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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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按撤诉处理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或撤销起诉书状,但不影响人民法院已予以终结的案件。

起诉撤回是指当事人由于某种原因,在法律上认可的情况下,撤回本人提起的民事诉讼程序。

当事人正式撤回起诉后,原告以及本诉讼程序中其他参与者都失去任何此案相关的法律权利,案件也将视为终结。

在合法性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与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符合起诉撤回的程序要求:
一是具有行使起诉权的当事人有权撤回起诉。

原告可以主动撤销原起诉,从而解除原起诉程序;
二是撤回起诉受认可。

法院接到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时,应当审查情况是否属于行使起诉权的当事人撤回起诉的情形,对此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受理撤回起诉的申请。

三是撤回起诉后不得再起诉。

起诉撤回既不能代表收回原起诉要求,也不能认可对方的主张。

当事人撤回起诉后,起诉的事由也应视为终结,当事人不得再提起同一事由的起诉。

四是撤回起诉不影响判决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原告撤回诉讼申请后,不影响人民法院已予以终结案件。

另外,如果起诉已经进行到法院作出判决的阶段,此时的起诉撤回仍不能改变原判决的效力,因为法律规定,一旦法院作出有约束力的裁决,判决即成为双方当事人的约束性法律文书,无论是双方当事人再也不能撤回诉讼,亦或是任何人对判决均不能提出反对意见。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精选全文完整版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撤诉是指在民事审判程序中,当事人依法申请或者法院依职权裁定撤销已经受理的民事案件的行为。

撤诉是民事审判程序中的一种法定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撤诉的条件1. 撤诉主体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民事案件撤诉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同时,法律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等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也可以行使撤诉权利。

2. 撤诉时间民事案件撤诉的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开庭审理前,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2)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案件;(3)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3. 撤诉原因民事案件撤诉的原因包括:(1)当事人自愿撤诉;(2)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3)原告、被告、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已经解决;(4)当事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三、民事案件撤诉的程序1. 当事人申请撤诉当事人申请撤诉,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审查,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

2. 法院审查法院审查当事人撤诉申请时,应当审查以下内容:(1)撤诉主体资格;(2)撤诉时间;(3)撤诉原因;(4)撤诉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 裁定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准许撤诉;认为不符合撤诉条件的,应当裁定不准许撤诉。

四、民事案件撤诉的法律后果1. 撤诉后,原民事案件的法律效力消灭。

2. 撤诉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状。

3. 撤诉后,当事人不得再就同一事实提起诉讼。

4. 撤诉后,当事人已经支付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

五、民事案件撤诉的特殊规定1. 在执行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应当经法院审查同意。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当事⼈在诉讼过程中,可能由于⼀时⽓愤⽽做出了扰乱法庭秩序的⾏为,通常这样的⾏为⽐较严重的话,就会给予⾏为⼈⼀定的处罚。

那到底我国法律中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会受到什么处罚?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对扰乱法庭秩序要怎么处理
如果有⼈违反法庭纪律,扰乱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告诉其⾏为的法律后果,并对其⾏为加以制⽌;对不听制⽌,仍然继续违反法庭秩序的,可以让法警将其强⾏带出法庭;对那些态度恶劣,造成的后果、影响⽐较坏,损害法庭的尊严,使审判活动不能正常进⾏的,可以处罚款或者拘留。

进⾏罚款、拘留时,合议庭应当制作决定书,经本院院长批准。

被处罚的⼈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执⾏。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殴打司法⼯作⼈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的扰乱法庭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民事诉讼法》
第⼀百⼀⼗条违反法庭规则
诉讼参与⼈和其他⼈应当遵守法庭规则。

⼈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民法院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员,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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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该如何处理

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该如何处理

旁听人员在庭审过程中违反法庭纪律,该如何处理旁听人员(观众或者记者)在庭审过程中如果违反了法庭纪律,会对庭审的公正性和正常进行产生影响。

因此,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应该如何处理?一、违反法庭纪律的表现形式1、随意离开或走动妨碍了庭审过程。

例如,说话声音大、在庭审进行时用手机发短信或接电话等。

2、干扰庭审秩序,例如,喊叫、鼓动支持、散发传单或者口号等。

3、未经法庭批准擅自录音、摄影或记录庭审过程,或者在法庭上采访被告人、证人等。

4、未经法庭批准携带危险物品进入法庭。

5、逃避接受法庭旁听身份的检查安排。

以上行为都会对庭审的正常进行产生影响,因此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应该依据具体情况作出相应的处罚和教育。

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应该作出的处理1、给予口头警告对于首次违反法庭纪律的观众或记者,法官可以口头警告,并告知他们违反法庭纪律的严重性。

2、要求其离开庭审现场对于多次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法官可以要求其离开庭审现场,并告知其不能再次进入庭审现场。

如果旁听人员不听从,可以请法庭法警协助执行。

3、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庭审对于严重干扰庭审秩序的旁听人员,可以暂时或者永久限制或者禁止其参与庭审。

4、记入案底对于屡次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法院可以将其记录在案底中,同时将其列入黑名单,禁止其到其他法院旁听。

5、承担相应责任对于因为违反法庭纪律导致的损失或不良后果,应该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必要时进行司法追究。

总之,在庭审过程中,旁听人员作为“围观者”,应该严格遵守法庭纪律,不要干扰庭审的正常进行。

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旁听人员,法院应该依据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教育,以维护庭审的公正性和正常进行。

6、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作为旁听人员,应该了解并遵守法庭纪律,尊重司法权威,维护庭审现场的秩序和愉快的氛围。

如果旁听人员故意违反法庭纪律,妨碍庭审正常进行,甚至严重干扰法庭秩序,那么法院可以追究旁听人员的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惩罚。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撤诉或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撤诉或撤回起诉

民事诉讼中如何处理撤诉或撤回起诉在民事诉讼的进程中,撤诉或撤回起诉是常见的情形。

这一行为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行使,也对诉讼程序的正常推进产生重要影响。

首先,我们要明确撤诉和撤回起诉的概念。

撤诉,通常是指原告在案件受理后,宣判前,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而撤回起诉,则更多地指向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后,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等情形时,决定撤回公诉的行为。

在民事诉讼中,我们这里主要探讨的是原告的撤诉。

那么,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会选择撤诉呢?这可能出于多种原因。

有时,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达成了和解协议,纠纷得到了妥善解决,原告认为没有继续诉讼的必要。

或者,原告在提起诉讼后,发现自己的证据不足,继续诉讼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从而选择撤诉以避免不利后果。

此外,诉讼过程中的成本和时间投入过大,也可能促使原告重新评估并决定撤诉。

当原告决定撤诉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

一般来说,原告应当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撤诉申请。

这份申请应当明确表达撤诉的意愿,并说明撤诉的理由。

法院在收到撤诉申请后,会进行审查。

如果法院认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通常会准许撤诉。

但如果撤诉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法院则可能不准许撤诉。

需要注意的是,撤诉的法律后果也是多样的。

一旦撤诉申请被准许,诉讼程序即告终结。

原、被告双方之间的纠纷在法律上视为未经过诉讼程序处理。

这意味着,如果双方的纠纷没有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彻底解决,原告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仍然有权再次提起诉讼。

然而,如果撤诉并非出于原告的真实意愿,而是受到胁迫、欺诈等不正当因素的影响,那么这种撤诉是无效的。

在这种情况下,原告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撤销撤诉裁定,恢复诉讼程序。

另外,撤诉的时间节点也对诉讼结果产生影响。

如果原告在案件受理费缴纳之前撤诉,通常无需缴纳案件受理费。

但如果在案件受理费缴纳之后撤诉,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部分受理费。

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时间里面达成一致的话可以选择撤诉的方式解决诉讼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事情有着明确的规定。

撤诉涉及到的问题比较多,需要双方当事人仔细思考之后再做决定。

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是怎样的,下面的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一下。

▲一、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内容明确的申请。

申请撤诉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加以处分的具体体现,故需有内容明确的意思表示,才有可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

2、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依照处分原则的要求,当事人的处分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方为有效。

因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亦须以正当、合法为前提。

也因如此,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并不会当然地产生撤诉的效果,而需由受诉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并在此基础上裁定是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3、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

所谓基于自己真实的意思表示,是指申请撤回起诉必须是原告主动、自愿所为,而不能是被动、违心所致。

因此,任何人(包括审判人员)既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原告撤回起诉,也不得说服、动员原告撤回起诉。

4、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最迟应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提出。

不论是当庭宣判,还是定期宣判,均应如此。

这样既可使原告有较为充分的斟酌时间,慎重地适时实施撤诉行为,同时又可避免因原告于宣判后再提出撤诉申请而损及受诉人民法院所作判决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6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6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分类模拟6一、单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

1. 下列哪一项关于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说法是正确的?______(江南博哥)A.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拘留和驱逐出境B.特殊情况下,法院也可以将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委托给当地公安机关C.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只能对当事人适用D.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是人民法院依职权采取的强制性手段正确答案:D[考点] 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分类和特征。

[解析] A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只包括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而不包括驱逐出境,此处注意不要和刑罚中的附加刑相混淆;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权力只能专属于人民法院,并且是人民法院依据法律规定依职权作出,公安机关无权代理,故B项错误,D项正确;C项错误,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不仅适用于当事人,还适用于任何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人,包括案件的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案外人。

2. 下列关于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说法中,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是哪一项?______A.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B.人民法院采用罚款或拘留措施的,应报请本院院长批准,并应当制作《罚款决定书》或《拘留决定书》C.对拘留、罚款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停止执行D.对同一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罚款、拘留不得连续适用正确答案:C[考点] 考查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的相关规定。

[解析] A项正确,根据《民诉解释》第18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采取拘留措施后,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按时通知或者通知不到的,应当记录在案。

B项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

C项错误,说法与法律规定不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6条第3款的规定。

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2017-2018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考点: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

2017-2018年司法考试复习已经开始,现在是基础复习阶段。

我们为考生整理了刑事诉讼法部分的名师讲义,供大家复习参考。

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处理方式法庭审理过程中,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扰乱法庭秩序的,审判长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并进行训诫;(二)不听制止的,可以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三)情节严重的,报经院长批准后,可以对行为人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四)未经许可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的,可以暂扣存储介质或者相关设备。

(高法解释第250条第1款)担任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的,人民法院应当通报司法行政机关,并可以建议依法给予相应处罚。

(高法解释第251条)辩护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被强行带出法庭或者被处以罚款、拘留,被告人自行辩护的,庭审继续进行;被告人要求另行委托辩护人,或者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应当宣布休庭。

(高法解释第253条)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最后祝同学们都能顺利通关,大家下载学习也是对我们的支持!谢谢。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庭审是法院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事实的查明、法律的适用和法官内心确认的形成多在这一阶段完成,因此,考察当前庭审活动的客观现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措施,对于提高法官驾驭庭审能力、规范庭审活动以及促进审判公正高效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当前庭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综合素质展现方面1、审判法庭环境有待改善:有的审判法庭办公楼装修年代久远,设计和布局不合理,一些诉讼指南等上墙资料未及时更新,标牌不清晰,不显目,内容也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有的审判庭计算机等摆放不规范,不整齐,给人以杂乱的印象,影响法庭形象。

2、合议庭成员形象方面:有的审判员坐姿不正,注意力不够集中,如质证时对当事人出示证据出现遗漏;一些平常的习惯动作也不时表现在审判庭上,如托脸、柔眼、抠鼻等;个别审判员、书记员没有按规定着装,开庭时配带小微章,且配带位置不合规,有的书记员甚至着便装。

3、庭审纪律方面:法庭纪律维护不够严肃,因公诉人、当事人等原因,导致案件不能按时开庭审理;没能正确运用法槌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情况予以制止或警告,如有的案件庭审中,当事人亲友带小孩旁听、旁听群众未关闭手机、高声喧哗、随意走动,而审判员未进行及时有效地制止。

4、个人综合素质方面:庭审中,有很多用语不规范的情形,一些日常的口语经常出现在庭审中,有的法官、书记员声音不够响亮、清晰;有的审判员庭前准备不充分,对卷宗材料不熟悉,导致庭审中各个环节把握得不是很紧凑,有时出现“冷场”的情况;少数案件中,对突发情况处理应变能力不足,如对代理人不按时到庭,庭审中未经审判长或审判员允许,直接入席就座,审判长或审判员也没有反应,而过一段时间后,才核对代理人身份及代理权限。

个别法官心理素质较差,因领导旁听等原因,庭审显得紧张、局促,秩序较混乱,如在举证质证后未经合议即进行认证,认证过程中又突然中断进行合议。

(二)、庭前准备阶段存在的问题1、核对当事人到庭情况不规范。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执⾏过程中,可以适⽤拘传措施。

但为防⽌操作的随意性,对拘传的具体执⾏⽅式作出相应的限制性规定,具体是哪些情况下会被拘,违反法庭秩序该怎么处理。

对此,店铺⼩编在下⽂为您具体介绍有关问题。

⼀、违反法庭秩序怎么处理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

对不听制⽌的,可以强⾏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五⽇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对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或者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司法⼯作⼈员或者诉讼参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执⾏《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四条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合议庭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当庭警告制⽌并进⾏训诫;2、对于不听警告制⽌的,可以指令法警强⾏带出法庭;3、对于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为⼈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五⽇以下的拘留;4、对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事⼈对⼈民法院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可以直接向上⼀级⼈民法院提出,也可以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民法院提出。

通过作出罚款、拘留决定的⼈民法院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的,该⼈民法院应当⾃收到复议申请之⽇起三⽇内,将申请⼈的复议申请、罚款或者拘留决定书和有关事实、证据材料⼀并报上⼀级⼈民法院复议。

上⼀级⼈民法院复议期间,不停⽌决定的执⾏。

⼆、什么情况下会被拘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被告⼈,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种强制措施。

拘传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强制⼒最轻的⼀种,公安机关、⼈民检察院和⼈民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均有权决定适⽤。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刘志忠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5)通中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刘志忠。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区长。

委托代理人顾夕军,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忠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协议搬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志忠,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夕军、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的庭审中,当法庭询问到原告对经法庭核对已到庭的原告本人,以及被告出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是否有异议时,原告提出对法庭已经核对的被告出庭人员提出异议。

在法庭问到对谁有异议时,原告要求书记员完整地做好记录,不要遗漏法官、原告、被告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

后又以旁听人员数量较多,而其在2015年11月8日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旁听人数更换法庭,让大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法院并未完成这些工作,(刚才)临时请示又耽误了审理时间为由,未提“对谁有异议”。

同时其还将旁听人员称呼为“下面的观众”。

在法庭告知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询问双方是否清楚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后,原告以(审判长)“能否让我把话说清楚”、“请法官让我把话说清楚”为由,未作表态。

相反,其口述了法院是在其要求下,“于11月14日才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是法官的怠慢、不依法的一种体现。

原告在法庭上有辩护权利,法官一直要求按他的思路说一就一,说二就二,这有一点侵权的意识”的内容。

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先后三次要求原告陈述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告知其遵从法庭指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原告仍然不按照法庭指挥进行起诉陈述,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在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处罚和资格限制具体是怎样的

在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处罚和资格限制具体是怎样的

在诉讼过程中不当行为的处罚和资格限制具体是怎样的在法律的领域中,任何人的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标准。

但有些人在诉讼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不当行为,影响案件的公正性和诉讼的正常进行。

这种情况下,法律会对其进行处罚,并限制其在未来的诉讼中扮演特定角色的资格。

下面就来具体了解一下这些处罚和资格限制。

一、不当行为的定义不当行为是指某个人在诉讼过程中违反法庭规定或绕过法庭规则的行为,旨在逃脱法律的制裁或涵盖某些证据。

这种举止通常与诚实和公正的行为价值背道而驰,会给案件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并对司法制度造成危害。

不当行为分为多种类型,包括故意破坏证据、隐瞒或篡改证据、故意欺骗等等,这些行为可能使法院不能实现其审判的公正性和公正性保护。

二、不当行为的处罚在进行不当行为后,法院有权对此进行惩罚。

处罚的种类包括罚款、修正、行政处罚等。

对于严重的不当行为,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不当行为往往不会被直接定为犯罪行为,而是被视为违反了道德标准和程序规则。

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最常见的处置方式是对其处以罚款或让其承担诉讼费用。

例如,在一起离婚程序中,如果一方故意破坏家庭财产资料或不履行财产分割协议,法院有权命令其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同时按照法规要求处罚罚款;如果一方违反了法院的出庭规定,影响了庭审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法院也可以作出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分。

三、不当行为的资格限制尽管处罚是对不当行为的重要惩戒措施,但只有处罚对于以后的法律活动存在一定程度的威慑作用,无法完全消除这些不良行为带来的影响。

因此,在规定了惩罚措施后,法院还会对涉事人员在未来的诉讼中参与角色的资格进行限制。

涉及资格限制的行为通常是严重侵犯法律规定和社会道德价值的行为。

这些行为包括制造证据、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

在某些情况下,这些行为可能会被视为犯罪行为,导致有罪判决或有期徒刑。

对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如果一方的不当行为严重到威胁到司法公正和审判程序的正常进行,法院有权禁止其在未来的同类案件中出现在特定角色中,例如扮演证人或律师等。

开完庭可以撤诉法律规定(3篇)

开完庭可以撤诉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但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案件在开庭审理后,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选择撤诉。

那么,在开庭审理后,当事人是否可以撤诉?法律对此有何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二、开庭审理后可撤诉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判决;认为调解达成协议,可以裁定;认为调解不成的,应当开庭审理。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撤诉。

人民法院对申请撤诉的,应当审查。

认为撤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可以裁定准许。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三、开庭审理后可撤诉的实务分析1. 开庭审理后撤诉的条件(1)当事人自愿。

撤诉必须基于当事人的自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当事人撤诉。

(2)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撤诉不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不违反法律规定。

撤诉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4)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撤诉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2. 开庭审理后撤诉的程序(1)当事人提出申请。

当事人提出撤诉申请,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2)人民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准许;认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驳回。

(3)裁定送达。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的,应当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3. 开庭审理后撤诉的法律后果(1)诉讼程序终止。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诉后,诉讼程序终止,案件不再进入判决或裁定的执行阶段。

民诉纠纷撤诉流程

民诉纠纷撤诉流程

民诉纠纷撤诉流程《民诉纠纷撤诉那些事儿》嘿,朋友们!今天咱来聊聊民诉纠纷撤诉流程这事儿。

咱先说说为啥会有撤诉这一说吧。

生活中啊,人与人之间难免会有点摩擦和纠纷,就像牙齿还会咬到舌头呢!所以就闹到法院去了。

可有时候啊,这事儿吧,可能双方突然想通了,或者有了新的解决办法,觉得没必要在法庭上争个你死我活了,那这时候撤诉不就成了一个选择嘛。

这撤诉流程呢,其实也不复杂,但也有些要注意的地方。

首先啊,得有当事人自己心甘情愿地提出,法院可不会逼着谁撤诉,毕竟这是你的权利。

想象一下,就好像你本来要和别人在擂台上一决高下,结果你突然说:“哎呀,算了算了,不打了!”这就是那感觉。

接下来,得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嘿,这可不能马虎,得写清楚你为啥要撤诉,可别就只写个“我要撤诉”,那法官还不得一头雾水啊。

就好比你跟老师请假,总得说清楚为啥请假吧,不能就说个“我要请假”。

然后呢,法院会审查。

嘿,法官可不是随便就同意你的撤诉的哦,得看看有没有啥问题,有没有损害其他人的利益啥的。

这就像你妈妈检查你作业一样,得仔细瞅瞅有没有错误。

等法院审查通过了,那就妥了,撤诉成功!这时候你就可以长叹一口气,哎呀,这场纠纷终于结束了。

不过啊,我也得提醒下大家,撤诉可不是随便玩玩的。

你想啊,都打到法院去了,说明这事儿不小,那做决定之前可得好好想想。

别今天撤诉了,明天又后悔,那可就麻烦了。

这就像你决定放弃吃一块美味的蛋糕,结果回去后又后悔了,可那蛋糕已经没了呀!而且啊,如果你撤诉后又想重新起诉,可得注意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哦。

可别啥时候想起来啥时候再来,那就不行啦。

总之呢,民诉纠纷撤诉流程就这么回事儿,其实也不难理解。

大家要是遇到这种情况,好好考虑清楚,跟着流程走,一般都没啥问题。

希望大家都能和和气气地解决问题,少点纠纷,多点欢乐!让我们的生活像没有风暴的大海一样平静又美好!嘿嘿,今天就说到这儿啦!。

庭审台词文档

庭审台词文档

庭审笔录开庭时间:2007年4月1日开庭时间:武大学政法学院模拟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审理旁听人数:审判长:主审法官(审判员):书记员:书记员:请原告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及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及诉讼代理人入庭.书记员:下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布法庭纪律:(一)到庭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秩序;(二)不准喧哗、不准鼓掌、不准吸烟、不准乱串、不准插话或当庭发言,(关闭呼机、手机)(旁听人员)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三)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问题时,应自动起立讲话,答完自动坐下;(四)法警有权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五)为表示对国家法制的尊重,在审判人员入庭、宣判、退庭时,当事人、代理人等要自动起立,其余旁听人员一律保持肃静.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全体起立.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已全部到庭,可以开庭.审判长:(请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一百二十的规定,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法公开审理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诉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一案.本案是第一审普通程序民事案件.现在宣布开庭.敲锤!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核对当事人身份:审判长:请原告核对你本人的身份,并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原告法定代表人:我是张冰峰,吉林市大众粮油公司总经理.审判长:请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对身份,并出示你的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是肖娟,湖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是杜娟,湖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法定代表人核对你本人的身份,并出示你的居民身份证.被告法定代表人:我是陈云衢.审判长:请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核对身份,并出示你的律师证和律师事务所函.委托诉讼代理人:我是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代理律师尹代媛,湖北君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审判长:下面请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宣读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由原告宣告)审判长:下面请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宣读授权委托书、代理权限(由被告宣读)审判长: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你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原告:没有.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你对对方的出庭人员有无意见?被告:没有.审判长:上述诉讼参加人的身份核对完毕,其出庭资格合法,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庭由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审判员谢筱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吴丽花、颜怡组成合议庭.有主审法官谢筱主审本案,由本院书记员王秀平担任法庭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二条以及其他条款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以下诉讼权利:(一)有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二)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的权利;(三)原告有放弃、变更或补充诉讼请求和理由的权利;(四)被告有承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五)双方有随时提出和解请求的权利;(六)双方有向证人、鉴定人提出发问、要求证据和鉴定提出说明的权利;(七)经本案审判人员准许,双方有查阅和复制庭审材料和诉讼文书的权利.认为法庭的记录有差错,有申请补正的权利.审判长:以上诉讼权利,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听清楚了没有?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听清楚了没有?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你们在诉讼中还应当承担以下诉讼义务:(一)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如实陈述事实;(二)自觉遵守诉讼秩序,听从法庭指挥;(三)主动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判书和调解书;审判长:以上诉讼义务,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审判人员、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事实或理由申请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审判长: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是否申请回避?原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是否申请回避?被告:不申请回避.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该遵守法庭规则.人民法院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可以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以上法庭规则当事人听清楚了吗?审判长:原告吉林市粮油公司听清楚了吗?原告:听清楚了.审判长:被告武汉市粮油进出口公司听清楚了吗?被告:听清楚了.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被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被告提起反诉的,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缺席审判.审判长:法庭准备阶段结束,下面开始法庭调查。

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70)

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人员可采取的措施—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70)

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员可采取的措施—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2-2-70)
关于对法庭审理中违反法庭秩序的⼈员可采取的措施,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警告制⽌
B.强⾏带出法庭
C.只能在1000元以下处以罚款
D.只能在10⽇以下处以拘留
【正确答案】AB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针对违反法庭秩序的⼈员可采取的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百九⼗四条第⼀款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或者旁听⼈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

对不听制⽌的,可以强⾏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五⽇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执⾏。

据此可知,选项D应该是处以⼗五⽇以下的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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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不遵守诉讼秩序、不听从统一指挥,可按撤诉处理!
刘志忠与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江苏
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5)通中行初字第00104号
原告刘志忠。

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俊,区长。

委托代理人顾夕军,南通市崇川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小飞,江苏泰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志忠诉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协议搬迁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刘志忠,被告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顾夕军、李小飞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本案的庭审中,当法庭询问到原告对经法庭核对已到庭的原告本人,以及被告出庭的委托代理人身份是否有异议时,原告提出对法庭已经核对的被告出庭人员提出异议。

在法庭问到对谁有异议时,原告要求书记员完整地做好记录,不要遗漏法官、原告、被告在法庭上讲的每一句话。

后又以旁听人员数量较多,而其在2015年11月8日已经以书面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根据旁听人数更换法庭,让大家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法院并未完成这些工作,(刚才)临时请示又耽误了审理时间为由,未提“对谁有异议”。

同时其还将旁听人员称
呼为“下面的观众”。

在法庭告知出庭人员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活动,并询问双方是否清楚诉讼中的权利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回避后,原告以(审判长)“能否让我把话说清楚”、“请法官让我把话说清楚”为由,未作表态。

相反,其口述了法院是在其要求下,“于11月14日才收到(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这是法官的怠慢、不依法的一种体现。

原告在法庭上有辩护权利,法官一直要求按他的思路说一就一,说二就二,这有一点侵权的意识”的内容。

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审判长先后三次要求原告陈述起诉请求、事实与理由,并告知其遵从法庭指引,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但原告仍然不按照法庭指挥进行起诉陈述,致使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本院认为,任何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庭审中听从人民法院的统一指挥,否则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或者不利的后果。

原告的上述行为,实质上是拒绝法庭审理的表现,意味着其以明示方式拒绝法院的裁判,并主动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自动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理由如下:首先,诉讼法理论上的直接言词原则要求原告有义务向法庭陈述诉讼主张及事实和理由,否则不产生诉讼法上“告诉才处理”的法律效力,可以视为原告放弃自己的诉讼主张,并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

诉讼法上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的合称,所谓言词原则是指
参加诉讼的各方当事人应当以言词陈述的方式从事各种诉
讼行为,所有未经言词方式在审判活动中进行的诉讼行为,不产生程序上的效力。

本案中,原告提起的行政诉讼被本院依法受理后,即依法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但同时也应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作为诉讼一方的原告应当负有在法庭上陈述诉讼主张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义务,拒绝向法庭陈述的,视同放弃诉讼主张。

虽然原告客观上已经到庭参加诉讼活动,在庭审活动中没有离开法庭,也没有明确表示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但原告在法庭陈述行政争议阶段,拒不听从审判长的指挥,而且经过审判长的多次提醒,其仍然拒绝陈述其诉讼主张和事实、理由,并无理指责法院和法官不公,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

原告在法庭上的言行,是以明示的方式拒绝本院对该案的审理和裁判,该行为无异于自动退庭,无异于自动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应当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对本案可以按撤诉处理。

其次,由于原告的原因致使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由原告承担不利于其自身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庭规则》第七条规定,
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维护法庭秩序,不得喧哗、吵闹;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许可。

法庭是提出权利主张,陈述事实和理由,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神圣和庄严之场所,不是当事人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向政府机关或者司法机关施压,谋求法外利益的地方,更不是个别
当事人发泄对社会或公权力机关不满情绪或者宣泄私愤的
场所。

从原告无理要求书记员逐字逐句记录,无理指责法院、法官等种种行为可以看出,其提起行政诉讼的根本目的不在于寻求权利的合法救济,而是试图通过诉讼这一程序发泄对社会、对公权力机关的不满,对于此种因原告的无理行为导致庭审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当坚决予以制止。

否则,不仅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更是对滥用诉讼权利,恶意诉讼的放纵。

原告以种种无理理由阻碍庭审活动正常进行,经法庭一再提醒、教育仍不遵从法庭指挥,应当承担不利于其自身的法律后果,无异于原告自动退庭,应当按撤诉处理。

综上,原告无正当理由拒绝陈述诉讼主张及案件的事实和理由,并以种种无理借口阻挠法庭庭审活动正常进行,其行为无异于放弃诉讼主张,行为效果等同于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可以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志忠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志忠负担。

审判长顾春晖审判员郁娟审判员谭松平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书记员吴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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