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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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大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发挥重大项目的辐射带动作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骨干项目。
市重大建设项目按阶段分为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和重大前期工作项目。
年度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建设目标的新开工或续建项目。
重大前期工作项目是指我市中长期规划期内正在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的项目。
第三条市重大建设项目按“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联动推进”的原则,实行“月调度、季通报、半年检查、年终考核”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市重大建设项目实行领导挂包责任制,确定挂包领导、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明确工作目标。
市领导分别负责挂包重大建设项目;市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为管理和实施责任单位,其主要领导为责任人,负责抓好项目建设的各项工作。
第五条市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市重大建设项目给予支持;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在征地拆迁、居民安置、供电供水等方面做好协调工作,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报审程序
第六条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和城市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就业和财政增收,按规定完成项目的立项、土地、规划、环保、人防、节能评估、招投标等前期工作,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市重大建设项目:
(一)总投资2亿元以上的城市基础设施和能源交通项目;
(二)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三)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农林水、生态建设、环境保护项目;
(四)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教育、卫生、体育项目;
(五)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
(六)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现代服务业项目;
(七)其他重大建设项目。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当年可开工建设的,按年度重大建设项目申报;正在做前期工作,当年不具备开工条件的,按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申报。
第八条市重大建设项目每年确定一次。
由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发改局、高新区经发局,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将本部门、本地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项目进行汇总,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市发改委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市重大建设项目。
第九条申报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应按规定报送正式文件和申请表格,同时还应附下列书面材料:
(一)项目简介;
(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有关文件;
(四)项目规划、土地、环评、人防、节能评估等有关文件;
(五)项目招投标方案。
第十条市发改委对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县、高新区及项目单位报送的项目进行汇总、筛选,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经全面评估和综合平衡,提出市重大建设项目建议名单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三章重大建设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列入市重大前期工作项目的,根据项目性质由相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审批或报批工作。
开工报告批准后,列入下一年度重大建设项目计划。
第十二条市政府在每年安排的基建资金中,列支市重大项目专项经费。
市重大项目专项经费主要用于重大项目规划编制、重大项目策划,政府投资公益性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编制等),竞争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和年终考核奖励。
各区县、高新区也应设立重大项目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项目建设。
第十三条年度重大建设项目应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由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对项目的资金、工期、质量、安全等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重大建设项目实行月报制。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须严格执行重大建设项目统计制度,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准确地报送项目的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投资完成情况和工程形象进度等信息。
第十五条重大建设项目中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工程监理制、工程质量责任制等有关规定;
(二)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采购,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招标核准、备案等手续,依法开展招标活动,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非法分包、转包工程;
(三)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投资额、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进行建设,严禁擅自变更;
(四)建设资金应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或挪用;
(五)项目单位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建成后,应向市审计部门申请竣工决算审计,市审计部门依法对资金使用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报告应及时报送市政府并通报市有关部门;
(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通过一段时间的运营,项目单位应形成项目的后评价报告,报送市发改委和项目主管部门。
第四章优惠政策
第十六条市重大建设项目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均按最低标准征收。
(二)经营服务性收费。
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工程咨询收费、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防雷图纸审查费、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费、土地价格评估费、施工图设计审查收费、环境影响评价收费、安全生产评价收费等所有涉及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要按照自愿委托、合理收费的原则,由项目建设单位与服务单位或中介组织自愿协商签订委托合同,按最低收费标
准收取。
第十七条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明显带动作用的重大项目,市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十八条市政府优先保证市重大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计划指标。
各级规划、财政、电力、交通、市政公用等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重大项目的建设规划、电力供应、物资运输、供水、供气等配套条件,给予优先安排,并提供相关指导和服务。
第五章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市政府对市重大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作进度和相关部门服务质量进行督查和考核。
督查和考核工作由市发改委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市政府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年度“市重大建设项目工作先进单位”,并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未按照年度投资计划完成重大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的责任单位,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二条重大建设项目违反国家、省、市招投标有关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弄虚作假、管理不善造成重大建设项目延误工期、质量低劣、严重超出概算、损失浪费严重和重大安全事故的,市政府将视具体情况对有关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承担重大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和设备材料供应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扰乱重大项目建设、生产经营秩序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市重大建设项目,市政府将取消其市重大项目资格,同时取消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国家、省重点项目按照国家、省对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同时享受市重大建设项目的优惠政策和服务。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由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稽察重点是国家、省及市出资、融资的建设项目和市政府认为需要稽察的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项目稽察,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对项目建设全过程或主要环节中与审查批准事项有关的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四条市发改委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稽察机构(以下简称稽察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市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根据需要,也可以会同监察、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稽察,或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稽察工作。
项目稽察工作包括全面稽察、专项稽察和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条稽察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规定的权限、程序;
(二)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五)跟踪监督建设项目的整改情况;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稽察机构应当根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安排情况和重点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于每年年初拟定本年度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由市发改委商市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确定。
稽察机构应当按照年度建设项目稽察计划开展稽察工作。
上级稽察部门以及市政府安排稽察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稽察。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有重大违规嫌疑的项目或受理举报的项目,市稽察机构应及时开展稽察工作。
第七条稽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
稽察机构不得将稽察人员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单位或其近亲属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单位从事稽察工作。
稽察人员与被稽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自行回避。
第八条稽察机构应当向被稽察单位送达稽察通知书;必要时,稽察人员可以直接持稽察通知书实施稽察。
第九条稽察人员实施稽察时,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资料、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做出说明;
(三)进入建设项目现场进行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四)向参加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个人了解情况;
(五)向财政、审计、建设等有关部门了解被稽察单位的有关建设项目资金使用、工程质量情况;
(六)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进行延伸稽察,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条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机构依法进行的稽察,如实向稽察人员提供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文件资料,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提供或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不得拒绝稽察。
第十一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支持、配合稽察人员的稽察工作,及时向稽察人员提供与被稽察单位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十二条稽察机构应加强同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的联系,相互通报情况,避免重复检查。
第十三条稽察机构应就稽察中发现的问题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并书面征求被稽察单位的意见。
稽察人员在稽察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严重工程质量、生态环境、资金安全等问题以及其他紧急情况的,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稽察机构和有关部门专题报告,有关部门应当
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稽察人员每次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被稽察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是否履行法定审批程序;建设规模、内容、标准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的工作业绩和信誉评价;存在的问题,被稽察单位的意见,处理建议;稽察机构要求报告的或稽察人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稽察报告涉及的重大事项和情况,由市稽察机构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稽察机构责令限期整改,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冻结或暂停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暂停有关区县或部门同类新项目审查批准和建设资金安排的处理决定。
(一)违反项目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有关招标投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招标投标或逃避、拒绝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融资的;
(四)资金使用不符合投资概算内容和有关财务制度规定,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的;
(五)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建设地址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进度严重滞后的;
(七)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建设项目严重超概算、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的;
(八)其他违反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
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涉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职责权限的,由市稽察机构移交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处理。
重大的处理决定,应当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对被稽察单位的处理结果,应当抄送市稽察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稽察单位进行处理的,市稽察机构可以报请市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区县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机构等单位,在参与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稽察机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被稽察单位书面反馈稽察结论,并将稽察结论告知市政府有关部门、建设项目所在区县政府。
市稽察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稽察处理决定,被稽察单位应当认真执行,进行整改,并按规定期限将整改结果报市稽察机构。
稽察机构应当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查,适时组织复查,直至达到整改要求。
第十九条被稽察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碍稽察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拒绝、故意拖延向稽察人员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销毁、隐匿、伪造有关文件资料的;
(四)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所发生的专项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稽察机构不得向被稽察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实行建设项目违规问题举报制度。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对建设项目违规问题进行举报,市稽察机构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进行核实和
处理。
举报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理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