盖章。

(2)孕产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个案除填写《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外,还必须填写孕产妇或5岁以下儿童死因登记报告副卡。

2.2 死亡报告2.2.1 报告方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通过《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平台上的《全国死因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进行网络直报。

2.2.2 报告时限(1)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指定专人每天收集本院内《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并由病案室或防保科在7天内完成对卡片的审核和网络报告。

网络填报时,需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并进行根本死因确定及编码。

不具备网络报告条件的医疗机构,在7天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传真、邮寄)将填写完整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及副卡寄送属地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收到报告卡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代为完成网络报告。

发现不明原因死亡病例,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不明原因肺炎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死亡病例监测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中所规定的报告程序和要求进行报告。

已完成网络报告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二联,于每月20日前寄送县(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保存,医疗机构专人妥善保存第一联,寄送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要做好交接记录,同时建立医院内死亡登记册。

(2)县级以下医疗机构①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防保医生将每月10日前收集到的辖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上报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30天内完成审核,并通过网络进行报告,网络填报时,需要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因链、调查记录等原始信息如实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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